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考量与立法进路分析中
公务员申论热点话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公务员申论热点话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出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变得迫在眉睫。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完善与创新的方向和措施。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途径,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公民在面临意外风险时不至于陷入贫困和困境。
2. 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少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3. 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提供一定的收入保障,增加居民的消费能力,刺激经济增长。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方向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向上进行完善:1. 扩大保障范围。
当前,仍有一部分人口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地区和非传统就业人群。
应当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待遇。
2. 提高保障水平。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公民的实际需求。
应通过提高养老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3. 针对城乡差异,分类施策。
由于城乡发展差异,社会保障制度在城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类施策,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和公正的社会保障待遇。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措施为了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推行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障、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等,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 引入市场化机制,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收益。
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得失看社会保险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得失看社会保险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发布日期:2008-10-8文/郑功成与其他国家立法先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相比,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也是遵循这一规则的。
195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1953年的修订,就为当时的劳动保险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选择了渐进改革的发展道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不可避免地选择了试点先行、逐渐推进的改革方式,这种方式在早期可以避免摸着石头过河可能出现的大的失误,但也留下了许多不足与不良后遗症。
现在的社会保险立法,当然既不是对20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立法的简单继承,也不可能像其他国家那样在没有制度的条件下,通过制定全新的社会保险法律来确立这一制度。
我们只能在以往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来最终促使这一制度走向定型、稳定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近20多年来社会保险改革进行简要回顾与评估。
回顾我国社会保险改革有得也有失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是基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而开始的,它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事实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至1993年,它以1986年国家实施劳动合同制、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等为改革起步的重要标志,这一阶段是将社会保险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机制。
第二阶段从1993年至1998年,将社会保险制度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在这一阶段,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临近崩溃,而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被打上了日益浓厚的效率优先的烙印,政府亦未承担起支付改革成本的责任,不仅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而且众多行业自我统筹导致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被分割。
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来,它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主持政府工作时重点推进的“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为标志,通过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应成本,加快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步伐。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几点思考朱慧陈慧颖最近对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进行第二次审议且已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其立法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对一个国家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立法的时候一定要十分慎重,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急于求成,盲目追求所谓的世界标准。
一、社会保险立法要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虑,不能就事论事。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追求社会公平,提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保险的立法不仅要看到社会结果的公平,还要考虑到社会运作的效率,西方福利国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很值得我们反思。
我们也应考虑到社会保险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一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对社会保险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企望社会保险法能解决现实社会中存在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
法律是一个系统,立法时一定要把社会保险法放在整个法律系统中考虑,要注意和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套。
二、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虽然我国的《劳动法》有《社会保险和福利》这一章,似乎社会保险法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这和《劳动法》立法比较早,当时对相关法律的研究还不够成熟有关。
劳动法并不能覆盖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法,不存在从属关系。
具体来说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劳动法主要调整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政府这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应具有全民性,不仅包括“劳动者”还应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等劳动法上所谓的“资方”;而且还应该包括公务员。
因此,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大于劳动法。
三、社会保险立法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虽然已取得很大的发展,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
社会保障问题公务员如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问题公务员如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问题:公务员如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的重要领域,旨在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和福利。
作为公务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使命。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障问题展开,并探讨公务员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1. 现状分析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够广泛,仍有一些弱势群体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此外,社会保障补贴标准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导致部分群体的生活水平无法得到有效提高。
同时,社会保障基金也面临一定的压力,需要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和优化。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增强国家的凝聚力至关重要。
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务员作为国家管理者和服务者,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3. 公务员的角色与责任作为公务员,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与责任。
首先,公务员应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改革,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其次,公务员应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能够充分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权益。
此外,公务员还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4. 公务员的具体措施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保障工作的改进。
其次,开展调研和调查,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望,为政策的制定和改革提供依据。
此外,公务员还可以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对社会保障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 政策建议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增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合理调整社会保障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能够真正照顾到群众的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

目前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txt点的是烟抽的却是寂寞……不是你不笑,一笑粉就掉!人又不聪明,还学别人秃顶。
绑不住我的心就不要说我花心!再牛b的肖邦,也弹不出老子的悲伤!活着的时候开心点,因为我们要死很久。
请你以后不要在我面前说英文了,OK?台声·新视角2005 ·7 政治·行政目前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高连香(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福利、保摘要稳定公务员队伍和发挥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工资、险和退休保障制度的体现。
目前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缺乏制度化、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为政府机构工作、规范化,资金来源对国家财政依赖过强等问题。
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分析有助于明确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社会保障工资福利保险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9788 (2005) 07 -011 -02一、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规定,对公务员生活、工作以及公务员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其中包括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内容。
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是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充分保障,是公务员制度的内在动力和基本保障。
明确适用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够满足公务员的生活需要,也是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国家行政效能根本需要。
1.保障作用。
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维持其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的基本条件。
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第一需求亦即谋生的需要。
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消耗体力和脑力,只有得到了工资、福利和保险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公务员才能有继续生存下去的物质基础和保证,才能够有动力进行再生产,国家的行政工作也才能够得以继续循环。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体系不够完善、保障范围有限、执行不到位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完善社会保险立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首先,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整体上还存在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层级结构不够清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主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层级关系不够清晰,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混淆和重叠情况。
第二,社会保险立法的内容不够全面。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包括了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障,但对于其他一些重要领域的保障内容,如产假保障、儿童保障等,还存在较大的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社会保险立法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在社会保险立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部门和企业对社会保险法令法规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从而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立法体系。
应当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划分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权责界限,确保各级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和协调性,以提高社会保险立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内容。
应当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如加大对儿童、产假等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保障需求。
三、强化社会保险立法监督机制。
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执行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此外,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在保障范围有限、执行不到位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我国有两大任务:一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是资本统治的时代是不可超越的。
和谐社会需要物质基础,而这个物质基础需要资本来倡导。
《社会保险法》如果能够平衡劳资以及政府利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则可以认为其已经基本达到了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
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
其中社会保险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可谓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
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重要内容。
从功能上来说,社会保险制度被还称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助推器”。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可以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体系,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不长,很多具体制度都处于创建甚至是初步探索阶段,整体上来说社会保险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险的立法涉及的保险覆盖面即对象太窄。
在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过渡时期,我们建立的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的劳动保险制度,而不是完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的范围主要是“产业雇佣关系”,通俗的讲即为有单位的人建立社会保险,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而我国的用工签约率一直以来又很低,从而将一部分应该享有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简单的排除在外。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的身份意思浓厚,让人误以为社会保险似乎就是专为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而设立的配套制度。
社会保险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社会保险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作用及具体举措。
一、社会保险法的意义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劳动者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重要途径。
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1. 全面覆盖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包括覆盖劳动者的各个方面,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保障每个劳动者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确保每个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综合保障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坚持综合保障的原则,不仅保障劳动者在就业期间的基本权益,还应该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失业、生病等不同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
综合保障原则能够更好地满足劳动者的不同需求。
3. 公平公正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和完善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每个劳动者,不分阶层、职业、性别等条件,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公平公正原则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举措1.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和合理使用。
这包括建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资金监管等,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 完善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完善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确保待遇能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这包括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3. 加强社会保险监管和惩治机制社会保险法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监管和惩治机制,确保社会保险领域的公平和正义。
健全与完善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与完善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 程香丽(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 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具有重要支撑地位,它是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稳定公务员队伍的基础,也是衡量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其健全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依据 管理机构 保障内容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88(2005)07-007-02 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及作用1、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指国家和社会依据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等情况下实施的工资报酬以外的物质帮助,其中包括公务员保险、公务员福利和优待抚恤等内容。
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公务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原则、条件、标准、对策、范围等一系列具体规定。
它主要通过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多种形式,明确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的内容、性质、适用对象、具体标准、管理机关、资金来源等实质性问题。
这些法律或政策,都是国家和社会对公务员实施物质帮助时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2、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具有重要支撑地位,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它可以规避公务员及家庭的生活风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公务员同普通劳动者一样都会遭遇生、老、病、死、失业等人生中不可避免的风险。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家庭保障的能力极其有限,需要社会保障来取代传统的家庭保障,以使面临风险的公务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
同时,公务员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这也就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2)它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在一定程度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根据自身的能力、可获得利益的大小等出职业选择。
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
在选择社会保险立法模式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本国社会保险项目的 特点、政府管理水平以及社会需求等因素。同时,也需对各种模式的优缺点进 行全面评估,以选择最合适的一种。
三、社会保险立法难点
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难点,这些难点主要集中在法律条款的制定、 实施细则的解读以及实践中的操作等方面。
二、社会保险立法模式
社会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效果。根 据不同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险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单一立法模式:即通过一部法律文件规定所有社会保险项目,如《社会保 障法》等。这种模式适用于社会保险项目较为简单的国家,具有统一性和高效 性。但在社会保险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法律条文过于冗长和复杂。
然而,中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体例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不同社会保险项目的 立法存在差异,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平等。其次,地方性法规 的制定和实施存在差异,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此外,社会 保险立法的程序和机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 协调困难。
3、国外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启示
1、法律条款制定:社会保险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平衡各方利 益。由于社会保险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面的 诉求,以寻求最广泛的共识。这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深入调研、 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制定出既符合社会利益又兼顾各方需求的法律条款。
2、实施细则解读:制定出的法律条款通常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解读和运用。由 于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准确理解和解读法律条款, 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难点。
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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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考量与立法进路分析(中)郑尚元2012-04-25 09:36:12 来源:《社会保障制度》 2012年第2期公务员发生伤残、死亡等职业风险后,目前的依据为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4号)以及相关通知,依据该《办法》,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以及民政部基于公务员伤残原因,如因战、因公、因病等确定相应的抚恤标准,如一等残疾,因战、因公、因病每年分别发放26080元;25250元;24430元;根据民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或因公牺牲或病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抚恤金的来源皆直接来源于财政拨付,政府尚未在该领域构建社会保险制度。
综上而言,我国公务员职业风险保障之政策,制度陈旧,规范软化,实施柔性,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政府之要求相去甚远。
二、公务员建立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行性考量(一)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分析关于针对公务员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曾经有过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务员不应该搞社会保险,公务员的养老、医疗、工伤等都应当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总体上讲,公务员建立社会保险是个方向,但要考虑时机和新旧制度的衔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务员应当建立社会保险,该观点认为公务员是社会的一种职业,如果公务员不参加社会保险,那么我国建立的所谓社会保险,就是不健全、不完整的,不利于发挥社会保险应有的作用。
建国六十多年以来,我国公务员职业风险并没有相应的保险机制,而是落入前苏联高度计划体制下的低工资、高福利的套路,虽然工资制度改革已历时多年,公务员的工资等级、标准及相关政策已经大变,但公务员职业抗风险机制仍实行早已陈旧、沿袭已久的国家福利制度。
对于公务员群体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笔者认为,该问题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公务员作为职业成员,肯定存在年老、疾病、伤残(因公或因私)、失业等职业风险,旧时福利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且制度建构已经法制化,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不是削减当事人的福利,而是为了实现公务员群体与其他职业群体之间,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嫁接;实现公务员不同职级之间以及同一职级不同部门之间的公平和统一;也是为了实现公务员代际之间的长久公平6等等。
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析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制度陈旧、欠缺一致性与相应刚性我国对公务员遭受职业风险,即在疾病、公伤或年老等情形下,所应获得的来自政府的物质帮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早已陈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如各地养老金、遗属津贴、退职金标准、比例,既不透明,也不统一。
事实上,这些对于公务员遭受职业风险所应获得的、来自政府的物质帮助,是当事人生存的基本依托,既需要公平、公正、透明,亦需要统一与刚性。
换言之,作为普通公务员,能够对未来有相应的预期,感受相应的社会安全之未来。
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法治相对完备之社会对于公务员职业风险皆有相应的抗风险机制,其立法相当慎密,而且能够及时修正和补缺;不仅具有实体法的详细规定,更为关键的是能够获得相应,的程序救济,即当事人权利受损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再者,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的基本教义在于社会安全之构建,因而,该制度必须因应社会发展之需求适时调整。
其他国家和地区社会法领域中法律之不断修正使其制度不断完善,反观我国该领域,制度陈旧,政策不能及时调整,各地标准不一,刚性不足。
2.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分割严重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之后,关涉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渐展开,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确立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成为率先进入法律救济程序的社会法制度。
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最初由行业分割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成为覆盖所有行业的养老保险制度。
总的来看,以“三险一金”(失业、工伤、养老、住房公积金)为代表的社会法实践依次展开,加上“医保”政策的不断落实,民众社会保险意识大为增强。
尽管这些领域的实践操作,乃至民众权益的落实都是在“无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民众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和权益的不断落实为今后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社会铺垫。
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已经由社保机构发放退休金,而事业单位、机关(包括社会团体)仍由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当事人及其用人单位并不负担任何义务;由事业单位、机关转往企业工作多数将本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而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基金积累,换言之,作为国家机关公务员之退出机制并非通畅;同时,退休金待遇上的落差相当明显,已经成为社会诟病“退休金双轨制”的口实。
3.公务员获得社会权利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公务员在职期间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义务,未履行义务而享有权利,实质上是损害了代际之间的公平,将本代人的义务直接转嫁于下一代;更为忧虑的是,公务员在职期间之“吃皇粮”——完全依赖纳税人之税收直接支付,在退出岗位之后仍在“吃皇粮”,仍由全民纳税负担。
公务员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形成相应基金积累,于国而言,可以分解国家财政负担;于己而言,可以形成积累。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当事人履行义务为限,如同一级别公务员,退职前任职时间长者所获得的权益愈高,任职期限短者所获得的权益愈低;在级别与任职年限的综合考量上,应当两者并重,而非忽视后者;公务员只要履职达到法定年限,即可获得未来退休之年资条件,不一定将公务员职业“进行到底”至60周岁。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完整公务员制度之一环,该制度的缺失意味着公务员制度存在相应的不完整性。
4.现行管理体制造成大量行政资源浪费与管理成本增加目前,我国公务员退休及各项社会待遇全部依附于本单位,每一行政单位配备有“吃喝拉杂、生老病死”之服务机构,如机关服务局、老干部局等机构和人员。
这些机构并非全部承担相应的职责,其职能划分并不清晰,以老干部局为例,在一定行政级别机构之上,构建老干部局,最初本是服务于解放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的专门机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离休干部的不断离世,这一机构将成为服务一定级别、甚至成为泛化性服务机构;以领取离退休金为例,每一单位自行发放,不仅存在不同单位之间退休金水平上的差异,更为担忧的是,非社会化发放的模式将浪费大量公共资源,增加管理成本。
以此可以推测,公务员养老如此,公务员伤残、病退、死亡等等一系列服务皆由各单位自行其是,随着我国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重,公务员的未来果真那么美好?是否有些公务员将处于落实不了待遇的情况?因此,推行社会化管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服务是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必要性之一。
(二)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可行性分析1.学界已有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呼声近年来,其他学科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公务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问题,任何制度的建立都需要相应的理论铺垫,理论铺垫愈厚,制度理性愈足。
就公务员本身存在之职业风险,我国现行制度多少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财政托底”状态之中,经济发展较快,地方财政较为宽松的地区,公务员保障水平较高;反之,保障水平较低。
个人没有积累意识,政府同样没有积累意识,地方政府多关注眼前事务,在落实当代公务员“待遇”后,并不关注后代问题。
至于该领域学术研究,多数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法学界,几乎未闻其声响。
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绝对不止于经济领域之市场化问题,政府行政之法制化,以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之法制化是为必经之途,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更是如此,其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早已从“蓝领工人”拓展至“白领职员”和政府官员。
笔者认为,今后相当多的学者将持续关注公务员社会保险之立法问题,将为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作出更多理论铺垫。
2.《社会保险法》立法之引领——由普通受雇人群向公职人群之拓展《社会保险法》之起草可以追溯至《劳动法》刚刚颁布之1994年秋天,当年在原劳动部相关领导的指导下,笔者曾参与了当年草案起草之具体工作,该法于上世纪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至今已逾10年,由此可见民生和社会立法之艰难,法律制度之难产。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是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在改革开放以来已经颁行法律二百余部,为今后弥补社会立法之短板提供了契机。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同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坦率地说,该法的可操作性偏弱。
但是,它不会影响其推动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之法制化进程,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按照法律制度之思维方式重新理解社会保险制度,重新评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之价值和功能。
随着而来的是,政府、社会、民众将重新评估公务员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该制度法制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或许不久的将来,公务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也能够列定相应的时间表和相应的路线图。
3.行政机构改革后之契机——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局设立为公务员制度完善创造了条件2008年7月22日,国家公务员局召开成立大会,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合并基础上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设立国家公务员局。
成立国家公务员局有“三个需要”:其一是建立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需要;其二是不断健全公务员制度体系的需要;其三是更好地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
该局承担以下七项职责问:其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其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其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其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其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其七,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