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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08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

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安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安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银安心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经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也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第七条释义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不包含索道)、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轮船(包括渡轮)。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I. 保险范围该保险计划适用于以下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公交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飞机等。

如果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在该交通工具中作为乘客或驾驶人员受到伤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II.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内容,支付与伤害程度相符合的赔款。

赔偿金额将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计算:1. 遭受的伤害程度2. 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处位置3. 保险所选择的保额III. 保险期限该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

例如,该计划可能针对单次旅行提供保险,也可能针对一年的时间提供保险。

无论保险期限是多少,如果意外事件发生,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有效期内为您提供保障。

IV. 免赔额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免赔额,然后才能获得额外的赔款。

免赔额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和合同内容,通常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免赔额是很高的话,保单持有人需要为可能的事故预留一定的资金,以便在需要赔偿时可以支付免赔额。

V. 赔款模式保险公司通常提供两种赔付方式。

一是以实际费用为基础进行赔付,例如医疗费用、失去收入和住院费用等。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事故后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例如车辆维修费用、垫付治疗费用等。

VI. 不保险事项除了保险条款另有不同约定外,下列情况将不得获得保险赔偿:1.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2. 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造成的事件;3. 未获得合法驾照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意外事故;4. 拥有残疾或正在接受治疗的人意外事故(视保险公司而定)。

VII. 如何购买保险?保险可以通过传统保险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网站等购买。

购买前应该对比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额、免赔额等方面,然后选购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总之,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它可以为乘客和驾驶员在出行时带来保障和安全感。

像其他保险一样,购买前应该了解保险条款、保额和免赔额等方面,以便为意外事故预留一定的预算。

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75周岁(释义见8.1)以下的营运交通工具(释义见8.2)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释义见8.3)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4)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1.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5)(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1 保险费的交纳1.1 附加合同订立 3.2 效力终止1.2 附加合同生效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2. 您获得的保障 4.1 受益人2.1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金申请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4 责任免除 5.1 公共交通工具5.2 法定节假日3. 您的义务和权利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pdf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pdf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乘坐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航空班机、客运火车(包括地铁、轻轨、城市铁路)、轮船(指客船、旅客渡船)、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和出租车)的旅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不受该项限制。

2016年1月1日(不含)前,父母为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还投保了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本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本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CC07-A 附 加 安 心 无 忧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说明书

CC07-A 附 加 安 心 无 忧 公 共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说明书

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阅读指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三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四条我们将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中所列的伤残项目及伤残程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目录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受益人第八条保险金申请第九条诉讼时效第十条合同终止第十一条续保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职业变更第十四条释义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附表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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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007号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1.1保险合同的构成 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1.2投保年龄 4.2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3合同的生效日 4.3如何申请保险金1.4保险期间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欠款的扣除2 保障范围 6 职业变更的处理2.1保险责任2.2责任免除7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3 保险费8 名词释义中英人寿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或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有权申请投保本《中英人寿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8周岁(见8.1)至60周岁。

1.3 合同的生效日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作出批注,本附加合同自出具批单或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准。

1.4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前,本附加合同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8.2)。

第2章保障范围2.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见8.3)公共交通工具(见8.4)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8.5),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中的航空交通工具(见8.6)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中的航空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2 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全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7、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8.11)、跳伞、攀岩(见8.12)、蹦极、探险(见8.13)、武术(见8.14)、摔跤、特技(见8.15)、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至第14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3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续保时的保险费按当时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我们保留每年对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第4章保险金的给付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附加合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致。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1、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见8.16)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4)国家卫生行政机构评定的三级医院或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5章欠款的扣除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欠缴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

第6章职业变更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内容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内容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并自批注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给您。

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且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第7章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1、投保人解除合同。

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而且我们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满期当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3、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4、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8章名词释义8.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未到期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其中手续费为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

未到期保险费=已缴纳的最后一次保险费×[1-(最近一次缴费经过的天数÷最近一次缴费与下一次缴费之间的天数)]手续费=未到期保险费×35%8.3 乘坐: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从踏入商业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机舱、轨道列车车厢、轮船、轮渡客船甲板或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车厢时开始,至离开商业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机舱、轨道列车车厢、轮船、轮渡客船甲板或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机场客运交通工具车厢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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