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什么

一、行政主体是什么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 行政主体

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警察的任用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3.任用途径。 3.任用途径。 4.任用程序。 4.任用程序
(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2.人民警察的救助义务、帮助义务和公益义务。
2.是确定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三)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因为接受享有某方面 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一定行政管 理职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2.受委托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关。 (2)行政机构。 (3)除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
本章思考题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类型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 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组织 和被授权组织:1、组织行为性质不同; 2、产生的依据不同;3、主体范围不 同;4、行为的后果不同。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当事人,它 并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权 利又承担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的需要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行政主体理论提出的动因
•处理某些专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政事务的需要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处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 (2)无法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主体,顾名思义,是指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或个体。
它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既是政府的一部分,也是公民的重要接触点。
行政主体通常被划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两大类,它们在国家治理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一、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即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责是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
在中国,中央行政主体的核心是国务院。
国务院是中央行政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门领导组成。
国务院行使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措施、管理中央机关和国家事务的职权,它是中央行政主体的决策中枢,负责协调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
此外,中央行政主体还包括其他部门和机构,如公安部门负责公安管理,外交部门负责外交事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管理等。
这些部门和机构与国务院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实施国家治理的责任。
二、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指的是在国家层面下设立的各级地方机关,包括省、市、县等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日常事务,履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地方的具体执行工作。
地方行政主体的组织架构和职权由地方政府负责。
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组成。
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管理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保障,它们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灵活性和操作性。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
总结:行政主体是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或个体。
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地方行政主体则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日常事务,履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地方的具体执行工作。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
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
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
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
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Hale Waihona Puke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 果(主要是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 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公务员只 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 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 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一)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 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 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 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 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 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 机关。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2第二章行政主体

(三)与行为主体
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一是受委托的机关、团体; 二是行政人、公务员。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和地位
一、类型 (一)依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外部行政 主体(按地域对社会相对人)和内部行政 主体(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 各级政府内外兼具; 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内部行政主体。 意义在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和行政行 为的被告。
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 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 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 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 要有: 1.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主管行政事项处理权。
二、认定方法
区分(1)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 (2)内 与 外 方法(1)按行政职权确认 (2)按行为性质确认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
1、在行政职权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问题:一是依法律法 规设立;二是依行政授权。授权方主体授权,使被授权主 体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委托 3、行政联合 4、行政派出关系 5、临时行政机构的主体 6、越权 7、假象行政主体 8、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 9、党组织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 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 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 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 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行政主体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管理、监督、服务等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
行政主体是政府的具体化身,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特定地域所设立和设置的具体单位。
行政主体的建立和运作,是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
行政主体一般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两个层级。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具有全国范围的行政管理职能。
中央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等。
国务院作为中央行政主体的核心机构,是最高行政机关,具有全国范围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
各部委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是中央行政主体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机构,分为中央政府办公厅、中央直属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等。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单位。
地方行政主体包括省级行政主体、地市级行政主体、县级行政主体等。
省级行政主体是特定省份内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包括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级部门等。
地市级行政主体是特定城市或地区内行使地市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包括地市政府、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市级部门等。
县级行政主体是特定县级行政区域内行使县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包括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县级部门等。
行政主体具有一系列的行政职能和权力,包括决策、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
行政主体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行政主体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载体,负责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政策和计划。
其次,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如执法、信息发布、市场监管等。
再次,行政主体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负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等。
最后,行政主体还承担着监督和监察的职责,监督和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和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行政主体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透明和有限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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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概念(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
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
[3](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
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
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
具体理由是:(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
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
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
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的需要。
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4)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行政活动是由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公务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同。
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就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它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上的技术。
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不仅是基于理论上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实践的需要。
[4](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
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基于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在这对关系中,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享受行政优益条件,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行政主体实施管理的义务;同时,相对人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以及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申请救济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之责。
行政主体如果违反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始终与它的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及行政责任有关。
如果说行政职权与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的体现;那么,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便是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义务的体现。
(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对行政主体的正确认定具有直接的行政意义和诉讼意义,而弄清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将有助于我们辨别、认定和理解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无法等同。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即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这里只要搞清行政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自然清楚了。
行政组织是一组合概念,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鉴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行政法主体与它之间的关系。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职权,社会团体便是行为主体。
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公务员均属行为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与公法人。
公法人(public corporation),是英国行政法法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主体概念。
行政法的初学者不易区别它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差异。
英国行政法著作中讨论的公法人,主要是指在具有一般职权范围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物的行政机构。
英国行政法学著作有时又称这类机构为半自治的国家行政组织或半自治的非政府组织(quango)。
公法人有三个特征;l、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在全国或一定地区内执行有法律或特许状所规定的某种公共事务;3、对一般行政机关虽然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但仍然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
[5]另外,日本的行政法人和法国的公务法人在其所在国的行政法学中,也都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
但却不能等同于行政主体本身,因为它们只是行政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中还有所涉及。
而在中国行政法学中,目前尚未有“行政法人”、“公法人”和“公务法人”等概念。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形成行政主体理论是一舶来品。
最早使用行政主体概念,始于1989年出版的一些行政法学论著。
20世纪90年代以后,绝大多数行政法教科书都采用了行政主体概念,并用较大篇幅阐述行政主体的定义、种类及资格要件等,形成了独特的行政主体理论。
关于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组织角度的变化。
自2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恢复研究以来,许多学者从组织学、管理学的角度研究行政组织,或者仅对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作事实性的描述。
这一状况逐渐引起不满。
学者们着意求新,寻找研究行政组织的新的角度,行政主体理论正是在这一需求下出现。
(2)国外行政主体制度及理论的传入。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对国外行政法制度的了解,法国、日本等国的行政主体制度及理论被介绍、引入中国。
学者们在行政组织之外接触到行政主体这一崭新概念,将其引进到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自在情理之中。
(3)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
1989年4月4日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
至此,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建立。
行政诉讼面对的问题之一是如何设定被告制度。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此作了规定,但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论证。
不久,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解释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观点逐步获得学术界的认同。
[6]三、行政主体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其职能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职权性行政主体的最大特点,就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及国家职能划分的需要(包括区域和行业),依组织程序而设立,并在设立时就独立存在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授权性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而获得的。
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行政机构,是指设置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机构。
公务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种公共职能事务活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通过授权取得的行政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除此之外,一些学者还对行政主体作了其他分类。
如:(一)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二)委员会制行政主体和首长制行政主体;(三)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四)派出性行政主体和非派出性行政主体;(五)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六)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7]四、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容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理论包括四部分:(一)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是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要成为行政主体,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国家设立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其国家行政权,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就具备了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接受授权的组织便具备了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
接受授权的组织,可以是行政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
总之,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判断某一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不仅要看其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而且要看其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3)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权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去实施行政权,同时还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范围按照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整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
具体包括以下10类:(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detach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和派出机构(detached office of the admjnistrative authorities),【派出机关指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组织,如行政公署(sub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office)、区公所(subcounty administrative office)和街道办事处(subdistrict administrative office);派出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