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律师指导心得体会及感悟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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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

《辩护人》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辩护人》是一部令人深思的电影,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庭剧,更是一场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
影片通过真实而动人的故事,引发观众对法律、正义以及人性的思考。
故事发生在一个小城市的法庭,主人公是一位名叫金宇澄的律师,他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只关心金钱的商业律师,对法律的本质和正义的追求并不关心。
然而,一宗意外事件的发生改变了他的一生。
一位年轻的出租车司机被指控杀害了一名乘客,而金宇澄被委任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整个电影围绕着这个案件展开,通过法庭上的辩论和调查过程,展现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冲突和较量。
金宇澄面对的不仅是一个个证据和法律条文,更是人们对被告的偏见和对正义的追求。
他在法庭上不断地为被告辩护,试图证明他的清白,但面对的困难和挑战也越来越大。
影片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一幕是金宇澄在庭审中向被告道歉的场景。
在这个场景中,金宇澄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律师的责任,他不仅仅是为了赢得案件,更是为了维护正义和人性的尊严。
他的道歉不仅是对被告的歉意,更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反思和批判。
这一幕让人深思,也让人对法律和正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影片通过真实而细腻的表演,将人性的复杂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被告的家人、证人和法官的心理变化,都在影片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他们面对的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更是对人性和正义的思考。
影片中的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和动机,他们的行为和选择都是基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
《辩护人》不仅仅是一部普通的法庭剧,更是一部关于人性和正义的思考。
通过对法律和正义的较量,影片展示了人性的复杂性和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它让观众思考什么是真正的正义,以及我们应该如何面对和追求正义。
在这个充满利益和权力的社会中,正义常常被忽视和扭曲。
《辩护人》通过真实而动人的故事,提醒观众要思考和反思自己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条文和规定,更是人性的尊严和价值。
只有通过对正义的追求,我们才能找到真正的人性和尊严。
总之,电影《辩护人》是一部令人深思的作品,它通过法庭正义与人性的较量,引发观众对正义和人性的思考。
辩护人观后感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

辩护人观后感法律与人性的深刻思考电影《辩护人》凭借其紧张引人的剧情和深刻的主题,在观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共鸣。
该片通过描述主人公辩护律师在一次意外事件中所面临的困境,引发了对法律和人性之间关系的深刻思考。
影片提出了许多令人不安的问题,同时也表明了法律对于人性的限制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并试图探寻人性与法律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现实世界中的意义。
在电影《辩护人》中,主人公辩护律师金民律师被委任为被告的辩护人,他身负着拯救被告性命的重任。
然而,他面临的困境并非仅仅是在法庭上对抗对方律师,更是在法律和伦理之间做出选择的困境。
电影通过展现周围人对被告的歧视和厌恶,凸显了法律面前人性的冷漠和偏见。
法律体系的运转固然重要,但当人性的脆弱和无助遭遇到法律的冷漠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法律的本质和价值?人性的复杂性使得法律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况,而法律的刚性又限制着人性的表达。
在电影中,观众们不禁会思考:如果法律无法解决问题,人性又将如何应对?影片中,被告人崔宇宙胆大妄为,但是观众能感受到他的善良和无助。
这个角色形象的塑造似乎在暗示着:人性既可悲又可爱,而法律并不能完全涵盖人性的复杂性。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否应该给予被告更多的理解和宽容?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同时,保护人性的尊严。
观影过程中,电影给人一种强烈的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对抗感。
尽管金民律师在法庭上努力辩护,但他却被周围的人误解与诋毁。
这种局面似乎在提醒我们,法律能带来公正和正义,但同时也会与人性在某些时候发生冲突。
尽管法律的存在是基于对公正和正义的追求,但该如何平衡法律的冷漠与人性的温暖,使法律更加公正而人性更加尊严,是一个亟需思考的问题。
当然,电影《辩护人》并不只是展示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它也给观众带来了希望和启迪。
在电影的结尾,法庭上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这或许意味着人性的感动和善良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认可。
虽然电影中的情节是虚构的,但它通过对法律与人性的关系的探索,向我们传递了一种积极的信念:在真实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应该为了人性的尊严而努力,为了正义和公正而奋斗。
从律师的角色地位和职业道德责任谈律师忠于法律与忠于当事人的关系

从律师的角色地位和职业道德责任谈律师忠于法律与忠于当事人的关系本人认为律师首先忠于法律,忠于法律是忠于当事人的前提,忠于当事人是忠于法律的要求和结果,没有忠于法律,自然做不到忠于当事人。
一、为什么律师忠于法律优先忠于当事人?(一)从法律赋予律师的地位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两部法律对律师角色的定位,可以看出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工作者,但不是意味着律师仅仅为当事人提供简单的法律服务而已,而应该在合理的法律底线上忠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从律师的社会地位分析律师职业首先树立法律信仰,服务于法律,坚守法律公平正义,才能服务于当事人,律师职业的服务性是连续的,承接的和完整统一的。
诚信是每一位执业律师的美德和无形资产,诚实守信既是律师个体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律师界一体遵循的公共伦理。
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属恪守诚实守信这一生存发展之信条。
恪守诚信法律职业道德,正当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法律,不弄虚作假,不违背法律和良心。
律师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依仗权势的干扰,有权拒绝当事人过分不合理的要求,独立于法律,独立于当事人,根据对法律的认知和良心的判断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工作,而不是一味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来工作服务。
(三)从社会律师行业现状分析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和法律三者之间的空白,对当事人、法院法官、检察院甚至同行等等做潜在违法违规的操作,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没有做到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刑事辩护心得感悟

刑事辩护心得感悟近年来,刑事案件频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案件的辩护工作,不仅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也让我从中汲取了一些心得感悟。
刑事辩护是维护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过程中,辩护律师是被告人的代言人,是平衡双方权益的重要角色。
通过充分发挥辩护权益,我们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辩护律师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调查事实,挖掘证据,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刑事辩护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
辩护律师要坚守法律原则,遵循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服务。
同时,刑事辩护也需要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增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辩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而刑事辩护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提供辩护意见、争取合理判决等方式,确保案件的真实和公正。
辩护律师要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律师职业守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辩护,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刑事辩护也是法律教育的重要环节。
通过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向被告人详细解释法律法规,帮助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法律意义和可能的后果。
辩护律师要利用辩护过程,向被告人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辩护也是律师自身能力提升的机会。
通过参与刑事辩护工作,律师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专业技能。
在实践中,律师需要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为被告人提供优质的辩护服务。
刑事辩护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公正、捍卫法治、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懈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辩护水平,为被告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律领域中,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重要的合作关系。
当事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或诉讼时,通常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和代理。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担任着法律咨询、代理和辩护的角色,与当事人密切合作,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首先,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建立在信任和保密的基础上。
无论是当事人向律师咨询问题还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都需要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当事人通常会向律师透露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因此律师有义务保守这些信息,不得泄露给外界。
这种信任和保密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坦诚地与律师合作。
其次,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基于专业能力和合作精神。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当事人往往依赖律师的专业能力来分析案情、制定合理的策略,并代表他们在法庭上辩护。
律师需要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确保双方的意见一致,并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此外,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还属于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与当事人紧密合作,收集相关证据、准备法律文件,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建议。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以专业的眼光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通过良好的合作,律师和当事人可以共同应对法律挑战,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比如,在费用和成本方面,律师可能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可能会成为双方之间的矛盾点。
当事人对律师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具体费用项目有一定的要求,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用协议。
另外,律师和当事人在案件策略和决策方面也可能存在分歧,律师需要以专业的态度和沟通能力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总的来说,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信任、专业能力和合作伙伴精神基础上的特殊关系。
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确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刑事辩护感言

刑事辩护感言刑事辩护,这四个字啊,听起来就觉得沉甸甸的。
咱就说,谁要是摊上这事儿,那可真是像掉进了一个大坑里。
你想想看,被指控犯罪,那感觉得多糟糕呀!就好像在黑暗中摸索,不知道哪里是出路。
这时候,刑事辩护律师就像是那点亮黑暗的小火苗。
咱平常过日子,谁没个磕磕碰碰,谁没犯过点小错呀。
可这刑事犯罪可不是闹着玩的呀!一旦被卷进去,那真的是全家都跟着揪心。
这就好比你好好在路上走着,突然天降一块大石头砸在你面前,吓都能把你吓死。
刑事辩护律师得有多厉害呢?那得像孙悟空一样,有七十二变的本事,能在各种复杂的情况里找到线索,找到出路。
他们得细心,得聪明,还得有胆量。
他们得从那些密密麻麻的证据里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那一点星光。
有时候啊,我就想,这刑事辩护不就像是一场战斗嘛。
律师就是那个为了当事人冲锋陷阵的战士,要和各种困难作斗争,和那些不利的证据作斗争,和时间作斗争。
他们得争分夺秒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这可不是一般人能干的事儿啊!你说要是没有刑事辩护律师,那多少人得受冤枉啊!他们就像是守护正义的卫士,不能让无辜的人受委屈,也不能让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惩罚。
这多重要啊,是不是?咱再说说那些证据,那可真是像一团乱麻。
律师得有耐心,一点点地把它理清楚。
这可不是容易的事儿啊,有时候可能理了半天,还是一团糟呢。
但他们不能放弃呀,就像爬山一样,得一步步往上爬,哪怕累得气喘吁吁。
而且啊,刑事辩护可不是一次就能成功的。
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很多挫折,很多困难。
那又怎么样呢?难道就不辩护了?那可不行!就得咬着牙坚持下去,为了当事人的未来,为了那一点点的希望。
刑事辩护也是个技术活呢。
要懂法律,要懂人心,要懂怎么和法官、检察官打交道。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谁都能做好的。
你说,这是不是很了不起?总之啊,刑事辩护是一件非常严肃又非常重要的事情。
它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一个家庭的幸福。
我们应该尊重那些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他们真的是在为正义而战,为公平而战。
《辩护人》引发的法律思考观后感

《辩护人》引发的法律思考观后感《辩护人》是一部由韩国导演杨宇硕执导,宋康昊、金英爱等主演的电影。
该片以一个真实的法庭案件为背景,讲述了一名有着独特辩护风格的律师为了捍卫正义,与法律制度中的腐败与偏见进行斗争的故事。
观看这部电影后,我不禁陷入了对法律的深度思考。
首先,影片中的主人公金英爱饰演的律师韩忠则,以其非凡的辩护能力和坚定的信念,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不仅在法庭上运用巧妙的辩护策略,还在案外努力调查证据、寻找真相。
他坚信每个被告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审判,而不应被腐败的法律制度所束缚。
这种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法律的信仰令人敬佩,也引发了我对法律职业的思考。
法律作为一门维护社会秩序的学科,承载着维护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使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扭曲。
片中展示的法官对于案件的偏见和腐败现象,让人不禁反思,法律是否真的能够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影片中,韩忠则面对的是一个被指控杀人的出租车司机案件。
他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但面对证据的堆积和法官的偏见,他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这使我想到了一个问题,一个无辜者是否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审判,真相是否能够被完全还原?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冤假错案的报道,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正义被扭曲。
这让我开始思考,法律制度是否真的能够保证每个人的权益,是否能够真正还原事实真相?或许,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和反思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以期达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除了对法律制度的思考,影片中的人性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韩忠则的努力下,被告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审判,但影片并没有给出完美的结局。
被告的家庭已经破碎,他们所承受的伤痛无法弥补。
这让我思考,法律的公正是否能够真正修复被告和其家庭的伤痛?影片中的律师韩忠则虽然成功为被告辩护,但他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他的职业声誉受到了质疑,他的家庭也因此受到了冲击。
这使我思考,为了追求正义,一个律师是否应该无私地奉献自己的一切?或许,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保护律师的权益和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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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汪建成杨雄*一、问题的提出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
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
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
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
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
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
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
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
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的确立着实是被追诉者辩护权逐步扩张的结果。
从本质上讲,被追诉者的辩护权是第一性的,而律师辩护权则是第二性的。
律师辩护权是依附于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而存在,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手段,后者的实现有赖于前者的落实。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辩护人不可与当事人割裂开来,二者的权利密切关联。
一个国家在立法、司法上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程度往往反映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状况。
因为,很多情况下,在法律上对被告人赋予很多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律师的帮助的话,往往只能留于纸面。
(二)法律专门化:辩护律师的职业基础法律的职业化、专门化是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指出:“分工并不是经济生活所特有的情况,我们看到它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
政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职能越来越呈现专业化的趋势,对科学和艺术来说也是如此。
”5当一个国家的立法发展到十分复杂,一般民众无法依据常识、经验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时,就有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辩护人制度的产生就是基于此。
正如罗杰·科特威尔所指出的那样:“‘辩护人’的最后出现,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事情,因此随着法律程序本身以一种高级形式发展和在法律制度需要以理论的形式加以阐释之时,那种通晓司法过程并能向普通的人们说明这些程序的专业顾问和专家的发展就成为必不可少了。
”6显然,在现代司法体制下,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谐性、权威性,保证法律运行的高效,实现程序的正当、合法,都有赖于法律组织的职业化。
现代辩护制度的出现是法律的专业性、诉讼职业化催生的必然结果。
具体而言,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下,判例卷帙浩繁,司法程序极为精细,辩护职能的行使非常人所能胜任,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
”7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虽然有统一的成文法,但是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其产生了自身的独特语境,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普通人很难知道法律为何物。
由此可见,法律的专业化已经使得律师的辩护职能成为刑事诉讼有效进行的必要保障。
有理由认为,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注定其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其能够接近法律和诉讼程序,实现法律救济的愿望等,而登上人类历史舞台5【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页。
6【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7页。
7Powell v. Alabama , 287 U. S. 45(1932).且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文明进步而显示出其自身独特魅力的。
(三)信赖与合作:辩护律师的道德基础必须承认,辩护人以其专业知识、技能为其当事人进行辩护,被告人也愿意让辩护人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者。
这样的一个事实建立在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基础之上。
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契约是这种信赖关系的具体化,基于契约的订立,双方产生了一个业务上的内部关系。
即使在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之下,虽然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没有一个具体化为契约关系的存在,但是,被指定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也可能形成这样的信赖关系。
这种看法在契约观念深入人心的英美法系国家尤为盛行。
即使在崇尚国家本位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一点也是得到承认的。
8德国学者Luder-ssen基于契约原则(Vertragsprinzip),反对将辩护视为公法的一部分,而认为其无非为一民法上处理事务的契约。
9基于这种约定或者法定的信赖关系,辩护人就必须尊重他的当事人的主角地位,扮演当事人的协助者的角色。
相对于它的当事人而言,辩护律师本身处于配角的地位,因为其主要任务就是从法律、证据、程序的多重角度为了他的被告人而实施单方面的利益保护,这种使命的完成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而不得无故随意违反他的意志。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所承担的因契约或者法定产生的对其当事人的伦理义务具有优先性,然后才是可能限制该义务的其他法律责任。
(四)行业分工:辩护律师的社会基础现代社会中,基于共同的法律素养、法律信仰和职业观念,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承担着维护着社会正义的使命。
然而,他们是通过何种路径来维护社会正义的呢?应该看到,由于在诉讼中的职能不同,他们“运送正义”的方式,也有着相应的差异。
具体而言,处于裁判者地位的法官无疑是公认的正义化身,以公正的裁决来维护正义;检察官则固守国家、社会利益,通过追诉活动保障正义的实现;律师作为“在野法曹”,则是通过维护其所服务的当事人的法益,来实现社会正义的。
日本学者井户田侃认为:“辩护人是维护被告人(嫌疑分子)正当利益的保护者,负有协助刑事司法工作的任务。
”108见注[4],吴俊毅文。
9【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10【日】井户田侃:“辩护人的地位和权限”,《法学译丛》1980年第4期。
因此,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实现社会正义只能从下述几个含义来理解:其一,他所维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身,也是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律师实现社会正义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国家在展开对被告人追诉的同时,同时允许一个帮助其进行辩护的职业群体存在,就是体现了对个体尊严价值的尊重,这也是社会正义中的基本要素;第三,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
然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偏差,似乎律师有着可以独立于当事人利益之外的独立的正义观,认为辩护律师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就是维护了社会正义。
正是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维护社会正义和当事人利益割裂开来。
要求辩护律师进行一些与其角色不相称的工作的做法也就不足为怪了,例如,有的认为为一些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进行辩护便是替坏人说话;有的指望辩护律师帮助控方论证一个合理的指控罪名;有的拒绝引进律师拒证特权规则。
如果这样看待律师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那么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甚至警察之间毫无界限可言,律师行业存在的必要性何在?三、维系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制度构建由上文所析,辩护律师与其所服务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不可切断的联系,维护二者之间的联系,应当成为辩护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为此,进行如下制度性反思和重构,十分必要。
(一)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律师会见权是指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享有依法与被追诉者会见并交流案件及法律信息、沟通辩护意见,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一种诉讼权利。
这项权利表面上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一种法定诉讼权利,实际上具有双向性特点,被追诉者与律师的会见权同样也是被追诉者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各国法律大多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设置具体的会见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的实现,诸如,一般不明确规定会见的次数、时间长短;会见商谈的内容,只要与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也通常不予限制,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会面,通常应当确保秘密并且禁止监听。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与律师联系协商时可在执法人员能看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很明显,法律在规定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的同时,却赋予了侦查机关不对等的在场权、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的双重批准权以及对律师会见的安排权。
侦查机关的在场权常常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无法与辩护律师顺畅交流;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会见批准权往往成为侦诉机关拒绝安排会见的借口;即使在允许会见的情况下,侦诉机关也会在会见时间、次数、谈话内容上设置种种障碍。
总之,在缺乏中立裁决机关介入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无不掌控于侦诉机关手中,重重不必要的障碍使得有限的会见权留于虚置。
(二)辩护律师拒证特权和刑事豁免权的确立不得不承认,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一个多元价值的结合体。
它不仅仅在于保障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除了满足这一工具价值之外,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还应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确保诉讼公平、公正、人道;作为社会子系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还应当协调与其他社会活动的价值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