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固体废物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企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标准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转运、处置,确保其安全、环保和合规。
2.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和管理程序,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落实。
4.企业应定期进行固体废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固体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确保固体废物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5.企业应与专业的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环保和合规处理。
三、固体废物管理流程1.产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应当及时分类,将可回收废物进行再利用,将不可回收废物进行专门收集。
2.储存:企业应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和特点,合理规划和布置固体废物储存区域,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和环保储存。
3.转运:企业应选用具备固体废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转运,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环保和快捷转运,同时应做好固体废物的运输记录。
4.处置:企业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环保和合规处置。
5.监管:企业应与固体废物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执法检查,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考核标准1.固体废物的分类准确性和及时性。
2.固体废物储存区域的布置和管理情况。
3.固体废物转运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环保性和合规性。
5.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和上报情况。
6.员工固体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7.与固体废物处理单位的合作关系和服务质量。
五、管理责任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处置与监测,以及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防治应当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科技进步。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按照危险程度、来源、特性等因素分类管理,设立不同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监测系统。
第六条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
第七条生活垃圾的分类和管理,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城乡规模和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类方案。
第八条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其产生总量,优先实施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特殊处理和监管,确保不对环境和人民群众造成危害。
第十条固体废物的管理应当强化监测控制,建立相应的信息追溯和公开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处置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环境优先、资源回收、最终处置”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应当采取环境友好的方式,确保不对水、土壤和大气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的处理方法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卫生填埋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和特殊固体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特殊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固体废物的监测第十六条固体废物的监测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从源头、运输、处置全程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监测的内容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置效果等。
第十八条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并向公众进行公开。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4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产生的所有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办公废纸等。
第三条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考虑废物的减少与循环利用,减少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及废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分类管理与收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制度,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处理要求将废物分类收集。
第七条公司应设置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并明确标示不同废物的分类要求。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理解并执行分类要求。
第九条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固体废物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不得将固体废物随意丢弃。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废物回收活动,提倡员工参与,充分利用可回收资源。
第十一条公司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固体废物的定期收集和运输,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三章处理与利用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固体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确保废物按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废物的再生利用研究,优先使用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四条公司应积极推广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废物处理设施,进行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利用,确保废物处理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废物处理的监测工作,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督机制,监督废物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废物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达标的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汇报废物管理相关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公司要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公司要做好固体废物的监测和登记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做到废物来源清晰、产生量明确、处置情况记录详实,确保废物管理可追溯。
第五条公司要定期进行固体废物危害性评估,对危害性废物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废物对人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二章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公司要根据废物的性质、来源和处理方式,将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其他废物三类。
第七条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再利用或重新加工成为新产品的废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废物。
公司要设置相应的回收设施,定期组织废物回收工作。
第八条有害废物是指对人体或环境具有危害的废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涂料等。
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有害废物收集储存区,定期组织有害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理。
第九条其他废物是指既不属于可回收物,也不属于有害废物的废物,包括餐厨垃圾、纺织品、木材等。
公司要建立相应的垃圾收集区,定期组织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第十条公司要组织员工进行固体废物分类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分类意识,确保废物分类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固体废物收集与储存第十一条公司要设置固体废物收集点,并明确标识,保证员工可以方便地将废物投放到相应的收集点。
第十二条公司要定期清理固体废物收集点,保持环境整洁,减少异味和病菌滋生。
第十三条公司要配置相应的固体废物储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
有害废物储存设施要设在封闭的区域,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十四条公司要制定固体废物储运计划,定期进行固体废物的转运,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置第十五条公司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废物处理,严禁将废物随意倾倒或转运至不具备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种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使用、处理固体废物活动中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是“谁生产、谁处理”,即生产者负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条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处理,采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和排放标准执行。
第六条固体废物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第七条固体废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地方环保部门、固体废物处理机构等。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化工废料等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存放、运输和处理,切实做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十条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应当有相应的标识和颜色区分,并在明显的地方设置分类垃圾箱。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分类处理机制,开展分类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二条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区域应当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方便居民和单位履行固体废物分类的义务。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定期清理、清运,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倾倒、焚烧固体废物。
第十五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六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接受相关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固体废物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档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第四章固体废物监管和责任第十八条固体废物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固体废物的责任,积极参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固废管理规定

固废管理规定1 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各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正确、规范处理,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循环利用。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康和化工和中山创美涂料范围内各类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
3 定义3.1一般废弃物:指失去原有价值的物品或对于拥有者而言没有利用价值进而丢弃的物品,形态上包括固体和液体。
3.1.1 可回收一般废弃物: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3.1.2 不可回收一般废弃物:无可行的回收手段或不能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3.2 危险废弃物: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易爆、腐蚀、环境污染等)的废弃物。
4 职责4.1安全环保部4.1.1安全环保部为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4.1.2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统筹厂内废弃物规划和管理工作。
4.1.3负责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4.2 企管中心4.2.1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扫、清洁及将所产生的废弃物放置指定的存放点。
4.2.2负责不可回收的一般废弃物和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的处置。
4.3各废弃物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废弃物的清扫、分类收集并妥善包装和运送到厂区指定的存放点。
5 管理内容5.2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5.2.1各废弃物产生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产生废弃物的种类,合理设置不可回收、可回收废物箱或指定区域存放,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2一般废弃物的收集箱与盛放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箱应分别设置,不得混放。
5.2.3产生的废卡箍、废卡板、废纸、废纸板、废纸箱、没沾有油墨、胶水或其他化学品的包装物、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可回收箱内。
5.2.4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5.2.5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收集区域或收集箱内。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最新

固废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对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明确责任人和防治目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固体废物资源,推广先进的固体废物利用技术,提高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运输。
第九条固体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条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非法转移、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采样检测等方式,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公众有权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合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开展健康、合理、循环、可持续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废物的限制与禁止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名录,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禁止进口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以下固体废物:(一)放射性废物;(二)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废物;(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准还未制定的危(wei)险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八条禁止使用以下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一)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禁止使用的固体废物;(二)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外转移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来源于非法采集、运输、处置或者倾倒的固体废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固体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章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第十条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废物处置第十一条废物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安全、环保为前提,利用的原则,加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循环、资源化和最终处置率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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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固体废物环保管理制度为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一、我单位固体废物暂存间和每班正常生产时产生的固体废物有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责任人要履行好工作职责,负责每班正常生产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贮存工作。
二、我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每班应统一分类收集并贮存于固体废物暂存间内,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三、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若发现需处置可上报单位主管领导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理。
否则,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妥善处置的一次罚款200元;被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予以罚款造成我单位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者,承担30%经济损失。
四、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好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环保管理台账。
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一、每年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二、及时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三、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贮存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五、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六、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出售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
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管理维修制度
一、所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要逐台建立台帐,登记在档保存。
二、所有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人必须熟记操作规程及程序,熟悉掌握操作技能,熟悉分管设备名称用途、产地、批号、性能及特点。
三、维修操作前认真检查方可操作维修,维修操作完成后要认真观察设备仪表是否正常,并做好操作记录。
四、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
修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按时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并有记录。
班前班后认真检查除尘清理、探试和注油,发现常见故障及时排除。
五、备用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运行。
六、易损零部件必须存有备用,做到随换随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