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印花税认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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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一、概述工程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甲方)请求另一方(乙方)就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设计、检测、监理等服务,而乙方愿意提供此类服务的合同。

在工程技术服务合同中,印花税是一项重要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双方需按照一定的税率贴花。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相关内容。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

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 适用税率或应纳税凭证的件数× 适用税额标准。

三、印花税的税率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合同有所差异。

具体税率如下:1. 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 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贴花。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贴花。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四、印花税的缴纳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

缴纳方式可选择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缴纳。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印花税的金额,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已缴纳印花税的证明。

五、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国家鼓励的技术合同,按照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印花税。

此外,对于小额技术服务合同,可以根据规定免征印花税。

六、注意事项1. 双方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印花税政策,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合同金额、费用等记载应准确清晰,以免产生争议。

3. 缴纳印花税后,双方应妥善保管缴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4.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印花税的管理规定,如实的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工程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是合同双方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2024技术合同印花税范围

2024技术合同印花税范围

技术合同印花税范围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印花税定义及适用范围1.1定义:本合同所述印花税,是指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就特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凭证等)的签订、修订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按照一定税率征收的税费。

1.2适用范围:本合同涉及的技术合同印花税,适用于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

第二章:印花税的纳税主体和税率2.1纳税主体:本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即合同签订方。

2.2税率:本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0.03%)。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第三章:印花税的计算和缴纳3.1计算方法: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印花税金额=合同金额×税率。

合同金额以人民币计算,精确到分。

3.2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印花税足额缴纳至税务机关。

3.3缴纳方式:印花税的缴纳方式包括线上缴纳和线下缴纳。

线上缴纳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线下缴纳可至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章:印花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4.1减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合同,可享受印花税减免。

具体减免条件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4.2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合同给予印花税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以国家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第五章:印花税的申报和备案5.1申报:合同当事人应在印花税缴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缴纳情况。

5.2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给税务机关备案。

5.3申报和备案的变更:如合同当事人名称、合同内容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情况,并重新备案。

第六章: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6.1征收机关:印花税的征收机关为国家税务机关。

6.2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一、引言技术服务合同作为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的重要合同形式,涉及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多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不同,征收不同的印花税费率。

本文将对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纳税义务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税法。

二、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合同。

对于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征收不同的印花税费率。

具体税率如下:1. 合同金额1000元及以下,免征印花税;2. 合同金额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印花税率为0.05;3. 合同金额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印花税率为0.1;4. 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印花税率为0.5;5. 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印花税率为1;6. 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印花税率为1.5。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印花税报告、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税务机关,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款项。

三、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方式与注意事项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印花税票据;二是委托银行代办缴纳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印花税票据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一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判定技术服务合同为虚假合同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并进行相应的追缴印花税款项。

因此,纳税义务人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以下列举几个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10万元。

技术合同印花税认定参考

技术合同印花税认定参考

国税地字( 1989)34 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 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 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 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 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 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 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 1.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技术项目; 3. 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 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 立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 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 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 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 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 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印花税是一种后期税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议性”印花税,另一类是“罚款”印花税,有针对性。

“协议性”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缔结书面协议或行为,属于国家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根据印花税条例的规定,由受益人按照
印花税税率支付印花税。

”以技术合同为例,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务必由两方缔结一份书
面协议,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的标的物、合同期、合同价等内容,其中的
技术交付内容,尤其对技术传授、授权等内容特别详实。

此外,当技术合同为实现定期缴
纳技术服务款项等费用时更应加以申报,当此合同签订后,由技术提供人员缴纳该协议印
花税,印花税税率一般为千分之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或仲裁委员会,闭关性事实上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存在的证据,行政机关在向处罚的当事
人处以罚款时,应当根据印花税条例的规定,由处罚的当事人按照印花税税率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双方协议规定,一般为千分之五至十三。

技术合同印花
税中的“罚款”仅指技术合同收入受到政府行政处罚,并以此款项补偿政府的情况下,由
当事人支付的印花税,这种情况下,由受益人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应此款项收取的印
花税税率及比例的总和。

技术服务合同 印花税

技术服务合同 印花税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是指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税费。

下面是一份示例的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协议,以供参考。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协议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明确双方在技术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印花税缴纳责任,特制定本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印花税缴纳主体印花税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由合同的乙方承担缴纳责任。

二、印花税的计算方式1.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计税基数为合同金额。

2.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当地税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0.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 1万元(含)至10万元(含)的,按照0.0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0万元以上的,按照0.0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的缴纳及证明1. 印花税应在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印花税缴纳证明,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印花税缴纳凭证、相关缴纳单据等。

四、其他条款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印花税未缴纳或缴纳不全,应由甲方负责补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风险。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印花税未缴纳或缴纳不全,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3. 本协议的生效和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是指在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根据合同金额或者其他合同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交纳的一种印花税费。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主要是根据合同金额来确定的。

在中国大陆地区,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印花税费率为合同金额的0.03%。

2.合同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印花税费率为合同金
额的0.5%。

3.合同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印花税费率为合同金
额的1%。

4.合同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印花税费率为合同
金额的1.5%。

5.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印花税费率为合同金额的2%。

除了根据合同金额来计算印花税费率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交纳的印花税费用:
1.如果技术服务合同中有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排他性权益、
技术成果交付等,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进行具体计算。

2.如果技术服务合同是与外国企业签订的,需要根据国际税收
协定和相关的跨国税收政策进行计算和申报。

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一般由服务方来支付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可以通过缴款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国家税收,并用于支持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的缴纳可以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是根据合同金额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计算的一种税费,用于支持国家税收和技术发展。

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需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交纳相应的印花税费用。

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技术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甲方(下称“技术供应方”):名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下称“技术购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及约定,以食之:第一条合同范围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

1.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有需要,可以分期或阶段履行,约定履行时间、履行内容和范围,并说明每个分期或阶段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第二条技术服务内容2.1 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履行的标准必须符合双方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

2.2 技术服务的实际内容以甲方提供的技术方案及技术文件为准。

2.3 技术供应方有义务向技术购买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证技术服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技术费用及结算方式3.1 技术供应方为技术购买方提供技术服务,技术购买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技术供应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并及时开具相关税务文件以及缴纳相关印花税。

3.2 如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明确技术服务的费用,应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

3.3 如因技术服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技术服务费用的变更,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费用的具体细节。

第四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合同均经过双方经过认真阅读并经过了详细的讨论和协商达成。

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对技术服务进行履行,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服务的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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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

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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