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摘要:行政主体的理论是我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但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西方的相应理论形成巨大差异,存在着缺陷,对理论和实践造成不容低估的影响。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现状、德国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然后指出中德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并分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原因。

关键词:行政主体比较缺陷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科书都是就行政组织论行政组织,而之后,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材又都改为行政主体。因而,行政主体在我国的提出,最直接的根源是行政诉讼这一实践的需要。

1、关于行政主体的涵义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1〕这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通说。但有的学者对这种通说提出置疑,认为其实际上混淆了具有法律人格的行政主体与仅有代表行政主体意思于外部的代表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其仅把行政主体定位于组织体的观点也存在较大漏洞,该学者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具有行政义务的独立团体,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或职位。〔2〕

2、关于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10类:(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构。〔3〕有个别学者认为,行政主体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职位和自然人。〔4〕简而言之,行政主体包括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3、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但不存在实质差别,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有统一性、不可分割的。行政职责可分为抽象的权力和具体的权力。前者如制定规范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后者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4、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从资格要件入手,并指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要件包括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5〕其中,法律资格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关于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说话不一,有的认为需要经过正式的批准手续,也有的认为必须要有独立的经费和办公场所等。

二、德国行政主体理论之分析

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主体概念的关键在于权利能力。要使行政接受法律的调整和约束,不仅需要为行政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且需要进一步明确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这一点在法理上是通过赋予特定行政组织以权利能力从而使其成为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来实现的。”〔6〕在论述行政主体的涵义时,毛雷尔又以较大篇幅对行政权利能力进行介绍,而且其在后面论述行政主体的种类时,又以权利能力的大小为准进行分类。

毛雷尔将权利能力分为完全权利能力和部分权利能力,认为行政主体主要有:(1)国家,国家行政又可分为联邦行政部分和州行政部分;(2)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公法设施和公法基金会;(3)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指根据公法设立、没有(完全权利能力的)公法人资格,根据授权自负其责地执行特定行政任务,并在此范围内享有独立权利义务的组织;(4)所谓的被授权人或组织;(5)私法组织形式的行政主体,毛雷尔认为:“这种私法组织是否可以纳入行政主体的范畴,只是一个概念问题,它取决于人们是将行政主体的概念限于根据公法设立的组织和主体,还是扩展到一切法律上独立的、经授权执行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7〕(6)作为行政主体的国民。

应当看到毛雷尔是将“行政主体”纳入“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结构”中加以论述的,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行政主体仅为行政组织法基本结构的一部分,而且其论述的重点在于行政主体的内部结构:机构、机关和职位,他认为“行政措施实际上由机构成员采取,法律上归属于行政主体,但一般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现的既不是机构成员,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行政机关。无论那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案件中活动,行政机关对外都是一个整体,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所在的行政主体的名义或行政主体代表的名义出现。采取特定行政行为或其他行政措施的是行政机关。”〔8

由此可对德国行政主体理论作如下分析:

1、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

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意味着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义务,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关键在于具备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能力。德国行政主体中的国家、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公法设施和公法基金会、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等,都是依据行政分权制度享有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人格。

2、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前提在于公法、私法的划分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之一,其法律体系存在公、私法的区分。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权的法律,当属于国内公法。基于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具有公法人格的特殊性,德国行政主体理论层层剖析了这一法律拟制人格的内部构造、行为运行机制以及责任的最终归属。随着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以及公法私法化的趋势,出现了许多依私法成立并以司法方式行使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如“私法组织形式的行政主体”。

3、行政分权制度是其行政主题理论的主要精神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德国行政主体具有多样化的显著特色,这种多样化是国家同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分担行政权的结果。在德国,行政分权主要有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两种形式。由地方分权而产生的地方自治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自由城邦的特权,地方自治是形成地方公共团体这一行政主体的前提,可以说,德国的行政主体制度是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公务分权是将特定的、相对独立的行政公务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由特定的法律人格行使,并由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产生另一种类型的行政主体:人事团体、公法设施。

4、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法律人格,仅是行政主体行为能力实现的手段

行政主体的抽象性规定决定了其不能自为一定的行为,其行为能力的实现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行政机关。毛雷尔谈到行政管辖权问题时明确指出:“行政主体享有自属管辖权,是法律规范的最终主体,而行政机关只享有传来的行政管辖权(该管辖权的直接作用在于形成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9〕所以,行政机关的法律意义仅在于代表行政主体活动,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三、中德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

由以上对我国与德国行政主体理论的论述可以看出,二者间存在较大差异:

1、产生的背景和基础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主要应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作为技术性的概念提出的,具有明显的务实性。对行政主体作为独立法律人格的理解表象化,将行政主体这一行政权的最终归属者等同于行政权限的拥有者——行政机关,将行政主体形式化地等同于行政诉讼被告。而德国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则在于行政分权制度,即国家将其作为行政权的原始主体所享有的部分行政权,以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的方式下放于其他公务法人,这种行政主体理论更好地体现了现代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

2、行政主体间的关系

我国行政主体间的关系极为复杂,有的是隶属关系,如省政府与其所下属的农业厅;也有的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如行政机关间的内部机构因法律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另外,行政主体间还可能存在业务指导关系。严格地说,我国的行政主体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有独立的地位,其他行政主体受所属的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节制。而德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行政主体间的相对独立,行政主体监督只能依法进行,通常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国家不得直接干预地方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内部事务。

3、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紧密相联,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者,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主体理论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论证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合理性并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有关规定加以解释。德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由实施有争议的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行政诉讼被告,主要是出于诉讼的方便,与责任的归属无关。

4、研究的侧重点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侧重点在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强调行政主体对外管理职能以及行政主体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对行政主体本身的内部构造深层次的挖掘。而德国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组织法理论的组成部分,在探讨行政主体理论的同时,不排除对行政主体理论其他问题的研究,注重行政主体及其内部机构的层层剖析,强调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以及行政组织的统一协调、相互配合。对行政主体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以及人员控制等行政组织问题作了缜密的研究。〔10〕

5、行政主体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形式上的责任,认为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就是承担行为后果的表现;而德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责任是指实质上的责任,即行为后果的最终归属,并与财产责任相联系,凡不承担行政上独立财产责任者,不是行政主体。〔11〕

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原因浅析

比较之后,方知差距。以上中德两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凸显了我国在这理论研究上的肤浅及由此而生的缺陷。

1、对行政主体本身定位的错误,导致这一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冲突。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其实质内涵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但问题出现在,行政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种,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不是权力的拥有者,却成为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这实际上混淆了具有法律人格的行政主体与仅有代表行政主体意思于外部的代表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外,面对这样一种对行政主体内涵的定位,我们会提出疑问:行政机关能否作为义务主体承担完整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如前所述,我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责任,我国行政机关的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本身无独立的财产,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行政赔偿费由国家承担。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只是赔偿义务机关,这种赔偿义务机关仅是出于诉讼上的方便而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意义上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因而,我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既不拥

有行政权,也无独立承担实质法律责任的能力,将行政主体定位于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造成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冲突。

2、理论原动力的不足,局限了行政主体理论价值的研究。

行政主体在我国的提出,最直接的根源是来自于行政诉讼这一实践的需要,对其的研究主要是从司法技术的层面出发,其意义被局限在解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这一局限性造成了对行政主体研究其他方面价值的忽略。然而,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命题,其意义绝不限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其对于许多问题也具有指导意义,集中体现便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确定。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一个前提条件便是行政权能的具备或称为主体合法,显然对行政主体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对主体的合法与否的确认,进而便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其他一系列问题的解决。

3、传统法律思想的束缚,造成该理论相对民主内涵的缺失。

我国拥有几千年的中央集权传统,法律思想奉行“国家至上论”,由于这一意识形态的潜在影响,学者们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的精神:对个人主体性的规定和行政分权。按主权在民的原理,国家由人民组成,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公民个人的安全、利益和发展。因而,包括行政法律制度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应以公民个人为核心建立,在个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个人始终处于主人的地位,而行政机关则是为了服务与个人而存在,但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正好颠倒了个人与行政机关间的关系。分权是限制专制、促进民主的有效手段,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建立在行政分权之上,体现了现代行政的民主化、科学化,而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则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下级对上级的服从。

4、研究方法的不科学,引发研究侧重点的偏离。

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主体理论时,简单地将民法学界研究法人的方法引入,套用私法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公法上的特殊主体。因而,研究的侧重点在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强调行政主的对外管理职能以及行政主体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忽视甚至排斥了对行政主体之间应然关系的研究,对行政主体本身的内部构造也缺乏深层次的挖掘,将行政主体理论的价值局限化,完全割裂了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法研究之间的关系。

5、统一术语的片面追求,掩饰了我国行政组织无序的现状。

我国行政主体论者认为“行政体”这一用语的采用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概念的局限性,对行政法学研究中的这一复杂现象在术语上作统一的技术处理,能够较好地概括具有对外管理权限的组织。〔12〕从表面看来,我国的行政主体有多种类型,既有行政机关也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中,既有中央行政机关也有地方行政机关,而行政主体理论又强调主体的独立性,因而容易把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看成是对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多元利益的肯定。〔13〕然而,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行政组织系统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行政机构林立,设置既欠规范,也不尽合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不是以行政分权为出发点和归属点,也没有对地方利益和公务自治给以充分肯定,相反它却为行政组织的无序作了掩饰。只要法律法规授权,不管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还是派出机构,不管是政府的办事机构还是议事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统统都变成了行政主体。

五、结语

我国近百年来一直在不断地借鉴、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也不例外。通过中德两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粗浅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该理论上研究的肤浅及弊端。二者之间的差异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从总体上说,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制度以行政分权为核心,是对行政利益多元化的认可以及对个人在行政中主体地位的肯定,这是差异的主因所在,也是我们学习、借鉴西方理论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罗毫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2〕朱新力:《对行政主体内涵的审视》,1998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3〕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94-95页;

〔4〕朱新力:《对行政主体内涵的审视》,1998年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5〕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6〕[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7〕同上,第503页;

〔8〕同上,第512页;

〔9〕同上,第513页;

〔10〕李昕:“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载于《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11〕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于《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

〔12〕张树义:“论行政主体”,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

〔13〕同上;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3] (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理由是: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4)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公务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同。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就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它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上的技术。 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不仅是基于理论上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实践的需要。[4]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篇一: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奥鹏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一、单选(共10道,共40分。) 1.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林业局 b.林业木材检查站 c.县人民政府 d.县政府法制办 标准解: 2.行政合理原则的子原则是 a.行政公正原则 b.行政公开原则 c.比例原则 d.不单方接触原则 标准解:

3.“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标准解: 4.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组织。下列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省级人民政府 b.乡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标准解: 5.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 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 标准解: 6.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区公所 b.街道办事处

c.行政公署 d.派出所 标准解: 7.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a.合议制行政机关 b.分权制行政机关 c.内阁制行政机关 d.委员制行政机关 标准解: 8.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a.开除 b.辞退 c.惩戒 d.调离 标准解: 9.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标准解: 10.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标准解: 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二、多选(共10道,共60分。) 1.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 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标准解:bcd 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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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8.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属于( ) A. 双方法律行为 B.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C. 单方法律行为 D. 第三方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 9. 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 )至()的罚款 A. 50,500 B. 50,1000 C. 100,500 D. 100,1000 正确答案:B 10. 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为惩罚而惩罚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 A.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B.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C. 一事不再罚原则 D. 处罚法定原则 正确答案:C 11.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 A. 全国人大 B. 国务院 C. 工商部门 D. 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12. 1999年以后,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 ) A. 由同级政府任免 B. 由同级党委任免 C. 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免 D. 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 正确答案:C 13. 从性质上讲,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属于( ) A. 政治权益争议 B. 行政矛盾争议 C. 公民权益争议 D. 民事权益争议 正确答案:D 14. 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是否( ) A.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 具有自然人性质 C. 能够承担民事义务 D. 具有营利性

家长十大溺爱行为导致性格缺陷

家长十大溺爱行为导致性格缺陷 家长溺爱孩子危害是很大的,然而这确是很多家庭都会有的常见现象。无论是爸爸妈妈还是爷爷奶奶都要尽量避免溺爱孩子,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育哦。下面就来看看要怎样纠正家长溺爱孩子的现象吧。 家长溺爱孩子的行为 特殊待遇: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高人一等,处处特殊照顾,如吃“独食”,好的食品放在他面前供他一人享用;做“独生”,爷爷奶奶可以不过生日,孩子过生日得买大蛋糕,送礼物……这样的孩子自感特殊,习惯于高人一等,必然变得自私,没有同情心,不会关心他人。 过分注意:一家人时刻关照他,陪伴他。过年过节,亲戚朋友来了往往嘻笑逗引没完,有时候大人坐一圈把他围在中心,一再欢迎孩子表演节目,掌声不断。这样的孩子自认为自己是中心,确实变成“小太阳”了。家里人都要围着他转,并且一天到晚不得安宁,注意力极其分散,“人来疯”也特别严重,甚至客人来了闹得没法谈话。 轻易满足: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有的父母还给幼儿和小学生很多零花钱,孩子的满足就更轻易了。这种孩子必然养成不珍惜物品、讲究物质享受、浪费金钱和不体贴他人的坏性格,并且毫无忍耐和吃苦精神。 生活懒散:允许孩子饮食起居、玩耍学习没有规律,要怎样就怎样,睡懒觉,不吃饭,白天游游荡荡,晚上看电视到深夜等。这样的孩子长大后缺乏上进心、好奇心,做人得过且过,做事心猿意马,有始无终。 祈求央告:例如边哄边求孩子吃饭睡觉,答应给孩子讲3个故事才把饭吃完。孩子的心理是,你越央求他他越扭捏作态,不但不能明辨是非,培养不出责任心和落落大方的性格,而且教育的威信也丧失殆尽。 包办代替:我曾问一些妈妈,要不要求孩子劳动,有的竟说:“我疼都来不及,还忍心让孩子劳动?”也有的说:“叫…小东西?做事更麻烦,还不如我帮他做了。”所以三四岁的孩子还要喂饭,还不会穿衣,五六岁的孩子还不做任何家务事,不懂得劳动的愉快和帮助父母减轻负担的责任,这样包办下去,必然失去一个勤劳、善良、富有同情心的能干、上进的孩子。这决不是耸人听闻。 大惊小怪:本来“初生牛犊不怕虎”,孩子不怕水,不怕黑,不怕摔跤,不怕病痛。摔跤以后往往自己不声不响爬起来继续玩。后来为什么有的孩子胆小爱哭了呢?那往往是父母和祖父母造成的,孩子有病痛时表现惊慌失措,娇惯的最终结果是孩子不让父母离开一步。这些孩子就打下懦弱的烙印了。 剥夺独立:为了绝对安全,父母不让孩子走出家门,也不许他和别的小朋友玩。更有甚者,有的孩子成了“小尾巴”,时刻不能离开父母或老人一步,搂抱着睡,偎依着坐,驮在背上走;含在嘴里怕融化,吐出来怕飞走。这样的孩子会变得胆小无能,丧失自信,养成依赖心理,还往往成为“把门虎”,在家里横行霸道,到外面胆小如鼠,造成严重性格缺陷。 害怕哭闹:由于从小迁就孩子,孩子在不顺心时以哭闹、睡地、不吃饭来要挟父母。溺爱的父母就只好哄骗,投降,依从,迁就。害怕孩子哭闹的父母是无能的父母;打骂爸妈的孩子会变成无情的逆子,在性格中播下了自私、无情、任性和缺乏自制力的种子。 当面袒护:有时爸爸管孩子,妈妈护着:“不要太严了,他还小呢。”有的父母教孩子,奶奶会站出来说话:“你们不能要求太急,他大了自然会好;你们小的时候,还远远没有他好呢!”这样的孩子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机关的权限配置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体性地位,具体体现为是否具有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这种不同行政主体的出现无疑丰富了组织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拓宽了其研究的领域。正是基于行政分权制度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有关国家同地方团体,国家同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权限配置、监督方式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1)行政主体的事务分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首要标志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务管辖权,以及能否在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因此,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专属的事务管辖权。为明确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事务管辖范围,各国无不例外地将地方团体实施的公共事务作类型化区分,并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方式,如日本行政法中将地方团体的事务分为:①固有事务,②团体委任事务,③行政事务(地方、中央共管事务),④机关委任事务(即机关借用)。并且不同性质的事务管辖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对其监督方式与途径亦有所不同。(2)国家对衍生行政主体的监督国家对其它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管理。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进行。以法国行政法中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为例,其监督范围包括对机构的监督与对行为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法院审查地方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来实现。这种监督的法治化是国家同其他衍生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性质、实施行政的手段分别给予不同的监督,科学合理的构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课题。2、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即“支配关系”或称“本来的公法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行使,积极的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法人或公务法人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些行政主体通常是以非权力的方式来履行行政职能。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目的以及手段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促使“非权力关系”亦称“管理关系”逐步形成。“这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与私法关系(对等的权利主体相互间的关系)相同,只是因为其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实现,因而在实体法上予以特殊的法处理。例如:公物的管理及公企业的经营等。”34因此,此类关系被称为“传来的公法关系”。这些非权力关系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扩张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具体关系可图示如下:权力关系……本来的公法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支配关系)公法上的管理关系……传来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提供服务的关系)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回顾现代行政的发展,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从行政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从权力关系至非权力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行政变迁的基本轨迹,寻找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发掘其深刻的背景无疑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我国行政学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当时,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是就行政组织而论行政组织法,或就行政组织法而论行政组织,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的角度。他们认为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的主体资格,这些组织或个人才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产生关系。并指出:在行政法上,行政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35这种新的研究角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正是应这种研究角度变迁的需要引入的,并随之深化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

犯罪人格缺陷及心理

犯罪人格缺陷及心理 09应用心理 03090538 叶盛 【论文关键词】人格缺陷戏剧性反社会性诱因缓刑侦查预防 【论文摘要】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碍,它是相对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人格障碍是一种病态,心理学上对其研究已较为丰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体现。当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适的诱因时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导和人格缺陷预防,是积极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人格是指在一定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人格不同于性格,性格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鲜明而稳定的、多维的心理特征,它无好坏之分,无道德评价问题。而人格却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倾向性、实践性,它链接着一个人对待他人、集体与社会的态度,反映一个人人品的好坏、善恶、美丑等。人格的道德性是人格最重要的内涵。人格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心理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格是由特质和倾向性构成的,它们决定了个体行为的差异,每个人尽管在某些方面像其他人,却都有一个独特的人格。心理学认为,正常的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其心理多少都会残留一些不健康的特质和倾向性,本文将其称为人格缺陷。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碍,它是相对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是介于正常人格与人格障碍之间的一种人格状态,也可以说是一种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或是说某种程度的人格障碍。常见的人格缺陷有自卑、抑郁、怯懦、孤僻、冷漠、悲观、依赖、敏感、多疑、焦虑或对人格敌视、暴躁冲动、破坏等等。这些都是不健良的心理因素。它们不仅影响活动效率,妨碍正常的人际关系,同时还会给人蒙上一层消极、阻阴暗的色彩。 一、人格缺陷的表现特点 1、重自我价值,轻社会价值。人生价值涵盖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自我价值是实现社会价值的前提,而实现社会价值则有助于实现自我价值,是自我价值的最终归宿。因此自我价值应融合于、服务于社会价值的实现。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格的价值过于定位社会,重社会价值轻自我价值。而如今则过于定位个人,在当代一些学生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吃了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读书更多是为了自己将来有个宽裕舒适、安静自在的生活,更多是为了出人头地,一路风光。而对自己将来如何对社会、对国家尽份责任却考虑甚少。 2、重书本知识,轻道德实践。人格问题的实质是道德问题。受传统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某些学生关注得最多的是自身的成绩,“搞好学习是我的唯一任务”,成绩搞好了便能赢来一路赞歌,便会一好百好。因此他们不愿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愿反省和检讨自我,缺乏道德实践,无视道德评价,在情感、品质、习惯、为人处事等方面不讲原则,没有“格”的标准,缺乏正义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3、重主动人格,轻和谐协调。过去被动人格的人较多,一切服从安排,对人生缺乏设计,奋斗目标模糊不清,没有前进动力,顺其自然,得过且过。而当代学生更多则过于“主动”,以自我为中心,摆不正自己与社会、集体、他人的关系。盲目炫耀自己,逞强斗胜,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没有协作精神、团队意识;有些甚至为了个人出人投地,无视集体利益,不顾他人感受,不择手段,我行我素。乃至于限入一种病态,处处与他人为“敌”,与群体、他人格格不入。 4、重外表形象,轻内在素养。笔者认为,人的一切都应该是美的,面貌、衣裳、心灵、思想。当代青少年渴望表现自己,关注自身形象,这本无可厚非,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心理反映。但某些学生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外在美。他们讲究穿着,追求时尚,崇尚“潮”、“款”、“名牌”,什么“靓”、“酷”、“帅”经常挂在嘴边,而对自身的知识积累,内在气质,个性修养却很少顾及。这对健康完美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 二人格缺陷的常见类型 缺陷是相对人格障碍而言的,人格障碍是一种病态,心理学上对其研究已较为丰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体现,参照人格障碍理论将其归为以下几类: 1 偏执性人格缺陷。我们可能都有过这样的体验,当自己从外面突然走进房间内,里面正在聊天的人全都闭口不谈了,此时我们脑中会闪过一丝念头:他们是不是在说自己呢?但这只

行政主体

第四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理论引入的背景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容 (一)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注意: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如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二)类型 固有职权型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4个要点)延伸:行政授权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资格 (四)职权与职责 (五)职务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双重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公务协助 三、行政主体理论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主体概念自身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病态人格决定病态命运所有缺陷中人格缺陷最关键

遗传学因素 大样本人群遗传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患者亲属中地患病率高于一般人群数倍,血缘关系越近,患病率越高.分子遗传学研究提示了与精神分裂症有关地易感基因位.目前普遍认为,精神分裂症可能是多基因遗传,发病是由若干基因地叠加作用所致.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社会心理学因素不良地生活事件、经济状况、病前性格等社会心理学因素,在精神分裂症发病中可能起到了诱发和促进作用,传统抗精神病药均为中枢神经系统多巴胺受体地阻滞剂.中枢羟色胺水平异常,新型抗精神病药除了对多巴胺受体有拮抗作用外,还对羟色胺受体有拮抗作用.中枢谷氨酸水平低下,功能不足.②神经解剖和神经影像学研究显示,患者颞叶、额叶及边缘系统存在脑组织萎缩,脑室扩大和沟回增宽.③母孕期病毒感染,围产期并发症,幼年地不良应激和躯体疾病,与神经系统发育缺陷有关,在精神分裂症发病中有一定影响. 遗传学因素大样本人群遗传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患者亲属中地患病率高于一般人群数倍,血缘关系越近,患病率越高.分子遗传学研究提示了与精神分裂症有关地易感基因位.目前普遍认为,精神分裂症可能是多基因遗传,发病是由若干基因地叠加作用所致. 社会心理学因素不良地生活事件、经济状况、病前性格等社会心理学因素,在精神分裂症发病中可能起到了诱发和促进作用,大部分病人属慢性起病,工作地积极性和工作能力下降、学生学习成绩下降,对人冷淡,与人疏远,对外界事物不感兴趣,对家人不知关心照顾,生活懒散,敏感多疑,性格改变等.部分病人可有失眠、头痛、头晕、无力、情绪不稳等不适感及神经症症状.部分病例可急剧起病,临床上多表现为突然兴奋、冲动,言语凌乱,行为紊乱,片断幻觉和妄想.精麻毒品,如未获得及时治疗,疾病症状给患者带来极大痛苦,患者日常学习、工作、生活能力受损,学生因学习能力下降而退学、休学,成人因工作能力受损而失去工作,对家人不知关心照顾,不能承担家庭地责任.有地发展到精神衰退状态,造成精神残疾.有时受幻觉、妄想、逻辑障碍、情绪障碍等精神症状地影响,患者可能出现伤害自己和他人地行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需要特别指出:精神分裂症得到及时、规范地治疗,绝大部分症状都可以缓解,可以避免发生不良地结局. 精神病少女抢劫元被判年坐牢年获赔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年月日衡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树木枝繁叶茂,鸟声婉转动听.这是邓琳地第二个“家”,每隔一段时间,她都会到这住上个月.她可能是这里学力最高地人... 联想到举刀杀人世纪是“一个精神疾病时代正在到来,思考方式及情绪反应出现崩溃.常见病征包括幻听、偏执、异常妄想及杂乱地言语与思考,并出现社会或职业... 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现为狂燥不安、偏执、抑郁、恐惧焦虑、幻听幻觉、敏感多疑、强迫急躁、思维紊乱、胡言乱语、乱摔东西、冲动伤人、不能控制自己,是脑地严重、慢性、致残性疾病.曾被认为是心理疾病,现划为大脑疾病.个性改变,思维、情感、行为地分裂,精神活动与环境地不协调为主要特征地一类最常见地精神病.各种各样病态心理地同时,也有其正常地心理状态,两者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良好地心理护理与抗精神药... 关爱精神病患者——全社会地责任走出寒冷地冬季,享受明媚地春光本是令人兴奋地事,而朋友小李最近则满脸愁容,有精神性疾患地父亲入春以来,病... 不要以为精神分裂离,先排除是否产生器质性病变,如果检查都是好地,那肯定是精神上地问题造成地,药物对于精神病只有地治愈率,而且... 儿子检查出有精神分裂地时候我都快崩溃了,但是为了儿子我只能选择坚强.因为这个病儿子有时候很狂躁,有时候像个木头人一样不动不吃不喝,我们全家都急死了根治办法.电休克之类地方法过于野蛮,而且成功率并不理想.最好地办法就是在家吃药,精神科地药,便宜地副作用大点,贵地副作... 致命,蝴蝶效应,电锯杀人狂,记忆碎片,至少在治疗上就有目标... 神经衰弱是一类精神容易兴奋,脑力容易疲乏,常有情绪烦恼和心理,生理症状地神经性樟碍. 经济水平低、无职业地人群中,精神分裂症地患病率明显高于经济水平高地职业人群地患病... 奥氮平维思通我愿意用那些令人战栗和绝望地词眼儿来定义自己:精神分裂,人格缺陷,间歇性变态.惟有这样,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行政主体理论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地位非常重要的理论,对理清行政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西方国家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其间共性、规律性的东西尤其指的我国研究和借鉴。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由于建立时思想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诸多弊端,因而无论在理论框架,还是在指导实践的能力方面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相比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来重新定位和架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这样既符合国家与市民社会、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适应了迅速发展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主体分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 一、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理论的理论基础及基本精神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集中表现为国家与社会行政权力的分配。社会行政主体独立于国家之外成为具有行政权力能力、权责一体的行政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这一点在两大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分析时已经充分体现出来。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法拟制的法律人格。即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主体性。否则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立,也无法真正实现以社会力量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目的。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内涵 主体性的关键是其独立性,这是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行政主体的主体性表现为行政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权责利于一身,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一般来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而受托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即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组织公务,

答案行政法学作业二

《行政法学》作业二 一、填空题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并不拥有行政职权。 3.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4.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单方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 5.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包括职权合法、意思表示正确、真实、依据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6.对某县一区公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某省一行政公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 行政不当只发生在行政主体的合理裁量行为中,它侵害了行政关系的合理性。 9.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不同。其中行政违法必然会引起行政法律责任,行政不当与行政法律责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0. 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其中,权力机关的救济的效力最高。 二、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一项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D )。 A、不可诉性 B、准立法性 C、行政性 D、执行性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属于( A)。 A、无条件放弃的许可证 B、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 C、无需生效的行政行为 D、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3.对森林采伐许可证赋予当事人的采伐权( D)。 A、不得抛弃 B、可予转让 C、可予继承 D、可予抛弃 4.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享有与( A )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行政复议参加人 D、行政复议代理人 5.在行政复议中,作为依据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参照的行政管理法规是( C)。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地方性法规

95%的人不同程度存在人格缺陷或人格障碍,你有没有

95%的人不同程度存在人格缺陷或人格障碍,你有没有? (2015-01-24 20:49:45)转载▼ 人格指人类心理特征的整合、统一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组织。并在不同时间、地域下影响着人的内隐和外显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人格的属性包括整体性、稳定性、个体性、动机性、适应性、自然性、社会性等。由于人格的心理属性的变异(心理疾病)所导致的人格缺陷,成为家庭暴力、社会危害的重要源头和成因之一。 人格障碍常开始于幼年,青年期定型。持续至成年期或者终生。人格障碍有时与精神疾病有相似之处或易于发生精神疾病,但其本身尚非病态。严重躯体疾病,伤残,脑器质性疾病、精神疾病或灾难性生活体验之后发生的人格特征偏离,应列入相应疾病的人格改变。儿童少年期的行为异常或成年后的人格特征篇离尚不影响其社会功能时,暂不诊断为人格障碍。关于人格障碍流行学研究较少,一般认为某些机构如监袱、福利部门中的发病率高;认为最低社会经济阶层的发生率较最高层大三倍;则认为社会秩序混乱地区的发生率较安全地区的总发生率大三倍。 主要的人格障碍类型有以下十种: 1、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2、偏执型人格障碍 3、分裂样型人格障碍 4、分裂型人格障碍 5、强迫型人格障碍 6、自恋型人格障碍 7、边缘型人格障碍 8、表演型人格障碍 9、回避型人格障碍 10、依赖型人格障碍 以上几种又可以分为三类: A类——特点:奇特或怪异包括偏执型、分裂型、精神分裂型人格障碍 B类——特点:表演性、情绪性或不稳定性包括反社会型、边缘型、表演型和自恋型人格障碍

C类——特点:焦虑或恐惧包括回避型、依赖型和强迫型人格障碍 病理 迄今未完全阐明,一般认为是在素质基础上受环境因素影响的结果。 异常人格也可以由疾病造成,主要是脑额叶的疾病(如脑外伤、脑炎等),精神分裂症也可以出现人格障碍症状,也可能是额叶功能障碍所致。 一、生物学因素 1、遗传因素: 家系调查资料提示先证者亲属中人格障碍的发生率与血缘关系呈正比,血缘关系越近,发生率越高。双生子与寄养子调查结果都支持遗传因素起一定作用的观点,但家庭、社会环境及教育因素也不容忽视。 2、脑发育因素: 研究发现情绪不稳定型性格障碍的人有较多的神经系统软体征,神经心理学测验也提示轻微脑功能损害。脑电图显示与年龄不相符的不成熟型,57%具有异常脑电图,且多表现在前颞区,他认为问题可能在网状激活系统或边缘系统。 3、染色体异常 47XYY综合症和47XXY综合症患者中有人格障碍的患病率也非常高。 二、社会环境因素 1、社会因素: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摘要: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之间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弥合二元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行政主体理论之间断裂的关键在于修正行政主体的内核,即以代理说中的准侵权说代替组织体实在说来建构行政组织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主体;断裂;组织体实在说;代理说;准侵权说 Abstract:Researchintoadministrativedutyisforalongtimeaweaktacheinthescienceofadministrativelaw.There aretwokeydefectsintheresearchinadministrativesubject.Ononehand,thereisacontradictionbetweenthetheorie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andthoseoftheadministrati vesubject.Ontheother,thedutysubjectlogicallycontradictswithunitaryadministrativesubject,whichleadstothequestionthatwecannotanswer:howdoesanadministrativeofficialconverthimselfintotheundertakeroftheadministrativedutysinceh eisnottheadministrativesubject?Thispaperpointsoutthattoeliminatethedisagreementbetweenad ministrativesubjectandadministrativeduty,thestatu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shouldberationalized. Keywords:administrativesubject;contradiction;Organizationstheorie;theoryofagency;theoryofquasitort 行政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公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这种“薄弱”从某种层面上看是我国脆弱的法治现状的最好注脚。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一直存在一个重大欠缺: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却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理论和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之间的冲突,导致我们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那么他是通过何种途径转化为行政责任主体的呢?要弥合二元的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的行政主体理论之间的断裂,其方法无外乎两种:一是改造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主体理论;二是改造行政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责任主体理论。其实,一直被行政法学界作为一种“范式”(注:国内最早以“范式”一词来描述行政主体的理论地位的是沈岿,参见沈岿的《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一文,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看待的行政主体理论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一、国内通说行政主体理论之介绍 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大陆成为一种主流理论之前,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上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一方主体的研究,实际上存在另一种更为传统的范式,即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概念为基点和线索,统领有关行政管理主体及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探讨与论述。由此拓延至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及监督行政制度的研究,都建于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术语之上(注:参见王民灿的《行政法概要》,1983年法律出版社;应松年、朱维究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姜明安的《行政法概论》,1986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罗豪才的《行政法论》,1987年光明日报出版社。)。 行政主体理论之兴起,起因于学者们对行政机关研究路径缺陷的认知以及对行政主体理论寄予的价值期待。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学者们认为传统的行政机关范式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与行政学研究角度和内部有重合之处,没有突出法学研究的特征,过分关注行政组织的组织意义而失去行政组织的法律人格意义;其二,无法描述或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包括根据法律授权的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三,行政机关既可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无法通过行政机关概念本身得以表达,作为行政法规范对象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无法借此概念而凸显;其四,

试论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一)

试论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一) 在行政执法实务中,我们通常将行政执法主体分为三大类:职权性执法主体、授权性执法主体和委托执法主体。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本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的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授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委托执法主体实际上不是法定执法主体,而是职权性执法主体的委托行为。要分清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本部门委托多个主体执法的要分别列明,并附有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视为非法委托。 三大行政执法主体中,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在实践中相当广泛,可是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却仅仅对委托执法主体的条件予以明确,而对授权性执法主体的条件未予明确。因此笔者觉得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范围界定应该是最难判断的。理清这个实践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也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更好地确定授权性执法主体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情况以及本地实际,笔者试图将常见的授权性执法主体大致归纳为下述几类: 1、非行政机关。就就市辖区、县级市、地市级以下的县而言,主要是区(含市或县)乡(含镇)的以下四类机关 (1)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原属轻工行业协会,现归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权依据应该是鄂政函(2008)第98号文件,而非法律、法规、规章。 (2)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原属建材行业协会,现归建筑工程管理局),授权依据是《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也就是说是地方政府规章授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改办合署办公),授权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4)肉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商务局),授权依据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地市一级还包括散装水泥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处、家电办等。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就就市辖区、县级市、地市级以下的县而言,主要是区(含市或县)乡(含镇)的以下七类机关 (1)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简称“运管所”,市一级叫“运管处”),授权依据是《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2)司法局公证处,授权依据是《公证法》。 (3)城建办房管所(市一级叫“房管局”),授权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 (4)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授权依据是《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湖北省扶贫条例》也就是说是地方性法规授权。 (5)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合署办公),授权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就是说是行政法规授权。 (6)地税各分局、公安各派出所、工商各分所。授权依据是国务院各部委提请国务院制定的各类规章。 (7)交警大队(地市一级叫“交警支队”)。授权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地市一级还包括城管支队、人防办等。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各种各样的,如我国的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此外,国外的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力量也很强大。法律、法规授权社会团体行使某种行政执法职能,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情况是大量的、常见

《行政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行政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A B C D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B C、解释性行政规范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影响 D 源来对待的 A、行政规范文稿经审核后,由机关领导人作最后审 定,并签写出对该文稿的意见,及本人姓名和时间。 B C)主任签发。 D 号并进行登记,然后加盖印章。 A、行政主体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就可以为不特定相 对人创设权利义务 B C D 、下列哪个选项不是行政规范的特征? A B C D

B、部门规章不仅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而且不能与法规性行政规范相抵触。 C、地方规章的规定可以与法规性行政规范不一致,并在当地以地方规章的规定为准。 D、一般行政规范的效力不仅低于宪法、法律和法规,也低于行政规章。 2、制定行政规范过程中,审核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A、是否需要制发行政规范 B、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规定 C、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 D、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行政规范的行政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A、行政规范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非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更非其他社会组织 B、行政规范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务,即影响到不特定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 权利义务 C、行政规范的根本目的是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 D、行政规范的制定是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 4、行政规范相互间的效力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下级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效力一定低于上级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规范。 B、下级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效力可以高于上级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规范。 C、不相隶属的行政规范间可以分出效力高低。 D、不相隶属的行政规范间不能分出效力高低。 5、(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2分)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指导性行政规范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 正确错误 2、只要是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行政管理的行政规范,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让人们知晓。 正确错误 3、以行政指导为内容的指导性行政规范需要法律规范的授权。 正确错误 4、解释性行政规范不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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