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打击报复及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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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RBA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EICC/RBA 6.0)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保护举报人安全制度

保护举报人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举报人实施保护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安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保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保密: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3. 及时处置:对举报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在保护举报人安全方面的责任,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章举报人信息保护第四条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将举报人的信息用于与举报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查阅、复制或传播。

第七条对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三章举报人安全保障第八条对举报人可能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风险评估:对举报人可能面临的危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 警示告知:对可能遭受报复的举报人进行警示告知,提醒其注意安全。

3. 紧急避险: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举报人,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4. 转移安置:对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举报人,根据需要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

第九条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不得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

第十条对举报人遭受报复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举报人奖励第十一条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根据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举报内容的重要程度、举报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来源应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保护举报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

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

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以促进组织内部的廉洁和透明。

该程序适用于所有组织成员,包括领导层、员工和供应商等。

目标1. 防止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在组织内部发生。

2. 提高组织成员的道德意识和廉洁观念。

3. 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腐败行为。

4. 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

5. 提供反腐败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管理程序1. 政策制定- 组织应制定明确的反腐败政策,并将其公开和传达给所有组织成员。

- 政策内容应包括组织对不道德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零容忍立场,以及相关纪律处分措施。

2. 廉洁文化建设- 组织应加强内部沟通和教育,推动廉洁文化的建设。

- 建立道德准则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提高组织成员的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

3. 举报机制- 组织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机制,确保举报人免受报复。

- 提供多种举报渠道,包括匿名举报和专门的举报热线。

- 对举报内容进行及时、严肃和保密的处理。

4. 调查和处理- 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调查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处理腐败行为的调查。

- 调查应尽快展开,并保证公正、客观和透明。

- 对确认的腐败行为,组织应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解雇等。

5. 培训和教育- 组织应定期开展反腐败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腐败法规、道德标准、透明度要求等。

结论本反不道德行为反腐败管理程序旨在加强组织的反腐败能力,保持组织内部的廉洁和透明。

通过制定明确的政策、加强内部教育和举报机制,以及进行调查和纪律处分,我们将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正、廉洁和道德的工作环境。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保护检举人管理程序

1.0、目的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供应商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

3.保护举报人身份的措施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举报人的身份:1)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不必透露个人身份;2)本公司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外泄露;3)本公司将对打击报复行为进行零容忍,一经发现将立即处理。

4.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控制程序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打击报复行为:1)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2)对涉及到举报人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3)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及时了解和处理举报人的情况,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4)对打击报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责任和义务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程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同时,本公司将对违反本程序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本公司针对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提供举报机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3.职责3.1 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

对于严重案件,管理部门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总经理。

3.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职权人员应接受全员监督。

4.定义:无5.程序5.1 公司各部门和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5.2 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和举报,禁止任何打击报复行为。

5.3 保护投诉人的身份和权益,包括保密、奖励和不受侵犯的原则。

5.4 员工投诉指员工申诉和揭发公司工作和生活中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滥收费用;侵犯员工名誉和人身权益,如造谣、谩骂、歧视、侮辱、殴打和泄露隐私;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恶劣态度和故意难员工的行为;不受理应当受理的事项或打击报复申诉的行为;其他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员工及供应商投诉举报保密反打击报复管理程序

员工及供应商投诉举报保密反打击报复管理程序

员工及供应商投诉、举报、保密、反打击报复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使用申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举报的员工,其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和法律的保护。

3、投诉内容:3.1允许员工和供应商在自认为遭遇下列各项的情形下,进行投诉:a)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违规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b)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c)性骚扰、威逼、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d)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e)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f)有证据证实我方相关部门或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合同、协议操作;g)认为对供方或其产品的评价结果不正确;h)认为对供方供货比例分配不合理;i)认为对供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j)其它损害公司、部门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行,无论其后果是否已发生。

员工发现下列各项情形下,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a)发现有可疑人员在进行可疑行为时;b)发现可疑人员携带可疑物品时;c)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及社会危险份子或嫌疑犯时;d)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e)提前预知灾情的发生或恶化趋势。

3.2下列行为将不予以受理:a)供方违约在先,我方采取自我救济行为;b)供方评审不合格,要求供方不得进入或退出的决定;c)其他不适宜投诉的情况。

4、投诉处理a)受理投诉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证,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b)人力资源部、工会共同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供应商的申诉/举报人辩护,有权代表员工/供应商向领导或部门了解有关细节。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保护举报人身份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控制程序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18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管理部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管理部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20.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投诉、举报;
5.20.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14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5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投诉、举报和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和保护投诉、举报人隐私规定,以保护投诉、举报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中纪发[1996]6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中纪发〔1996〕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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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4.12.1受理当面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本程序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控告、检举的公民(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0定义
3.1检举:公民、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
4.0程序
4.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4.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员工或供应商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12.3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12.4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4.12.5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4.12.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举报人对行政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4.8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行政管理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法定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4.13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行政管理部或上层主管控告。本规定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实施的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4.5行政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4.6行政管理部接到举报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举报后二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对不属
于职权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后十日内,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制定部門:管理部
分發單位:
■總經理■管理者代表
■管理部■行銷部
■製造部■XXX
■品保部 ■文管中心
修訂日期
版本
修訂原因及內容摘要
2017/06/01
B
新制定
核 准
審 核
制 訂
1.0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和员工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0范围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行政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4.11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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