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灭火制度
井下防灭火制度

井下防灭火制度第一百九十八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四周的巷道中,必需配备干粉灭火器。
全部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灭火沙不少于0.5m3。
沙箱表层铺满纸质沙袋,沙子要求为细沙,不结块,保持干燥(以不沾手为准)。
井下工作人员必需熟识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识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10个8L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存放于库房通道两端及距发放硐室门口以外不大于5m的地点。
(2)各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材料库、井底车场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别配备不少于2个8L手提6式干粉灭火器,存放地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门口以里距门口不大于5m的地点,皮带机头、配电点存放于距皮带机头、配电点不大于10m处,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井底车场存放于信号硐室内,材料库存放于库房内,距门口不大于5m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简单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需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需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必需采纳后退式开采;采(盘)区必需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其次百条矿井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实行灌浆、注惰性气体、注凝胶、喷洒阻化剂、加快推采速度、削减丢煤、设置阻燃墙、气体检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必需制定防治采空区(特殊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状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状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总则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
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____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矿井防灭火制度(4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应制定防火制度,组织实施矿井防火工作。
第四条矿井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五条矿井应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进行常规的消防检查和安全培训。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做好火灾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第九条矿井应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第十条矿井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和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实现报警联动。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矿井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人员和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负责矿井的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消防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持有消防从业证。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九条矿井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理。
第二十条矿井应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实。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报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井防火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矿井负责人负责。
矿井防灭火制度(三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的影响而制定的一套规定、措施和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灭火设施和器材:规定矿井内必须配备灭火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灭火。
2. 灭火队伍和人员培训: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灭火队伍,对队员进行灭火技术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矿井内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电气设备维修和检查、火源管理、防火墙设置、矿井通风系统设计等。
4. 火灾报警和应急管理:建立火灾报警系统,规定火灾报警流程和处理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5. 火灾演练和事故调查:定期组织火灾演练,训练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同时,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进行整改。
6. 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矿井的防灭火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和落实。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井防灭火制度,可以提高矿井的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矿井防灭火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火灾防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体系,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科学的预防措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履行矿井火灾防控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矿上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火灾防控工作无差别、零容忍。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章火灾防控组织与责任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火灾防控部门,负责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矿井负责人应当确保火灾防控部门的合理运作,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火灾防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火灾防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检查;(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和培训;(四)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督促矿井员工遵守火灾防控规章制度。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防灭火是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防灭火工作。
2.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井下防火意识和能力。
3. 所有人员都应在井下工作前接受防灭火培训,掌握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二、井下防火设施1. 所有井下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隔离,确保各区域之间及井下通道的可靠隔离性。
2. 井下应安装并保持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发生。
3. 井下应配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等,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和有效性。
4. 井下应设立灭火设施的存放点,确保灭火器和其他灭火设备的存放和保养。
5. 井下应保持通道、泵房和紧急出口的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
三、井下作业管理1. 井下所有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2. 所有井下作业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3. 井下各工作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灭火器材的摆放和使用示范,确保灭火器材的易取、易用并及时供给使用。
4. 井下作业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如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等,严禁违规操作。
四、人员培训和演练1. 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防灭火培训,包括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 井下应定期组织防灭火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方法,并能迅速报警和启动灭火装置。
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在火灾发生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照井下应急预案组织撤离。
2. 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向上级汇报火灾情况,并启动灭火装置进行初期灭火。
3. 火灾发生时,宣传广播系统要及时播报火灾事故情况,指导人员疏散和自救。
4. 在火灾事故中,人员要互相帮助,营造紧密的团队合作氛围,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5. 火灾事故后,要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和责任追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制度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监测预报、防灭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矿井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系统稳定可靠、预报及时准确、管理细致到位的矿井防灭火工作体系,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制度、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电气焊管理制度、可燃物管理制度、防灭火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地面及井下火灾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矿井应设立防灭火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矿井防灭火工作。
防灭火领导小组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组成。
第七条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的决策和指挥,研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矿井应设立防灭火管理科,负责矿井防灭火的日常管理工作。
防灭火管理科设科长一名,科员若干名。
第九条防灭火管理科职责:(一)组织制定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和火灾事故处理方案;(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检查和火灾风险评估,提出火灾防治措施和建议;(三)组织防灭火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组织培训防灭火工作人员,提高防灭火意识和技能;(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六)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资料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防灭火设施与设备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防灭火设施与设备,确保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地面及井下消防水池,保持充足的水量,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井下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井下作业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井下防灭火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地测部门、安监科、通风区、防灭火队、救护队、调度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防灭火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开展;(2)制定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3)审核、监督矿井防灭火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与维护;(4)组织防灭火培训和演练;(5)定期对井下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整改。
三、防灭火措施1. 防火管理(1)对井下所有可能引发火灾的设备、材料、作业环节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符合防火要求;(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井下空气新鲜,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标准;(3)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存放,设置专用仓库,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使用、回收等管理制度;(4)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符合防爆要求,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5)对井下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技能。
2. 灭火管理(1)建立健全灭火组织,明确各级灭火人员的职责;(2)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3)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扑救,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5)火灾扑灭后,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火灾再次发生。
四、监督检查1.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防灭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防灭火工作负直接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负领导责任;3. 矿工有权对违反防灭火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矿井应予以受理并严肃查处。
五、奖惩1. 对在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防灭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灾防控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第四条所有在矿井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矿井防灭火管理要坚持“预防第一、安全第一、人民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矿井防灭火管理机构为矿井防灭火指挥部,由矿井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第七条矿井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计划和措施,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保证防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矿井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安全监测、预防、救援、应急等相关部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矿井内每个工作面设立防灭火管理人员,负责本工作面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所有矿井员工都应当接受相关防灭火知识和培训,掌握火灾预防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和技能。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矿井防灭火预防措施包括:重视火灾预防工作、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完善设备设施、加强火源控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井下火灾预防管理制度、火源控制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设置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方案,做好火灾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矿井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灭火工作。
第十八条在救援和灭火工作中,应当确保人员的安全优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蔓延。
第十九条火灾扑灭后,矿井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组织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并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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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制度第一百九十八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所有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灭火沙不少于0.5m3。
沙箱表层铺满纸质沙袋,沙子要求为细沙,不结块,保持干燥(以不沾手为准)。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10个8L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存放于库房通道两端及距发放硐室门口以外不大于5m 的地点。
(2)各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材料库、井底车场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别配备不少于2个8L手提6式干粉灭火器,存放地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门口以里距门口不大于5m的地点,皮带机头、配电点存放于距皮带机头、配电点不大于10m处,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井底车场存放于信号硐室内,材料库存放于库房内,距门口不大于5m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二百条矿井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灌浆、注惰性气体、注凝胶、喷洒阻化剂、加快推采速度、减少丢煤、设置阻燃墙、气体检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2.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
3.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井下自燃火灾监测系统。
5.煤矿防灭火系统。
6.工作面重点区域防灭火技术方案(重点说明工作面安装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采空区、进回风巷道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
7.外因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8.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9.防火构筑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10.火区管理。
11.防灭火管理制度。
12.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综合防灭火措施是指采取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防灭火措施。
第二百零一条采用防灭火灌浆系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矿井设计采用工作面埋管灌浆的方法进行预防性灌浆,回采工作面随采随灌。
因工作面煤层顶板洛河组砂岩含水层,厚度大,分布广,富水性强,为避免浆液随涌水流出,造成浪费,当采空区出现涌水时,暂停对采空区进行灌浆。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四)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
输浆管路应敷设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五)灌浆材料选择粘土,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不含可燃或助燃材料。
2.粒度直径不大于2mm,细小颗粒(粒度直径小于1mm)要占70~75%。
3.主要物理性能指标:塑性指数7~14;胶体混合物20~35%;含砂量10~30%。
4.易脱水又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六)应当有灌浆系统防冻、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七)管道选择、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输浆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管道阀门及管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管段承受的压力。
2.输浆管道敷设不宜出现两边高、中间低的凹型管段。
3.巷道内输浆管道应沿巷壁敷设固定牢固,并不得妨碍人员忽然运输设备通行。
4.输浆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开采后要实现均压,即原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的防火墙要同处于进风侧或回风侧。
第二百零三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低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已封闭采空区的密闭墙或沿空采掘巷道内等地点,设置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利用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瓦斯员巡检、人工定期观测等手段对气体成分和温度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七)输氮管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注氮管释放口应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
2.在满足输氮压力的条件下可选用耐压橡胶软管,但进人采空区或火区的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3.输氮管路铺设应减少拐弯,并应保持平,在、稳,接头不应漏气。
每节钢管的支点不应少于2点,每节软管吊挂不应少于4点。
低洼处可设置放水阀;输氮管路的分岔处应设置三通和截止阀及压力表。
4.输氮管路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四)公司开采4煤层采用盐类阻化剂,阻化剂溶液浓度控制在15%~20%。
第二百零五条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
第二百零六条采用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液态二氧化碳贮罐必须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装卸、运输时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障,防止损坏罐体及附属设备。
(二)液态二氧化碳充液、排液、贮存、维护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格或使用说明书操作,贮罐压力表齐全有效、严禁超额定容量充注。
(三)井下直接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传达至作业区域人员。
措施内容包括:作业区域情况描述、贮罐储存运输、操作处置、泄漏应急处理、安全防护、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内容。
(四)液态二氧化碳的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寒手套,防止发生冻伤。
(五)由地面灌注二氧化碳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使用说明进行。
(六)灌注二氧化碳时,必须实时检测工作区域氧气及有害气体浓度,必要时撤出作业区域内人员。
(七)二氧化碳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检验、计量规定。
1.公司使用的CPW-2.0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固定场所存放,每台设备必须编号管理。
2.设备维护保养(1)绝热性能的保护CPW-2.0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采用聚氨酯发泡包扎型贮罐内胆,中间为约100mm厚的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外包不锈钢板。
严禁敲打和磕撞,以免绝热层受到损伤,影响保温效果。
(2)相容性和清洁度始终保持贮罐清洁、无油和无脂很重要,因为液态二氧化碳的温度要低于空气液化的温度,这样有可能使得液化空气在管线内和蒸发器表面冷凝。
如更换零件,只能使用已正确清洁过的零件,不要将已使用过的接头或软管用在贮罐上。
(3)检查及故障处理阀门是否处于正确的启闭位置。
a.压力表、液面计的测量是否准确可靠。
b.设备管道、阀门有无泄漏、堵塞现象。
c.当容器压力达到安全阀的起跳压力,而安全阀不动作,应立即校准安全阀起跳压力,以保证贮罐的安全。
d.在进行维修之前,必须使贮罐内液态二氧化碳排放完,并使贮罐温度符合环境温度。
如需要拆卸贮罐部件,要对所拆下的部件编号,以便重新安装,要始终按与拆卸相反的顺序安装部件,在拆卸过程中要防止被拆下的部件受损,如不能立即重新安装,要彻底做清洁处理,将部件放在聚乙烯防护袋内,用良好的工业清洗剂清洗所有金属部件,所有橡胶部件应在洗涤剂和热水中清洗。
用清洁、低压氮气吹干所有已清洗部件,在安装前,要保证所有零件均已彻底清洗和脱脂,清洗可以防止阀门在操作过程中冻结,并可防止液态二氧化碳被污染。
当从贮罐上拆卸部件时,要始终记住尽快将暴露的管口堵住。
3.计量仪表定期检查(1)压力表每年校准一次。
(2)安全阀的启跳及回座压力每年校准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采煤工作面面后设置阻燃墙防火,结合工作面的现场实际,正常时期每回采20m左右需在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隅角后部各构筑一道阻燃墙,当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时,调整到10m以内。
第二百零八条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采区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距巷道口小于2m的可不设),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甲烷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二百零九条防火密闭墙构筑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防火永久密闭墙必须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二)防火永久密闭墙要求墙体结构稳定严密、材料经久耐用,墙基与巷壁必须紧密结合,连成一体。
永久密闭一般采用掏槽结构,也可采用锚杆注浆结构。
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三)在倾角超过30的巷道砌筑密闭时,密闭墙体宜垂直于巷道轴线,并采用基座结构,用以承受侧压和墙体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