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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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法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医疗质量控制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质量控制有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演变
•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 为: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 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 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 能障碍的。 •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再次将医疗事故定 认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出台背景
•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 不断增强,人们的生命观和对医疗服务质量 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尽管各医疗机构在竞争 激烈的严峻形式下,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 但各类医患纠纷仍然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 而患者在投诉时经常遇到几个部门互相推诿 的现象,使医患矛盾更加激化。 •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核对时限要求
•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 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 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12小时内进行核对。 •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2小时内进行核对。 • 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分别逐级上报至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数据库。
建立投诉管理责任制度
• 办法同时规定,医院应当制定《重大医疗 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投诉管理责 任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 紧急情况处置和警告值报告。 • 还规定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 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 及处理反馈机制。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 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 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

2023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与医疗纠纷管理,减少医疗隐患,降低医疗纠纷发生,规范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好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副院长或院长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法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副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家委员会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办公室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纠纷科室主任、当事医护人员及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错误或者过失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律依据1.1 医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1.2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各级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1.3 监管机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中包含了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追究责任的对象2.1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在内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浮现错误或者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2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如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2.3 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3.1 申诉投诉: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要求追究医疗责任。

3.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真象并确定责任人。

3.3 处罚处理:对于确认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四、追究责任的标准4.1 事实清晰:追究医疗责任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控。

4.2 法律依据: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4.3 公正公平:追究责任的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追究责任的意义5.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保障。

5.2 提高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3 促进医疗安全: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疗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通过相应的处理程序解决问题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从而保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医疗规范、伤害了患者身体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事后追究、防范为主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纠纷再次发生。

第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明确责任并依法追究。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事故应立即报告。

二、调查事故:医院应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确认事故:调查小组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管理部门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认定责任。

四、处理事故:医院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对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赔偿患者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投诉: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纠纷:医院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小组,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调解纠纷:调解小组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调解解决纠纷。

四、仲裁纠纷: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条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

医院医疗事故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管理者责任追究办法

医院医疗事故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管理者责任追究办法

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各类事故管理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管理,有效控制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发生,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应承担的责任,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主要包括:根据医疗事故(纠纷)、非医疗安全事故(包括: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毒麻药品管理事故、剧毒试剂管理事故)评析结果分为三类:A、可以避免;B、存在缺陷;C、不可避免;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要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加强管理、督促和检查,制定持续改进措施,防止同一原因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一旦发生则从重问责。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是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班子副职责任追究由院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决定,涉及班子主要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时,上报由卫计委决定,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提出经或纪委监察科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成立医院重大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主任:院长副主任:班子其它成员委员科室:医务部、纪委监察科、院办、政工科、护理部、工会、人力资源室、财务室。

仲裁办公室:院办主要职责:监督职能部门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职能部门划分责任,核实事故分析执行划分的责任;接受申诉,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仲裁,仲裁时可安排涉及科室职工列席,提出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制定整改、预防措施,落实主次责任,于7日内上报调查结果,跟踪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医疗责任追究与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与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与纠纷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的医疗责任追究和纠纷处理工作,保障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医院的声誉和权益。

2.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内部管理要求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以及与医院发生纠纷的相关方。

2.具体适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质量问题、医疗事故、患者投诉、医患纠纷等。

第二章医疗责任追究管理第三条工作责任与考核1.医院将建立健全激励管束机制,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与责任,并将其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中。

2.医务人员负有医疗质量责任,应乐观参加诊疗、监听病情及时沟通患者,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合格。

3.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上级,同时自动搭配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质量事故的认定与调查1.医院将建立质量事故认定和调查机制,确保对医疗质量问题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理。

2.质量事故由特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具体程序和标准由医院内部订立并公示。

3.质量事故调查由专业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依照医院规定的时间节点上报。

第五条医疗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1.医疗责任追究的原则包含合理追究、全面追究、公正追究、依法追究。

2.在确定医疗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院内部规章制度的订立与执行、医务人员个人素养和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3.医疗责任追究的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降职、辞退等,具体方式由医院内部规定并公示。

第六条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1.医疗责任追究程序包含责任追究申诉、责任认定、责任调查、责任审核、责任确认、责任惩罚等环节。

2.医院将建立医疗责任追究的统一管理平台,调动相关部门的协同搭配,确保程序的及时、有效进行。

第三章纠纷处理管理第七条患者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医院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确保患者投诉的合理受理和及时回复。

2.患者投诉应当供应真实准确的投诉内容,并供应相关证据和料子,医院将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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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八、医疗机构发生医
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
上报。对瞒报、不报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应在纠纷处理结束或有鉴定
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行
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医疗单位,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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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查看)于赔偿额的20%;对重大医疗纠纷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
于赔偿额的10%(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自行制定)。七、各医院要
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制定对医师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规
定。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以及停止处方权、停止
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完善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
序,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切身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发生医疗事故及
结论后两周内,将纠纷产生的原因、性质(技术性或责任性)、纠纷评析结果
(分为可以避免、通过努力可以避免、不可避免三种)、初步处理意见等,一
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十、因医疗机构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医疗纠纷
和医疗事故,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一、定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在申报职称时按江苏
自行制定)。五、对重大医疗纠纷虽未经过医学鉴当事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六、因重
大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重大医
疗纠纷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低(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请登陆
任程度及医疗纠纷的性质、赔偿金额,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
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等(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请登陆com查看)处
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卫生行政部
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对一级、二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处罚。四、因医疗事故导致
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对于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
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30%;对于负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
的当事人,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15%(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
给予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的处罚。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一、二级医疗事故负次要或轻微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
(3)对三级、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重大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医疗
事故是指已经省或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医疗纠纷,是指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明确当事人负有一
定责任、最终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大的医疗事件。二、
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大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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