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的种类在治理体系中,行政主体是指负责管理和实施行政事务的组织机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主体种类和结构各不相同,但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国家政府体系中起着决策、管理和领导的作用。
在一些国家,中央行政主体通常是总统、国务院或类似的机构。
中央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制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督和管理地方行政主体的工作。
2. 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是中央行政主体下属的具体行政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地方行政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例如市政府、县政府等。
地方行政主体负责解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 地方自治机构地方自治机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主体,其特点是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和自主管理能力。
地方自治机构通常设立在地方行政主体内,例如自治区、自治县等。
在地方自治机构内,地方居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地区的法律、政策和规划,以满足地方居民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4. 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公共资源的行政主体。
公共机构包括各种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等。
公共机构的职责是为公众提供教育、医疗、交通、安全等各种基本服务,并促进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5. 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机构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司法活动的行政主体。
司法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狱管理、刑事侦查、法律援助、司法培训等。
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确保司法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公正实施。
,行政主体的种类多种多样,其分工和职责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的重要组织。
不同类型的行政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政主体是什么

一、行政主体是什么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第二章 行政主体

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警察的任用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1.人民警察的任用条件。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2.人民警察的任用原则。 3.任用途径。 3.任用途径。 4.任用程序。 4.任用程序
(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 1.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2.人民警察的救助义务、帮助义务和公益义务。
2.是确定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三)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含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因为接受享有某方面 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一定行政管 理职权的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2.受委托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关。 (2)行政机构。 (3)除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
本章思考题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1.试述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3.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4.试述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5.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地位和性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职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主体分为哪三类

行政主体分为哪三类行政主体分为三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和特设行政机关。
1. 中央政府机关:中央政府机关是指中央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其各部委、委员会、办事机构等。
2. 地方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政府机关,包括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办事机构等。
3. 特设行政机关:特设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行政机构,例如国家安全机关、外交机关等。
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依法独立核算、非营利性、为实现公益目标而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科研、医疗、文化、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单位。
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可分为国家事业单位和地方事业单位。
1. 国家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直接管理,例如国家大学、国家研究院所等。
2. 地方事业单位:地方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管理,包括地方各级教育、医疗、文化等单位。
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由自愿加入的个人或组织自行组织开展的社会活动组织。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1.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加入的个人或单位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例如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
2. 基金会:基金会是指以一定财产为基础,追求公益目标的社会组织,例如慈善基金会、科研基金会等。
3. 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社会福利、救助、服务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组织,例如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
附件:1. ABC行政机关组织结构图2. XYZ事业单位管理制度3. 123社会组织登记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权力: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解决问题的权力。
2. 非营利性: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收入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活动,而非追求盈利目的。
3. 自愿加入:指个人或单位以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并受其管理和组织。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主体,顾名思义,是指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或个体。
它在行政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既是政府的一部分,也是公民的重要接触点。
行政主体通常被划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两大类,它们在国家治理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一、中央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即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责是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
在中国,中央行政主体的核心是国务院。
国务院是中央行政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门领导组成。
国务院行使颁布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措施、管理中央机关和国家事务的职权,它是中央行政主体的决策中枢,负责协调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
此外,中央行政主体还包括其他部门和机构,如公安部门负责公安管理,外交部门负责外交事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管理等。
这些部门和机构与国务院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实施国家治理的责任。
二、地方行政主体地方行政主体指的是在国家层面下设立的各级地方机关,包括省、市、县等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日常事务,履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地方的具体执行工作。
地方行政主体的组织架构和职权由地方政府负责。
地方政府是地方行政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组成。
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管理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地方行政主体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保障,它们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灵活性和操作性。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
总结:行政主体是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或个体。
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行政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事务;地方行政主体则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日常事务,履行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地方的具体执行工作。
行政主体概念

行政主体概念1. 概念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权力、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以依法行政为核心职能,负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主体。
2. 重要性行政主体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不可忽视,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主体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市民的正当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行政主体负责执行政府制定的经济政策,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供公共服务等措施,行政主体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3) 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主体负责提供各种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等公共服务,行政主体通过设立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为人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4) 保障公共利益行政主体负责保障公共利益,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国土规划等领域,行政主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应用(1) 政府政府是最典型的行政主体,具有最高行政权力。
政府负责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维护国家政权稳定。
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承担行政管理职责。
例如内政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等,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监督和管理相关事务。
(3) 公司企业公司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也可视为一种行政主体。
公司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
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
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
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
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
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的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机构,它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具体实施者。
行政主体的成立和存在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主体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形式和职能,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行政主体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和探讨。
一、行政主体的分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主体的分类方式有所不同。
根据权力结构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被划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通常指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如中央政府、总统办公室等;而地方行政主体则是指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如省级、市级、县级政府等。
二、行政主体的职能和责任行政主体作为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实施者,其职能和责任主要包括政策决策、执行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
首先,行政主体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民生福祉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
其次,行政主体负责管理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再次,行政主体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如教育、医疗、交通、环保等方面的服务。
行政主体还需要积极响应社会民众的诉求和意见,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保障人民的权益。
三、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各不相同,但通常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和行政法人三个层次。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法规、决策和执行具体事务。
行政部门则是依托于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行政法人是指具有行政管理功能的事业单位或公共机构,如邮局、公园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运作都有助于行政主体更好地执行其职能和责任。
四、行政主体的权力与限制行政主体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实施者,其权力是必要存在的,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以防止滥用和腐败。
首先,行政主体的权力应当遵循法律的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其次,行政主体要接受上级行政主体、人民群众、利益相关方等的监督和制约,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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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班刘元歆1490701026
行政主体
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行政主体”这一名词从常识和字面上来理解,既是拥有权力执行能力的机关机构或组织形式自身权力的主体。
对于我们学习行政法而言,则需要我们更科学的,具体的理解这一概念。
对于这一概念可分为三方面:1,行政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权力其意义在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授予,才能具有支配他人的权力。
2,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意义在于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的权力行使具有规范性,规范化的行使权力。
3,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能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才有存在的必要,也是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必要要求。
基于学理上的这些对行政主体的初步认识,我阅读了【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薛刚凌】,对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学习。
论文中,我得知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产物也是行政分权和自制的法律技术。
我国的行政主题概念形成是在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对应的是一元利益框架下公共行政的需要,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转型,以及经济实力的发展,在政治法律上也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建构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 是中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 也为我国国情之所需。
在学理上,行政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职权性、授权性的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公务组织。
从不同法系上看,在大陆法系,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1国家,2地方性行政团体,3其他行政主体。
然而在英美法系中,虽然没有系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但却存在着行政分权和社会自治的实体制度,而且已发展相当成熟,溯其根源,在中世纪的英国各大城市便已成为大的自治性城市,各个自治市的权利不同,主要有自主管理权、财产权、选派代表出席全国议会权和成立市法院权。
在近现代,英国采取分级制度,即地方政府分为郡(郡区)和区(乡区、非郡市)两级,由地方选举的议会管理。
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都是独立的法人。
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城市形成之时便有了行政的实践活动,城市自治,分级管理,独立的法人都已实践成立,并未依靠理性的学理理论作为支撑,对此我认为英美法系国家依靠实践达成了成熟的行政分权和自治制度,在发生的时间截点上是和欧洲的新思想的萌发和启蒙思想的两大运动密不可分的。
虽然学者并没有对于行政主体制度做出针对性的研究,但伴随的新思想的解放和启蒙,无形中形成了分权自治的行政意识,因此在实践中才得以迅速发展,在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这和中世纪学者所做思想贡献密切相关。
由此,在现在针对性的学习行政主体的理论的同时,我们还认识到了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思想要紧跟时代,甚至超前于时代。
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行政制度理论的成型让我们知道了思维思想内在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认识了英美法系成熟的行政制度后,可归纳其表现出的功能:1保证行政分权和自治的功能,2确认和保障多元行政利益的功能,3建构公共行政秩序、规范外部行政的功能。
在宏观上,行政分权能相互制衡,避免独裁,自治又在制度上体现了自由的精神,提倡多元化的行政功能,能促进管理模式选择和创新、制定规则和公共政策、决定辖区内的重大事项、设定行政机关、确定编制规模、管理财产和公务员、与其他横向社会利益团体的平等竞争以及行政救济权等。
强调行政利益的目的是通过其内部民主、理性、公正、高效的管理和构建外部平等、有序的竞争秩序来谋求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发展,进而满足社会利益公共体成员的需要,也符合了社会利益多元化这一客观事实。
提倡秩序和规范既限制了自由又保护了自由。
由此可对比,在我国行政制度任然是一元化为主,这和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在考虑这类问题上不能盲目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考虑。
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行政制度及功能学者并未能真正的了解原始意义的行政主体被略去,独立的行政利益没有被作为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而是强调代理意义的行
政主体。
以是否有法律授权为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
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与行政利益相联, 而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的是行政职权。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经济转型带来了社会多元利益的形成,这貌似是当年中世纪是西方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老路,然而在政治上,我国也不能落后于经济发展步伐。
具体来说,我国在这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影响我国行政实体制度的转型。
第二,忽视了多元行政利益的存在。
第三,不利于行政主体制度的建设。
第四,漠视社会行政的发展。
在认识到了这样的局限性后,欲使行政制度改革发展,对于我国来说,既是在多元化背景下的行政主体发展的方向是否走向多元化的探讨。
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在多元化背景下的明显不足已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针对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种种缺陷,学界提出了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完全否定现有行政主体理论,退回到对行政组织的研究;第二种主张是保留行政主体概念,借鉴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制度,建立以地方自治、公务分权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制度;第三种主张是以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为基础,完善或者重构行政主体理论。
经济多元化、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政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社会大量冲突的产生正是一元的行政体制和多元的经济、社会不匹配所导致。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行政已在逐渐走向多元,地方在公共行政上已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创新权、基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国立高校的自治也在逐步发展,但行政的多元化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我们没有确认多元的行政利益主体的法律资格,没有界分和明确各类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其结果是行政利益主体不清, 利益界分不明,竞争规则缺失,管理成本高昂,并引发大量的短期行为。
上诉的这些并不能成为我国直接学习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分权与自治,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我国还不能全面推行这样的分权和自治。
然而,是否建立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制度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实体制度的发展方向。
因而,重新审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并建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坚持走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只有对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进行新的界定,才能避免盲目。
从行政多元的角度考虑,可将行政主体界定为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行政利益,享有权利(权力)、承担义务,并负担其行为责任的组织体或该类组织体的代理主体。
和传统界定相比,新的概念不是着眼于行政外部关系,而重在行政主体制度的自身建构;不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而是强调行政利益。
行政利益是人主体性原理辅助性原则和建构理性主义的要求。
简而言之就是重视人在行政中的重要意义,重视人的价值,既是强调人的主体性,,简单地说,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
人的主体性强调人作为人而具有的终极意义和自由意志,要求对个体的价值予以尊重,要求对个人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认可, 要求社会的发展应以不断扩充人的自由空间为目的。
以多元利益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将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加充分的空间。
辅助性原则主张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一界限, 在界限的一侧属于个人领域范围内的事务,国家不能干预,只有对个人无法解决的事务, 个人才能介入。
在对于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上,可分为几个方向:1. 在法律上确认行政主体制度,2. 行政主体内部制度的构建,3. 行政主体外部制度的构建。
建立以多元利益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制度是时代的需要,但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许多困难。
在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归纳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障碍,2,中国的国情,3,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
因此,如果要真正建立新型的行政主体制度,必须从法律上突破。
当然,立法的推进可以是渐进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的建立需要逐步完成。
在推从人的主体性时,必然也要考虑到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内涵,人在社会中的身份的多样的,所从事的活动也是自由多样的,因此,我认为在强调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上的人的主体性时,其中的核心便是人的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人的民事能力范围的拓展扩大也是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结果。
行政主体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
度普遍出现于西方社会, 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或日本,或在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行政主体制度。
从主体的内涵考虑, 作为一个行政主体, 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组织体,而不能为自然人个人。
第二,享有自身的利益。
第三,存在独立的权利义务。
独立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主体的利益派生而来的,是其利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探讨上,对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弊端可做简单的归纳:混淆了行政机关和个人在行政领域的地位。
不利于我国对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的吸纳。
忽视行政管理统一协调的内在要求,掩饰了我国行政组织无序的现状。
在吸收外国的优秀成熟的制度同时,也要秉持着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原则,考虑到其中观念,文化差异所具有的内在冲突,不可盲目的学习,在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的行政制度只是为我国发展建立更完善的行政制度提供参考模式,其中可行性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
所参考的论文有————【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_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_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_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_薛刚凌】【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杨解军】【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属性——胡建淼吴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