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西欧国家在城市管理和法律制度方面采用的一种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城市和市民,并与封建法律有所区别。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对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它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下传播到欧洲各地。
教会法是基督教教会制定的法律体系,它对西欧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崛起导致了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特点之一是注重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封建社会中,农民和农奴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而城市的市民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自由。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保障了市民的财产权、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利,为市民提供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市民通过市民会议和市民法院参与城市的治理和司法活动,对市民权益进行保护。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还规定了城市的行政和司法组织。
城市由市长和市议会进行管理,市议会由市民组成。
市长负责行政管理和城市事务的处理,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法律和规章。
市民法院负责处理市民之间的纠纷和刑事案件。
这种城市的行政和司法组织形式为城市的自治和法治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
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市民的商业活动和市场经济得到了重视和保护。
市民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和经营商业活动,市民的财产和契约得到法律的保护。
城市法律规定了市民之间的商业契约和纠纷解决的方式,保护市民的商业利益。
市场的繁荣和市民的商业活动推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实施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秩序和权力结构。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保护了市民的权益,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这种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了解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教学重点: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4课时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研究对象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演变。
2、内容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本课程主要讲授: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第四章古希腊法第五章古罗马法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七章教会法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十章英国法第十一章美国法第十二章法国法第十三章德国法第十四章日本法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曾被教育部列为法学十六门主干必修课程之一)。
2、西方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与法理学的关系两者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西方法制史是个别的、具体的和史料的;法理学是确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
(2)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西方法制史是制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思想史;(3)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贝奈戴托·克罗齐(意大利):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R.G.柯林武德:(英国):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黑格尔(德):人类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从不改正错误;李世民:读史以明智;陈寅恪:从历史中寻求历史之教训;钱穆:不了解一国之历史则不配为一国之国民;1、了解西方法学历史常识,形成现代法治共识与认同;2、吸收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历史上伟大而富于成就的民族,往往是善于对外学习的民族。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这样盛赞过罗马人:“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他们经常不断对一切民族作战的时候,他们只要使看到比自己更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习惯。
中世纪城市法的特点

中世纪城市法的特点
中世纪城市法具有以下特点:
城市法伴随着城市的复苏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同时也是西欧中世纪政治上近乎无政府状态和法律上缺乏统一性的表现。
法律渊源多元化,即创制法律的机关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城市法是属地主义的法,也是一种准国际法或城市的共同法。
在内容上,城市法是一种公私混合、实体与程序一体的法。
在性质、作用上,城市法是封建社会的法,同时又带有资本主义因素。
从地位和意义上看,城市法是中世纪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资产阶级法有重要影响。
它反对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特权以及封建身份,体现了平等、自由精神和法治的理念,影响了近代资产阶级的人民主权和法律是公意的思想,它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也直接或间接地被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或运用。
中世纪的城市法还具有契约性、世俗性、宪法性等特点。
中世纪城市法名词解释

中世纪城市法名词解释
中世纪城市法是适用于中世纪欧洲自治城市的法律体系。
10-11世纪,欧洲自治城市开始兴起,城市法遂创立发展起来,其内容重在保护城市特权和市民权利,促进商业手工业的发展。
15-16世纪以后,随着中央集权的民族统一国家形成,城市渐失其独立自治的权力,城市法独立发展的道路中断,但作为城市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却继续存在,并得到国王政府的确认,以国家法的形式进一步发展,一直延续到近现代。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
08中世纪城市法海商法

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一、城市法 (一)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是指西欧中世纪形成、发展和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一般内容涉及商业、手工业规章、城市机关和城市居 民的法律地位等。 城市为什么在西欧形成? (二)城市法的渊源 1、特许状 2、城市立法 3、行会章程 4、城市习惯和判例
(三)城市法调整的范围和适用原则 调整范围:商业、贸易、自治 适用原则:属地原则 (四)城市法的先进意识 1、规定了市民权利保护,形成了自由、自治意识。 2、制定法是民众共同法律意识的体现,是法制 史上非常先进法: 中世纪的商法又称商人法,是调整商人之间因商 事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习惯和法律。商法由规范 内陆商业活动的商法和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海商 法两部分组成。 《阿玛斐法典》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 《奥内隆法典》 《维斯比海商法典》 《汉萨海上规则》
名词解释: 城市法 特许状 商法 海商法 共同海损制度 海难保护制度 思考题: 论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回复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回复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西欧国家所采取的城市立法和法规体系。
在这个时期,城市逐渐成为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因此需要一套适应城市特点的法律体系来维护治安、管理市民以及调整经济关系。
下面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问题。
1. 什么是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西欧城市国家所遵循的一套法律和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城市特定的立法和规定,旨在管理城市内部的事务,保护市民的权益以及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2.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起源是什么?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
在罗马法传统的影响下,城市法开始被制定和实施。
而在宗教方面,教会法对社会秩序的规定也对城市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城市的设置和城市特权:城市法规定了城市建立的条件和程序,并给予城市特权,如自治权、市政管理权、司法权等,以便城市能够自主地管理内部事务。
- 经济管理和商业规定:城市法规定了商业活动的规则和限制,包括市场设立、商品贸易、银行业务、货币流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经济利益,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 社会秩序和安全维护:城市法规定了市民的行为准则,如禁止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等。
此外,城市法还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民权益的保护。
4.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是如何实施的?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一般由城市议会或市政当局制定和实施。
议会由市民代表组成,负责管理城市事务和制定城市法规。
议会成员通常是由市民中的贵族、商人和工匠组成,以确保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得到代表。
市政当局则负责执行议会的决策和城市法规。
5.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对城市发展的影响是什么?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城市法保护了市民的利益和权益,增强了市民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繁荣。
中世纪城市法渊源与特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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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与特征摘要:十一世纪开始西欧兴起了一大批城市,这些城市的发展受到原有封建制度的制约。
而正是城市法,使得城市取得了自由和自治。
城市法主要包括特许状、行会章程等,城市法确立了市民的自由身份,一定的司法独立和行政独立。
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并且确立了很多有益的社会理念。
关键词:城市法特许状行会法中世纪的城市在西欧由传统走向现代起了重要作用,而中世纪城市法律制度在中世纪欧洲也有着其重大的意义,它是中世纪城市的重要标志。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虽然形态各有特征,但是它们都有着共同的市民共同体的意识,有着相似的城市法律制度。
“如果没有城市法律意识和一种城市法律体系,那就根本无法想像欧洲城市和城镇的产生。
即使他们产生了……它们绝不会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城市。
” [1](p441)一、城市法的渊源城市法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主要包括特许状、城市立法。
私法主要包括行会组织的规章制度。
作为公法,特许状、城市立法等是针对整个城市的,适用与城市内的所有的市民。
作为私法,行会制度则是针对某一行会的内部成员而定的。
特许状是国王和封建领主承认自己领地内城市的自治地位并授予其相应权利的契约文书。
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的自治和经商特权,以及市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王和领主对城市的权力。
[2]城市特许状是城市法的主要渊源,它确定了城市法立法主要原则。
特许状一般都给于城市一定的司法、行政独立以及免除赋税的权力。
“1127年由威廉·克里帕托伯爵授予的圣奥梅尔特许状被用来作为后来授予佛兰德其它城市的特许状的榜样。
该特许状表示,根据市民们的恳求,威廉确认圣奥梅尔的法律和习惯以及市民们所宣誓效忠的公社的独立性。
全市市民按照其执行官的公正裁决来保障和平和正义,他们:将享受依靠执政官而在全佛兰德土地上享有的任何最好的自由。
……市民还免除若干封建税和封建劳役,如骑士税和诉讼税,城堡驻军的非正当勒索、税金及封建人头税。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

《外国法制史》各章习题导论1、试述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异同。
2、试述东西方封建制法的异同。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比较两者的特点。
4、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概况。
5、在人类社会中,法律最早产生在古代东方的原因是什么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2、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
3、《汉穆拉比法典》有哪些特点。
4、《汉穆拉比法典》中保留了哪些原始社会的习惯5、《汉穆拉比法典》对自由民的等级是如何规定的6、《汉穆拉比法典》对继承是如何规定的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诉讼制度的内容与特色。
8、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9、《乌尔纳姆法典》的基本内容与其历史地位。
10、楔形文字法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概念//对古代印度法的概念有哪几种不同的理解2、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3、古代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4、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
5、古代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点6、近、现代印度的法律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古希腊法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2、试评述梭伦立法。
3、试评述雅典的民主制(表现及评价)4、什么是贝壳放逐法、不法申诉制度5、伯里克利进行了哪些民主制改革6、简述雅典的诉讼制度。
7、简述雅典的债法。
8、古希腊法和古东方法有什么差异9、古希腊为什么没有产生发达的法学第四章罗马法1、罗马法的概念。
2、试评述《十二表法》。
3、什么是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裁判官法、公法、私法。
4、《国法大全》的结构。
5、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
6、简评罗马法的人格权制度。
7、评述罗马的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8、罗马法上的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9、评述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与历史贡献。
10、罗马法的特点是什么11、简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2、试述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与历史意义。
第五章日耳曼法1、谈谈你所知道的蛮族法典2、蛮族法典有哪些特点3、日耳曼法的特点是什么4、简评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5、日耳曼王国时期日耳曼法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是什么6、简述日耳曼人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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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教学目的:了解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及其主要内容教学重点:城市法的概念、商法的影响2课时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
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已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
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
第一节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概念城市法(City Law)是指西欧中世纪伴随城市的兴起与城市商业贸易的繁荣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城市、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国。
它既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而是由一些涉及城市组织机构和管理、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商业、手工业、征税等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法规组合而成。
从法律形式看,城市法表现为特许状、条例、习惯法和法院判例等;从内容上看,城市法包括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会组织、所有权、债权、刑法和诉讼制度等。
二、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一)中世纪城市法形成的原因城市的兴起与城市商业手工业的发展是城市法应运而生的根本前提。
引起城市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则主要是:1、城市商业贸易中出现的争端需要相应的法规来调整,市民阶层与商人的利益需要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而领主法庭或教会法庭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来解决这类问题;2、城市的形成大都跨越一个或几个封建领地管理范围,而各封建领地却各有自己的地方习惯法,这就使城市居民同时要受多个封建领地法律的约束,这种司法管辖权的极端混乱现象,束缚了城市手工业和城市贸易的发展;3、“司法程序中僵硬的和传统的形式主义,延误时日,裁判决斗以及免诉宣誓的流弊,全凭偶然性判决的神意裁判等等,对商人来说是无休止的折磨,他们需要一种比较简便、比较迅速和比较公平的法律”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居民迫切希望获得人身自由和城市的自治,拥有能保障自己生命财产和调整城市正常经营活动的法律,以摆脱封建教俗贵族的横征暴敛和领主司法审判权的束缚。
(二)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形成方式及其类型1、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形成方式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形成方式至11世纪,西欧大多数城市通过武装起义或金钱赎买。
先后迫使各国国王和封建领主作了让步,使城市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上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
由于城市自治地位的确立,城市立法、司法机构的形成,使城市法的制定和发展有了政治和组织的保证。
2、中世纪西欧“自治城市”的类型主要有三种类型:(1)城市共和国,它拥有独立的军队和管辖领域,不仅在城区拥有自治权,而且控制城郊农业区域;(2)城市公社,只在拥有的城区中享有自治权;(3)享有不完全自治权的城市,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封建领主派人和城市地表共同管理。
3、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1)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中世纪城市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纪。
当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正常的商业活动,不少城市中的商人曾自行组织法庭,审理、决断商业经营中出现的争端,他们适用的法律大多渊源于古代罗马时代的海上惯例和商业规则。
此后,一些城市又颁布了诸多调整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令和条例,并适应城市及经济发展需要汇编了各种海上贸易的规则和商业交易的习惯。
意大利是中世纪城市法最早的发源地,公元9世纪伦巴城市已有伦巴汇编,公元10世纪还出现了基罗亚城市法等。
不过,早期的城市法主要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借鉴和对各城市习惯法的汇编,其中管理工商贸易的行会章程和城市特许状占有重要地位。
(2)中世纪城市法的发展11世纪末,城市法开始进入法典化时期。
为适应城市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调整和规范日益复杂的城市社会关系,西欧各城市国家先后进行了法典编纂。
如意大利的《毕士托瓦城市法典》(11世纪)、《比萨城市法典》(13世纪)、《米兰城市法典》(13世纪)、《罗马城市法典》(15世纪)等。
法国制定的《巴黎城市法典》在众多城市法中影响较大,特别是13世纪以后,随着法国王权的增强,巴黎议会成为最高法院——巴列门法院,所有法国北部各省案件均可上诉于此,这也使《巴黎城市法典》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明显得到加强。
此外,西班牙于1279年制定的《多托沙城市法典》,德国于13世纪末制定的《萨克森城市管辖法》,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权威。
中世纪后期,西欧城市法又进入同盟化时期,涌现出不少城市同盟法。
城市同盟法主要是欧洲各商业城市为保证共同的贸易利益,协调和规范相互关系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法律措施构成城市同盟法,对参加同盟的城市均有约束力。
最著名的城市同盟法为13世纪至15世纪在德意志北部形成的“汉萨同盟”,也被称为“商人工会”,该同盟曾对北欧商业与军事方面有过重要影响,14世纪时有160多个城市加入,制定过《汉萨海上规则》。
此外,还有“莱茵城市同盟”、“士瓦本城市同盟”等。
15世纪以后,随着西欧各国的王权逐渐加强,自治城市的司法权受到了王权的直接干涉,城市自治权被逐步取消,城市法的独立发展道路中断。
三、城市法的主要渊源1、特许状特许状是国王和城市所属辖区的封建领主承认自己领地内城市的自治地位并授予其相应权力的法律文书。
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城市的自治权和经商特权,明确市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确定领主征税权和市民应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承认城市自治权,允许城市有权制定法律和建立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确认市民人身自由,并赋予市民享有经商、组织商会行会、适用城市土地等权利。
特许状均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国王与领主对城市的权力,满足了市民阶层的某些经济政治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封建权利的转让证书。
特许状时城市法的主要渊源,提出了城市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在城市法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类似近代宪法,但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也没有全面反映和规定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2、城市立法城市立法指自治城市的权力机关——城市议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颁布的法令、条例等。
内容广泛,涉及城市的建设、财政、商业、手工业、粮食供应、学校教育、社会救济、治安维护和军队等问题。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立法不断增多,成为城市法的重要渊源。
3、城市习惯和判例城市习惯和判例指西欧各城市在长期社会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及城市法院的判例,是城市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西欧许多城市法汇编实际上是习惯法和判例的记载。
这些汇编在调整城市商事活动、规范市民行为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中罗马法及地中海商法等的影响十分明显。
4、行会章程行会章程指西欧各城市中同一行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建立的行会所制定和通过的规范。
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为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组成的社团。
各行会均有由会员大会制定和通过的章程。
行会章程对本行会的组织、活动规则以及行会会员的权力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不仅对行会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且由于在西欧各城市中,行会是一种普遍存在且不依附于任何权力的自治团体,它虽不是官方正式的管理机构,却承担着管理和支配城市基本群众生活,组织领导各项事务的具体任务。
因此,凡是属于城市议会和城市法院权限之外的各种政治与经济活动,均受行会章程的制约。
行会章程实际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城市法的渊源之一。
5、城市同盟法令中世纪后期,各城市同盟,如《汉萨同盟》、《莱茵同盟》等制定的城市间的协议和公约,以及其他要求参加同盟的各城市共同遵守的法令,具有各城市共同法的性质。
四、城市法的基本制度。
西欧中世纪时多种法律并存适用的时代,城市法只是其中相对独立的一种,且受封建关系的制约,未能调整城市社会关系的全部。
在城市内,有关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的法律关系由教会法调整,有关叛国、谋反等重大犯罪则由领主法庭或王室法院审理。
然而,城市法却几乎涉及城市商品经济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
此外,各地城市法虽存在某些差异,但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方面大体一致。
(一)市民的权利与义务1、市民的人身自由市民的人身自由权,一般通过特许加以明确规定。
各个城市法,普遍肯定人身自由权是市民享有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力。
一般说来,绝大多数城市法均规定,无论何种身份的人,只要在城市中居住满一年零一天,即可获得市民人身自由权,受城市法的保护。
即使原来的农奴,领主也不能再对其行使权力。
这是中世纪城市法有别于封建的等级特权法的显著标志之一。
城市法将历来只属于教俗贵族的身份自由权赋予了城市市民,事实上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在城市中的存在,承认了市民是另一个享有身份自由的阶级。
这不仅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历程中的一大进步,也是中世纪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客观必然要求。
2、平等权城市立法规定了市民的人身自由权,反映了市民的意志。
3、经济方面的权利(1)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城市法肯定了市民民事权力主体资格,市民享有在民事、诉讼方面的平等权利,享有经营商业、手工业等自由,享有继承、借贷等方面的权利;(2)城市法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权益,如征税权、市场管理权等,作为市民的权利组成部分作了规定;此外,城市法对市民应履行的义务,一般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要求市民如期照章纳税,“服从本城习惯与法律”,维护城市治安及整修防御设施和服兵役等。
(二)城市机关中世纪西欧各城市因获得自治程度的不同,在城市机关的设置上存在某些差异,但一般而言,城市议会和城市法院是个城市普遍设立的机关。
有些城市还设有市民大会,但市民大会往往只是为通过城市法令而召开,不掌握实权。
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共和国和自治城市,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经选举产生。
由市议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一般包括市长、监督官和征税官等,任期一年。
城市法院的法官由市议会任命或推荐。
初期,法院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城市习惯法,后来,城市制定法才逐渐成为城市法院断案的根据。
在没有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半自治城市里,城市事务一般有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封建领主委派代理人与城市代表共同管理。
某些自治权力极少的城市,还无权单独建立自主性质的城市机关,往往由代理人行使管理城市事务的重要职能,如司法审判、征收赋税等。
(三)行会制度1、行会组织城市有各种工商业行会组织,这些行会组织实质上已成为城市中工商业的管理机构,它们所制定和颁行的行会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在城市经济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行会是商人和手工业者组成的团体,只有加入行会才有权从事商业和手工业活动。
入会有资格限制,如手工业行会,必须是正式工匠才能入会,而取得工匠资格则要经过很长的学徒期限,巴黎羊毛职工为4年,伦敦马刺也为7年,学成后还要为师傅做几年帮工,才可升为工匠,独立经营作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