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一)
浅析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政治学意义

浅析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政治学意义作者:薛辉来源:天府新论本站发布时间:2007-7-15 15:20:02阅读量:792次在从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其中一项显著的变革程序。
随着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政府不再独立地、垄断地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而是通过民营化、签约外包的市场化方式与其他公共管理者分享管理责任,承担管理义务。
从这种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模式当中,不但可以提炼出诸多政治学基本问题的内涵,而且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可以对于发展政治学价值体系创造出新的时代内容。
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对人类社会进行的“国家-社会”二元分析,历来是西方国家学者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
著名的政治学家哈贝马斯曾在他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对“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进行了完善,区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提出了公共领域理论。
他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经历了近代以来的分离之后,在当代又呈现出互相渗透和融合之势。
由于这两个领域的交织范围不断扩充,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性日益增强。
而公共事务的复杂性,政府自身难以逾越的低效屏障,以及民间社会力量不断崛起的自我管理能力,在互动过程中都渐趋凸显,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政府重新定位自身角色功能的诉求。
由此,传统公共行政转向现代公共管理的变革就完成了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公共管理模式的构建。
在这种开放的思维模式体系中,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是公共管理的核心组织,但却不再是唯一承担公共管理责任的组织。
西方学者认为,由于主体划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也出现扩大化倾向,公共管理的主体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政府的三个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而且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而且包括非盈利部门。
”[1]这意味着,在政府之外还存在着其它成功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形式。
正如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指出的,“每一公民都不由'一个'政府服务,而是由大量的各不相同的公共服务产业所服务。
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的 多元化主体及其能力提升路径

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的多元化主体及其能力提升路径作者:肖杰来源:《求知》2019年第01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客观分析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其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
这一现实挑战对于我们加强多维度的国家治理研究提出了新要求。
而国家治理不同于以往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治理主体的多样化。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党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多倾向于管理的模式,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国家管理模式向国家治理即多方协商治理转变。
一、从一元主体到多元主体:新时代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必要性在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较为简单,社会关系不复杂,各个组织之间没有太多的联系,具有强大优势的单一主体方式能够维持很长时间的管理。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日趋复杂,社会成员间的联系亦变得频繁,组织间的交流增多,单一主体的管理模式逐渐不再适应这样新的形势和环境,失去了原本的优势,效率低下,难以维持,这就需要多个主体共同治理。
1.新时代国家治理维度的多重性。
改革开放前党和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曾经一度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统一调度,造成了生产力的低下和人民生活得不到改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引进了市场经济制度,在国家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社会事业在国家的发展中也逐步展现出其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国家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而不是单一化的,不能仅仅包含政府,还应当包含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
由于国家治理是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主体共同治理的结果,由于其领域的不同,那么主体也就不同。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呈现“强政府、弱社会”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特殊、生产力低下、国际形势复杂等因素,我国建立了“全能型”政府,包办所有事务,当时的管理模式是单一的,管理主体就是政府,也是单一的。
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和重构

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和重构行政主体作为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者,一直是行政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行政主体理论是指针对行政主体的本质属性、组织形式、职能特点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学科。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涌现,行政主体理论也在不断演进。
本文将从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和重构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1. 过分强调政治属性行政主体的政治属性是其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但过分强调政治属性会忽略其其他重要属性,例如组织形式、管理功能等。
这种局限性会导致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变得单一、片面。
2. 忽略行政主体的多元性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
不同形式的行政主体在性质、职能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更加全面地考虑行政主体的多元性,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研究这个领域。
3. 缺乏对法治和社会化的关注传统行政主体理论通常将行政主体看作一个单独的、自给自足的实体,而忽略了法治和社会化对行政主体的影响。
这种研究方式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和法律环境对行政主体的制约和影响。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重构1. 强调行政主体的综合性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主体,应该强调其综合属性,包括行政主体的组织形式、职能特点、法律关系、管理制度等方面。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行政主体的本质特征。
2. 注意行政主体的权责界限行政主体既有权力,也有责任,权责界限的不清晰会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和失误。
因此,应该注重划分行政主体的权责界限,以便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3. 加强法治与社会化的考察法治和社会化是影响行政主体的重要因素,需要考察他们对行政主体的作用和效果。
具体而言,可以探讨法治和社会化如何影响行政主体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
综上所述,行政主体理论需要从现代管理角度进行重构。
应该强调行政主体的综合性、划分权责界限,以及加强法治和社会化的考察,以便更好地把握行政主体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为实现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提供理论基础。
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探讨

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模式探讨
张超
内容提要 城市管理模式要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它是管理主体、管理内容、管 理 机 制 的 有 机组合。企业、民间社团以及城市居民都可以成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强调城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是要综合运用 国家机制与政府组织、市场机制与营利 组 织 、社 会 机 制 与 公 众 组 织 三 套 有 利 于 城 市 健 康 发 展 的 城 市 管 理 工 具 , 构建一种全民参与的现代城市管理体制。
强调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正是基于城市管理 面临的新挑战。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社 会转型, 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 使当前的城市管理 面临不少问题。从城市管理的本质来看, 城市管理 存在一部分群众的环境需求和一部分群众生存需 求之间的矛盾。从管理体制来看, 存在明确的二级 政 府 ( 市 政 府 、区 政 府 ) 三 级 管 理 ( 市 、区 、街 道 ) 四 级 网 络 ( 市 、区 、街 道 、社 区 ) 体 制 与 各 级 责 任 都 不 很明确的矛盾。从城市管理投入来看, 存在着管理 有时间成本而群众对环境需求无时间限制的矛 盾。从城市管理行为来看, 存在表象为市容管理不 到位, 而实质为各有关部门未尽职的矛盾。所有这 些问题的核心是有些事情无人管, 有些事情有人 管但力不从心管不好, 问题的根源是管理主体的 缺位。
1 、多 元 管 理 主 体 间 的 协 调 多元主体的城市管理主要有欧美和东亚两种 典型模式, 欧美模式主要利用市场主体进行城市 管理, 政府通过间接手段调节, 但是这种模式往往 需要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作为保障。东亚模 式以日本为代表, 日本的城市管理还是以政府为 主导, 但给社区以相当的自治权力, 并通过社区的 内部组织在本社区范围来进行城市管理。 多元城市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可以引入市场 机制。市场机制的引入, 一定程度上需要自主利益 群体的形成, 每个管理对象都是利益主体, 对他们 进行研究可以发现, 他们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 因此对城市管理形成一定抗力, 如果适当引导也 可以推动他们的联合, 形成较规范的经营实体。社 区居民是另一利益群体, 充分让他们了解到自身 利 益 的 形 式 、界 限 , 并 在 社 区 层 次 上 加 以 组 织 , 会 形成自觉维护自身权益, 改变身边城市环境的机 制。 因此多元主体的引入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把基 层组织发动组织起来, 而应该从利益群体入手, 发 挥社会的自组织功能。通过调动主体追求利益的 积极性, 把原本为政府- 管理对象的二元矛盾, 转 化为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 最大程度上通过 市场和法律解决问题。引入多元主体和市场机制 后 政 府 可 以 在 某 些 程 度 上“隐 身 管 理 ”。 2 、政 府 的 放 权 与 分 权 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不能包办一切, 政 府城市管理职能也应从“全能”政府向“有 限 ”政 府 转变。在管理主体上 , 要有政府、企业 、社 会 团 体 、 市民等多元主体观, 变主要依赖政府为政府倡导、 社区介入和公众参与共同管理 , 发 挥 社 会 团 体 、行
现代城市治理的多元主体及其互动关系

理 中有 了 自己的 “ 角色 ”, 才有 了公 与
古德诺 德怀特 ・ 尔多 沃
罗伯特 - 哈特 登
政府就是 “ 公共服
通过 民营 化或 市
私的互 动 合作 。公共 管理 理论 的 发展 深 刻 的体现 了公 私伙伴 关 系 由浅到 深 、城
城 理 的 化 市 主 体单 治 体 政。 一 府
没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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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弱 一般
NO P 等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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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转 化 。社会 管理 由政府 单 一主 体 向多 元主体发展将是一个趋势,明确政府和社
会的责任分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的分 野 将被社会各参与要素的共同治理所 代替 。
资料 来 源 :作 者 整理
胜当 中有利他主义 的情 结,N O P 从提高他
活动将 其 组织 及组 织成 员个 人资 源效 用 最大 化, 同时在参 与社 会 活动 ,与他 人
在本 文中,将城市治理主体分 成政府 、企 人的 满足 中同时满 足 了 自己,通 过志 愿 业与N O P 这三大主体而加以考虑研 究。
公 私 互动 合 作 的程度
为 : ①公共职能履 视顾 客导 向等价 引入 市场机 制 , 公 民价值 ,要求 行方式的直接化 : 值观 。 政府 的角色 定位 活 跃 的 、积 极 ② 公共职能履行主 在于 “ 掌舵 ”而 的 、参与 的公 民 非 “ 划桨” 。 价值 。
代初 , 西方 工业 国家 面临停 滞型 通货 膨 表 1 公 共 管理 理 论 的 发展 胀预 算 紧缩 ,加上 政府 部 门遭受 到无 效
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

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
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管理制度,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也强调了管理对象的参与和被管理者的权益。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管理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更加注重个体的权益和参与度,而不能简单地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划分为两个对立的角色。
因此,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其核心理念是以多元主体的参与为基础,减少管理者的独断和专制,实现管理决策的公开、民主和透明。
二、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的理念与特点1. 多元主体参与: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鼓励各方主体参与管理决策的过程,强调共同参与、共同决策和共同负责,不再强调管理者的独断和专制。
2. 管理决策的公开、民主和透明: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决策的全过程都应该是公开、民主和透明的,管理者应当广泛听取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利益平衡出最佳的管理决策。
3.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平等相待: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提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平等相待,管理者不再是一家之言,而是要与被管理者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流,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意愿和权益。
4. 符合法制和伦理: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决策要符合法制和伦理,不能损害任何主体的利益和权益,尤其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5. 鼓励创新和发展: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鼓励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管理决策过程中提出创新的建议和方案,促进管理决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的实施1. 建立合理的管理结构: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合理的管理结构,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和参与方式,形成一个能够互相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管理体系。
2. 明确管理决策程序: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决策的过程必须是公开、民主和透明的,明确管理决策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各方主体的参与和意见被充分听取。
3. 加强沟通与协调:多元主体制度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管理者要积极听取被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与被管理者进行平等的对话和交流。
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分析

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分析作者:王逸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我国当下属于单一的立法评估主体模式,目前全球的主体模式朝着多元化发展,本文讨论分析在我国的实现立法后评估的多元化。
关键词:评估;主体;多元化一、我国当下内部主体评估模式的优势(1)评估资料收集难度较低。
获取评估资料是评估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相较于外部主体,内部主体在评估资料的收集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其一是许多内部主体本身就是立法机关或者同立法机关在工作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主体,因此其可以相对容易地接触到评估资料。
其次,由于内部主体其本身职能赋予的行政优益权使其在收集评估信息时,能更加容易地得到企业个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
(2)评估报告的可接受性较强。
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结论所在,立法后评估的目的不在于仅仅对于法律法规的实行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通过评估结论给出修改意见,以促使相关的立法机关对于其所设立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内部主体由于享有法律赋予的职能,因此相较于外部主体,其评估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也更容易为外部企业、个人所接受。
(3)评估工作得到的支持力度大。
由于立法后评估是法律赋予相关立法主体的权力,因此内部主体在评估过程中能够获得财政上的支持,评估是一项需要持续的物力、人力投入的工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评估工作难以为继。
此外由于内部主体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立法机关、政府内部的人员流动性较低,这也保证了评估活动基本不会因个人的离开影响工作的开展。
二、我国当下内部主体评估模式存在的问题(1)立法评估活动流于形式化、运动化。
当下立法后的评估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但是我们发现很多地方的评估工作经常是进行了一段时间以后就销声匿迹了。
甚至很多地方在评估报告得出以后,有关立法机关却对于评估报告置之不理,没有对于评估报告作出回应。
有些地方虽然开展了评估活动,但是缺少对于评估程序、指标的制定,使得评估活动难以为继。
多元主体条件下的社会治理

多元主体参与
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再局限 于政府,而是包括企业、 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 体。
治理理念转变
从单一的政府管理向多元 主体协同治理转变,强调 合作、参与和共享。
多元主体社会治理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多元主体社会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 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
合作与协同:多元主体之间需要建立合作关系,协同解决 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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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 导作用,制定政策和规划 ,引导和协调多元主体参 与。
多元主体参与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 合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 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 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
协同治理机制
政府建立协同治理机制, 加强与多元主体的沟通、 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 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社会组织参与下的多元主体社会治理
特点
参与与互动:公众参与是多元主体社会治理的核心,强调 公众的参与和互动。
主体多元化:治理主体不再局限于政府,而是包括企业、 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
法治与规范:多元主体社会治理需要遵循法治原则,规范 各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
02
多元主体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治理理论的发展与演变
传统治理理论
以政府为核心,强调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和统治 。
数字化和智能化治理
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为多元主体社会治理 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具,未来将更加注重数据共 享、智能化决策、智能化服务等方面的应用。
社会组织和社区参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提高,社会组织和 社会力量将更加活跃和参与社会治理,发挥更大 的作用,推动社会公平、公正和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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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一) 一、现代行政主体的类型与分析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概念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实定法中对此概念均无明确界定。就理论界所作定义而言,大陆法系各国基本相同,例如:法国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责任主体。”1德国及我国台湾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一定职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藉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2(一)各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尽管各国行政主体的概念基本一致,但行政主体的范围与类型却略有不同。依据行政分权原则(包括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而产生的法国行政主体主要分三大类:1、国家;2、地方团体(包括市镇、省和大区);3、公务法人,亦称公共设施或公共机构(包括:行政公务法人、地域公务法人、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和工商业公务法人)。3上述三类行政主体均是依公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公法人性质。除此之外,法国行政法上仍存在大量私法主体从事公务活动的现象,此类公务主体在王名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一书中,虽未被纳入行政主体之列,但属于实施公务的特殊组织。具体包括:1、公有商业公司;2、通过特许和租赁等方式取得公务管理权的私法组织;3、同业公会,指某一行业或职业成员所组成的内部自律组织。德国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国家(包括联邦和州),称为原始行政主体(originaererVerweltungstraeger);2、公法社团(koerperschaftoeffentlichenRechts),包括:(1)地域团体(Gebietskoerpershaften),如乡、镇等地方自治团体;(2)身份团体(personalkoerpershaften),指由具有某种特定职业、身份的人,依据法律规定组成的社团;3、公共营造物(oeffentlich-rechtlicheAnstalt),即行政主体为保障特定公共目的的持续履行,所成立的结合人与物双重因素的组织体,如学校、邮政、铁路等;4、公法财团(stiftungendesoeffentliahenRechts),指国家或其他公法社团为履行公共目的,依公法捐助财产而成立的组织体。例如:文化资产照顾基金、社会照顾基金等。5、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即根据公法设立,不具有公法人资格,但根据授权自负其责地执行特定行政任务,并在此范围内享有独立权利义务的组织。6、经授权执行行政任务之私法组织(beliehence),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以法律,或行政处理、公法契约形式所授与的公权力之私人(自然人或私法人);7、私法组织形式的行政主体,即行政主体依据私法设立,并授权其以私法方式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的私法人。此类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学者颇有争议。HarmutMaurer认为:“它取决于人们是将行政主体的概念仅限于根据公法设立的组织和主体(主权主体),还是扩展到一切法律上独立的,经授权执行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4日本行政法学将行政主体分为如下类型:1、国家;2、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前者包括都道府县、市町村,是享有自治权,独立于国家的地域性统治团体;后者为《地方自治法》第2条所承认的,为合作实施某项公务而由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组成的联合体,如: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的地方开发事业团等。53、特别行政主体,即“在将其规定为国家事务(行政事务)的基础上,为了推行该业务而由国家设立的法人。”6具体包括:(1)行政法人或营造物法人,即根据法律直接设立或根据法律以特别的设立行为而设立的,以企业经营方式实施行政的公共财团法人,如:住宅都市整备公用、日本道路公用、国民金融公库。(2)公共组合,即以实施某种行政为存在目的,由具有一定资格的成员构成的公共社团法人,如:商工组合、、农业共济组合、律师会等。7(3)“延伸了的公共之手”,指采取株式会社等私法组织形态,但在实质上承担一定公共服务任务的团体。例如:废弃物处理公社等。我国台湾承继德国行政主体的基本分类,包括:1、公法社团,可分为地域团体(如: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和身份团体(如农会、渔会等)。2、公营造物,指行政主体所控制,持续用以达成特定公目的的物和人的手段的整体,也有人称其为“公法上的事业机构”8或“公共机构”。9例如:公立学校、博物馆、公园、公立医院等。3、公法财团,即国家或其他公法社团为达成特定的公共目的,以公法上的财产捐助行为所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的法人。104、公权力受托人,指享受公行政托付之公权力,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从而完成特定行政任务的私人。11(二)各国行政主体内涵与外延的分析1、行政的变迁与行政主体的界定在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任务限于间接地保障经济性“市民社会”的自律运作。所谓行政,原则上只限于外交、防卫以及为维持国民生活的安全秩序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维持秩序的行政和租税、财务行政。这一时期,行政的主要体现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自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诸矛盾的激化,自由时代那种消极的维持秩序行政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成为时代的要求。行政已不再是单纯的“公共权力”的代名词,同时还意味着政府的服务与保障功能,例如:政府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各种社会保障及医疗行政,电力、煤气、自来水、邮政、电信电话以及交通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服务行政,学校等教育行政等,这些非权力行政的出现,是政府职能调整、演变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现代行政已由“公共权力”走向了“公共服务”,并直接影响到公法的发展,这种变迁对行政主体研究而言,其影响主要体现为如下两方面:(1)行政实施方式的多样化与行政主体的界定如前所述,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已由“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面对这种变迁所引发的公共职能的扩张,传统的行政方式已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需求,为适应形势的需要,调整、增设政府管理方式已成当务之急。以法国为例,公务管理方式的多样化成为法国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除传统的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公务管理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管理方式,诸如:设立专门的公务法人进行管理;特许私人管理;设立公有商业公司、公私合营公司等私法组织进行管理等。12在这些管理方式中,既有公法组织的管理活动又有私法组织的管理活动,既有公法意义上的活动方式又有私法意义上的活动方式,从组织形态与行为方式两个方面体现出现代行政的多样化与灵活化。就我们所谈的行政主体而言,这种灵活性与多样性预示着:①伴随着行政的扩张以及实施行政的分散化,行政主体的类型日趋多样。为适应现代行政的发展,各国均在传统的原始行政主体——国家之外,创设了新的专门从事公务活动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机构)借以实现行政目的。除此之外,大量私法组织以特许、委托的方式介入行政领域,并以其独特的方式发挥著作用。这种行政活动主体多样化的现状,使得行政主体这一法学技术名词,在类型与外延上得以扩张。②“公务”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组织的多样化造成了行政主体界定的分歧。现代行政的发展使得行政在组织上、方式上不再局限于公法的特有属性,一方面,公法组织以契约等私法方式实施行政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对于有些公法人而言,以私法方式实施公务成为其重要特征(如,法国行政主体中的工商业公务法人);另一方面许多私法组织以特许、委任、授权等方式介入行政活动,执行一定的行政任务。这些私法组织有的得以行使公共权力(如;德国行政主体中的“经授权行使国家高权之私人”);有的则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后一类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理论界尚存在很大分歧。基于现代行政在组织与行为方式上的复杂性,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主体界定方式:其一、组织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这种观点将行政主体限定于依公法成立的组织,即公法人,例如:法国行政法学中有关行政主体的界定;其二、公权力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正如德国学者Battis主张的“应将行政主体的概念限定于具有公法权利能力,即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个体。”根据这一原则,行政主体泛指一切行使公权力的法律人格(包括经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私法组织);其三、公务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泛指一切实施公务的组织。既包括公法组织又包括私法组织;既包括以公权力方式实施行政的组织,又包括以经营、服务等非权力方式实施行政的组织。这些理论界的分歧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出行政主体的特征,再次映证了现代行政的复杂性与多样性。(2)“公务”的变动性与行政主体外延的不确定如前所述,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行政已由“公共权力”走向“公共服务”,行政主体已非单纯的行使公权力的主体,而蜕变成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因而,何为“公务”,如何界定“公务”直接影响着现代行政主体的范围。法国行政法学认为,就实质意义而言,公务是指政府为直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必须实施的行为。因此,公共利益便是公务概念的核心。但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属性又非公务活动所专有。例如:政府的私经济活动以及私人的公益活动均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在内。在此情况下,如何理解“公共利益”与政府活动的关系,成为界定“公务”的关键。在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倾向于从“直接目的”的角度来理解公务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即当行政主体认为如果不从事某种活动,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能满足或不能充分满足,从而决定承担某种活动时,这种活动就成为“公务”。因此,概括地讲,某项活动之所以成为公务是以满足公共利益所必须为前提的。狄骥在综合公共服务所有特征之后,如此定义:“任何因其与社会团结(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共服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13并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公共服务的内容始终是多种多样和处于流变状态之中的。就连对这种流变的一般趋势进行确定都并非易事。唯一能够确定的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求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是非常合乎逻辑的……。”14由此可以看出,从动态的社会发展而言,公务的内涵与外延始终处于流变状态之中,公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与社会变动性。这种变动取决于社会的发展以及相应的公共需求,但唯一能够肯定的是,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求相关的政府活动呈上升趋势,公共服务的数量也日益增多。面对公务范围变动性这一特征,在实践中确定一个客观标准用以衡量某项活动是否属于公务范畴,明确其实施者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属性,是否应当遵循特殊的公法规则,进而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法国行政法院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首先,考察相关的立法意图;其次,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则根据一系列的外部标志加以判断,其中最主要的一种标准在于是否享有公法特权,例如:公用征收权、强制缴费权、独占权、单方面科以负担权、给予相对人免费使用权等,但所有这些外部标志都只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就私人的活动而言,如果从事此项活动必须得到政府特许,受到特别控制,不适用私法规定,享有一定的公法特权等,则可以判定为实施公务的组织。但就工商业而言,则主要依其经营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15这种判断标准的多样性与灵活性正是现代行政复杂性的体现。“公务”的时代变动性以及具体判断标准的灵活性为进一步确定从事公务活动的行政主体,以及现代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难度。因此,面对公共职能的日益复杂,从发展与现实的角度来理解行政与行政的主体成为现代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2、多元化是现代行政主体的发展趋势在行政法学上,行政主体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探求、概括行政职能最终落实的权利义务主体,即“行政所由出的主体”。传统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概念建立于国家主权理论与国家法人说基础之上,因此,国家作为主权的所有者,必然合乎逻辑地成为行政权的最终归属者。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国家职能日益增多,行政的活动领域日渐扩张,单纯的国家行政、权力行政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行政民主化、灵活化、多样化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伴随这一趋势出现的是行政分散化与行政分权制度,即将复杂的行政事务以地域或事务为标准分配于其它组织,在其自主行政、自负其责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监控制度。随着这种分权制度的落实,在国家这一行政主体之外,涌现出大量的其它组织(如: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公共机构等),它们在其各自职能范围之内享有公权利、承担公义务,成为现代行政不可或缺的主体。为了以视区别,人们将具有行政原始支配权的国家称为“原始行政主体”,而将后起的行政主体称为“衍生行政主体”。此类衍生行政主体的大量涌现,是现代行政分散化的具体体现,展现了现代行政的根本特征,蕴涵着现代行政变迁的实质。从原始行政主体走向原始、衍生行政主体的并存,展示了现代行政主体由一元走向多元的趋势,表现出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基本特征。纵观各国行政主体的类型,其多元化的特征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1)地域性行政主体的分化与组合地域性行政主体分化的前提在于行政民主与地方自治的确立,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