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2024年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

2024年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内部员工与外部承包商人员。
第三条矿山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防灭火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宣传、培训。
第四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检测、报警、应急救援等各项设施和措施,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执行本管理制度,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六条矿山公司应当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矿山公司应当配置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实施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八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矿山各个工作区域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矿山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火灾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火灾报警管理第十条矿山公司应当配备火灾报警系统,并设置合理的报警设备位置。
第十一条矿山公司应当组织员工进行火灾报警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火灾报警流程和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矿山公司应当确保火灾报警信号的畅通,及时发现并报警。
第十三条矿山公司应当定期检测和保养火灾报警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出口疏散与应急救援第十四条矿山公司应当设置合理的出口标识,并保持出口通畅。
第十五条矿山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矿山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十七条矿山公司应当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确保火灾发生时及时调集应急救援力量。
第五章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矿山公司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火灾防控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矿山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防控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
第二十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防控的考核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在煤矿内部建立和实施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措施:制定煤矿火灾防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包括煤矿设施的防火设计、建筑材料的选择和火灾探测设备的配置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制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疏散预案等,以提高煤矿的火灾防范能力。
2. 设备管理:制定煤矿火灾控制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灭火车辆、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的配置和使用要求。
同时,规定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性能和状态良好。
3. 应急处置:制定煤矿火灾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定火灾发生时的疏散、报警和救援程序。
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火灾信息报告和监控制度,及时掌握火灾发生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 培训教育:制定员工培训和教育计划,包括对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以及对特定岗位员工的灭火器材使用和维护保养培训。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5. 监督检查:建立煤矿火灾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煤矿的火灾防范措施、设备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巡查和抽查,确保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二)是指规范和管理煤矿防火工作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以及在火灾发生时进行及时有效的灭火。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的要点:1. 火灾风险评估:煤矿应该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以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2. 防火设施建设:煤矿应该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防火墙等,以及保持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矿井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作环境,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的防灭火管理,包括火灾预防、火灾应急处理以及火灾事后处理等方面。
二、组织领导1. 矿井设立防灭火管理部门,负责矿井的预防工作、应急处理以及事后的整改工作。
2. 矿井负责人为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定期组织防灭火培训和演练。
3. 每个班组设立防灭火负责人,负责班组的防灭火工作,及时汇报情况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三、火灾预防1. 加强对矿井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2. 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包括电缆线路、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易燃物料的存放等方面。
3. 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对违规吸烟的人员进行处罚,并及时进行警示教育。
四、火灾应急处理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系统,能快速、准确地报警,并确保通信畅通。
2. 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并集结到安全区域,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3. 火灾扑救应采取适当的灭火器材,同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严禁盲目冒进。
4. 如无法控制火势并引发较大火灾,应及时报警,同时展开疏散和救援工作。
五、火灾事后处理1. 对火灾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整改措施应落实到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到位。
3. 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4. 对火灾事故的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后续关怀。
六、责任追究1. 对于防灭火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火灾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组织疏散和救援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对于本制度尚未覆盖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本制度由矿井防灭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详细阐述了矿井防灭火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总则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
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____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矿井防灭火制度(4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应制定防火制度,组织实施矿井防火工作。
第四条矿井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五条矿井应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进行常规的消防检查和安全培训。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做好火灾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第九条矿井应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第十条矿井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和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实现报警联动。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矿井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人员和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负责矿井的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消防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持有消防从业证。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九条矿井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理。
第二十条矿井应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实。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报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井防火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矿井负责人负责。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火灭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煤矿的防火灭火工作,包括煤矿生产领域内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的宗旨是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防控、控制和处理的原则进行实施。
第五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全面提高煤矿的消防水平。
第六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管理岗位资格,全面负责煤矿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火灾危险性进行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火灾风险评估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火措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演练,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防范控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发挥各级消防责任单位的作用。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情况及时报警并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逃生通道,提高疏散逃生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章灭火处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应急预案,配备灭火器材和人员,确保迅速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灭火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指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灭火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灭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灭火处置档案,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记录和总结,提高灭火效率。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消防规定和影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确保生产秩序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包括井下和地面全部区域,所有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条防灭火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积极参与和落实,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四条矿长是该煤矿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经理是负责防灭火工作的第二责任人,协助矿长开展防灭火工作。
第六条煤矿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预防措施和灭火设施设备来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防灭火管理应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防灭火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煤矿防灭火管理机构由煤矿组织,具体职责为:(一)制定和修订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四)组织开展消防设备设施检查维护工作;(五)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和事故救援工作;(六)记录和统计火灾事故情况;(七)定期评估和检查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防灭火管理机构由负责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职责区分具体分工,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煤矿防灭火管理机构应密切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变化,及时组织落实各项要求。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一)煤矿应成立火灾隐患排查小组,负责隐患的查找和排查;(二)煤矿应制定火灾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三)火灾隐患排查应包括井下和地面各个区域,注意重点查找易燃易爆物品、电气设备和消防设备等方面的隐患;(四)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员工的防火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能力。
(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培训,要求员工熟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方法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二)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火灾逃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的能力和素质;(三)建立煤矿员工的防火档案,记录防火知识培训、逃生演练等情况。
矿井防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矿井设施完整,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金属矿等所有类型的矿井。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原则上以防为主,预防措施必须得到严格执行,灭火措施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
第四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职责及人员任务,切实加强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矿井内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无烟区域吸烟。
第二章防火措施第六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防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防火分区,制定分区管理制度,保证不同区域的防火措施得以执行。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火灾预警系统,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并快速应对。
第九条矿井应当配备专业的防火人员,并定期进行防火业务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灭火措施第十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进行灭火。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人员疏散和救援方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三条矿井内应当设置灭火通道和救援通道,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和进行救援行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防灭火责任。
第十五条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专门的防灭火部门,确保防灭火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或修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以上是一份矿井防灭火规章制度的范本,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关的防灭火措施,切实加强矿井的防灭火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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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沙图二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节外源火灾及消防第一条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1000m3水量。
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消防系统管路与洒水系统管路合并布置时,还必须满足洒水防尘用水,消防系统管路应每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大巷消防出水口沿巷道中间附设。
第二条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到:1、严禁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及明火入井,严禁井下吸烟;2、各井口20米严禁明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5、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6、严格火工产品的规管理;7、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8、井下严禁拆卸矿灯;9、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且会使用自救器。
10、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严禁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机电设备下井。
第二条井下易燃物管理必须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矿安检部门审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2、必须制定井下油品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油类。
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严禁丢弃在井下,严禁将剩油、废油在井巷及硐室泼洒。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严格限制可燃性材料支护使用围。
井筒、各水平的井底车场及连接处,主要绞车道同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巷道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皮带运输机和使用油介质液力偶合器的驱动部前后两端各5米围,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各类井下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阻燃要求。
第三条凡井下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都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均应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制定管理制度和防措施。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围,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米围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经瓦斯检查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留守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否则,不得撤离现场。
第五条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第六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灭火器,使用胶带输送机和配有油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也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在每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落实。
第七条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凡涉及到消防工作的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本职工作区域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
每季度应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灌浆系统、注氮系统、防火门密闭、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等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节煤层自燃火灾的防治第九条必须对新延深水平各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鉴定必须交国家授权单位完成,其鉴定结果应按隶关系,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必须按自燃火灾隐患进行管理:1、风流中出现C0,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2、风流中出现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3、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十一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必须按发生自燃火灾进行管理。
1、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煤油味等现象;2、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3、在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CO,其浓度已超过临界值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第十二条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认真仔细地统计煤层的自燃发火期。
第十三条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及预报制度.矿井凡可能发生煤炭自燃隐患的地点,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煤壁温度和气温的变化情况,分析火灾隐患,合理安排每月防灭火作业计划,及时消灭30℃以上高温点及CO超限等火灾隐患,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第十四条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防灭火措施必须同步进行。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封闭采空区,对于井下盲巷或通风不良的巷道积存的浮煤及其它可燃物要及时清理。
对采空区、冒顶区、塌陷区和废弃巷道的处理,必须符合规定,不得用浮煤充填。
第十五条对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报废巷道要定期检查温度,气样及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六要有完善的黄泥灌浆系统。
开采时还必须配套注氮系统。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门措施。
在开采过程中应充分运用预防煤炭自燃的采矿技术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进行永久封闭。
第十八条密闭施工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1、密闭位置:应选在围岩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封闭报废井巷的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米、围岩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2、掏槽要求:岩层掏槽深度不少于0.3米,煤层掏槽深度不少于0.5米,且须实帮实底与煤岩接实。
一律采用砖体水泥砂浆砌筑,砂浆必须饱满无重缝、空缝,做到严实不漏风。
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灌浆脱水密闭厚度不小于1米,对于分层开采工作面,灌浆脱水密闭位置还要求不影响下一分层巷道布置。
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孔口封堵严实,侧砂浆抹面;3、密闭前其它设施:根据盲巷长短应设板密闭或全断面栅栏封闭,且必须设置警标、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
4、防火墙密闭施工时应装简易水柱计。
第十九条在煤层中(含半煤岩)布置的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必须锚喷. 或喷浆封闭,施工工艺上要求金属网和喷层紧贴围岩,无离层现象。
煤巷掘进施工,要严防冒顶。
钻爆法施工应积极采用光爆技术.如发生冒顶产生高冒区时,必须对高冒区围岩和顶部做防火处理,采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高冒区位置、长度、冒顶时间应记录上图,定期观测顶部是否有CO和煤体发热迹象.第二十条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灌浆计划,并做到:1、采空区、切眼及停采线应加强灌浆,灌浆前要编制灌浆通知书,确定下土量、下浆方式、下浆点和脱水点,制定灌浆期间脱水和防止溃浆透水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2、灌浆地点、灌浆浓度、下土量必须做到班班清楚,每日一报。
3、在灌浆区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查明泥浆脱水积存情况,如积存浆水必须执行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综合防灭火计划,并做到:1、注氮气浓度不低于97%;2、至少有一套专用输氮管路系统及附属安全设施;3、有完善的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手段;4、制氮设备应有氮气浓度连续显示和氮气流量计量显示装置;5、有专人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建立矿井防灭火台帐、各采区及工作面的注浆、注水、注气台帐。
将每个工作面或采空区的处理过程、处理措施、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矿井因火灾,在查清地点的基础上,要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以防灾情扩大。
火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规程》和《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灭火救灾第二十五条处理矿井火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l、控制烟雾的蔓延,使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2、防止火灾扩大;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撤离人员、控制灾情扩大要及时、科学,杜绝盲目蛮干。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瓦斯积聚而产生爆炸事故。
在抢救人员的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温度、其它有害气体、氧含量、风向和风量变化。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直接灭火时,要保持火区风流稳定,应做到如下要求: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置水幕(倾斜巷道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焰温度,防止风流逆转,水慕长度不小于10米;2、可在火源进风侧挂风障,建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减少火焰量;3、主扇工况保持稳定;4、保证火源回风流畅通;5、角联巷道中火灾,应改变临近区通风网络使之变为并联巷道。
第二十八条直接挖除火源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火灾处于初起阶段,火源围小;2、火区无瓦斯聚积,无煤尘爆炸危险;3、火源位于人员可直接到达的地点;4、风流稳定无CO中毒危险;5、挖出的炙热物经灭火惰化后运出,运输中不复燃。
第二十九条进风井口和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
指挥部下发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全部撤出,并采取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全面部撤出。
第三十条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围;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
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
因约定好时间,使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
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
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