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国际法13

2、原则 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二条为联合国 自身及其会员国规定了应遵循的七项原则: (参见教材271页) 3、联合国的会员国 我国是创始国,总共51个。
六、联合国主要机关 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 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 法院和秘书处。各主要机关之下还设有各种必 要的辅助机关或附属机关。
5、国际法院 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于1946年4月3日 在荷兰海牙成立。其规约为联合国宪章的组成 部分。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官组成。 法官经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产生,任期9年, 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各当事 国提出的一切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的 条约和公约中特别规定的一切事项”。法院还 可以应大会或安理会的要求,或应大会授权的 专门机构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3、国际组织法: 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用以规范、调整国 际组织的创立、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的所 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可分为外 部法和内部法两部分:
二、类型 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后者国 际组织法一般不研究) 普遍性与区域性 一般性与专门性 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三、法律地位 1、国际组织虽然具有国际人格,但这种人格同 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的国际人格是有区 别的。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是派生的而不是本 身所固有的,是成员国通过基本文件授予的或 从基本文件中引申出来的。它只能在一定范围 内和一定程度上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具有一定 限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经社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大会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系统经济和社会工作 的主要机关,由54个选任的理事国组成。其主要职权是:作成 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事项的研究 和报告,并就此向大会、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提出建议;提出 促进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建议;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集 国际会议,起草、提交公约草案;同各专门机构订立关系协定, 协调专门机构的活动;依一定条件为会员国及专门机构提供服 务;同重要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联络。 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各为期一个月的常会,以简单多 数通过决议。理事国享有平等的一个投票权,任期三年,每年 改选1/3,可连选连任。经社理事会下设5个区域委员会,若干 职司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国际法3(国际组织)

外交署:根据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 本条约》,欧盟须把原来分属于欧盟理 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外交权力合二为一, 组建成单一的外交部门,直接服务于欧 盟的共同外交政策。英国人凯瑟琳·阿 什顿称为欧盟首位“外长”。
欧洲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是欧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 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 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 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联合国安理会:
最重要的机构,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的主要机关,有权根据宪章的规定 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其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中国行使否决权,1,2
国际法院:联合国的司法机关。
秘书处:其任务是为其他机构服务,并执 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设秘书长一人,他是联合国的行政首脑, 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来委派。
理事会主席原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 半年。
2009年11月,欧盟27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 召开特别峰会,选举比利时首相赫尔 曼·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 这是按照2009年11月通过的《里斯本条 约》设立的职位,被媒体称为“欧盟总 统”。范龙佩在2010年1月1日正式上任。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即欧盟各国部长理事会,是欧 盟的决策机构,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欧 盟部长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 立法权。由成员国外长或专业部长组成。
例如: 索马里的冲突和联合国的相应行动。 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和联合国的行动。
联合国的机构: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
联合国大会: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会员国享受一个投 票权。
国际组织知识点

国际组织知识点一、什么是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由多个国家或政府组成的、以合作为目的的组织。
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涉及各个领域,如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
国际组织的成员国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共同问题,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二、国际组织的分类1.政治性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北约等。
这些组织主要关注国际政治问题,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经济性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组织致力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维护全球经济稳定与繁荣。
3.社会性国际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
这些组织关注社会问题,致力于改善人类福祉、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与发展。
4.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东盟等。
这些组织在特定地区内开展合作,推动区域内国家的发展与一体化进程。
三、国际组织的功能1.促进合作与协调:国际组织通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商,解决共同问题,推动国际事务的发展与进步。
2.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一些政治性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北约,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预防和解决冲突。
3.推动经济发展:经济性国际组织通过促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等措施,推动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
4.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致力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
5.协助人道主义行动:社会性国际组织通过提供紧急救援、援助贫困地区等方式,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四、国际组织的作用和意义1.促进国际合作:国际组织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平台,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共同问题,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发展与进步。
2.维护国际秩序: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法规则、管理国际事务等方式,维护了国际秩序和规则的稳定与公正。
3.促进和平与安全:政治性国际组织致力于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安全。
4.推动全球发展:经济性国际组织通过促进贸易合作、提供援助等方式,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

1) 他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10联合国大会的职权:(简答)
(1)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
1) 审议方面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有关的建议。
2) 讨论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情势外,提出有关建议。
3) 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2) 在国际合作方面: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促进政治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促进经社、文教和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协助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等等。
(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权:
1) 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争端。“和平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者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
2) 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亿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以危及国际和平安全。
3) 在某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5、国际组织法,也称“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可分为国际组织的外部法和内部法两种。国际组织外部法主要调整国际组织与成员方、非成员方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外部关系的法律规则组成。国际组织的内部法主要调整国际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组成,其涵盖诸如雇佣关系、附属机构的建立和职能、行政服务的管理等事项。
6、国际组织章又被称为国际组织的“宪法”它在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等级的地位。
6、联合国的四项宗旨: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

2020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
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
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①正式成员。
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
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
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
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
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
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
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
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
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
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①权力和决策机构。
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
国际法3(国际组织)

2009年11月,欧盟27国领导人在布鲁塞尔 召开特别峰会,选举比利时首相赫尔 曼·范龙佩为首位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 这是按照2009年11月通过的《里斯本条 约》设立的职位,被媒体称为“欧盟总 统”。范龙佩在2010年1月1日正式上任。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即欧盟各国部长理事会,是欧 盟的决策机构,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欧 盟部长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 立法权。由成员国外长或专业部长组成。
例如: 索马里的冲突和联合国的相应行动。 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和联合国的行动。
联合国的机构: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
联合国大会: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会员国享受一个投 票权。
大会是个协调机关,有着广泛的讨论、审 议、建议权,但它通常并不做出有拘束 力的决议。
关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法地 位:
(1)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的赔偿案 中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和国际法主 体地位来源于何处?
(3)国际组织的人格、能力是派生的,不 可与主权国家同日而语。
二、国际组织的参与者
根据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在国际组织中 的不同地位,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可分为 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 员和观察员等。
联合国安理会:
最重要的机构,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的主要机关,有权根据宪章的规定 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其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中国行使否决权,1,2
国际法院:联合国的司法机关。
秘书处:其任务是为其他机构服务,并执 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一、成员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 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 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 的成员 完全成员
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 意味其权利和义务必须 完全平等
(一)成员的 种类
观察员
成员
部分成员
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 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 在国际组织中只享 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 有部分权利,承担 部分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利和义务
2.执行机构(executive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一般 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board)或理事会,也 有称为委员会的。 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 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 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s)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 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或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为首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责任的基础 国际组织国际违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 组织的国际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因为责任是国际 人格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权 利和义务的结果。独立的人格隐含着对发 生的活动承担责任。 (二)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aw
本章重点: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的效 力 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法律 关系
2.多数同意制(required majority) (1)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 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 这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或其他不很重要的决 议。 (2)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 所谓“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要求三分之 二多数。这种表决制多适用于重要问题或特 定事项的决议。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 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这种表决制 为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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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组织(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它通过政府间协议成立,具有常设的机构。
通常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
具体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其组织章程中。
一般地,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缔约能力;(2)派遣与接受常驻或临时的外交使团(节);(3)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4)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主体;(5)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6)召集国际会议、组织和参加国际交往,进行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7)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8)其他还包括登记与保存条约,拥有自己的旗帜标志等。
2.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1)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①正式成员。
正式成员有时又被分为参与创建该组织的原始成员和在组织成立后的纳入成员。
正式成员通常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并拥有完全的权利。
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个别情况下,经特别约定,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非主权实体或其他的国际组织。
在这种特殊安排下,具有某个国际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参加者并不因此而获得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②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准成员也被称为联系会员,是被接受参加组织的活动,但因某些条件或原因,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成员。
准成员通常在组织的主要机构中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没有表决权。
观察员是有条件地被邀请或接受出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某些活动者。
其主要职能是了解和咨询,不享有正式成员享有的表决权等权利。
观察员有时也被称为咨询会员。
有些是常设性的,但多数是每次会议时临时邀请或接受的。
(2)机构。
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
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①权力和决策机构。
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
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②执行机构。
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项的执行和处理。
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③行政机构。
一般多称为秘书处。
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
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3)表决制度。
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
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
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于不同组织及其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全体一致同意。
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②多数同意制。
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
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这三种。
简单多数指有超过半数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③加权表决制。
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
各成员国由其对组织的贡献或责任的不同,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标准,享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④协商一致通过。
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
(二)联合国体系联合国组织根据1945年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
之后,一批在各自领域起重要作用的专门性国际组织,通过与联合国的关系协定而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从而构成了联合国组织体系。
1.会员国。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为包括中国在内的51个国家。
以后的成员国均是纳入会员国。
创始国和纳入国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
被接纳为新会员国的条件是:(1)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2)其接受宪章规定的义务,愿意并能够履行宪章的义务。
(3)经安理会推荐。
申请国首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秘书长将其申请交由安理会,安理会审议并通过后向大会推荐。
(4)获得大会准许。
经大会审议并2/3多数通过。
截至2011年12月,联合国会员国为192个。
2.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1)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依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由六个主要机构组成。
①大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除特别会议和特别紧急会议外,大会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到12月25日举行一届为期3个月的常会。
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大会和安理会在联合国系统中处于中心位置。
大会下设政治与安全、经济与财政、社会人道与文化、非殖民化、行政与预算、法律以及特别政治等7个主要委员会;还有总务、全权证书2个程序委员会,以及若干特别委员会。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理事会,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见第四章第四节“国际****法”)。
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
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
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方法通过决议。
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根据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
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安理会每年召开2次由理事国特派政府要员或代表参加的定期会议。
此外随时召开常驻代表参加的常会。
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
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
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间经济社会工作的机关。
经社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2次常会,会期1个月。
经社理事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决议采用简单多数表决制。
④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它由管理托管领土的联合国会员国、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必要数额的其他非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三类理事国组成。
联合国成立以来置于其托管下的11块托管领土先后都已独立或自治而结束了托管,所有的托管协定都宣告终止。
目前托管理事会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任务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社会提出了各种不同意见,包括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曾建议将托管理事会改为一个论坛,对全球环境、大气层及外层空间进行讨论和集体托管。
⑤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关内容在第七章中介绍。
⑥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为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提供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委派的任务。
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和若干办事人员组成。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他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
任期5年,可以连任。
秘书处人员包括秘书长都是国际公务员,为联合国整体服务,向联合国负责,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的指示。
(2)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固定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定成立的负责特定领域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专门机构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它们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并经大会核准的关系协定成为专门机构。
专门机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
它们按照自己的成立章程自主活动,与联合国的合作是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的协商来协调完成。
目前,正式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议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有17个。
另外,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建立有工作关系,通常也被视为是专门机构。
源于“关贸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也与联合国有密切的渊源及合作关系,有时也被视为类似专门机构来考虑。
中国是所有17个专门机构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世贸组织的成员。
按照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时间顺序,这17个机构是: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成立,总部在日内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945年,罗马);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46年,巴黎);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日内瓦);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1945年,华盛顿);国际开发协会(1960年,华盛顿);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华盛顿);多边投资保证机构(1988年,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5年,华盛顿);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7年,蒙特利尔);万国邮政联盟(1874年,伯尔尼);国际电信联盟(1865年在巴黎成立,现总部在日内瓦);世界气象组织(1950年,日内瓦);国际海事组织(1958年,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日内瓦);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1977年,罗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967年,维也纳)。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当前的国际社会中,除了政府间国际组织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或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也空前增强。
1.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点。
(1)跨国性。
其成员由来自不同国家的公民或团体组成;活动超出一国范围之外。
(2)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
其活动的目标为非政治性,不谋求政治权力;其性质为社会团体,不属于政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