2020年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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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的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的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的门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药店门店管理,保障药店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保证用药安全。

第二条药店门店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药店的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医师、药师、技术员、收银员等。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药店门店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第五条药店门店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符合实际情况,随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六条药店管理人员应做好门店整体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监督执行情况。

第七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症状,准确开具药方,保证用药安全。

第八条药师应负责对患者提供药品咨询、用药指导,并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第九条技术员应根据医师开具的药方,准确调剂药品,确保药品配比准确。

第十条收银员应负责收款结账工作,确保交易准确无误。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员工应热情接待患者,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药店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持药品储存条件合理。

第十三条药店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保证药品数量、质量无误。

第十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药店应建立患者档案,保护患者隐私权。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员工工作绩效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员工安全。

第十九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对。

第二十条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进行警告、停职、降职、除名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轻微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进行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药店负责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的修改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药店门店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确保药店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药品零售门店店长安全规

药品零售门店店长安全规

药品零售门店店长安全规药品零售门店是一个重要的医疗资源供应单位,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每个药品零售门店都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规定。

以下是药品零售门店店长需要遵守的安全规定,以确保药店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门店安全管理1. 安装监控摄像头:门店应安装高质量、高清晰度的摄像头,并保证其正常工作,以监控门店的日常运营、销售过程,并记录需要的信息。

2. 建立制度:建立门店的基本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物品管理规范、生产操作规范等,明确员工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3. 保持门面整洁:门店门面是向顾客展示的第一印象,店长需要确保门店外墙、招牌、陈列、卫生等方面的整洁与美观。

4. 防火安全:合理布置门店内的电器设备、电线线路,确保防火设施的完整、状况良好,保持门店内的通道畅通,并制定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

5. 防盗安全:门店店长需要聘请专业的保安或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确保门店的货品和财物的安全,预防盗窃事件的发生。

二、医疗用品安全管理1. 药品存储:门店需具备完善的药品存储设施,并按照药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存储,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存储的安全性。

同时,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限,并及时处理过期或失效的药品。

2. 药品销售:门店店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药品的销售合法、正规,并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为顾客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

3. 出入库管理:监控货物进出门店的情况,确保所有进出的货物都经过合理记录和验证。

门店店长要定期进行库存清查,确保药品数量的准确性。

4. 废弃药物处理:门店店长需建立合规的废弃药物处理制度,将废弃药物进行分类、密封,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无害处理,避免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

三、员工安全管理1. 健康体检:门店店长要定期进行员工的健康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并定期向员工提供相关健康知识的培训。

2. 工作安全培训: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安全培训,包括药品、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

零售药店的规章制度

零售药店的规章制度

零售药店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运营管理,保障顾客和员工的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药品质量安全,依法经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零售药店内所有员工,并对其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负有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零售药店管理层,同时管理层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药品销售、公共卫生、安全防范等方面,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依法经营,不得违规操作。

第二章员工管理第五条员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零售药店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六条员工入职前应当接受培训,了解基本药品知识、销售技巧、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持岗位整洁,着装整齐,言行举止得体,不得发表与本零售药店或同事无关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条员工应当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早退晚到,严禁因私事耽误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须提前向主管报备并拿到批准。

第九条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顾客的利益,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或相关部门,做到及时处理。

第十条员工离职前须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层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述明个人原因,经管理层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药品销售第十一条本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药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以及未经许可的特殊药品。

第十二条销售药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处方和药品信息,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十三条未经专业培训的员工不得参与药品的销售工作,不得私自销售药品。

第十四条销售药品时应当认真向顾客说明用药注意事项和药品的副作用,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疗效。

第十五条本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和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药品信息,确保销售过程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公共卫生和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本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对店铺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店内空气清新,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药品管理。

1. 药品销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进行操作。

2. 药品销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或药剂师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进行销售。

3. 药品销售必须按照处方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售卖处方药品。

第二条服务规范。

1. 药店销售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态度。

2. 药店必须保持店内整洁,环境卫生,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药店销售人员必须尊重客户,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三条库存管理。

1. 药店必须建立完善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有效期
和质量。

2. 药品库存必须进行定期盘点,及时清理过期或失效药品。

3. 药品库存必须按照规定温度和湿度进行存储,保证药品质量。

第四条安全管理。

1. 药店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销售和服务过程中的
安全。

2. 药店必须配备相关急救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

3. 药店必须遵守相关消防法规,确保店内消防设施完好。

第五条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药店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
告。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0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0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0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XXX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制定了医保工作岗位职责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基础业务工作,遵守医疗保险规定,杜绝医保违规行为。

该制度适用于全体人员,包括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建立管理网络小组和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维护和管理医保药品库。

质量负责人负责本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

门店以店长为医保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

具体包括执行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规范配药行为,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提供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以及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及时准确地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XXX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将更加规范和高效地开展医保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本文介绍了一份服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提倡文明服务。

该制度适用于本药房全体人员,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制度内容。

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定点药店标牌;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营业场所应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或不在岗的药监告示牌;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店堂内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建立医保配药记录登记本,登记配药日期、单位、顾客姓名、年龄、性别、配药明细、自付比例、联系方式等,以便上级部门检查核;要讲究职业道德,介绍药品应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加强医疗保险征策宣传、解释,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不规范的配药行为。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设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药店日常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3. 设立医保药品库,由专人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管理。

三、管理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 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4. 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5. 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四、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

3.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得相互混淆,药品销售时应分别标识。

4. 销售价格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5. 销售医保药品时,应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五、服务质量管理1. 设立服务质量监督员,负责对药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定期对药店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规章制度表

零售药店规章制度表

零售药店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药店员工,包括药师、药剂师、药品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药店员工应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药店员工应遵循诚实守信、热情服务、尊重患者、守护患者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五条药店员工应熟悉药品属性、用法用量、禁忌症等知识,提供患者正确用药指导。

第六条药店员工应定期清点库存药品,确保药品的合格性和有效期。

第七条药店员工在出售处方药时,必须核实医生处方和患者身份,并妥善保存处方记录。

第八条药店员工应协助医生提供用药方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九条药店员工应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药店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定期清洗消毒工作台和柜台。

第十一条药店员工应定期进行自我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药店员工应遵守服务流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药店员工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售价,不得私自调整价格。

第十四条药店员工应认真核算收支情况,保障财务账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药店员工应按规定使用经费,不得挪用公款或私吞药品。

第十六条药店员工应及时报销个人费用,不得以药店名义进行私人交易。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药店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调整药品价格、擅自处方、违规销售药品等。

第十九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

第二十条情节严重者将会被解雇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由药店负责人全权负责,并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零售药店规章制度表,望全体员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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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文件名称: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编号:G01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5)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6)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必须按照“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并进行相应的质量审查,经审批合格后方可经营。

(7)购进药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内容。

(8)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一年至少1-2次。

认真总结进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改进。

(9)不得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文件名称:检查验收管理制度编号:G02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入库验收程序,以防假劣药品进入仓库,切实保证入库药品质量好,数量准确。

(2)企业必须设专职验收员,检查验收人员应经营专业或岗位培训,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入库药品必须依据入库通知单,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等逐一进行验收,并对其外观质量、包装进行感观检查。

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可疑,应迅速查询拒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上报主管经理处理。

(4)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7)进口药品验收时,应凭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并检查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8)凡验收合格入库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员要签字盖章。

检查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检查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9)进货验收以“质量第一”为基础,因验收员工作失误,使不合格药品入库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药品陈列管理制度编号:G03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

(2)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并按药品的品种、用途分类摆放,标签使用恰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3)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销售。

(4)上架药品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部门汇报。

(5)处方药严禁开架自选(处方药中的维生互类和健字号药品除外)。

(6)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7)危险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不陈列或只陈列空包装。

文件名称:药品保管养护的管理制度编号:G04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药品养护操作方法”定期对在库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防止药品变质失效造成损失。

(2)配备专职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熟悉药品保管和养护要求。

(3)对12个月内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药品,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4)每月对各类养护设备定期检查,并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5)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部联系,悬挂明显标志,停止上柜销售。

(6)养护人员应配备仓管人员对库存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区、零售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7)养护人中配合仓管人员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9:00—10:00时、下午2:00—3:00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根据温湿度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除湿、加湿等措施。

重点做好夏防、冬防养护工作。

每年落实专人负责,适时检查、养护,确保药品安全度夏、冬。

(8)报废、待处理及有问题药品,必须与正常药品分开,并建立不合格药品台帐,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损,造成帐货混乱和严重后果。

(9)建立健全重点药品养护档案工作,并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10)如因养护人员未尽职尽责,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编号:G05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2)根据药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3)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二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湿温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4)药品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品、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品区、零售货称取区、待发药品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库房的安全及分类储存工作,药品实行分开摆放,即:①药品与非药品分开;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③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④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⑤品名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⑥特殊管理药品要双人、专柜、专帐管理。

(6)库房药品要按批号顺序存放,不合格药品要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7)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扫除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

(8)因保管员未尽职责,工作不实造成药品损失的,将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

文件名称: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编号:G06起草部门:质管组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把好业务经营第一关,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本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系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系指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3)与首营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要索取加盖了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等有关证件。

由业务部门人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

(4)购进首营药品,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文号、同一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单、价格批文,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

由业务部门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将上述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报质管部门审核。

(5)药品推销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药品推销人员 __复印件。

(6)质量管理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质量标准对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进行审核。

(7)首营品种的审核,首先由质管部门进行资料审定,签署审核意见,交物价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再交企业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经营部门方可安排进货试销。

(8)质量管理部接到首次经营品种后,原则上应在6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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