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20200522063234)
北京市装修时间规定

北京市装修时间规定
根据北京市建筑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装修时间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装修期限的规定,二是施工时间的规定。
装修期限规定:
1. 住宅小区及住宅楼装修期限: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及住宅楼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装修时间,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2. 商业用房装修期限:商业用房的装修期限一般为6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同样,如果需要延长装修时间,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3. 高层建筑的装修期限:对于高层建筑的装修,由于施工的复杂性和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装修期限一般为8个月。
施工时间规定:
1. 白天施工时间:北京市规定,白天施工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0点。
在此时间段内可以进行装修施工,但要求不得产生
过多的噪音和扬尘。
2. 夜间施工时间: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7点为夜间施工时间。
在这个时间段内,一般不允许进行装修作业,以避免对周边居民的休息产生噪音干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装修施工涉及到的一些特殊场所,如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存在更加严格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和审批。
总之,北京市对于装修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权益和社会安宁。
市民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注意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北京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 11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总则1.0.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0.3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0.5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管房部门的书面同意。
1.0.6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2.0.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2.0.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表面应略低于地面。
2.0.5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0(1)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0(1)
一、前言
北京市对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验收标准,保证了居民家庭的生活环境质量。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0条的内容。
二、验收标准内容
1. 墙体装饰
•墙面应平整、色彩统一,无明显开裂、起壳等现象;
•墙面装饰应牢固,无空鼓、脱落;
•墙角线应装饰整齐,无明显漏浆现象。
2. 地面装饰
•地面平整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地砖或地板无间隙,拼缝处处理整齐;
•地面装饰材料应无脱落、翘起等现象。
3. 顶棚装饰
•顶棚表面平整,无裂缝、起壳;
•吊顶应安装稳固,无晃动;
•顶棚装饰颜色统一,无污染痕迹。
三、验收流程
1.业主与装饰公司协商验收时间;
2.双方到场验收,逐项核对装饰工程质量;
3.出具验收报告,记录存在的问题;
4.装饰公司整改问题;
5.重新验收,确认装饰工程合格。
四、总结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0条明确了墙体、地面、顶棚装饰等方面的要求,为保障家庭生活环境提供了保障。
业主在验收时应关注装饰工程的细节,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让家庭更加舒适、温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装饰管理,保障住用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承租人、使用人、所有人、与公房毗连房屋的产权人以及承担装饰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是指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各部位进行装饰以及在装饰中涉及的房屋及设备的拆、改维修工程。
第三条装饰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2.符合规划、供暖、供热、煤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3.不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
第四条装饰房屋,承租人须向房屋所有人申请,填写“房屋装饰申请表”,并签定“装饰房屋协议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明确装饰项目和有关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施工。
第五条涉及房屋安全的装饰项目,承租人须委托辖区内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站(室)根据房屋装饰设计方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由房屋所有人审核批准。
其中包括: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围护墙和非围护墙)、改变房屋平面布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荷载变化较大的装饰。
如:新开门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阳台处窗下坎墙;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面加铺大理石、花岗石、水磨石地面;新做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北京装修规定时间

北京装修规定时间
北京市装修规定时间是指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装修施工的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居民住宅装修的施工时间限制如下:
1. 工期限制: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工期一般不得超过60天,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施工。
2. 施工时间段:装修施工时间一般为每天的7:00至22:00。
夜间施工一般是禁止的,因为会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3. 节假日限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周末,一般不得进行装修施工。
4. 楼栋限制:对于住户密集的多层住宅小区,一般会限制同一栋楼内多户装修的时间重叠,以避免噪音、污染等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5. 上下水电限制:装修施工需要接入上、下水以及电力设备,但在施工期间一般会有时间限制。
根据规定,通常是在早上和下午的特定时间段内允许进行这些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装修时间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因为区域、小区管理政策等因素而有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进行装修前,业主应该向物业或相关政府部门了解该小区的具体装修规定,以免违反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为了保障居民住宅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权益,北京市对装修施工过程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施工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北京市装修规定时间主要包括工期限制、施工时间段、节假日限制、楼栋限制以及上下水电限制等内容,业主在进行装修施工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同时,建议在装修前要咨询相关权威部门,了解具体的装修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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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道规办秘字[1998]第278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
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裔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第二条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
规性文件。
第三条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
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
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第四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作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
不允许短期内再
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
允许条件下可似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
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握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
初装修房交付使用对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
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
如按设汁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第二章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部位│装修设计标准│初装修施工标准┃
┠────┬───────┼──────────┼──────────────────┨
┃│卧室、起居室、│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作到:现浇┃
┃│内走道、阳台。
│面层全部设计到位。
│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赶光,预制砼楼┃
┃│││面35mm厚细石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
┃楼、地面├───────┼──────────┼──────────────────┨
┃│厨房、卫生间。
│统一按地砖设计。
卫生│作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作面层。
┃
┃││间必须设计防水。
│┃
┠────┼───────┼──────────┼──────────────────┨
┃│卧室、起居室、│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只作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