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检查扣分细则国优(2014版)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检查实施细则(内装2014)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检查分别从资料、吊顶、墙柱面、地面、机电安装、工程总体印象六个方面的常见质量通病和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问题进行评议和扣分。
评审检查总分为105分,其中资料25分、吊顶工程20分、墙柱面工程25分、地面工程20分,总体装饰效果10分、附加奖励分5分。
具体内容详见《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检查扣分参考表》。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检查扣分参考表
一、资料:满分25分表1
五、整体装饰效果:(10分)
从设计的总体效果、立意创新、色彩协调、材料配套、布局与功能、环保节能、安全防火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六、附加奖励分(5分)
1.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的应用效果方面进行评议。
2.充分体现节能的设计理念,如绿色照明技术应用(节能灯)等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设计,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设计。
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建集团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企业进一步开展创优和评优活动,追求卓越质量绩效,打造强势“北京城建” 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集团优质工程分为:竣工、装饰和设备安装优质工程。
第四条集团优质工程质量评审标准:等同采用《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和《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评审标准》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 ** ” 品牌,从事工程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第六条集团科技委员会负责对集团优质工程的审定和工程评优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集团科技委员会评优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
负责对各单位申报的集团优质目标工程进行初审,并组织集团优质工程初评专家复查、初评和推荐等具体事项。
第八条初评专家小组成员选用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九条参评工程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市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建、市政基础设施、装饰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十条申报集团优质工程奖项,应符合以下规模:(一)建筑工程1. 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 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栋以上,高层住宅在 3 栋以上;3. 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4.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50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多层住宅在510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8000 平方米以上;5. 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6. 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 平方米以上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 桥梁工程:桥梁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上;2. 道路工程:长度在 2 千米以上;3. 其它工程:总造价在3000 万元以上。
(三)装饰工程1. 室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2. 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3. 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J/T 01-104-2005备案号:J10691-2006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评审标准The Specification of High-quality Evaluation for the Building Decoration Project2005-12-05发布 2006-01-20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质量评审标准The Specification of High-quality Evaluation for the Building Decoration Project编号:DBJ/T 01-104-2005备案号:J10691-2006主编部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01月20日2005 北京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1097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提高,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争取名优产品,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主编的《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规程为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0l-104-2005,自2006年1月20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12月5日关于同意《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6]16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委科技教育处“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所报的两项地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备案号为:《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J10690-2006《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 J10691-2006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11修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1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京建发[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的通知(2006年6月12日京建质[2006]487号发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京建发[2011]188号修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优质工程奖项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表彰奖励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督、强化服务,发挥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加强市优质工程奖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是指建筑工程长城杯、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和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由本市建设行业协会设立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
二、设立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行业协会要根据各奖项具体情况,制定评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立专门评审机构,明确评审专家组成和名单,对外公布评奖标准和奖项数量,并将上述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三、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优质工程评审程序,切实在优质工程评审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行业协会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举和投诉在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季度组织设立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各行业协会,召开一次工程评优工作联席会,相互通报情况,解决问题。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在优质工程评审过程中存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要求协会负责人进行谈话,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暂停该奖项的评审。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细则(试行)正文:----------------------------------------------------------------------------------------------------------------------------------------------------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细则(试行)(1999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年度竣工的公共建筑工程中,评选出10项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作为年度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初评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评审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以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在本市内施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含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进京队伍),符合以下范围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报参加评选:一、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相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公共建筑工程,其装饰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古建装饰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每平方米造价在2000元以上(不含设备)者。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装饰风格独特、质量特别优良、影响面大、社会评价高的工程,由初评委员会推荐,经市评委会同意亦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凡国外的装饰施工企业,在京总承包和组织装饰施工的工程,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部颁建筑装饰设计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二、工程施工质量这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并符合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三、经市、区质量监督站及消防部门评定合格的工程,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得分率在90%以上;四、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有效。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京建质[2002]5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更新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评审市优质工程奖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竣工工程设立长城杯金质奖和银质奖。
新建房屋工程设立结构长城杯奖。
第四条市优质工程奖项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设立的工程质量荣誉奖项,市建委成立市优质工程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领导,市建委组织专家库,提供专家参加初评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每年对当年完成的结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要严格依据本办法和奖项质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年评审长城杯数量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数量评审。
第七条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评审的工程,从市长城杯金质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市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合会建立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下设市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优质工程评审的初评工作由各行业协会负责。
房屋建筑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装饰装修优质工程初评工作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
第十条承担初评工作的协会,应建立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会),下设市优质工程初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初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审范围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均可按以下范围和规模,申报长城杯奖项。
(一)建筑工程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4、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5、古建筑工程(重建,不含仿古建筑),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6、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2、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办法

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建委和市人事局京建企[1997]224号《关于评选北京市建委系统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结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企业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北装协)负责组织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活动。
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选的要求,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第三条成立市建筑装饰优秀企业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成员由行业相关专业领域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建筑装饰工程年产值达8000万元以上,并经北京市住建委审查批准,执有北京市住建委颁发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北京市建筑装饰企业和经北京市住建委注册备案的中央企业及外地进京企业(含建筑装饰公装、设计、幕墙、古建、家装企业)。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取消评比资格:一、评比年度内发生违犯政策法规者(以行政处罚为依据)二、评比年度内发生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三、评比年度内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与火灾事故)。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参加北京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北装协评选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一、年度规定日期前报送评选办公室二、应将申报有关存档文件的电子版一并报送评选办公室存档。
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评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包括企业收入总额、年度净利润、资产总额。
4. 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评选年度内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含设计)、其他由国家、省、市级颁发的工程、设计奖、科技创新奖名录,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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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装饰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优质工程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开展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活动,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下的行业行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市装协)负责组织全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根据北京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两年一评审的要求,从2011年起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每两年评比表彰一次。
为避免评选表彰年度申报复查工程过于集中,复查评选时间紧迫而影响工作质量,决定分年度组织实施,两年一并表彰。
第三条成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评审委员会负责装饰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成员人数为11~15人。
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是北京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从市级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施工企业开展创建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活动,应积极应用科技进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提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七条具有建筑、装饰、幕墙、古建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新建、改造的建筑装饰工程,申报范围如下:
一、室内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
二、建筑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幕墙面积在1500m2以上;
三、仿古、古建装饰工程:装饰施工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四、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评审范围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合格。
四、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五、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六、符合《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第2.1节的规定。
第九条下列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不在评审年度时间内竣工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的企业,应在开工前提出创优计划和措施,报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评审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评审办公室核实、符合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发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并经申报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盖章后,于每年3月15日以前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报送申报表时,应将申报工程有关存档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存档。
报送存档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 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申报企业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单位(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4 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单:工程名称、验收范围、消防部门公章、日期必须齐全。
验收结论应为合格。
若有整改意见,则应将整改、复查验收记录一并提供。
消防验收单的验收范围必须包括所申报工程和部位。
5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6 设计说明:简要介绍申报工程的设计特点和理念。
7 施工小结:主要介绍工程的亮点及难点、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及“四新”应用等。
8 工程照片:工程主题实景照片4张,并提供电子版。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建立检查人员专家库并报市建委备案。
专家库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熟悉现行规范标准、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评审办公室根据装饰优质工程申报情况编制评审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组成评审检查小组,检查专家实行轮换和对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评审检查小组依据《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查及资料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检查小组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资料的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
打分,并向评审办公室汇报;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检查情况,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每年的七月初列出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超过五分之四,评审有效。
评委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初评汇报:评审办公室汇报申报和初评情况。
2、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对评审办公室列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质询、讨论。
3、表决投票:评委会对推荐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工程通过。
4、宣布结果:评审办公室宣布通过工程名单。
第十六条市装协将评审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审批公布,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授予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奖杯和证书。
同时授予获奖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
奖杯和证书由市装协负责制备。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经市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接待评审检查时一切从简,不得赠送礼品、礼金。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开、公平、公正,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发布时间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