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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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和论述题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民主政治过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4、试着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预先规定的;(3)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与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5、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2)基础性(3)特殊性6、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1)行政法性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

其具体要求为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不仅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其具体要求为: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

问答题: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的特征: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国家行政机关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执照科学方法依法活动。

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

(2)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

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何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何区别

(一)行政主体的概述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机关的概述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具有下列五个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是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和个人、组织打交道。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page](1)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

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2)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3)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

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

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

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

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哪些按照行政主体的界定,行政主体整体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

具体包括以下10类:(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

二、简答、论述题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答: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试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肯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

答: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质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同约定,而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10)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提出申请的权利;(2分)(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2分)(3)听证的权利;(2分)(4)了解情况的权利;(1分)(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1分)2.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法。

(2分)(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分)(3)便民原则。

(1分)(4)救济原则。

(1分)(5)信赖保护原则。

(1分)(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1分)(7)监督原则。

(1分)3.简述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

答:(1)国务院;(2分)(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1分)(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分)(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分)(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分)(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分)4. 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

答:(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3分) (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分)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2分)5.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3分)(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分)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分)6.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分)(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分)(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2分)(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平时作业答案(行管)1----4章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平时作业答案(行管)1----4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平时作业答案为了便于同学们通过练习掌握课程的重点,市电大责任教师综合中央电大2000年1月至2010年1月考试的试题及答案,编制了该平时作业。

请同学们在使用时注意举一反三,掌握作业涉及的考点,而不要拘泥于题目本身。

说明:“(0001本、法)”指试题出自2000年1月中央电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法学专业专科试题。

2007年7月,这两个专业开始各自命题考试,所以,之前的试题没有在本作业中全部标明。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0007、0407)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0501、0507、0601)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0601)二.填充题1.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0801、0807、0907法)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0001)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0301)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0807法)5.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0601)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0707本、1001法)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职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0901本、1001本)8.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0907本)9.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以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0801本)10.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001法)三. 单项选择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 A )。

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职权和行政责任,携带着政府机关政府职能的机构,而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定的权限和职责。

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是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的最高权力,其职权范围、行政组织结构以及行政行为如何执行,都由法律准定。

二、有自主性。

行政主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账户、财产,具有独立的从事行政活动的权力,具有独立的行政权限和责任;三、具有直接执行性。

行政主体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它不受外部影响,要求必须直接实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必须遵守其本身的职责;四、具有公共性。

行政主体不仅代表政府执行行政职能,还代表全体公民利益,行使公共职权,为全体公民服务;五、具有有效性。

行政主体是政府实施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其行政管理以及行政职责的实施都具有必要的有效性,确保政策能够有效执行。

行政主体是政府机关行政能力的核心,它是实施行政管理、落实政策、服务公民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支柱,通过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落实政策,服务民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主体有着明确的法定权限和职责,具有自主性和直接执行性,具有公共性和有效性,是政府构成的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主体不仅承担着政府行政职能的执行,而且还在政府机关、公民和社会之间起着作用,是政府行政能力和政策实施的重要支撑。

总之,行政主体是一种具有法定职权、职责和自主性、直接执行性、公共性和有效性的机构,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核心,也是政府行政管理、落实政策、服务公民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它既是政府构成的机构组成部分,又是政府机构、公民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在政府机构之间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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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

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

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

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

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

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

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

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
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

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

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

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

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4)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

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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