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乐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免费下载】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如意随行(满期返还本金)

如意随行(满期返还本金)
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
——产品介绍
1
产品特色
5重保障随行
涵盖自驾车意外、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一般意外以 及疾病身故全残保障,为您保驾护航!
保障范围宽
1 2
百万身价彰显
飞机最高125万,私家车/火车/轮船最高75万,高额的出行意 外保障,是您身份的象征!
保险额度高
30年安全呵护
保险期限长 满期生存 返还保费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保障责任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25倍保费
投保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 终止,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0岁
注:具体保险责任以产品条款为准。
5
60岁
5
保障责任2: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3
关爱相伴,如意随行!
但产品保障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新华“畅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 空意外保障逐级提升,建信“百万身价”和泰康“万里无忧”产品的自驾车、公共交
通和航空保障相同,人保寿“百万身价”则突出自驾车保障,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
障相同,前述产品自驾车、公共交通和航空意外保障倍数如下表所示:
国寿 如意随行 自驾车 公共交通 航空 15倍 15倍 25倍 新华 畅行无忧 10倍 15倍 20倍 建信 百万身价 10倍 10倍 10倍 泰康 万里无忧 10倍 10倍 10倍 人保寿 百万身价 20倍 10倍 10倍
11
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年缴82元
若60岁合同满期前前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可赔付津贴: 每次事故实际住院天数*100元/天 每年累计赔付最高18000元 30年内累计赔付最高10万

中英人寿重疾保险

中英人寿重疾保险
产品定义
吉祥如意 重大疾病 保险计划A款
吉祥如意两全保险A款和附加吉祥如意提 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的组合 克服了单一产品的功能缺陷;丰富了产品 功能,更大范围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投保范围
出生满30天到65周岁 与同业比较:承保年龄段更宽泛,更 大范围地满足客户的重大疾病保险的 需求。(同业更多见的是60天到60周 岁,少数几家公司保至65周岁) 承保要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85周岁止
缴费方式和缴费期
缴费方式 年缴 五种缴费期限 ,满足不同的客户缴费需求 5年 、10年 、15年 、20年 、25年 (同业多见的有5年10年20年) 灵活的缴费方式,给客户的选择空间大,给 业务员展业带来了方便。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障 1、90天以内:无息退还所 缴保费。2、90天以后:按所购买保额的一 倍给付重疾保险金。(重疾保险金给付后 合同继续有效) 与同业相比较 重疾观察期更短。同业多 为180天或一年,甚至2年。
特殊保险金
男性 睾丸癌、阴茎癌、前列腺癌 女性 系统性红斑狼疮 在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保额 的50% 即特殊保险金为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150%
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85周岁,保险公司给 付所购保额的2倍生存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85岁前,发生重疾给付的,85 岁时给付1倍的满期期间,因意 外导致身故,按所购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金 疾病身故 按照所购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 的重疾给付后给付身故金(一倍保额)。

都会如意两全保险条款-04

都会如意两全保险条款-04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如意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南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十九、二十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三条目录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 受益人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第七条 诉讼时效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 宽限期第十条 效力恢复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十八条 承保范围第十九条 保险责任第二十条 责任免除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 交费期间第三部分释义条款第二十三条 释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如意两全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中英人寿百万安心保两全保险产品背景介绍投保规则案例解析27页

中英人寿百万安心保两全保险产品背景介绍投保规则案例解析27页
的已缴保险费*120%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1)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
后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5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
前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 1 已缴保险费*160%
(2)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 之后至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 之前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已缴保险费*140%
(3)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 之后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
普通意外(摔倒、溺水)
意外最高保障 500万 保障全面,覆盖范围广 保障稳定,长久安心
✓ 普通意外最高保额100万,航空意外最高保额500万,保障高 ✓ 一般情况下,短期意外险需一年一买,万一某年未续保,将无法得到保障 ✓ 最短10年交,保障30年或至75岁,2018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77岁,短期投入,
相关内容仅供理解产品时参考,详细产品介绍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未成年人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请以正式合同条款为准。
2 产品介绍
保障综合 高/全/长
危险程度:
保额:500万
危险程度
保额:300万
危险程度
保额:200万
危险程度
保额:100万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商业航班)
公共交通工具(火车、地铁、轻轨、市 内公共汽车或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 租车、轮船等。) 特定交通工具(私家车、租用车、单 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网约车) 电梯意外、高空坠物、重大自然灾害等

中英人寿附加守护2019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中英人寿附加守护2019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中英人寿附加守护2019两全保险
(经代)
一、产品构成
DERA,DERS
中英人寿附加守护2019两全保险
二、投保年龄
0岁(出生满30天)- 50周岁
三、缴费期间
同主险,趸缴,3/5/10/15/19/20/25/30年
四、缴费方式
同主险,趸缴,年缴
五、保险期间
至66/77/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六、基本保险金额要求
七、保费要求:
本产品最低年缴保费要求为300元。

八、与主险搭配规则
中英人寿附加守护2019两全保险只能附加在主险《中英人寿守护2019重大疾病保险》或《中英人寿至尊守护重大疾病保险》上。

(附加守护2019两全保险只可以首年与主险同时投保,且保险金额、缴费期间、缴费方式与主险保持一致)
九、体检规则
不计入体检保额。

十、风险保额
不计入风险保额。

十一、财务核保要求
参见基本投保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次标体和职业要求
无次标体费率(EM≥200拒保)。

无职业限制。

未尽事宜,参照一般投保规则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该保险期间为 20 年。
1.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份数为基础,按如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投保份数×每份对应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每份对应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对应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 金额为准,该金额根据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确定,具体金 额详见附表。
本合同所称应缴费次数,指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该缴纳保险费的全部次 数。如果您选择每年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 如果您选择每月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乘以 12。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 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第 3 章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投保份数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 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中英人寿乐如意两全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 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 10 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 章第 9 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保单借款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4 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9 章
您为您未成年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投保份数与申请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投保份数有 减少投保份数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投保份数为准。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必须与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 的投保份数相同。
解除权
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缴纳 3.2 宽限期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4 保单借款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 保险金的给付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6.5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6.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6.7 失踪处理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 章第 7 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3 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缴___________________第 3 章第 3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6 章第 2 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6 章第 4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7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9 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1 章
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9),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投保年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见 11.1)。
计算与错误的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 11.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8 条的规定,我 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
2.2 责任免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 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 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 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 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 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 在此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投保份数,但减少后的投保份数 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投保份数,我们在减少本合同投保份数的同时, 按比例减少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份数。 投保份数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投保份数减少部分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 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 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 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