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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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制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制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持续督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推荐业务部门、项目持续督导专员、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导专员具体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为“质控总部”)负责督导推荐业务部门、项目持续督导专员、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导专员的持续督导工作。

中小企业投融资管理总部(以下简称“中小融总部”)负责牵头统筹公司有关持续督导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及牵头协调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检查工作。

第二章 持续督导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督导人员,督导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项目完成挂牌后,推荐业务部门应指定项目持续督导专员,负责该项目具体督导工作。

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原则上应由原项目挂牌工作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成员担任。

项目持续督导专员名单应报送质控总部和中小融总部。

第七条 推荐业务部门应指定一至两名推荐业务部门专职持续督专员,主要负责本部门持续督导工作的统一审核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

主要任职资格如下:(一) 具备两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二) 具备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相关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三) 具备完整的一个股转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项目工作经验;各推荐业务部门应将部门专职持续督导专员名单报送质控总部、中小融总部备案。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篇1甲方(推荐挂牌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推荐挂牌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专业的市场推广能力和丰富的行业资源,乙方拥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乙方推荐至相关交易平台挂牌,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旨在促进乙方的业务发展,提高乙方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推荐挂牌内容1. 甲方负责将乙方推荐至选定交易平台进行挂牌,确保乙方符合该平台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2.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挂牌所需的所有手续,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

3. 甲方在推荐挂牌过程中,应充分展示乙方的优势和特点,提高乙方的市场知名度。

三、持续督导内容1. 甲方在乙方挂牌后,应提供持续的业务督导服务,帮助乙方优化业务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2. 甲方定期与乙方沟通,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3. 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为乙方提供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协助乙方制定发展战略。

4.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团队建设,提高乙方的整体竞争力。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进行督导,提出改进意见,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日常经营决策。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督导工作,按照甲方的建议调整业务策略。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并对甲方的督导工作进行评价。

4. 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的约定,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

五、协议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目录一、持续督导计划 (2)二、定期沟通 (2)三、现场核查 (3)四、年度保荐总结 (4)五、持续督导期结束 (5)附件: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6)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确保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信守承诺、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持续督导计划(一)公司根据保荐协议有关要求确定保荐工作小组,承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原则上由公司指定两个保荐代表人和至少一名参与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参与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二)保荐工作小组应当在项目发行完成进入持续督导期时根据保荐协议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制订《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持续督导期间应完成的工作职责、核查计划、培训计划等.(三)保荐工作小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在保荐期间和发行人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和定期沟通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二、定期沟通(一)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作小组应每月定期与发行人联系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代表人,并按保荐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和保荐工作小组: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荐工作小组还需负责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三)对于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荐工作小组应将每月定期沟通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保荐工作档案中备查。

解除《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协议

解除《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协议

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市签订: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对双方的承诺、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甲方于XX年XX月XX日获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自挂牌以来,乙方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要求,指导并督促甲方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鉴于甲方的战略发展需要及谨慎考虑,经双方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终止该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履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甲乙双方均确认截至本终止协议签署日,乙方已经按照《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规定提供了相应服务,甲方已经支付了相应报酬和费用,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与《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有关的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并且不因终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已收取甲方支付的相应费用不予退还。

四、通知与送达。

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2、甲方的联络方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具体联络人姓名:________;乙方的联络方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具体联络人姓名:________。

签约挂牌协议书范本

签约挂牌协议书范本

签约挂牌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公司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乙方(中介服务机构):公司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的专业服务,在_________(交易所名称)进行_________(项目名称,如股权、产权、资产等)的挂牌交易。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1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为其在_________交易所进行_________的挂牌交易提供全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准备、审核、报送、挂牌公示、交易撮合等环节。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2.1 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提供专业、高效的挂牌服务,确保甲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2 乙方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报告挂牌进程,并协助甲方完成与挂牌相关的各项手续。

三、费用及支付3.1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服务费用明细》。

3.2 服务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四、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本协议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协议期限与解除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项目)完成挂牌交易及后续服务事项结束时终止。

6.2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

七、争议解决7.1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约定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协议仅为参考模板,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并在签署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持续督导协议书7篇

持续督导协议书7篇

持续督导协议书7篇第1篇示例:持续督导协议书为了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此持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书适用于任何需要指导和监督的工作场景,旨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一、目的和意义持续督导的目的是通过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使工作过程更加规范和高效,确保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

通过持续督导,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减少工作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导内容和方式1. 督导内容督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的检查、问题解决的协调、工作效果的评估等。

可根据具体工作特点和要求,确定督导的具体内容。

2. 督导方式督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会议、现场检查、电话沟通、书面反馈等。

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督导方式。

三、工作责任1. 受督导方责任受督导方要积极配合督导工作,接受督导方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受督导方要主动向督导方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情况,并配合督导方进行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改进。

四、督导频次和持续时间1. 督导频次督导频次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一般为每周一次或每月一次。

在工作重要节点或关键阶段,可适当增加督导频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持续时间督导的持续时间根据工作的周期和要求确定,一般为整个工作周期。

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延长,保证工作的完成和质量。

五、督导记录和评估1. 督导记录督导方要对每次督导进行记录,包括督导内容、督导时间、受督导方状态及问题情况等。

督导记录要保留备查,作为评估和总结的依据。

2. 督导评估在工作完成后,督导方要对督导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受督导方也可以对督导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1. 协议变更在工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督导协议可以进行变更,双方要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变更书。

持续督导协议书7篇

持续督导协议书7篇

持续督导协议书7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顾问团队鉴于甲方需要就某项目接受乙方的持续督导服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持续督导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共同提升甲方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二、协议内容1. 督导事项:乙方将对甲方所指定的项目进行持续督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执行、管理等方面。

2. 督导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

3. 督导方式:乙方通过现场指导、书面报告、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持续督导。

4. 甲方义务: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资料,确保乙方能够充分了解项目情况;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意见并据此进行改进;甲方应确保乙方在督导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便利。

5. 乙方义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有效的督导服务;乙方应保证督导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乙方应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6. 知识产权: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使用其知识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7. 督导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督导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支付方式采用________方式支付,首次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支付,后续款项按照项目进展分阶段支付。

8.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或提供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 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结束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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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YB-HT-021297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Agreement on recommending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编订:YunBo Network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签订: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住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一)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二)股本总额。

(三)股东人数。

(四)股权结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关措施。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挂牌申请文件制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推荐其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挂牌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正式挂牌前完成以下工作: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票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乙方,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六)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披露前经乙方审查。

(十七)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应经乙方审查。

(十八)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十九)甲方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

(二十)甲方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甲方应提前()个转让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1、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3、乙方现场调查发现甲方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错误、不充分或不完整情况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更正及补充披露。

4、积极配合乙方的整改要求,整理规范相关事项。

第二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五条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可以从事推荐业务。

(二)具有符合《主办券商管理细则》、《推荐规定》规定的从事推荐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推荐职责。

第六条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乙方有权依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五)甲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条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应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督导人员为乙方与甲方的联络人,须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

(三)乙方应依据《推荐规定》的规定,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培训等相关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五)乙方应督促和协助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六)乙方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内核业务人员、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费用第八条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一)推荐挂牌费()元。

(二)持续督导费()元/年。

(三)其他费用()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九条甲方终止股票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十条本协议依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签订,如因相关规定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甲方股票挂牌申请未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二)乙方不再从事推荐业务。

(三)甲方股票终止挂牌。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在解除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合理理由,且应有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服务。

第五章免责条款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云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unb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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