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

民法中关于时效的时间----bf8a542f-7160-11ec-8ae3-7cb59b590d7d以下是2021年正版三大本中民商法部分有关一些具体事宜的诉讼时效的时间知识点,本人整理入下,与大家共勉,如有疏漏之处,欢迎大家补足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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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监护: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自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生效。
(p017,三)2.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唯一宗族信息消失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它在战争中消失了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中,法院发出寻找公告的期间为3个月。
(p018,三)三宣告死亡:(一)一般期间为四年,自自然人失踪之日起计算;(2)因战争而下落不明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以上两点法院的公告期为1年(3)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法院寻找公告期也为3个月(p019,三)四请求变更或撤销自成立一年以上可以变更或撤销之民事行为者民法院不予保护。
(p052,三)5.请求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p054,三)6.民法一般时效期限为2年;例外情况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产品责任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5)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但涉及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海上货物运输负有责任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当在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期满后予以确认定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6)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儿童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p086-0877、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注册无效。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总则民法债法(私法)一、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平等主体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1、民法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
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期间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
(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诉讼时效课件

3.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 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 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 届满?( )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民法诉讼时效
4.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 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 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 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 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提示:重视证据的作用
第十章
民法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 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历史的原因造成在特殊时期可以对诉讼时效
予以延长,但随着法制的完善,延长制度将不再
第十合章适宜。
民法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
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
﹤财产占有
一定的事实状态
不行使权利
持续一段时间
效
﹤ 法律后果
取得权利——取得时效
丧失权利——消灭时效
第十提问章:从古到今,时间规定民法由诉讼长时效到短还是由短到长?
时效的作用 ➢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充分利用社会财富,结束权利义务不确定状态 ➢有利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西方谚语:“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
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7年4月20日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
诉讼时效与期限详解

诉讼时效与期限详解诉讼时效与期限详解⼀、诉讼时效的概念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使⾃⼰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其民事义务的⼀种法律制度。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故亦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
这⾥的法定期间指提起诉讼的期间,亦即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则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先,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区别于约定期间,是法律的强⾏规定,当事⼈不能通过协议对其加以延长或缩短。
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诉讼时效遇有法定事由时,可以中⽌、中断和延长。
最后,它是法院通过强制⼒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满以后,法院即不再通过强制⼒对权利⼈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虽然权利⼈依然享有起诉权,但法律不再赋予其胜诉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由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容易混淆,所以在复习中⼀定要将两者区别开来。
㈠除斥期间的概念所谓除斥期间也叫预定期间,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法定期间。
权利⼈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使其权利,当预定期间届满,即要产⽣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四条规定的,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6个⽉内⾏使的做法。
此6个⽉的法定期间,就是除斥期间,⽽并⾮诉讼时效。
法律之所以设定除斥期间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促使权利⼈及时纠正⾃⼰意思表⽰中的瑕疵;也是为了促使当事⼈及时辅助效⼒待定的民事⾏为。
当然也是为了促使当事⼈对⾃⼰民事权利及时⾏使救济权。
不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都是以⼀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发⽣⼀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件,⽽且其⽬的都在于督促权利⼈及时⾏使权利并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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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2014/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
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
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抛弃时效利益的单方行为
甲催讨10万←→乙答复:还3万=乙抛弃了3万时效利益
甲(自然债权人:10
万)乙(自然债务人:10万)
甲诉求10万←→乙回函:还0元=乙不能反悔抛弃时效利益行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时效利益已经抛弃,不得反悔。
2、法律依据:(1)同意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了义务: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时效解释》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同意履行义务的进一步解释,可分为明示即承诺和默示即行为:《时效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3、具体到本题:(1)乙欠甲的1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2)乙书面答复,构成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抛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3)乙抛弃了对3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其后来回函又主张不履行这3万元债务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这3万元债务,但这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
4、结论:(1)A对,选A。
(2)BCD均错,不选BCD。
2015卷四民法主观题(本题21分)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
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综合考点:预约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权利瑕疵担保、预告登记、人保物保、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诉讼时效中止
设问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
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考点:不承认婚内赔偿,婚姻关系是离异夫妻相互索赔诉讼时效中止的客观障碍思路展开1、法律依据:
(1)《婚姻解释三》第11条第2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
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法总则》第194条第1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第2款,“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2、具体到本题:(1)“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2)甲妻李某索赔,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
3、再深入两步:(1)复原情境:两个男人,“沆瀣一气”,甲和其萎缩的男同事乙,“合谋欺负”一个女人。
《物权法》堵死了救济女人的途径,债权法不能不管啊!怎么破除渣男诉讼时效已经过的抗辩?我国不承认婚内赔偿,故此指向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2)甲时效已过的抗辩不成立。
但是,甲妻李某损失体现在何处呢?因为毕竟卖房款经过离婚进行了分割。
这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空间,即损害很可能表现为“价格低了一点点”。
由此看来,同事“乙”获得了“小小好处”,果真是“中国好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