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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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2014/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抛弃时效利益的单方行为

甲催讨10万←→乙答复:还3万=乙抛弃了3万时效利益

甲(自然债权人:10

万)乙(自然债务人:10万)

甲诉求10万←→乙回函:还0元=乙不能反悔抛弃时效利益行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时效利益已经抛弃,不得反悔。

2、法律依据:(1)同意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了义务: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时效解释》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同意履行义务的进一步解释,可分为明示即承诺和默示即行为:《时效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具体到本题:(1)乙欠甲的1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2)乙书面答复,构成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抛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3)乙抛弃了对3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其后来回函又主张不履行这3万元债务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这3万元债务,但这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

4、结论:(1)A对,选A。(2)BCD均错,不选BCD。

2015卷四民法主观题(本题21分)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

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综合考点:预约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权利瑕疵担保、预告登记、人保物保、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诉讼时效中止

设问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考点:不承认婚内赔偿,婚姻关系是离异夫妻相互索赔诉讼时效中止的客观障碍思路展开1、法律依据:

(1)《婚姻解释三》第11条第2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

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2款,“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具体到本题:(1)“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2)甲妻李某索赔,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3、再深入两步:(1)复原情境:两个男人,“沆瀣一气”,甲和其萎缩的男同事乙,“合谋欺负”一个女人。《物权法》堵死了救济女人的途径,债权法不能不管啊!怎么破除渣男诉讼时效已经过的抗辩?我国不承认婚内赔偿,故此指向诉讼时效中止制度。(2)甲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但是,甲妻李某损失体现在何处呢?因为毕竟卖房款经过离婚进行了分割。这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空间,即损害很可能表现为“价格低了一点点”。由此看来,同事“乙”获得了“小小好处”,果真是“中国好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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