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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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

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税收抵免

外国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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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本国公司可以抵免其外国关联公司支付的外国所得税。 当国内公司从其国外关联公司取得分配的股息时即可获得该项抵免。 抵免额为支付股息的所得所承担的由外国关联公司支付的外国税收。 间接抵免规定出于抵免目的忽略了本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作为两个 独立公司的法律存在形式。而同时,本国公司拥有的外国关联公司股 份必须达到一个最低比例,125号文件规定为20%,且未要求其具有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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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间接抵免(续)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 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 C1 对 D 公司的 20% 持股也不得 再计入 D 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 D 公司 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 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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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间接抵免(续)
(8)A企业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A境外子公司B在甲国实际缴纳税额为35万元﹥抵免限额31.25万元, 只能抵免31.25万元;不足抵免部分(35-31.25)=3.75万元。
(9)中国企业A在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1000+125)×25%-31.2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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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一般方法(续)
财税[2009]125号文件对抵免方法的选择:

抵免法
1、限额抵免(国际通行做法) 2、分国不分项(沿用老税制规定) 3、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简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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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免法
关于抵免限额: 依据抵免法,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外国来源所得最终按照本国和外国税率中 较高的税率纳税。尽管许多抵免限额的规定在执行中较为复杂,却能防止外 国税收抵免的滥用。----各方法间没有绝对优劣之分。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

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国际税收抵免限额解题思路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跨国经营,涉及到多国税收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尽可能减少跨国税收的成本和税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任务。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税收抵免便应运而生。

但是,抵免限额的存在给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税收抵免、抵免限额的概念、抵免限额的计算以及如何提高抵免限额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抵免?国际税收抵免是指将某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另外一个国家境内所缴纳的税款,按照国际税法规定,从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扣减总额中扣减。

二、抵免限额的概念抵免限额是指因源国财政连续2个或3个纳税年度支出非反抵扣税款给当地公司,而规定的当地公司在指定的年度仅能扣减同等金额的税款。

抵免限额被大部分国家使用,是用来平衡税收收入的基本手段。

抵免限额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它的计算方式是受到各国税法法律的不同而不同的,同时抵免限额还受到国际税法的限制和规定。

如果出现了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税结构的阻碍,也会抵免限额的产生。

三、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受到各国税法法律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都采取下面的计算方式。

1、抵免税款计算:以第二国财政部门实际向企业收取的税款为甲,企业认为可以申报抵免的税款为乙,则乙等于甲乘以税率,即乙=甲×税率。

2、抵免限额计算:三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的30%;二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的20%;一年限额为源国单独征税所得额10%。

国际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受到了各国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的限制。

因此,对于跨国企业,必须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条款及其具体含义、适用范围及税务监管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利用相关的政策,做出最优的税务决策。

四、如何提高抵免限额1、认真阅读并掌握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归类、计算方法和限制方面的规定。

2、通过合理的税务策略来减少所得并降低税收负担,例如增加投资损失或业务成本支出等,并在财务和税务管理上寻求更多的优惠和减免。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在海外工作、投资和生活。

这就给税务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他们需要了解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以便正确处理纳税人的申报和征税工作。

首先,居民海外所得是指在境外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对于这些收入,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双边税收协定,以确定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额。

例如,某些国家对海外所得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即无论收入来源于何处,都要纳税;而另一些国家则只对境内所得征税,对于境外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其次,外国税收抵免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境内申请抵免的制度。

这对于海外工作或投资的居民来说非常重要。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抵免规定,包括抵免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在处理纳税人的申报和征税工作时,他们需要核实纳税人是否已经在境外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抵免操作。

这不仅需要对国内税法有深入了解,还需要与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

此外,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合规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随着国际税收合规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打击税收逃避和避税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国际税收合规的标准和规则,确保纳税人的申报和征税工作符合法律和规定。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了解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不仅是一项基本的职责,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只有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并能够正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才能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和服务。

因此,税务工作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更新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居民海外所得和外国税收抵免规定成为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他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双边税收协定,熟悉外国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税收合规的要求和规定。

第33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3)

第33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3)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五)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2019年调整)1.持股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5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2.税额计算(自下而上)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简化公式=(利润税+预提所得税+间接负担税)×向上一层的股息分配比例=(利润税+预提所得税+间接负担税)×本层企业分配比例×上层企业持股比例【例题·计算题】接上图案例:国家:甲国、乙国、丙国;年度:2018年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B公司(A的子公司,假设A公司80%持股)、丙国C公司(B的子公司,假设B公司60%持股)。

税率:甲国25%税率、乙国30%税率、丙国20%税率。

利润: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A从B收到股息100万元;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B从C收到股息20万元;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要求:计算甲国应征A公司的税款。

(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答案及解析】第一步:B公司收到股息在丙国的实缴税款:20÷(1-20%)×20%=5(万元)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20÷(1-20%)×30%=7.5(万元)B公司收到股息的可抵免额:5万元乙国应征B公司税款:(200+25)×30%-5=62.5(万元)第二步:A公司收到股息所负担的乙国和丙国税款:(62.5+5)×﹛100÷[(200+25)-(62.5+5)]﹜=42.86(万元)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100+42.86)×25%=35.72(万元)可抵免额:35.72万元甲国应征A公司税款:(500+100+42.86)×25%-35.72=125(万元)。

国际税收 第四章 国际税收抵免

国际税收  第四章 国际税收抵免

含义: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和国
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
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从中扣除,但扣除额
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额,也称限额抵免法。

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对本国政府应
征税额,根据两国所得税率差别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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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与来源国税率同异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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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国抵免限额(line-state limitation):

定义: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 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分别对待。


特征:对来自每一外国所得区别对待,不同国 家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
公式:
抵免限额=总所得×居住国税率×分国所得÷总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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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演示5-7
特点 22
特点:3
①将跨国纳税人的全部国外所得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 所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不足限 额与超限额部分,可以互相抵冲,对纳税人有利; ② 对于居住国政府来说,上述情况会影响该国的财权利 益,用一国不予抵免的超限额部分弥补另一国不足限 额应补缴部分,从而减少了居住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③假如各国外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话,会减少国外的总 所得,从而减少纳税人的抵免限额,对跨国纳税人是 不利的,但对居住国政府则是有利的。


实行抵免法的国家都规定本国纳税人只能在抵免 限额以内进行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有这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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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公式: 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种类: (一)综合抵免限额 (二)分国抵免限额 (三)分项抵免限额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讲义:第一章第四节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讲义:第一章第四节

第四节 国际税法(2007新增) ⼀、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什么是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所⾏使的在⼀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性和排他性。

独⽴性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使权⼒的完全⾃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的管辖权⼒;排他性是指在处理属于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涉、控制和⽀配。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居民(公民)种类⼀般判定标准特殊判定标准⾃然⼈居民⾝份三个:(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2)时间标准(3)意愿标准(1)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2)以同个⼈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为判定标准(3)以习惯性住所为判定标准(4)以国籍为判定标准(5)通过有关国家协商解决法⼈居民⾝份四个:管理中⼼标准;总机构标准;资本控制标准;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法⼈双重居民⾝份的判定,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公民⾝份该⼈与本国是否有法律联结因素,即公民⾝份。

⽬前实⾏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基本采⽤两个标准⾃然⼈——国籍标准法⼈——登记注册标准 【例题·单选题】(2008年)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然⼈居民⾝份的⼀般判定标准不包括( )。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指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民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

特点:它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抵免法的附加。

作用:
(1)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2)维护非居住国利益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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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知识点: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一、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二、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某-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三、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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