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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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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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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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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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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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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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如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逐步深入。
其中,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断强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尤为引人注目。
例如,2022年7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指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2022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0号)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
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2022年3月16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4号)指出,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
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
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等。
2022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该文件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2022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2022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其中,习近平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得以确立和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领航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迈向新征程,等等。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逐年深入,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性教育业已被提上了重要议程。
因此,富有实践性特色与品格的《刑法学》课程绝不能忽视实践性教学这一重要环节,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亟待开展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不容乐观第二,国内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与实践虽较为关注,但相对研究薄弱、收效甚微。
在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是近年来我国教育教学研究者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从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系建构、环节完善、模式探讨、方法探索以及应用创新等方面。
例如,有学者指出,法律实务能力提高的主阵地就是强化专业实践性教学。
有论者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实践性教学运行的保障等方面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初步探讨。
有论者指出,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现行法学教学模式的补充与发展,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实施要注重实践性教学模式的选择与设计,实现目标性教学和研究性教学的结合。
有学者认为,实践性教学方法更关注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提升,主张着手尝试将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原理、理念逐步导入法学教学活动,并最终提升法科学生的综合培养质量。
有学者针对当前模拟法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
还有就刑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途径提出初步看法,等等。
三、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性目标与应对策略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踟蹰不前的现状难以满足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二者之间冲突的妥当调适亟待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系统革新。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做好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首先,实现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树立新目标。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的目标在于:以学生知识获取、能力提升至上为育人理念,结合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各校法学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实际,依托《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开展《刑法学》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推进《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形成有一定深度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从而提升法学本科《刑法学》课堂教学质量。
围绕这一新目标需做到以下方面:促使教师转变教学理念,实现课堂教学模式的多元化;把握法學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方向,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有效衔接,着力提升教学质量;以及探索并建立一种全新的综合性学生专业能力与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法学专业综合能力发展。
等等。
其次,推进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探寻新路径。
一方面,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需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衔接。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为法学本科高等教育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作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势必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做好协调与衔接。
因此,《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手段等方面改革必须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要求相适应。
这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超前研究和及时破解。
另一方面,新时代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需对模式、方法等进行创新探索。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习近平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要求。
针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质量不高的现状,如何强化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新时代背景下开展《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创新的路径探索,就显得尤为重要。
既要搞好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办好刑事模拟法庭、刑事法律诊所等,又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刑事案例库、刑法体验式教学和刑法移动课堂等新模式。
最后,践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创新要注重新成效。
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进行综合改革。
在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着力解决如何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影响、如何促进教师教学观念的转变、如何获得充分的条件保障等进而取得教学实效以及如何形成具有可行性和灵活性的实践性教学模式等实际问题,更要注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实效分析。
具体就是,结合我国部分知名法律院校法学本科《刑法学》实践性教学实际,进行《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成效的实时考察与分析,探索发掘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践性教学典型,在实践中发展完善,进而形成有一定深度和可推广的法学本科《刑法学》实践性教学成果。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互动论文当前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跟刑法走了一条即接近又有一些区别的路。
因为刑事诉讼法跟司法体制关系太密切了,现在涉及到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制度,还有监察体制改革,都与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关。
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涉及到大量不确定的改革及其试点效果,所以最近十年来,法教义学这种研究方法运用比较少,对策法学几乎成了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模式。
刑事诉讼法学者写文章,一般是谈问题,问题完了以后谈对策,再谈改进的思路,这种东西充斥着诉讼法学的论文。
当然,我认为这并不是说一种理想的状态,因为在这样研究的态势下,我们的研究只有对制度建构的设想,缺少理论的总结和提炼。
随着我国各方面改革的推进,当我们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刑事诉讼法法典的时候,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才有可能走向刑法今天的法教義学。
昨天我在读到储老师的几篇论文和他的专著的时候,感觉到刑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广义的刑事法学,储老师几个重大的思想给我们启发良多。
原来在做这种跟犯罪、程序、证据打交道的学科,我们也可以提炼出思想。
我特别喜欢引用储老师“严而不厉”的思想。
这是一个刑事政策的表达,但是这个表达却包含了丰富的思想内容,要想做到严而不厉,没必要通过过于严峻的刑罚,但是法网必须严。
这么多年来我国刑法的发展变革,引进的很多条款,受到英美法的影响比较大。
比如储老师最早提出的持有型犯罪,这个概念在作为与不作为之外,成为第三种犯罪行为的形态。
我们认真看一看美国和英国,它的持有型犯罪,跟推定机制密切相关。
举例来说,一在街上走,警察抓住他发现身上有毒品,直接就持有毒品,不需要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