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法司考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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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题,总计10分)

25.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考点:董事会职责

解析: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责;选项ABD均属股东会职权,只有C是董事会职责。

答案:C

26.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公司增资

解析:

(1)《公司法》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并非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股东同意,故选项A表述错误。

(2)《公司法》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缴纳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故选项B表述正确。

(3)《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股东不能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故选项C表述错误。

(4)选项D的表述无法律依据,表述错误。

答案:B

27.关于股东或合伙人知情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B.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

C.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普通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考点:股东知情权

解析:

(1)关于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和保护,《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故选项A表述错误。此外,如果知情权被侵害,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

(2)关于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因此,股东并无查阅并复制董事会记录之权利,选项B的表述错误。

(3)关于合伙人的知情权,《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部分的第2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故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D

28.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考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解析:《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故选项C表述正确。其他选项均于法无据,表述错误。

答案:C

29.甲公司于201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

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

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考点:

解析:

(1)《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性质上属于甲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故选项A表述错误。

(2)因王某已经支付给甲公司的债权人未缴纳出资款100万元,因此其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故选项B表述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C

30.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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