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议事规则(动议导向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4•【字号】•【施行日期】1988.05.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举行分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罗伯特议事规则总结

罗伯特议事规则总结
1、一时一件规则:一次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
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2、动议中心规则: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建议。
不能只提出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
3、限时限次规则: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
4、发言完整规则: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5、文明表达规则: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
6、面向主持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
7、主持中立规则:主持人不能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的意见。
9、正反轮流规则: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持人应
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发言权。
9、机会均等规则: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
甚至是每一个人。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10、充分辩论规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
每个人
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11、正反表决规则:主持人必须请正、反两方分别表决,缺一不可。
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
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12、过半通过规则:出席会议的人员超过50%赞成即可获得通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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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京民基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7〕34号各区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7年2月13日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协商,推进社区议事厅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议事厅是社区议事协商的平台,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议事厅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依法协商、坚持有序参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开展社区“参与型”协商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要树立协商的理念,将协商作为开展社区工作的创新方式和方法,通过开展社区协商,使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各项事务中,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创新的参与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第四条社区议事厅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和确定社区议事厅协商的议题、范围和形式;(二)公示协商相关信息,召开各类协商会议,组织各种协商活动;(三)对协商共识需要进入民主决策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四)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落实协商成果;(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社区议事厅开展社区协商的进展情况;(六)接受社区居民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3.09•【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开会时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法规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议事规则和 发言技巧

议事规则【今天晚上有点乱!】其实我们开会一般用的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也就是所谓的罗规x简单的讲一讲,具体还是要看北大学标然后开会亲历的首先主席会说“需要一个代表动议开启主发言名单”举牌。
“xxx代表动议开启……”附议(理论上这个会过)然后大家可以举牌,申请加入主发言名单主发言名单一般以阐述基本立场,引导会议方向,总结各国发言为主,具有概括性【?】、每个代表都有相对应的发言时间,在发言结束,还有时间的情况下可以“让渡”,让渡有两种让渡给主席团,其实就是直接下一个代表发言的意思。
让渡给xxx代表,表示你希望那个代表发言。
可以是刁难你敌对的国家让他“一时语塞”,也可以是给友方代表让他补充说明。
或者你觉得某一个国家没有发挥出自己应该发挥出的作用,也可以让那个国家发言。
在2-3个代表发完言之后主席会提问有无问题或动议?程序性问题是会议的流程出现问题,主席团失误(比如学姐脑子坏了)。
个人特权问题,非常好听,简单来说,就是去WC…动议最普遍的有两种。
自由磋商,代表可以自由走动,沟通。
在场上达成一定共识或者分歧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自由磋商。
第一种情况可以加快效率,转进下一个议题,第二种情况可以打破会议的僵局,试着产生一定共鸣有主持核心磋商,即相当于开启一个次级发言名单,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讨论,问题必须是陈述句,如“各国停止对朝鲜制裁的可行性”。
动议者可以规定此发言名单的代表数量和每个代表的发言时间。
有针对性的,更深入的讨论某一个较为细节的问题。
我认为会议很大程度上是靠一次又一次的核心磋商来对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达成共识推动会议进程的。
知道这些就可以勉勉强强开一场会了…..下面是一些发言技巧:1、发言声音要洪亮,尽量打好腹稿,说慢点没有关系,尽量避免卡顿,必要时可以写发言稿。
如果是英文委,应该写一写发言稿,列出关键词,记住常用词的用法和发音2、为了国家利益出发,记住,自己的国家就算应该千刀万剐,也决不能认错,自己的国家永远是绝对正确的,你所做的就是把黑的说成白的3、发言中尽量少提“本国利益”,多说一些比如“人民”,“地区稳定”,“国际秩序”,“世界和平”,才能显得你十分伟光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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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强调如下。
一、会议工作(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征得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同意。
(三)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年初做好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申报工作,并提早进行准备,确保按计划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协调审核,由主责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通政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与规范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通知(通政发〔2009〕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北京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2号)和《关于北京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京发[2009]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次、强化部门责任、理顺职责分工,区政府决定,对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精简与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71个,撤销的16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和分指挥部的3个。
二、对于撤销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停止以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并在正式对外公布3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销毁;有关部门应按要求承担起相应工作。
三、对于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开展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涉及跨部门的事项,责任部门作出重要决定时,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努力达成共识,尽快建立灵活便捷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由责任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通州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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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规则第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北京议事规则编写委员会制定,经由外交学院模拟联合国协会核可,北京国际模拟联合国大会及其他经授权的模拟联合国活动得使用本议事规则。
指定委员会之主席团成员、代表、观察员及其他会议参与者应遵守议事规则相关条款及精神。
议事规则的变更权及在会议操作中的最终解释权归大会秘书处所有。
第二条 经由大会秘书处确认,由大会秘书长任命的主席团成员为会议的中立主持者,其中,主席团的负责人称为主席,被授权监督委员会各事务,并主持会议。
主席为委员会内议事规则的执行者与仲裁者,除“申述”动议外,任何会议参与者不得于委员会内以任何方式反对主席的决定。
若对主席团的不满与议事规则无关,代表、观察员及其他会议参与者得直接向秘书处申诉。
第三条 任何会议参与者应在会议全程注意礼节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甲)避免在受酒精或麻醉药品影响下参与会议;(乙)避免破坏会场设施或他人财物;(丙)避免人身威胁、侮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伤害他人;(丁)着正装出席;(戊)不直呼主席或其他代表之名字,也不在发言过程中直接对另一位成员发言;(己)避免在未“取得发言权”时发言。
经由秘书处核准,代表可能因违反本议事规则被警告、通报批评、驱逐或永久性除名等,并可能接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惩罚。
第四条 任何会议参与者应在会议开始前向秘书处确认抵达会议地点并校验相关文书,取得秘书处印刷并发布的代表牌。
代表牌为会议参与者在会议中的唯一身份证明,取得代表牌视为通过全权证书校验。
第五条 一般地,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参与者称为“代表”,授权旁听会议的会议参与者称为“观察员”。
依照不同委员会的规定,代表可能以“会员国代表”、“观察员国代表”、“国际组织代表”等形式参与会议,除本议事规则第一节外,议事规则其他章节所指的“代表”均为完全具有发言权、动议权、表决权等权利的正式代表。
其他会议正式参与者的权利应经秘书处核准,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团在会议开始前决定。
如无特别规定,其他会议正式参与者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主席团应在会议开始前确认所有完成参会手续的代表数量,并基于此确认法定人数。
所有已完成参会手续且未在会议开始前声明缺席的代表,为应到代表。
法定人数为应到代表数的过半数(即简单多数),未满足法定人数的投票无效。
在每一会期开始前,主席应进行点名,确认出席情况。
法定人数未满时,会议仍可以召开,但无法对涉及实质性问题的主动议进行表决。
第七条 秘书处及主席团有权在会前要求与会代表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立场文件等会议文件,并采取措施限制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的代表的会议参与权利,如部分或完全限制发言及动议权、拒绝下发国家牌与代表牌等。
第八条 会议的讨论应围绕议题及议程进行。
一般地,议题与议程由主席团在会议开始前确认,并告知全体会议参与者。
代表得就其关心之问题向主席团提供议程建议,但是否采纳由主席团决定。
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议程内容或顺序。
第九条 所有会议参与者应在正式会议期间规范使用指定工作语言,或在进行非工作语言发言时提供正式翻译文本。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使用可参考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进行,但应首先以本议事规则文本为准。
第二节 动议总述第一条 任何一件事务都可以由任何一位代表以“动议”的形式“提交会议考虑”。
动议是正式的建议和主张,会议必须给予响应。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同一时间只能处理一个议题;一旦将一个动议提交会议考虑,就必须先处理完这个动议——表决通过或否决,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然后才能处理下一项事务。
第三条 动议的基本分类如下:(甲)主动议;主动议是能引入实质性事务的动议。
其优先级最低,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待决动议的时候才能提出。
(乙)辅动议: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及偶发动议;附属动议是针对另一动议的动议,如修改或搁置;优先动议是与当前待决议题无关,但涉及特殊、紧急或重要情况的动议,如秩序问题;偶发动议与当前待决议题或其他会议内事务有关,但不必然针对另一动议。
(丙)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动议。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动议包括“取消搁置”、“取消”、“重新考虑”等,是在新的信息出现或其他必要情况下请求对已经进行处理的事务重新进行考虑的动议。
第四条主席应在没有待决动议时向所有代表征集动议,关于主动议的征集流程如下,其他动议应参照处理:(甲)主席询问场下有无动议,若无,则休会直至有新的动议提出;(乙)有意愿发言的代表应高举国家牌并高喊“动议”,在动议优先级相同的情况下,主席应考虑邀请本会期内尚未提出任何动议的代表发言;(丙)任一代表经准允后发言提出动议,代表应首先声明动议类型,主席团应询问场下有无优先级更高的动议,若有,则将发言权让渡给希望提出更高优先级的动议的代表;若无,代表阐释动议内容;若动议内容较为重要、复杂或正式,可以决议草案形式提交;决议草案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呈交主席团,以便分发与阅读;(丁)主席确认动议合规后,询问场下有无附议,若除动议提出者外无人附议或附议人数不足,则动议不予考虑;附议仅代表附议人认为有必要在会议上考虑该动议,并不表明支持或反对;若主席判断某动议显然有足够多的附议,则可直接陈述议题,但任何代表得提出秩序问题要求主席重新询问;主动议、修改动议及申述动议要求至少10%的出席代表附议,其他动议要求至少一位代表;(戊)主席陈述议题,并正式将动议交由会议考虑。
在主席陈述议题前,动议人得就所提动议进行任意修改,或完全收回该动议;其他代表也有权提出修改建议,由动议人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但建议人不得多于3位代表,动议人得自主邀请有意愿提出修改建议的代表;附议人得在修改后收回附议;一旦主席陈述了议题,该动议就转归会议所有,即使动议人也不能在未经会议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收回动议。
第五条 在主席邀请发言时,或其他任何恰当时机,代表得喊出动议以请求发言权,但应首先确认该动议的合规性。
第六条 除非动议因其性质不可辩论,主席应在陈述议题后邀请代表展开辩论。
在无人发言或辩论结束后,主席应将动议“提请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计入会议纪要。
主席分配发言优先权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甲)如果该动议的动议人请求发言,且动议人尚未发言,则动议人具有优先权;(乙)同一天内针对同一个动议,尚未发言者优先于已发言者;(丙)与动议之议题直接相关之国家之代表,在不与上述规则冲突时优先于其他代表。
(丁)在其他情况下,主席应采取有效办法,尽可能地使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
第七条 表决可以口头表决、举牌表决或点名表决的方式进行。
主席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表决方式,代表得在口头表决不明朗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其余表决方式重新表决。
各表决具体流程如下:(甲)口头表决:主席宣布采用口头表决,并询问场下有无反对,反对动议之代表应喊“反对”;若无反对,则动议通过;若有反对,则询问场下有无赞成,赞成动议之代表应喊“赞成”;若同时存在赞成及反对,则比较两方人数;口头表决适用于赞成与反对人数预期悬殊,或有较大可能一致通过或否决的动议;(乙)举牌表决:主席宣布采用举牌表决,并询问场下有无赞成及反对,赞成与反对动议之代表依次举牌,比较举牌人数多少;(丙)点名表决:主席宣布采用点名表决,并依次询问每一代表对动议的态度,代表可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任一代表得在主席宣布点名表决后、询问第一位代表前动议重新进行点名,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否则,出席人数按会期开始时的点名结果计算;拒绝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的代表视作弃权。
第八条 动议需要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方得通过,其所需票数与动议类型相关。
简单多数之定义为“赞成票数多于反对票数”,绝对多数之定义为“赞成票数不少于反对票数的两倍”。
第九条非有特殊规定,每位代表在任何动议的表决中均有一个投票权,即只能投出一票赞成或反对。
主席团无需统计未投票的代表数,未投票即视为弃权。
不具有投票权的代表不得以举牌或其他方式干扰投票。
第十条 经表决通过之动议为委员会决议。
主席团应记录所有被通过或否决之动议,被否决之主动议不得重复提出,除非有代表动议重新考虑某动议并被通过。
无论其表述形式如何,主席得判定实质内容一致的若干动议为同一动议,代表得就此判断提出申述动议。
第十一条 代表得在合规时将任一曾引入会议但未被通过的动议再次引入会议,这一行为被称为“重提”动议。
然而,任何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问题不能在一次会议中重复出现——除非使用“重新考虑”或“取消或修改已通过的决定”。
但是,如果动议的环境条件发生了显著的改变,或其措辞经过了相当程度的修改,以致这个动议已经变成了一个新的问题,那么可以重提这个动议。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中不可重提的典型案例如下:(甲)一般情况下,主动议或针对同一个动议的、内容相同的“修正案”不可重提;(乙)如果“无限期推迟某主动议”被否决,那么即使该主动议本身发生了实质改变,也不可重提“无限期推迟”,只能在该主动议最后表决中争取否决它;(丙)只要还可以对动议的表决结果进行“重新考虑”,就不能“重提”该动议;(丁)“重新考虑”被否决后不可“重提”;(戊)“取消已通过的决定”被否决后不可“重提”;(己)把一个动议按照同样的方式拆分的动议不可重提。
第十三条 被主席裁决为无效的“权益问题”或“秩序问题”不可重提,除非有人“申述”,并推翻了主席的裁决;特别地,如果“申述”的表决结果维持了主席原来的裁决,那么就不可再对同一问题提出“秩序问题”或“申述”。
第十四条 “故意拖延性质的动议”指阻挠或者妨碍由会议现场议事状态所体现的会议整体意志的动议。
任何在本质上没有意义或荒谬的动议,或不断提出“秩序问题”、“申述”、“搁置”、“修改”、“休会“,或在表决结果足够明显的情况下要求“重新表决”,都属于故意拖延会议(或称“拉布”)。
主席在慎重考虑后得禁止故意拖延的代表发言,或裁决这些动议不合规,必要时可征求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主席有权且必须裁决以下动议为不合规的无效动议:(甲)违反所在国际组织或国内组织规则的动议;(乙)违反议事规则的动议;(丙)与委员会已经通过的且仍具效力的决定相冲突的动议;(丁)超出委员会权限范围的动议;(戊)任何含有无礼的语言的动议。
第三节 发言与辩论第一条 任何代表在动议或发言辩论之前都必须取得发言权,在任何时候,至多只有一人拥有发言权。
第二条 希望取得发言权的代表应高举国家牌(或其他会议标志物),并取得主席的“准许”。
只要有代表申请发言权且没有不合规,主席必须“准许”其发言。
第三条 在多人同时申请发言权的情况下,主席有权决定发言权的分配。
一般的规则是,在无人拥有发言优先权时,在发言权被交回主席后首先举牌的成员应得到准许。
第四条 在任一代表取得发言权并开始发言后,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断成员的发言,除非发言者的言行出现“秩序问题”,或者其他成员有如下理由且这些理由足够紧迫:(甲)提出“权益问题”;(乙)提出“秩序问题”,或者要“请发言人遵守规则”;(丙)提出“拆分议题”;(丁)提出“请求”或“咨询”且需要立即得到处理;(戊)提出“申述”;(己)提出“反对考虑”;(庚)提出“举牌重新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