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指导意见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

标准化指导意见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制定本指导意见。

1.2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湖北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

1.3编制依据

1.3.1《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

1.3.2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相关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指南、办法等。

1.3.3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1.4总体要求

1.4.1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4.2 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1.4.3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1.4.4 建设、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1.4.5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落实“专室、专人、专柜”

管理。

1.4.6项目建设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 通用部分

2.1临时用电

2.1.1 一般规定

2.1.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2.1.1.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主要内容: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路线走向,用电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配电线路、设计配电装置、设计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图纸),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1.1.3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气设备须满足“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2.1.1.4变压器、配电房、配电柜、配电箱等用电设施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爬、当心触电、请勿靠近”等禁止、警告标志、标识。

2.1.1.5电工必须经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可上岗工作,并按照规定定期复审;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2.1.2安全设施

2.1.2.1变压器

1 变压器应设置安全防护屏障或网栅围栏,高度不低于2.5m。

2 室内变压器的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离分别不小于0.6和0.8米,并留出足够的检修通道。

3变压器台座应高于室外地面0.6米,并设置集中沟、挡油墙。

2.1.2.2配电房

1配电房应设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避免有腐蚀性气体和强烈震动以及粉尘较多的场所。

2配电房建设应采用砖混结构,室内须设置配电柜布线地沟,周边应设置30×30CM 的排水沟,并保持排水通畅。门窗应采用坚固的铁质材料,做到自然通风。顶部采用防火、防雨板材,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坡度不小于5%。配电房与变压器的水平安全距离应在3M以上。

3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配电室的顶栅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不小于0.5m。

5配电柜和控制柜应做好接地保护。

6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外各设1组(2个)4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室外应设置消防沙池,消防锹不少于4个。

2.1.2.3低压配电装置

1 配电系统中的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等应安装空气开关,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还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2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渡塑铁板制作,铁板厚度应大于1.5毫米。

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须采用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4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并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成束做好防水弯卡固在箱体上,且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5总配电箱应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

距离应为1.4-1.6米。移动式配电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为0.8-1.6米。(需配图)

2.1.2.4发电机房

1 发电机房宜采用砖混砌筑或阻燃板材搭建,做到防尘、防雨,大门应向外开启,排烟管道须伸出室外。发电机房须配置设1组(2个)4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室外应设置消防沙池,消防锹不少于4个。(需配图)

2 发电机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

2.1.2.5低压配电线路

1架空线路

1)架空线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线杆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其长度不小于8m。电杆埋设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现象,埋设深度为杆长的1/l0+0.6m,装设变压器的电线杆的埋深不小于2m。

2)架空线路须固定在针式绝缘子或蝶式绝缘子上,电线与横担的距离不少于5cm。架空线路绑线材质与导线相同,直径不小于2mm,绑扎长度不小于150mm。

3)拉线宜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钢绞线,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0~300之间,拉线理设深度不得小于1m,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直为300。

4)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钱截面不小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钱截面不小于16mm2。.

5)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不得有接头。导线接头采用压接或焊接,接头长度为导线直径的7—15倍。线路安装时先安装用电设备侧,再安装电源侧;拆除时反之。

6)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不得小于0.3m。

2 电缆线路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2)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在电缆周边均匀敷设不少于50mm厚的细砂,并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保护层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适当增设标桩,桩需露出地面15cm。

3)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卡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载。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

2.5m。

3 室内配线

1)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2)室内必须采用绝缘铜导线、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应尽量减少接头,管内、槽板内不得有接头,接头应放在接线或分线盒内,线路交叉或与管道交叉时,每根导线要穿绝缘管进行防护。

3)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4)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2.4m,插座接线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5)各种用电设备、灯具的相线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严禁在床头设开关。

2.1.2.6防雷设施

1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大型拌和机、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制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金属结构,当安置在空旷地带时,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须安装高压避雷器,低压侧应安装380V/220V低压避雷器。

2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亦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3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为1-2m,自制避雷针宜采用不小于16mm圆

钢或不小于25mm焊接钢管制成。

4接地装置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角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小于3.5mm,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不小于2.5m,在土壤的埋设深度不小于0.5m。

2.1.2.7接地装置

1、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2、水平接地体宜采用圆钢、扁钢,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一般优先采用水平的接地体。

2.1.3安全要点

2.1.

3.1低压配电系统

1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2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和杂草。

2.1.

3.2发电机房

1 发电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存放贮油桶,并采取漏油收集措施。

2 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还应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及低压保护装置。

2.1.

3.3低压配电线路

1架空线路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2 电缆线路

1)三相四线制配电电缆线路须采用五芯线缆,五芯线缆中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2.1.

3.4防雷设施

1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2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3避雷设施须经当地专业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2.1.

3.5接地装置

1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并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2配电箱金属箱体,施工机械、照明器具,电器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与保护零线的连接应采用铜鼻子连接。

3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施,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 TN-S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和末端做重复接地,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级以上导体,在不同的点与接地体做电器连接,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5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钱。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6 重复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压接,搭接长度不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垂直接地装置应深埋地下2.5m。

7同一供电系统内不得同时采用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两种方式。

2.1.

3.6低压电气设备

1 同一级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分路设置,照明线路应接在动力开关上侧。

2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用于潮湿环境和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1.

3.4安全电压

1 隧道、人防工程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场所作业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施工现场的职工临时宿舍内尤其是金属板材的临建宿舍内的照明电源电压采用36V。

4 照明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式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式变压器。

2.1.

3.6其他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2 汽车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3现场开挖沟糟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安全距离

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的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外电线路的一侧

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5当达不到以上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6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以清除或做防护处理,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1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的用电设备、供电设施、线路等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的必须立即整改。

1)日常维护检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作好巡视、维修记录,严禁无证上岗。

2)定期对用电设备、供电线路、闸箱的接线、绝缘等进行检测,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标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定期对供电系统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4)大风、雨雪后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方案的全部资料及修改用电方案的资料;

2)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的调试验收记录;

3)项目部定期检(复)查记录;

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5)用电技术交底记录;

6)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2.2 消防安全

2.2.1 一般规定

2.2.1.1 施工单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预警机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2.1.2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和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并设立主管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各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义务消防队。

2.2.1.3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施工特点,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2.2.1.4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消防重点部位,应按消防要求进行采购、储备消防应急物资,建立消防器材台账、布置图和责任人,定期对应急物资保管、状态进行抽查,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2.2.1.5 施工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当人员、工作场所、施工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2.2.1.6 施工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并及时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检验,保存相关记录、影像资料备查。

2.2.1.7消防设备、器材,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和损坏,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必须及时补充更新。

2.2.2 安全设施

2.2.2.2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2.2.2.3 大型临时设施总平面超过1200㎡的应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并根据防火对象、部位,设立一定数量、容积的消防水池,并配备不少于4套的取水桶、消防铣。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黄沙池等器材、设施,并留有消防车道。(查询)

2.2.2.4 施工驻地和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其种类、规格和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厨房、食堂: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2)材料仓: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3)办公室:每100 ㎡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4)水泥仓: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

(5)电工房、配电房: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

(6)拌和楼及控制室: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共2个。沥青罐区、导热油炉、油料存储区各配置手推式磷酸铵盐干粉(ABC)35kg灭火器2个,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4个,并在拌和楼区域设置消防沙、消防铣,并留有消防车道。

(7)门卫: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2个,以及1条20m长,直径为65mm的消防水带。

(8)集体宿舍:每50㎡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

(9)临时动火作业场所: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和其他消防辅助器材。

(10)周转材(木模板)堆放场和散装水泥塔各配备磷酸铵盐干粉(ABC)4kg灭火器1个。

(11)油库

(12)火工品仓库

(13)试验室

(14)隧道:长、特大隧道内大型电器设备(变压器、高压开关柜、变配电室)应设置安全防护栅栏,设置警示标识,每处配备4kg干粉灭火器2个,其四周2米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15)机械设备:

2.2.2.5施工驻地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和标牌,明确消防责任区和责任人。(附图)

2.2.3 安全要点

2.2.

3.1施工驻地

1)施工驻地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设施应尽可能搭建在距离修建的建筑物20m以外的地区,禁止搭设在高压架空电线的下面,距离高压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2)宿舍与厨房、锅炉房、配电房之间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15m。

(3)驻地与贮存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临时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有关规定。

2)严禁在床上吸烟,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准随地乱丢。

3)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准在电线上晾挂衣服和使用超过大功率照明器材。

4)严禁使用电炉和超线载的大功率用电取暖设备。

5)严禁使用有明火的取暖设施。

6)保持宿舍道路畅通,不准在宿舍通道、门口堆放物品和作业。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8)每天安排专人清扫宿舍(生活区)杂物和垃圾,可燃杂物要集中堆放,不宜堆放在建筑物内和宿舍附近。

2.2.

3.2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1)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高压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间距。

3)固体易燃物品应与易燃易爆的液体分间存放,不得在同一仓库混合储存不同性质的物品。

4)仓库或堆料场所应采用防爆防溅开关和灯具,贮存大量易燃物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独立的避雷装置。

5)库区的每个库房外应单独安装开关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保护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6)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2.2.

3.2 电气防火管理要点

1)不得在电气设备周围使用火源,特别在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

2)建立电气防火责任制度,加强电气防火重点场所烟火管制,并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3)建立电气防火教育制度,定期进行电气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人员电气防火意识和电气防火技能水平。

4)建立电气防火检查制度和火警预报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2.

3.4 电、气焊作业

1)电焊机应有良好的隔离防护装置,电焊机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Ω。

2)电焊机应放置在避雨干燥的地方,不准与易燃、易爆物品或容器放在一起。电焊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施焊作业应远离易燃、易爆物10m以外。

3)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或易燃易爆物品之间距离不小于10m,使用时乙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不小于5m,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

4)气瓶严禁倒放,且不得置于高压线下面或在太阳下暴晒。

5)施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施焊完毕,作业人员应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2.2.

3.5其他

1)施工单位必须采用经消防部门检测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器材要放

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指定专人(主要是义务消防队员)负责消防设备、器材保养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按期换药,确保消防设备、器材的有效使用。

2)消防器材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维修和更新配置:

(1)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维修:喷嘴损坏、垫圈老化、内胆破损、压力不足。

(2)有下述情况的建筑场所,应更新配置灭火器材:临时建筑使用性质变更,使用、贮存可燃物的种类变更。

3)向隧道内送风的鼓风机周围3米内禁止明火作业,以防明火被吸入鼓风机引起火灾。在隧道内斜、竖井口、横通道口明显处悬挂2个灭火器备用。

4)在高空焊接时,在焊接周围应备有消防设备。施焊部位下面应垫石棉板或铁板。

5)沥青拌和楼:(查询)

2.3 爆破工程

2.3.1 一般规定

2.3.1.1爆破设计须具有爆破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编制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爆破设计、爆破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需查询修改)

2.3.1.2爆破物品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门《民爆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爆破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宜采用非电导爆网络起爆。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防爆器材,禁止穿戴化纤服饰。

2.3.1.3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周边环境(附近建筑物、管线、人员等)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3.1.4爆破作业应提前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现场巡查、指挥。

2.3.1.5爆破作业现场须按照最小爆破安全距离(见表2-1)划定警戒区,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戒标志和警戒岗哨,警戒岗哨须处于通视范围,并在警戒点竖旗予以警示。起爆前应进行清场,确定安全后,按爆破信号实施爆破作业。爆破须经15分钟后(隧道爆破须通风排烟)才可接近现场检查;发现盲炮,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定安全后方可解除爆破警戒。

表2-1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注: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比表内数值增大50%。

3.3.2安全设施

3.3.2.1 路基土石方爆破

1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带(须附图),在人流和交通进出口设置爆破告知牌(须附图)。

2爆破作业时宜采用手摇式警报器作为预告、起爆、解除警戒信号设施,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3飞石防护宜采用篱笆、胶管帘、草袋装土等材料。

3.3.2.2桥梁施工爆破

1)挖孔桩(抗滑桩)的孔口防护宜采用炮被,其他安全设施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2)扩大基础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3.3.2.3隧道爆破

1)边仰坡施工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2)隧道洞内爆破洞口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牌(须附图)。

3)瓦斯隧道应采用防爆防溅器材。

2.3.3安全要点

2.3.3.1 路基土石方爆破

1)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第一次警报—预告信号,第二次警报—起爆信号,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报信号。

2)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起爆器、检测仪表和爆破主线进行检测,确保使用合格产品。同一起爆网路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3)露天爆破遇到能见度不超过100米大雾、雷电、暴风雪来临时、风力大于六级(含六级)以上恶劣天气,禁止爆破作业。

4)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以处理,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5)装药前要认真复核孔距、排距、孔深、最小抵抗线等。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根据实测资料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装药量,严禁超装药。装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

(2)应用木质炮眼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以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3)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4)炮孔堵塞宜采用细砂土、粘土或凿岩石的岩粉,堵塞过程中,不得破坏起爆网络。

(5)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6)解除爆破警戒后,须清理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清理时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撬棍的高度不得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撬棍紧抵腹部,也不得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确定安全后,施工人员、机械方可进入现场。

2.3.3.2 桥梁施工爆破

1 挖孔桩(抗滑桩)内岩石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

2爆破后须进行通风,检查孔口、孔壁有无损坏以及孔内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其他要求参照路基爆破安全要点执行。

2.3.3.3隧道爆破

1 洞内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米;

(2)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米;

(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米;

(4)双线上半段面开挖时不小于400米;

(5)双线全断面开挖或深孔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2 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起爆:

(1)照明不足;

(2)开挖面围岩破碎未支护;

(3)出现流沙、突泥未经处理;

(4)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未治理;

(5)警戒措施未到位的。

3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4爆破后须检查隧道顶板及两侧有无松动围岩、支撑有无变形、损坏。

5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工作面接近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和统一指挥,当工作面距离只余下8倍循环进尺(最小不得小于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作业,另一端应停止施工,撤走人员和机具,并设置安全警戒线。

6瓦斯隧道炮孔堵塞长度须不小于炮孔深度的一半。

7其他参照路基爆破安全要点执行。

2.3.3.4 爆破器材的现场管理

1)领用爆破器材时,应按当日用量填写“爆破器材申请及消耗审核表”,经施工负责人、物资等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后,开具“领(发)料单”;库房发料后,要分品种填写“收发存登记卡”,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2)领用人员入库前,保管员必须核对爆破器材领取人员身份,检查是否有携带火种、易燃物及穿着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入库人员填写出入库记录。

3)保管员按照签署齐全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及消耗审核表”进行发料,并做好编号、帐务登记如数发放。

4)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发料时保管员要根据由材料部门开出的“领(发)料单”及“爆破器材申请及消耗审核表”核对上一次领、用、退情况,然后如数发放,双方在“领(发)料单”及“申请单”上签字。严禁随意更改数据,确须更改则必须由审批人更改数据并签字。

6)所有雷管编号在收料、发料、退料时都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并签名。

7)保管员每天要查库、清点、对帐一次,填写爆破器材盘点表,必须时时做到帐物相符。

8)爆破器材在运送至现场后,现场爆破负责人负责监督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

9)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运输;

(3)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10)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有爆破安全员在场监督;

②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③须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杂物;

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⑤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⑥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⑦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⑧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⑨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携带发火物品、手机等易产生静电的通讯器材。

11)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隧道中,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电筒;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3)雷管应放在专用放在防爆箱内;

(4)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随意丢放;

(5)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12)人工运输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1)雷管:5000发;

(2)拆箱(袋)运搬炸药:20 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4)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5)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 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13)退库

(1)爆破作业完成后,爆破员与施工负责人在现场共同核实爆破器材的实际消耗情

况,填写当日的“爆破器材申请及消耗审核表”,签字确认后交爆破器材库保管员。

(2)未用完的爆破器材由爆破负责人及时清点、退库,严禁带回住地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转让、丢弃、买卖。管库员对退库的爆破器材进行清点,登记入库。

3.4吊装工程

3.4.1一般规定

1大型吊装工程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安全专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吊装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需查询修改),其他吊装工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安全技术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吊装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并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吊装作业应指派专人(持证司索工)统一指挥,吊装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吊装时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必要时拉起安全警戒线。

4吊装作业前须严格检查起重设备各部件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并进行试吊,做好试吊记录。

5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附表1)的要求。

6作业中遇有停电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将重物落在地面,不得悬在空中。

7起重吊装作业中须坚持“十不吊”规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附表1)

2.4.2安全设施

2.4.2.1汽车吊

1在吊装作业半径内应设置警戒带、告知牌(须附图)。

2操作室内应配备1kg的灭火器1个。

2.4.2.2龙门吊

1 龙门吊轨道铺设和基础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轨道应平顺,采用鱼尾板、道钉固定,自由端须设置挡铁限位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2龙门吊应安装夹轨器、铁楔、警报器、警示灯等装置。

3使用电缆的龙门吊,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

4用滑线供电的龙门吊,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5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告知牌(需禁止攀爬、禁止停留、严禁站人等)(附图)。

6 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配置2kg灭火器1个。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作室应使用专业扶梯。

3.4.2.3塔吊

1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5,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预埋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出厂说明书中的技术要求,。

2 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受冲刷和受撞击影响的地段,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3塔吊每6个塔吊标准节设置一道专用附着装置,附着装置的距离或角度应进行受力计算。

5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告知牌(需禁止攀爬、禁止停留、严禁站人等)(附图)。

6 操作室内应配置1kg灭火器1个。

3.4.2.4架桥机

1轨道应平顺,采用鱼尾板、道钉固定在枕木上,自由端须设置挡铁限位装置,两侧固定高度对应水平,并严格控制间距。

2架桥机须安装轨道两头的档块和限位开关,配备行走塞铁保护装置。

3架桥机应设置可靠避雷装置。

4桥梁纵坡大于3%,架桥机纵移时须用卷扬机牵引保护,防止溜车。

5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告知牌(需禁止攀爬、禁止停留、严禁站人等)(附图)。

3.4.2.5船吊

1应按照海事部门划定的安全作业区域设置有关安全警示标志和航标船。

2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救生装置(救生衣、救生船等)、消防器材。

3.4.3安全要点

3.4.3.1汽车吊

1汽车吊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坚实平整,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 汽车吊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有关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里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3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下垫方木支垫牢靠;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4 作业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障碍物;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情况后,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5 起升或降下重物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保持机身的稳定,防止重心倾斜。严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

6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易燃品。雨天作业,制动带淋雨打滑时,应停止作业。

7 在输电线路下作业时,起重臂、吊具、辅具、钢丝绳等输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附表2)的规定。

8 工作完毕,应将机车停放在坚固的地面上,吊钩收起,各部制动器刹牢,操纵杆放到空挡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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