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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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幼儿园收费规定和管理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规定和管理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规定和管理
一、引言
为了规范广东省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 基本收费项目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 保育教育费
- 住宿费(如有)
- 伙食费(如有)
- 校车服务费(如有)
- 其他服务性收费(如兴趣班、教材费等)
2.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具体标准可参考当地教育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

三、收费管理和监督
1. 收费管理
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采取提前收费等违规行为。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工作流程、收费人员职责等,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透明。

2. 收费监督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检查和指导。

幼儿园应定期向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幼儿园,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六、结束语
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更好地规范广东省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为广东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广东省幼儿园费用管理详细规定

广东省幼儿园费用管理详细规定

广东省幼儿园费用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广东省幼儿园的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构成幼儿园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 伙食费: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 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幼儿园为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幼儿园提供给幼儿的非营利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校车费、兴趣班费等。

三、费用标准1. 保教费:广东省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年龄、营养需求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3. 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住宿条件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4.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费用收取1. 幼儿园应当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方式由幼儿园确定。

2. 幼儿园收取费用时,应当向家长提供收费明细,并出具收费凭证。

3. 幼儿园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费用使用1. 幼儿园应当合理使用收费资金,主要用于幼儿的教育、保育、餐饮、住宿等服务。

2. 幼儿园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3.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收费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六、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费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幼儿园的费用管理工作进行审查。

2.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3. 幼儿园应当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及时解决家长和社会对费用管理工作的疑问和投诉。

广东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细则

广东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细则

广东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广东省幼儿教育收费的管理,以保障广大幼儿的教育权益。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等。

2. 收费原则2.1 幼儿教育机构的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2.2 收费标准应根据教育机构的设施、教学质量、服务内容等因素进行确定,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3 收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价格欺诈、虚报收费等不正当行为。

3. 收费项目3.1 幼儿教育机构可以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收费:- 学费:根据教学内容、学习资料等确定。

- 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器材、活动费、用餐费等。

- 住宿费:适用于寄宿制幼儿教育机构。

-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收费公示4.1 幼儿教育机构应及时向家长公示收费标准及相关项目,并明确具体收费标准。

4.2 收费公示应在教育机构显著位置公示,以便家长了解。

4.3 教育机构应定期公示收费情况,接受家长监督。

5. 收费优惠与减免5.1 幼儿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收费优惠或减免。

5.2 收费优惠与减免的具体政策由教育机构自行制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 收费违规处理6.1 对于收费违规行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若发现幼儿教育机构存在价格欺诈、虚报收费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3 家长对收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7. 法律责任7.1 幼儿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收费管理,如违反本细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幼儿教育机构应配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8. 附则8.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8.2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广东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

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地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表);(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细则管理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细则管理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细则管理一、总则为了规范广东省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家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细则。

二、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校车费等。

三、收费标准1. 保育教育费:根据幼儿园等级和地理位置,保育教育费分为三个等级,每月收费标准分别为:一级园 1500 元/生·月,二级园1200 元/生·月,三级园 1000 元/生·月。

2.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每月收费标准为:带卫生间宿舍300 元/生·月,不带卫生间宿舍 200 元/生·月。

3. 伙食费:根据幼儿年龄和饮食习惯,每月收费标准为:小、中班 300 元/生·月,大班 350 元/生·月。

4. 校车费:根据乘车距离和车辆条件,每月收费标准为:城区内 200 元/生·月,城区外 300 元/生·月。

四、收费方式幼儿园收费采取按月收取,一次性交纳一学期费用的制度。

学期末,如有剩余费用,应及时退还家长。

五、收费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设置专门收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2. 幼儿园收费应当开具正规发票,保证收费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 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费等不正当费用。

4. 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优惠政策1. 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贫困家庭幼儿,可申请减免保育教育费。

2. 符合条件的残疾幼儿,可申请减免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3. 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一定程度的伙食费补贴。

七、违规处理1. 幼儿园违反本收费细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 幼儿园收费未开具正规发票、收费不透明的,由税务部门和价格部门依法查处。

3. 幼儿园收取不正当费用的,由审计部门依法查处。

关于调整我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

关于调整我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方案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于2015年上半年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调整我市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函》,提出调整公办性质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为促进幼儿园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幼儿保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经开展成本监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方案,具体如下:一、我市幼儿园基本情况(一)幼儿园现状目前,我市共有幼儿园472所,在园幼儿12.4万余人。

我市幼儿园按照办学性质划分为公办、民办两类,其中公办幼儿园169所,民办幼儿园303所。

公办幼儿园是指领取注册证的幼儿园,包括有政府财政投入的公办幼儿园、自收自支的公办民营幼儿园和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

(二)收费政策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自行制定。

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按照2010年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价〔2010〕58号)的规定执行,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800元/生·月,市一级幼儿园500元/生·月,规范化幼儿园380元/生·月,未定级幼儿园260元/生·月,各公办幼儿园对照等级标准,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内执行。

二、调整保教费的理由(一)现行保教费标准低于平均成本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市机关第一幼儿园等40所幼儿园2012-2014年度幼儿教育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审核平均成本如下(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省一级幼儿园为888.17元/月·人,市一级幼儿园为687.91元/月·人,规范化幼儿园为400.45元/月·人,未定级幼儿园为330.48元/年·人。

与现行保教费标准比较,现行各个等级保教费标准均低于监审的平均成本,有必要调整我市保教费标准。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2021年01月05日15:1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5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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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2012年01月05日15:10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5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登记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是我省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保教服务和实施收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地应鼓励建设和大力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成本补偿机制,保教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

民办幼儿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二)申请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附表);(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卫生防疫)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须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

经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应至少保持学年内稳定。

第七条备案报告及材料由申请幼儿园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真实有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幼儿园提交的有关材料。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三)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第九条对不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备案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自正式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粤价〔2009〕254号)对保育教育成本进行审计的报告;逾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补充提供资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幼儿园分类管理规定,每3年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幼儿园的平均保育教育成本,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行政区域内经确认的各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由各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

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此略粤“明码标价”幼儿园收费公办园收费政府定价2012年03月03日01:00 杨薇张乾铄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广州3月2日电(杨薇张乾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2日“浮出水面”,三部门2日首次向社会明确,即日起,广东辖区对幼儿园收费“明码标价”,公办幼儿园收费价格由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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