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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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办BT项目政府文件[2012]118号

北政办BT项目政府文件[2012]11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政办…2012‟118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此件可公开发布)北海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是指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民政福利、保障房等项目,以下统称利用社会资金项目。

第三条利用社会资金项目采取“建设—移交”的方式实施,即市政府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人,与其签订相关投资建设合同;项目投资人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政府按约定接收项目,支付回购款项。

第二章利用社会资金决策第四条确定年度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和规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拟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备选项目清单,市财政局或园区管委会根据财力测算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等,提出年度融资规模,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利用社会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指定的代表单位)负责,原则上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和征地搬迁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用、征地搬迁费用、项目业主管理费按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或园区管委会、融资平台公司统筹解决。

若将上述费用纳入利用社会资金范围,则由市财政局或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借支,待确定项目投资人后,由项目投资人归还。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监管,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以及配套文件的精神,制走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平台公司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担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由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上述平台公司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

第三条本制度称产权代表,特指下列人员:(—)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走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

上述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四条国有产权代表(或股东代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执行国有股股东的旨意,并在国有股股东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

第五条对产权代表的基本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平台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对平台公司的发展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三)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四)代表国有股股东(或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公司童程规走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

第六条国有产权代表按《公司法》的有关规走行使职权。

第七条国有产权代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坚持同股同利原则,维护国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股收益按期收缴;(四)接受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对其行使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北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5日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2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等规定,结合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北海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北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北海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北海市本级直属企业、北海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6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北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明晰我市PPP项目实施工作规程,提高全市PPP工作效率和项目运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和《北海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适用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法制办、监察局、审计局及项目实施机构等有关单位本着“简洁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加强协调配合,优先推进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促进我市PPP项目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PPP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研究决策我市PPP政策,审议PPP项目入库、PPP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担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本经营预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监管的实施主体为市国资委。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备案告知事项。

请示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备案告知事项为事后告知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请示核准事项:(一)请示国资委核准事项:1.企业设立子企业;2.市政府批准项目的资产评估;3.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4.企业章程修改;5.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用工总量;6.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事项:1.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2.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3.企业相互间担保,企业进行职能范围外的对外投资、股权合作行为;4.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信托产品等融资行为和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5.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和重要资产(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处置。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备案告知事项:(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除请示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三)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四)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六)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七)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北政发〔2017〕4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北政发〔2017〕4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北政发〔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带动形成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大力发展政府出资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发挥其普惠金融服务职能,实现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发展,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准公共产品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

加大对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益性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与“4321”风险分担机制,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大力发展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主业突出、影响力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覆盖广泛、层次分明、服务优良的新型融资担保发展格局,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市、县全覆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全面对接合作,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4321”风险分担机制,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分担、优势互补、互利多赢、持续发展”的合作模式;建立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和代偿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不断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和服务水平。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6•【字号】北政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的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起到重要作用的市本级或市辖区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市直各部门向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获得的产业扶持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来源为:1.从市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其中,一是房地产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30%以上比例提取;二是园区范围外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三是园区范围内需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按100%比例提取,用于支持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实施方案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实施方案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实施方案一、平台公司基本情况(一)概况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于2005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182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负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下属控股及参股公司4个,分别是高隆公司、慧诚公司、广告公司和国力担保公司。

代管企业1个,即红坎污水处理厂;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路港公司”),于2007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负责实施铁山港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下属单位(机构)4个,分别是高昂公司、平阳收费站、铁山港污水处理厂和莱茵环境绿化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旅游集团”),于2007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负责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景点景区建设和营运。

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9个(含北海竹林盐场);北海银滩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投公司”),于2008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40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国资委占45%,城投公司占25%,国开行占25%,中信国安占5%,主要负责银滩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收储整理区域内土地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资产、负债及人员情况1、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11年12月31日,汇总资产总额为1110682万元,汇总负债总额为727458万元,汇总所有者权益为383224万元。

单位:万元2、人员情况平台公司职工总人数为1715人,其中:旅游集团人数为1367人,其人员多的主要原因是划转管理的老国有企业竹林盐场(819人)和银滩景区管理公司(原银滩管理处349人);城投、路港和银投公司的员工人数分别为123人、187人、38人。

职工中属公务员编制的人数为12人,主要是市政府任命的平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事业单位编制34人,主要是原银滩管理处(事业单位)17人和各平台企业从事业单位中抽调的人员。

(三)投融资及经营情况1、主要投融资情况城投公司累计融资23亿元,累计投资32亿元,先后完成北海机场航站楼、海景大道基础设施建设、北海市区内涝排污整治、西南大道、新世纪大道、广东南路、红坎污水厂二级处理工程、民生路网一期(11条道路)、二期(12条道路)、三期(13条道路)等51个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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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以下统称“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依法管理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企业发展目标执着追求;(二)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思路清晰、决策科学、求真务实,善于经营管理,业绩突出;(三)具有民主、法律意识,依法经营,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品格修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七)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职;(八)属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第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不适宜在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选拔可采取组织提名、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履行规定的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需要补充、调整时,一般应从后备人员队伍中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一般应互相兼任。

第三章董事第八条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和市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九条董事会由五至九人组成。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委派或提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连委连任。

企业经理层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第十条企业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企业董事长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一)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相关知识;(二)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三)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企业董事长由市委管理。

市委研究决定人选后由市政府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企业一般不设副董事长,确需设立的,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委任或提名。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除具有企业负责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法律、经济、人力资源、规划建设等某一方面的专门人才。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的选聘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成员主要从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及相关单位中产生。

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提交书面声明。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十六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监事第十七条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国资委授权履行有关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监事会中的出资人代表,由市国资委委派或提名;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委连任或连选连任。

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出资人委派或提名的监事,除《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工作;(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独立的工作能力;(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市国资委依法依规从监事中指定或提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薪酬由企业制订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及其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免去或者提请免去监事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的;(二)超越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章经营层第二十三条企业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需要配置2-3名副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二)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第二十五条企业总经理由市委管理,市委研究决定人选后由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提名,由企业按章规定程予以聘任或解聘。

企业副总经理由市国资委提出方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企业按章程予以聘任或解聘。

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企业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委派,不领取企业薪酬。

第六章党组织负责人与工会主席第二十七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二十八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一)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三)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四)应有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政机关相应领导职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工会主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选举和任免。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考核企业负责人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作出客观的评价。

考核应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要求在内容上有所侧重。

对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融资、项目建设、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完成情况;对担任企业监事的主要考核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监督职责情况;对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主要考核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及监督作用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以经营业绩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精神激励包括评选优秀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等。

物质奖励包括提高工资、奖金等。

奖励一般应结合考核结果进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经营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年内不得在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培训、交流、回避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结合的形式。

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可以跨岗位、跨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进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任用为投融资平台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负责企业经营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其人事、工资、组织关系等转入任职企业,由企业按照规定补缴任职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原来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企业负责人,确实表现优秀、做出成绩的同志,将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再次进入公务员队伍。

第九章免职、辞职第三十八条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个人原因不愿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自动辞职。

违反法律法规,未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或者已经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的,要引咎辞职。

因犯有错误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应承担领导责任,且不属于免职范围或者不构成撤职处分的,要责令辞职。

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自愿提出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擅离职守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国有控股投融资平台企业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中央、自治区等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融资办法通知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2009年4月11日印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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