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管理法规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包含患者针对我院医疗服务、医疗行为和医疗技术提出的医患关系纠纷。
医疗事故指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失或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患者不良后果,包含伤残和死亡。
第四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责任可以得到合理的保障,同时为患者供应赔偿渠道。
第五条医院将定期开展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技术评估工作,通过分析和总结,不绝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医院将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反馈和处理相关纠纷和事故,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管理规定第七条医院应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委员会由医务处、法律事务处、病案质控科和护理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
患者就医疗纠纷问题向医院提出投诉后,医院应及时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并予以回复。
若患者拒绝接受处理结果,可向市级医疗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患者调解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调解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案件登记和归档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院应针对涉及医疗纠纷的科室和医生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和人际关系处理本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院应设立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委员会由医务处、护理部、质控科、法律事务处和相关专家构成。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发现或发生医疗事故后,应立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医院。
第十四条医院应设立医疗事故快速反应小组,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理,包含救治、转院等措施的布置和实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及其处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和医疗规范从事医疗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并向患者公示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对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反馈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问题。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和规范诊疗流程,确保医疗过程的连贯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医疗知识和技术,不得滥用、错误使用或者违规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调解和解决医患纠纷。
第三章处理医疗纠纷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相关机构协助调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医疗纠纷申诉,并依法组成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医疗纠纷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者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病、从医治病、医疗保健、关心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医疗事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等工作,加强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中注意以下问题,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规范医疗服务程序,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安全意识;(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记录,保证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记录造假或缺漏,确保患者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四)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避免患者因信息不足或误解而引发纠纷;(五)合理用药,防止因药品或诊疗方案不当而造成医疗纠纷;(六)诊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七)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及时、公开、公正、严肃。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回归医者初心,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安全和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一)依法履行医疗职责,规范诊疗行为;(二)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三)积极参加医疗技能和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五)对待患者要尊重、耐心、认真,做到医德医风良好、服务态度优良;(六)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当积极配合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七)医疗行为准则,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4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疗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或纠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通过相应的处理程序解决问题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从而保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医疗规范、伤害了患者身体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事后追究、防范为主的原则,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纠纷再次发生。
第五条对于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明确责任并依法追究。
第二章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第六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发现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事故应立即报告。
二、调查事故:医院应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确认事故:调查小组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管理部门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认定责任。
四、处理事故:医院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对于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赔偿患者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一、接受投诉:接受患者或其家属的投诉,并及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纠纷:医院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小组,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三、调解纠纷:调解小组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尽力调解解决纠纷。
四、仲裁纠纷: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条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平的原则。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针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评估、医疗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的医疗技术和操作规范等。
2. 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医疗事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患者。
3. 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对于发生医疗纠纷的患者,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
4.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疗事故确有过错的医务人员,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
总之,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而制定的一套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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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律观念,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科两级质量控制,分析总结院内外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范医疗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预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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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是指”医” 执。
“患”双方之间发生的争
(三) 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方对 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满意, 认为医疗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后果,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纠纷特征
1.主体是医患双方 2.不良后果是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 3.医疗后果 ➢ 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 ➢ 焦点是对医疗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危害
• “患”即患方,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 的近亲属、监护人员和所在单位,尤其对 失去或不具备行为判断能力的特殊患者。
(二) 医患关系的内容
• 患方的权利
1.患者享有获得适宜的 医疗服务的权利
2.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 医疗自主权
3.知情同意权(病情 治 疗 费用知情权)
4.隐私权
• 医方的义务
1.诊治的义务
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 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关系
(一)医病关系的定义-2
( Bloom,1963 )提出的修正后医病关系图
医疗
社会 文 化 的 脉络
人际互动
家属
专业
医师
病患
医学的客观应用
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一方和以患者为中 心的群体为另一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 而形成的关系
• “医”即医方,不仅指医师,还包括护理人 员、医疗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这些人 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
• 然而法律界对此争议极大。赞者称,医患之间就是一种 特殊的消费行为;弹者说,医患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 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 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和高职务性,患者 生命、健康的价值与医疗收费并非等价交换。且《消法》 属于经济法部门,《民法通则》属于民商法部门,其基 本理念是不同的。
• 李某则提出,其本人及子女都系下岗职工, 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在手术前,其就 手术费用问题曾咨询过其主治医师,在得 到主治医师亲口承诺手术治疗费用最多只 需4.5万元的前提下,才决定实施手术治疗。 并且,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李 某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给李某用于心脏搭 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支架(国产 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
2.维护病人健康,减轻 痛苦的义务
3.解释说明的义务
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侵袭行为,正当 化,医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
4.保守秘密的义务
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公共利益时怎办?
患者知情权不容忽视
• 李某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2003年 11(..\..\患者知情权不容忽视.ppt)月22 日因突发冠心病,急性下后壁右室心肌梗 死,被120救护车紧急送至原告连云港市某 医院。后经医院及时实施手术抢救,挽回 了李某生命,并康复出院。李某在住院期 间,共花费医疗费用6.9万余元,已交纳 4.2万元,尚欠2.7万余元至今未付。医院 遂诉至法院。
• 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 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在未征求被告同 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进口支架,对 被告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 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 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 承担。
法庭支持谁?
• 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 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 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出 院后欠医院 2.7万余元。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的例数日 趋增多。医疗纠纷已成为医院管理者、 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关注的热点之一。
医疗纠纷
(Medical dispute, or medical Tangle)
(一)医病关系的定义-1
( Parsons,1951 )提出Hale Waihona Puke 医病关系图医师人际互动
患者
医学的客观应用
• 其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上扬。因 此,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 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在为 被告李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使用进 口支架已征求李某的意见的证据。患 者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 口头承诺的证据。
判决
•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定,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与被告李某之间 已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 务有偿合同,李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 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李某拒不偿 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但原告医院作为医 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 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
• 2.7-1.8=0.9(万元)说明法院对于医院的不 告知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医疗执法力度不及 民事维权。
(二) 医患关系的内容
• 患方的义务
• 医方的权利
1、配合医生诊疗的义 1、诊治主导权 务
2、支付医疗费用的义 务
3、患者在治疗过程中 应自觉遵守医院制 订的与患者有关的 规章制度
2、医疗费用支付请求 权
解决医疗纠纷单靠《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行吗
• 2005年3月,珠海五龄童严龙明以《消法》告赢 了两家医院,共获35.5万元的赔偿。这是珠海首 次以《消法》裁判医患纠纷。在国内,首开在医 疗损害案件中适用《消法》先河的是温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目前已有两个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 法》调整范围。由于《消法》第49条有双倍惩罚 性赔偿规则,所以,患者往往更多地要求运用 《消法》与医院打经济索赔官司。在严龙明一案 中,一审判决时,法院引用《民法》,严龙明获 赔21.7526万元。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用《消法》判决,严龙明获赔35.5万元。
性 ➢ 病人及其家属要求追究责任及经济赔偿 4. 只有通过行政协调或法律裁决才能解决
医疗纠纷性质
医疗纠纷,尤其医疗事故绝大多数是民事 纠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 否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位患儿在1999年12月29日已死亡,收费单上却显示 30日还在享受“危重护理”,2分钟内竟做化验15次, 收费952元。这是郑州市儿童医院漏洞百出的帐单。近 日患儿的父亲陈荣友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事诉讼,状告郑州市儿童医院采取“高收费”、 “重复收费”、“自立项收费”、“无收费证收费” 等欺诈手段,非法强行多收其已死亡的儿子陈一鸣医 疗费6336.3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规定提出一加一的赔偿诉讼请求。郑州市 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