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甘肃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或者立项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进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正式实施前办理项目备案登记,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项目实施期间自觉接受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项目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项目,除按照本规定备案登记外,还应当分别依照地图管理法规规定进行地图备案和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实施的测绘单位可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项目实施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一)省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二)测绘作业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项目;(四)有关部门、单位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方式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项目。
第七条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一)市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二)测绘作业范围跨越本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三)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四)其他项目第八条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小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
其中,省内测绘单位在其常驻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不须备案登记。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7日《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甘肃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自然资源厅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及其它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基础地质调查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单位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入库、立项、设计、实施、验收、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储备库管理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测绘管理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六、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
(一)服务内容 对本省范围内未公开的测绘成果,需带出境的,或者提供给境 外的组织或个人的,必须经省测绘局审批。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批转国家测 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服务程序
1、各测绘单位每年三月份前向省测绘局汇交并填报相应统计表。 2、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中央驻我省单 位委托测绘的成果目录和副本,都应当汇交。 3、省测绘局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 4、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 法受到保护。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一)服务内容 本省范围申请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单位的审查认 证。其中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初审后上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每季度初办理一次的制度。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 资格审查认证规定》。 (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测绘管理的主要内容
四、《测绘资格证书》年检
(四)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省测绘局或市(州、地)测管部门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年检报告书的项目进行自检并填写表格; 3、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州、地)测绘管理部门提交年检所需 的材料,由市(州、地)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其中甲级 单位、兰州市区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各测绘单位向省测绘局提 交,由省测绘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4、初审机关初审后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年检材料报送省测 绘局审核、并对受检单位抽检; 5、对年检合格的持证单位,由发证机关在其《测绘资格证书》 副本上进行年检登记; 6、对年检不合格单位按规定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处理; 7、年检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公告。
测绘行政执法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共管部门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甘肃省实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 省政府 1
法
省政府 2 甘肃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省政府 3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4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省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 量标志的;” 4、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的
名
称
发布机关
1
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2件)
省人大常委会
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 国土资源部 1
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T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统一全省建筑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着录的准则,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GB/T50323-2001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编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加固、维修工程的资料管理。
1.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着录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使用统一制式表格。
1.0.5 工程资料除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立项、征地、测量、勘察、设计的开工前准备阶段和开工后监理、施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的记录。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和竣工图。
2.0.2 资料员(data persknnel)施工现场负责人收集、汇总、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4竣工验收文件资料(handing over document)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5勘察、设计文件资料(engineering prospecting design document)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以及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过程提供的其它文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6001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6a.png)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理-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提供、使用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我国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支持和鼓励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掌握地理信息要素的部门建立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但是已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六)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2018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3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省政府令第150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内部地图、涉密地图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一)印制在纸、绸等介质上的地图;(二)利用计算机技术、以数字方式存储和查阅的电子地图;(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五)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服务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国家版图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开发各类地图产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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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计划核拨,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城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等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
第四条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定期更新、分步实施、成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健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实现统一提供、资源共享,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提供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一)建立与国家测绘基准相统一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积极推进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二)获取全省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万、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维护和更新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依法批准的市县城区和重点乡镇相对独立坐标系统;
(二)获取本行政区域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1∶1万、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二)城镇重点区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当及时更新;
(三)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确需保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项目禁止转让、分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测绘产品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及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用户,应当加强使用成果的保密管理,未经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
第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公共应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规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
(二)违规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违规组织基础测绘成果验收的;
(四)提供未经检验的基础测绘成果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的《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