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关于发布《优质工程管理办法》(2014版)第一次修改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2014)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再次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4〕106号)各区县规土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划管理处、机场地区规划处: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沪规土资建〔2013〕447号)作如下修改并重新发布。
1.将第四条第三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示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修改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修改为“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3.对第八条作如下修改:原文:第八条(时限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方案规划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反馈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公示后的七日。
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时限不超过七日。
公示的时间、反馈意见及其处理时间均不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
修改后:第八条(公示时限)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方案规划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5.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年度质量监督可与阶段、专项质量监督合并开展,但检查内 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随机抽查质量监督只出具质量监督意见和建议,不出具对工程质量状况的 总体评价。
前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 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工作,保证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组织修订了《水电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意 循了以下原则: 求 (一)坚持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化依法依规的原则。 征 (二)坚持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并重,加强质量责任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阶段性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突出水电工程建设特点。 (四)坚持重点抽查验证的检查方式,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标注化。 (五)坚持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吸收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发展、新材料和新方 法的应用。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原《监督大纲》由原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 2014 年 3 月印发试行版,2016 年 6 月正式印发实 施。2018 年 2 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 安全[2018]21 号文)颁布实施,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质监工作的各项要求。本《大纲》充分体现了 国家能源局对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简化分项 工程监督检查内容,提高了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与原《监督大纲》相比,本《大纲》主要的调整和变 化如下: 1. 对原《监督大纲》正文内容进行了整合和简化,作为《大纲》第 1 部分“质量监督检查基本 规定”。包括“总则”、“监督受理”、“主要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参建各方资料准备” 和“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共 7 个章节。 2. 《大纲》突出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门增设了第 2 部分“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 在第 1 部分有关章节中增加了“随机抽查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字第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建标字第219号文发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附件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内容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
第三条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四、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第四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必须贯彻执行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五条标准的局部修订计划,应当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根据标准的实施情况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工作报告和修订内容的建议方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其中,国家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业标准的局修订工作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下达。
第六条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应适当简化。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12月4印发,2012年3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4年4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1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正确核算和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工程建设安全及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要求,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资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建筑物的建设施工;管网及设备、设施的敷设、安装、定做、修缮、维护;办公楼(含厂房)、道路或其他基础设施的施工、维修(护)、装修、安装、硬化;污泥处置、环境绿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上述工程项目涉及的物资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及服务项目。
工程项目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和日常工程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公司组建项目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日常工程项目是指重大项目以外,公司不再组建项目单位,由公司运营单位或其他单位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保质守期、控制预算、节约资金、防控风险、确保安全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授权投资部、分子公司或其它部室等方式组成立项单位(以下简称立项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批)、可研分析、前期筹备、内外部审批、投标、合同谈判、合作协议签订、资料归档等立项工作。
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以组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方式,由项目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
项目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手续审批、配合招标、组织施工、工程试运营,工程移交、提请决算、组织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根据单个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授权工程部及其他单位人员组建项目单位,也可直接授权运营单位组建项目单位。
奖项名称

获奖名称颁发单位获奖条件具体规定获奖奖励图片1、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自2011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二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2、梁思成奖建设部关于印发《梁思成建筑评选办法》的通知建2001]218号第四条申请梁思成建筑奖人员还应具有下列条件,方具备申报资格:(一)建筑设计代表作品能得到普遍认可并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对同一时期的建筑设计发展起到一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二)建筑设计代表作品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上获过重要奖项;(三)在建筑理论上有所建树,并有广泛的影响,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和高尚的道德修养;每位获奖的人员,将从《梁思成奖励基金》中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获得梁思成建筑提名奖的人员,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暂无3、绿色建筑创新奖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第七条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4]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
知
正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4]51号)
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部编制完成了201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等主管单位要尽早安排,将文件及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并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机关相关司局应做好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4]6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5月5日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解释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解释(以下简称标准解释)是指具有标准解释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标准规定的依据、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书面说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标准解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六条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
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有效版本清单 (1)
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清单编制:审核:批准: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润崇义龙归风电场项目监理部2018年4月天润崇义龙归风电场项目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有效版本清单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2号)《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关于发布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4〕103号)《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9〕217号)《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6〕29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11号)《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办安全〔2011〕83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1〕74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2811 安全帽GB2893 安全色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96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725 安全网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95 安全带GB6096 安全带检验方法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2011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GB12602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Z16356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762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24539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GB24540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1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GB24542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43坠落防护安全绳GB24544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GB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905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T5972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26471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20776 起重机械分类GB/T23723 起重机安全使用GB/T23724 起重机检查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国标系列标准)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AQ8003 安全预评价导则AQ/T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L/T435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796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T5036 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99水工建筑物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5162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T5178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370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2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DL/T537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L/T538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397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259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JGJ3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6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7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6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8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9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187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600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701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以下文件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989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创建更多优质工程,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我国工程建设国家级质量奖。
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分金质奖与银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建设部负责,并组成国家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六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主要包括: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八条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评选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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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六建技质〔2015〕16号关于发布《优质工程管理办法》(2014版)第一次修改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依据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石油优质工程评审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公司对2014版的《优质工程管理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优质工程管理办法》(2014版)第一次修改单附件中国件2:《优 国石油天然优质工程 然气第六管理办法 六建设公法》(20 公司办公室015修改二○一室 20版)五年十月15年10月二十一0月21日一日 日印发附件1:《优质工程管理办法》(2014版)第一次修改单 序号 条款号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1 3 3 编制依据•油建协〔2011〕13 号《石油优质工程评审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稿)(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3 编制依据•油建协〔2015〕2号《石油优质工程评审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2 5.3.1 5.3.1 申报石油优质工程应符合附件2:《石油优质工程规模条件》的要求。
5.3.1 申报石油优质工程应符合附件2:《石油优质工程评选范围》的要求。
3 附件2 附件2 石油优质工程规模条件第一条 参评石油优质工程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二条 申报石油优质工程应是中型以上工程。
其中申报参评金质奖的工程,必须是大型工程。
对于生产工艺设计新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节能减排显著,环境保护指标先进,投资额在1 亿元以下的工程也可申报参评。
第三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 国家对外经济援助工程;2. 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3. 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4.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四级(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5. 已经参加过优质工程评审,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摘自《石油优质工程评审实施办法》(2011 年修订稿)附件2 石油优质工程评选范围第一条 参评石油优质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二条 申报石油优质工程应是中型以上工程,其中:申报参评金奖的工程,必须是技术含量高的大型工程。
对于生产工艺设计新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节能减排显著,环境保护指标先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程也可申报参评。
第三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 国内外使、领馆工程;2. 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3. 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4. 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5. 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摘自《石油优质工程评审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附件2:Q/ZYLJ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企业标准Q/ZYLJ-G09.10—2014优质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7日发布 2014年12月17日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 发 布目 录前 言 (II)1 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职责 (1)4.1 公司管理层的职责 (1)4.2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职责 (2)4.3 项目部职责 (2)5 申报条件 (3)5.1 申报工程的基本条件 (3)5.2 申报国家优质工程的条件 (4)5.3 申报石油优质工程(省部级)的条件 (4)5.4 申报寰球优质工程(局级)的条件 (4)5.5 申报主体 (4)6 工作程序 (5)6.1 创优信息的收集 (5)6.2 创优工作策划 (5)6.3 创优过程管理 (5)6.4 创优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6)6.5 创优申报和现场核查的迎检工作 (8)7 奖励 (8)附件1 国家级优质工程规模条件 (10)附件2 石油优质工程评选范围 (13)附件3 寰球优质工程规模条件 (14)附件4 创优工作计划大纲 (15)附件5 创优工作总结大纲 (16)附件6 国家优质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17)附件7 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 (21)附件8 石油优质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31)附件9 石油优质工程申报表 (35)附件10 寰球优质工程申报材料和要求 (45)附件11 寰球优质工程申报表 (46)附件12 优质工程建设突出贡献者名单 (55)前 言《关于下发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六建企字[2004]02 号)自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布实施以来,较好地推动了公司优质工程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强化了员工质量意识和争创优质工程的意识,使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得以很好地落实和实现,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得以不断提升。
近年来,国家、石油行业、寰球公司的评优标准和评优办法不断更新,为更好地适应新的要求,更好地开展创优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现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将该管理办法上升为企业标准;——细化公司各层级创优工作的管理职责;——对国优工程、石油优质工程和寰球优质工程的评选条件分别描述,便于各项目部根据不同要求组织有关申报工作;——根据不同级别优质工程评选的新要求,细化申报资料的编制、过程收集和最终整理等方面的要求,强调影像资料的收集规定。
《关于下发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六建企字[2004]02 号)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起草,并负责管理及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优质工程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2011—2020)》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各施工项目部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公司优质工程创建的策划、实施、过程控制、申报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相关见证资料的编写、收集、采集、保管和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工程项目的创优质工程及申报工作。
3 编制依据•中施企协字〔2013〕4号《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关于在国外工程中开展国家优质工程评选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11年)(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油建协〔2015〕2号《石油优质工程评审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 •中寰技开函[2013]2号《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实施办法》(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寰技开[2014]225号《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奖奖励管理规定》(中国寰球工程公司)4 职责4.1 公司管理层的职责4.1.1 公司总经理是创建优质工程的组织者,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创优工作计划,协调各方资源,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目标配备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4.1.2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协助公司总经理组织、开展创优工作,将先进的技术质量管理理念和项目管理理念应用于工程创优,并推动创优工程的技术开发和工法的推广应用,为创建优质工程提供技术保障。
4.1.3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为创建优质工程协调或完成相关的工作。
4.2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职责4.2.1 技术质量管理部是工程创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或主申报单位的创优意愿确定创优质量目标、制定公司年度创优质工程计划,对各项目部创优活动列入质量管理过程监测计划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必要时配合主申报单位组织创优工程的内部检查和验收;负责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协调创优申报工作以及配合创优工程现场审核工作。
4.2.2 市场开发部负责追踪了解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创优意愿,并及时向技术质量管理部反馈相关信息;负责协助与创优工作有关的工程建设相关方联系落实创优工作的相关安排。
4.2.3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参与项目创优工作计划的审核,并对创优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专业指导,为优质工程申报资料的编制提供帮助,必要时参与相关编制工作。
4.2.4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创优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确保创优资料得到妥善保管。
4.2.5 党委工作部、公司工会负责为项目创优过程影像资料的采集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必要时参与创优资料的整理和制作。
4.3 项目部职责4.3.1 项目经理是项目创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工程建设期间做好以下工作:a)负责创优工作的组织、策划、落实和检查:组建创优工作小组,确立项目创优质量目标,组织编制创优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创优工作的职责和责任部门(岗位),并协调、配备创优工作所需的必要资源,确保创优工作有序开展;b)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努力实现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成本、安全、节能、环保和文明施工的创优目标;c)负责组织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d)负责在工程创优过程中组织有关人员完成相关管理工作、完成各类创优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e)负责在创优工作申报期间组织项目管理骨干参与申报资料的编写、整理和现场检查时的迎检工作。
4.3.2 项目技术经理负责做好以下工作:a)负责在项目上大力推广“四新”技术,特别是公司的新工法、新专利和专有技术在项目上的应用,确保施工方案的先进性,并在项目施工中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b)促进职工质量意识的提高,倡导并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c)负责组织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确保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为最终保障工程产品质量提供保障。
4.3.3 项目生产经理负责按照策划文件的要求,采用先进的项目施工生产管理理念,对施工所需的人、机、料、法、环进行科学管理,确保项目施工生产规范运作,保证进度与质量的协调,达到预期的创优目标。
4.3.4 项目创优工作小组各成员负责按照策划文件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本岗位职责,确保创优工作的责任落实和本岗位所负责的创优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项目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应配合影像采集人员的工作,在本专业重点、难点施工时及时通知其到现场拍照或录像。
4.3.5 创优资料保管员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各专业的创优见证资料,妥善保存并在项目结束后及时交回公司档案室存档,确保无遗漏、无遗失。
5 申报条件5.1 申报工程的基本条件5.1.1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标准。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
设计、施工要体现技术创新及“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下同)的应用。
工程建设要符合国家、行业关于环保、节能减排、节约资源有关政策要求及规定。
5.1.2 申报工程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招标投标法》选择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定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