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四个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与罚”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制度应该根据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划分和制度:
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主要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有最大的责任。
他应制定并贯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经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安全员:安全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他应制定和实施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检查施工安全环境等。
如果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应承担部分责任。
3. 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包括工人、技术员等。
他们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如果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奖惩制度:对于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出色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导致安全事故的人员,可以进行惩罚,如罚款、记过、停职等。
总的来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制度应该明确、严格,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同时,需要持续监督与改进,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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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住建部出台四个规定,完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质 量安 全 责任 十 项规 定 ( 试行 ) 》 出 台之 后 , 对建 筑工 程 五方 责任 主 体 项 目负责人 质 量 终 身 责任 追 究制 度
的进 一 步完善 , 同时也是 深入推 进 工程质 量 治理 两年 行 动 的重要 举措 ,其 目的是 加 强工程 质 量安 全管理 , 切 实 落 实建筑 工程 各 方 主体 项 目负责人 质 量安 全 责 任 。四个规 定 为将 工程质 量安 全责任 落 实到人 、 进 一 步 强化 质量 安全 责任 追 究提 供 了制度 保 障。 ( 摘 编 自中国建设报 )
表 了讲 话 , 对 防水行 业的产 业结 构调 整、 品 牌建设 、 行 业整 治等 工作提 出指 导 意见 。 会议 还进 行 了多项颁 奖仪式 , 表彰 了 2 0 1 4年 辽 宁省建 筑 防水行 业“ 技 术创 新先进 单位 ” 、 “ 质 量 管理先 进单
位” 、 “ 质量提 升 先进 工作 者 ” , 2 0 1 4年“ 环渤 海 六省 市建材 行 业 ‘ 诚 信 企业 ’ 和‘ 知 名 品牌 ” ’ , 2 0 1 4年 “ 爱 心企 业 ”
规 定明 确 了各 单位 项 目负责 人 应 当承 担 的质 量 安 全
根 据设计 合 同 中约定 的责任 、 权利 、 费用和 时限 , 组 织
开展 后期服 务 工作 等 。
责任及 相应 的行 政 处罚 。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负责 人 质 量 安 全 责任 八 项规 定
( 试行 ) 》明确 , 建设 单 位项 目负责人 需承担 八 个方 面
安 全 生产及 工伤权 益 , 严格执 行 项 目建设 程序 和加 大 处 罚 力度 等 。
项目负责人四项规定要求(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我部制定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住建部发布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一、概述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定本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处罚措施,以促进施工单位依法合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一般管理要求1. 项目部负责人要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等要求的落实。
2.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3. 项目部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知识和技能。
4. 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设备,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和环境卫生。
5.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档案,及时记录和报送相关安全、文明施工信息。
三、安全管理违规处罚措施1. 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规行为:未履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义务。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行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标识不合格。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措施1. 违规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存在建筑垃圾乱堆放等问题。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环境整治。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行为: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秩序。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重大违规处罚措施1. 重大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 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 效 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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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四个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与罚”
住建部:“四个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与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四个规定”
完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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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压缩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明确了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
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勘察后期服务和资料归档工作负责等方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明确了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以及七项质量安全责任,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