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具体细则:
1. 目标考核:
- 年度招商引资目标:根据县发展规划确定的招商引资指标,设定年度目标。
- 季度招商引资目标:将年度目标分解为季度目标,定期进行目标考核。
-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数量是否达到目标。
- 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额: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总投资额是否达到目标。
- 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的行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质量是否符合目标要求。
2. 奖励政策:
- 达成目标奖励:当年度或季度的招商引资目标达成后,给予相应奖励,如财政补贴、表彰荣誉等。
- 项目奖励:对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给予额外奖励,如给予土地、税收、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个人奖励: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激发积极性。
3. 处罚措施:
- 未达成目标处罚:未达到年度或季度招商引资目标的,进行相应处罚,如根据情况降低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项目违约处罚:对于引进的招商项目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收回相应的优惠政策。
- 考核不合格处罚: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行政警告、降级、降薪等。
以上仅是一个示例,具体的考核及奖惩细则应结合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本(3篇)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推动某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章目标任务考核奖励第一条某市设立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奖励,按照年度考核进行评定。
第二条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实际引资金额、引资项目数量、引资项目质量等。
第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提升三个等级。
第四条每年考核结果优秀的市级机关、区县机关和相关部门可以获得相应的奖金。
第五条市级机关获得优秀的奖励金额高于区县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奖励金额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
第三章个人贡献奖励第七条某市设立个人贡献奖励,以鼓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个人贡献奖励将根据个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九条评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项目引进情况、招商资源整合能力、协调推进能力等。
第十条个人贡献奖励金额由市级机关或区县机关负责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
第四章先进单位奖励第十一条某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励将根据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评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招商引资项目数量、项目实际投资情况、项目推进效果等。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励将由市级机关或区县机关负责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范本(2)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某市招商引资工作,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经济奖励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市全域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均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旨在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效果,营造更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第四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自年度起实施,每年度以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作为考核标准,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一、奖励的对象1.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部门;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3.投资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者。
二、奖励内容1.地方政府部门(1)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奖励。
例如,完成10个以上的大型项目奖励10万元,完成20个以上的中型项目奖励5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分段奖励。
例如,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1亿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20万元。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1)项目投资额度的奖励。
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的项目奖励5%的投资额度。
(2)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的奖励。
根据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项目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利润的10%。
三、奖励的条件和考核标准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4)项目在当地区域内创造的就业机会。
四、奖励的发放方式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以奖金、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发放。
五、奖励的监督和管理1.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和发放;2.严格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及时;3.定期对奖励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调整奖励政策和办法。
六、奖励办法的宣传和推广1.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组织招商引资项目的交流和推广会议,分享成功经验和案例。
以上是一个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例子,旨在通过奖励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推动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篇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篇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以说服投资者受让土地或租赁厂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针对一个地区的投资环境的销售行为。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
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本政策及办法所称引荐人不含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政策及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土地政策第五条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对列入《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新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经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行政收费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向省、市交纳的费用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
5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5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招商引资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者来到本地区进行投资,从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行为。
为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很多地方政府都会制定相关的考核奖励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5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对于一个地方而言,有明确的招商引资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很多地方政府都会制定一个年度的招商引资目标,并将之作为考核的依据。
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如引进外资额、招商项目数、招商合同签约额等,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励。
对于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额外的奖金或奖励。
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奖励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所提供的政策支持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因此,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奖励,对于能够吸引外来投资者、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招商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这种奖励方式可以促进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招商引资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招商引资工作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服务质量。
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考核招商引资服务的质量,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对于能够积极投身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热情周到、解决问题及时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这样可以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工作团队的凝聚力,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效果。
四、招商引资影响力考核奖励招商引资工作的影响力往往是看得见的。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影响力和工作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例如,通过评比招商引资典型案例、发布招商引资优秀项目榜单等方式,对于取得显著成效的招商引资工作给予表彰和奖励。
这样不仅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更加注重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也可以树立地方政府良好的形象。
五、招商引资经验交流奖励地方政府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时,可以鼓励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招商引资的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对于能够取得好的成绩、形成宝贵经验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资助。
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和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工作实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X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办法》,每年年初,市政府向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并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X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性质,重点考核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的部门,分别是: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招商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扶贫局、市供销社等22个部门。
第四条考核指标设置原则:坚持引进项目数量与规模并重,突出质量,重视效能,客观反映招商引资工作实绩,引导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成立X市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招商局、市考核办、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招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项目确认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县区、各类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类项目。
第七条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低、缺乏成长性的产业和项目,鼓励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有发展前景、关联度高的产业和项目。
第八条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应与投资方签署服务协议,并将协议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XXX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2004】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遵循“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者)给予一次性物质或行政奖励。
1、分类奖励。
对社会引资者给予物质奖励,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质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资者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项目,在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之间发挥中介感化,经由过程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进项目在我市投资胜利的行为。
引资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分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分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商过程中起到明明的促进感化。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项目经当地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厂房购买或租赁合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对引进单个项目外来资金在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含100万美元或800万人民币)以上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1.对社会引资者,按引进外来资金实际到位总额的3‰给予物质奖励。
2.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资奖励的公务人员引资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4号主席令)给予行政奖励。
由市人民政府申报荣誉称号、一等功,或批准记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等相应奖励。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于我市的实际投资额(市外境内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境外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计奖,如外来资金为可兑换外币,则按该笔外币结汇水单的汇率折算,奖金为人民币,若投资方以什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合法机构评估,验资后,按验资额计奖。
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安徽省部分县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奖励办法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2004年7月15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修改<石门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正)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巩固扩大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⒈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新建一定规模项目和全程服务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⒉凡牵头引进县外资金首次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盘活、做大现有企业和全程服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和办法(一)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⒈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落户宝峰开发区工业园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三产”项目(包括大型宾馆、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开业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⒊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⒋凡引进国(境)外资金投资我县一、二、三产业项目,注册为外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万美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属于工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形成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我县的,另给予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二)招商税收分成奖励⒈凡达到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从创税年度起实行税收分成,每年年底兑现一次。
⒉凡县直单位引进的招商项目自竣工投产产生税收之年起,所产生的县级所得税收工业项目按10%的标准、其他产业项目按5%的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单独引进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的,按15%标准兑现税收分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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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1万元—1亿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5000万元,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第一条第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四)凡投资第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1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
(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
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50,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50以上。
3、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年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
二、考核实施(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程序。
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30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奖金分配1、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
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
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2、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100奖给个人。
3、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
70奖励给单位。
四、其它事项(一)项目引进人和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