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浅析
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

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其道德基础在于人权保障,社会基础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逻辑起点在于人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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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篇一【摘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承担着对本村内部事务自治管理的职能。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村委会排除在行政主体之外,认为其行政行为不应列入司法审查范围,这种理论不利于村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村委会的自治权不同于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基于基层人民政府委托而行使的行政权力,其中,村委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时,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此时,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成立。
【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主体;村民委员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稳步推进,村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告官”的事例不断出现。
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最基层的政府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官”最低也就到乡(民族乡、镇)一级。
但是,现实中村民群众接触最频繁、联系最紧密的却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干部。
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不是行政机构,严格说起来,村委会的干部并不属于“官”,但就我国的行政管理实际而言,村委会行使着部分政府行政职权,甚至行使着部分本应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职权,一直以来,村民群众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村委会当成“衙门”,将村委会干部当成了“官”。
然而长久以来,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将村委会一概排除在行政主体之外,认为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所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村委会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法,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如果按照这一理论,村民群众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对村委会某些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抗辩”,往往会导致村民群众的众多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由此可见,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意义重大,需要认真慎重予以研究确定,本文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凡福华与扬州市施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施桥镇施桥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

凡福华与扬州市施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施桥镇施桥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苗鸿徐沐阳【审理法官】李勉苗鸿徐沐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凡福华;扬州市施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施桥镇施桥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凡福华扬州市施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施桥镇施桥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凡福华【当事人-公司】扬州市施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施桥镇施桥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晶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闾佳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晶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闾佳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晶闾佳【代理律所】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凡福华【被告】扬州市施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施桥镇施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正确,对其认证结果依法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用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2018年12月20日,原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邗江区2018年度第5批村镇建设用地第1地块《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作出(2018)第166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置农业人数共325人,其中包含施桥镇施桥村徐巷组安置农业人数9人。
2019年2月13日,原扬州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扬州市2018年度第8次村镇建设用地第二地块《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作出(2019)第3号《扬州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置农业人数为78人,其中包含施桥镇施桥村徐巷组29人。
孙振龙、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孙家宜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振龙、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孙家宜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冀11行终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审理法官】孙晓燕张竞择房军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振龙;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孙家宜子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孙振龙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孙家宜子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孙振龙【当事人-公司】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孙家宜子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荣奎【代理律所】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孙振龙【被告】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孙家宜子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孙振龙系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孙家宜子村村民,因要求孙宜子村委会同意、申请、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居住宅基地及承包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管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黄正山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昭信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正山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斗门区昭信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审理法官】唐文陈伟黄莎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正山;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黄正山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正山【当事人-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奕超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赵可心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奕超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赵可心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奕超赵可心【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正山【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该两份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罚款第三人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款项涉及“坤朵朵”案,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刘春凤的起诉,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
另,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公告:“现对梁曦予、莫松坤等人涉嫌非法集资一案(“坤朵朵”案)开展调查工作,根据案件侦查需要,现特发布通告,请与该案有投资、集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在通知期限内。
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鲁15行终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村民委员会;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村民委员会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村民委员会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立涛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张永泽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鲍荣军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孙莎莎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李广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立涛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张永泽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鲍荣军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孙莎莎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李广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立涛张永泽鲍荣军孙莎莎李广华【代理律所】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临清市烟店镇刘烟店村村民委员会;聊城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临清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聊城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留兵。
2013年6月13日,案涉《意向书》签订时,汇鑫公司尚未成立,对此被上诉人汇鑫公司辩称当时是借用聊城汇景置业有限公司资质。
2013年11月8日,汇鑫公司成立股东发起人为佟会、丁国州,法定代表人为丁国州。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月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非常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法律上亦未明确。
现实中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明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如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集体资产的处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纠纷都涉及到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此类纠纷必不可少的前提。
笔者拟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时间认定、规成员资格的认定主体、完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的概念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
《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围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之困顿(一)立案受理问题法院在处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上做法不一。
首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件属民事纠纷还是属行政纠纷存在不同观点。
案例分析全部【范本模板】

第一编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评析: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
问题: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分析要点: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究竟是否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从学校行政科及其处罚行为的性质来加以认识和理解.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1、行政法中,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的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
“2、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是学校的内部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民委员会、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民委员会、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辽行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丽华谭斌曹弘【审理法官】曹丽华谭斌曹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民委员会;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辽阳市人民政府;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一组;王德洲;来宏国【当事人】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民委员会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辽阳市人民政府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一组王德洲来宏国【当事人-个人】王德洲来宏国【当事人-公司】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民委员会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辽阳市人民政府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一组【代理律师/律所】卢忠明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王丽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孙明远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忠明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王丽新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孙明远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忠明王丽新孙明远【代理律所】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民委员会;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单家村一组;王德洲;来宏国【被告】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辽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单家村委会对涉案林地于1983年以前属原审第三人所有没有异议,其主张此后该林地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单家村委会对涉案林地于1983年以前属原审第三人所有没有异议,其主张此后该林地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单家村委会提供的县、乡的文件没有关于林地所有权变更的规定,故其关于依据该文件将涉案林地收归村集体所有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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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浅析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而且该类案件在法院行政诉讼中也占有相当比例。
该类案件常见的有: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
案例一:某幼童诉其母所在村委会户口登记案。
该幼童之母嫁往城镇,但户口仍留在原籍未迁出。
该幼童出生后,其母欲将该幼童户口落在本村。
该村不同意,该幼童以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行政诉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二:某汉族木匠在一以回民为主的村庄长期从事木工,后在该村落户、分地、建房。
但在新近一次土地承包过程中,该村不再给其分配承包地,由此引发行政诉讼。
案例三:某村以收取的荒地承包费修建已被乡教育组决定停办的小学,引起村内部分村民异议。
部分村民遂起诉所在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委员会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问题在理论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主要有:
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他事务有“管理权”,故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的管理应是一种“法定权利”,村民委员会应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发放救济款物、土地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系“公务行为”,并且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已“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从事的土地管理、宅基地管理系法律规定的“公务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可以像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行政审判受案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均积极主张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应向一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扩张,以尽可能地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利。
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因此,从“保护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纳入行政审判范围。
4.报载许多案例证明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笔者认为,上述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均不成立。
理由为:
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虽然是一种法定职能,但法定职能不等于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对于权利的规定也并不都是授予“行政权力”。
例如,《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职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机构的公证职能、村内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职能,均是法定职能,但仲裁行为和公证行为并不纳入行政审判范围,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提起过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以“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的授权”来论证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