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教学计划(3)

第三单元: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
第四单元:自觉以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
第五单元: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
教学目的任务要求:
通过本学科的学习,让学生真正了认识到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对自己的一生的重要性,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和梦想,都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己的未来充满着憧憬,都希望自己能找一份好的职业,但现在职业活动中如何去做,才能赢得领导同事信任和认可?那就是职业道德的高低与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因此在学习这门课的时候,要引导他们有道德,讲文明,知荣辱,守法纪。为自己的人生打好基础。
教学进度安排:
周次内容
3第一单元第一课:塑造良好形象
4第二课:展示职业风采
5第二单元第三课:感受到的之美
7第四课:恪守职业道德
8第五课:提升道德境界
9第三单元第六课: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10期中复习
11期中考试
12第三单元第七课: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13第八课: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14第四单元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对本学科创新教育的认识或见解:
对本学科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有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运用所学知识,去了解社会,分析社会,去创造社会,为自己的人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实现自身的价值,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15单元测试
16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17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18第十二课: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19期末复习
20期末考试
个人或教研组教学研究课题、业务进修计划:
1、如何让学生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
2、课堂教学过程中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适时渗透德育教育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民法

课后作业
民法典热点话题: 1见义勇为免责 2校园贷 3校园欺凌 要求:选择其中一个话题准备十分钟的演
讲。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具 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
4:您的社区(城市或农村)有没有组织过关于《民法典》的宣传 ? (如宣传栏、社区广播等)
有 无 5:你觉得《民法典》的颁布以你的生活相关度有多大? 基本无相关度 对现在的生活有一定相关度 对未来的生活有一定相关度
1:你是否知道《民法典》出台的消息?
10%
90%
是否
2:你是从什么途径了解到关于《民法典》的相关 内容的?(可多选)
民事权利能力-----有没有权? 民事行为能力-----能不能做?(做完之后能不能对 自己的行为负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心智(年龄、智力和精神 状况)相关。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 民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情景模拟:
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 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三四楼户主各一名同学扮演 物业一名同学扮演 受害人一名同学扮演 小警察一名同学扮演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职业道德与法律是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本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一)习礼仪,讲文明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礼仪素养,养成文明礼仪习惯。
教学要求:认知:了解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礼仪的意义。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自己和他人,平等待人、真诚礼貌;以讲礼仪为荣,以不讲礼仪为耻;追求高尚人格,维护自己的文明形象。
运用:自觉践行礼仪规范,做讲文明、有礼仪的人。
教学内容:1.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1)懂得自己是人生的主人,是践行道德和遵守法律的主体,理解珍惜人格、严守规矩的意义,增强主体意识和规则意识.(2)懂得珍惜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需要塑造良好的形象。
了解个人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个人礼仪的作用和蕴含的道德意义,养成遵守个人礼仪的习惯。
(3)了解交往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交往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体会交往礼仪的亲和作用,养成遵守交往礼仪的习惯.2.展示自己的职业风采(1)了解职业礼仪的基本要求,理解职业礼仪蕴含的道德意义,提高遵守职业礼仪的自觉性。
(2)理解职业礼仪的作用,践行职业礼仪,展示职业风采。
(二)知荣辱,有道德教学目标:使学生懂得道德对于完善人格、成就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了解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强敬业爱岗精神和诚信、公道、服务、奉献等职业道德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1-2课时: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依法保护人身权和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在第一部分,学生将了解民法的含义、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并学会如何处理民事关系。
在第二部分,学生将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研究,学生将:1.了解民法如何保护我们的生活,增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2.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3.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和讨论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展示。
教学设计:在讲授新课前,先让学生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以便更好地理解本单元的内容。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然后,讲授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引导学生分析两个案例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最后,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教学步骤:1.导入(5分钟)让学生回顾前两个单元的内容,明确本单元与前两个单元的内在联系。
2.新课导入(8分钟)通过一个案例引入新课,让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民事关系和违反的民法原则。
3.讲授新课(32分钟)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的概念通过生活中的例子,引入民法的概念,并举例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的资格介绍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让学生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1.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让学生认识到人身权的含义和内容。
2.保护人身权的规定介绍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让学生了解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4.总结(5分钟)对本课程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强调学生要依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

(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
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明理 1>
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 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 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 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 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②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 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 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周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
案例分析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
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 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 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 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 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 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和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参与民事 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自己的 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计划韩重修2014.022013-2014学年度第二学期《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计划《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职学校学生的一门德育必修课。
为加强和改进《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工作,进一步增强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学大纲的有关精神和我校学生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教学计划:一、指导思想:教学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二、教学任务:通过教学来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三、教学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四、教材简析:全书共五个单元,在内容上可分为礼仪和法律两部分。
五、教学重难点:重点:第三单元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第五单元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难点:第五单元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关键:第二单元知荣辱,有道德六、教学原则:(1)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思想观点和价值取向的正确性。
(2)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
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关注学生的需求,激发学生的兴趣,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服务于学生的终身发展,(3)坚持知、信、行相统一。
帮助学生认同道德规范特别是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逐步内化为自己的信念;引导学生践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并且付诸实际行动。
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知、信、行相统一。
(4)转变传统教学观念,大胆改革教学方法。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引导学生开展合作、探究学习,给学生更多参与、体验、感悟和内化的机会,七、教学进度(参见下表)教学安排和进度:。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教学设计教学反思-2023-2024学年中职思想政治高教版23职业道德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教学设计方案(第一课时)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学生能够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点。
2. 能力目标: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判断和识别民事法律行为,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3. 情感态度目标:通过学习,学生能够树立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二、教学重难点1. 教学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有效条件。
2. 教学难点:如何区分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教学准备1. 准备教学PPT,包含图片、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
2. 准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用于课堂讨论和讲解。
3. 准备课堂互动环节所需道具,如角色扮演服装等。
4. 提前了解学生背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策略。
四、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展示一些中职生参与民事活动的案例,引导学生思考如何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并引出本节课的主题——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2. 法律知识讲解:详细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义务等知识,强调民法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
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3. 案例分析:以小组为单位,选取一个贴近中职生生活的案例进行讨论。
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讨论和交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
4. 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处理纠纷等。
学生可以分组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双方当事人、律师、法官等,模拟真实场景下的民事活动。
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5. 课堂小结: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民法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并鼓励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要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尊重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回家后思考自己在未来的民事活动中应该如何依法行事,并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教学设计方案(第二课时)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学生能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掌握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第一框教案《民事活动要守法》

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框民事活动要守法
教案
1
学情调查问卷
1.你对我国《民法典》的相关知识掌握的如何?
2.我们生活中的哪些行为和民法有关,哪些情境涉及民事活动?
3.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4.我们所从事的民事行为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5.你对民法哪些方面的内容特别感兴趣?
6.你在预习本课程相关内容时,哪方面的内容让你产生困惑或不解?哪方面的内容让你特别感兴趣?
其他教学提示
(一)注意事项
本课时对于刚刚接触民法内容的中职学生来讲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老师对本课的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知识有较全面的理解。
教师需要对《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框架有一个较为宏观的把控,同时对于民法概述部分的内容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在授课时,注意不要将内容讲的过深过碎,对一些较为晦涩和抽象的概念,尽量用案例加以解释,而不是用概念解释概念,否则会让学生感到枯燥难以理解。
教学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学生认识到民法规范人们的民事活动,保障人们的民事权利,《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理解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二)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2)《民法学(第二版)》(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3)《民法学(第二版)》(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4)《生活中的民法典:案例普法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5)《教师教学用书思想政治基础模块职业道德与法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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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一、教学目标1.认知(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2.情感态度观念(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1.教学重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
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
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
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
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
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
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
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五、教学过程【创境激趣】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
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
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学生思考交流: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
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学生分析:在买东西的时候,学生和那间超市都在进行民事活动,双方都成了民事主体,并构成了民事关系,二者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要承担必要的民事义务。
老师: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和超市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公民,超市是企业。
那么,我们学校可不可以到超市买东西呢?学生回答,师生对话,共同完成对‘民事主体’的概念这部分内容的学习。
老师提出问题:通过学习民事主体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是民事主体。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呢?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3)、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件?4)、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
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5)、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课堂巩固练习:▲1、某甲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C)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法定代理人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老师提出问题: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法人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学生阅读教材中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老师:根据我们刚才学习了解的法人条件,我们学校是不是法人呢?你还能找出哪些法人组织?学生小组讨论并派人回答:老师总结法人成立的条件,并简单交代,除了法人,其它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
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找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
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做贼一样。
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
张女士曾找过居委会,但调解无效。
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找谁解决问题?学生讨论:案例:一万八千年的债款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
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
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
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学生参照教材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老师点拨: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
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你知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学生:师生共同总结民法的基本原则:五点(略)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案例: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
李四签订房屋合同并预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
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角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学生分组讨论,对张三的做法进行评价。
老师加入学生的讨论,并进行总结:生活中,每位公民都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
作为中职生,我们也要认真学习民法,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自觉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学习教材129页《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分析,在张三和李四的租房纠纷案中,双方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体验导行】案例分析1:去年9 月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5 万余元。
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
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对于本案,陈某和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也就是由陈某和李某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