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DB11!~641-2009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3 基本规定
DBII/641一 2009
3.0.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161,4,,对工程质fh保修范围、保修 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3.0.2 当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 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0.3 己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
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
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00 九年六月 十六 日
关于标备便 C2009D 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你单位 《关于北 京 市 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
保修规程)中请备案的A)) (京建科标备便 〔9-0081 14号)收 悉。经研究 .将 5. 0. 1、5. 0. 2 , 5. 0. 3 , 5. 0. 4 , 5. 0. 5 , 5. 0. 6
5. 0. 7、5. 0. 8, 5. 0. 9, 5. 0. 10, 5. 0. 11、5. 0. 12 , 7). 0. 13条修 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 有中注明。同意该项标准作为 “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j 1 132(j'一2009 }该 项标准的备案公告 ,将 刊登在近期出版的 《T程建设标准化》刊 物上
商品住宅所有权人系独 占性地支配其所 有 商 品 住宅合法权利 的人 。 2.0.4 质量缺陷 quality defect
2009《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9〕83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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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1总则1.0.1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
1.0.3 本规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专项标准,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术语2.0.1 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由商品住宅所有权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的企业,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2.0.3 商品住宅所有权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系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商品住宅合法权利的人。
2.0.4 质量缺陷商品住宅工程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0.5 质量保修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无偿修复。
2.0.6 质量保修范围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
2.0.7 质量保修期限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起止时间。
2.0.8 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销售的商品住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所应承担的保修或赔偿的责任。
3基本规定3.0.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2 当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0.3 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京建质〔2009〕383号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京建质〔2009〕383号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
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对应关系,并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在附件中单独列明)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分别予以明确,以备分户验收时进行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
经研究,将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5.0.1建议修改为:5.0.1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2建议修改为:5.0.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3建议修改为:5.0.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4建议修改为:5.0.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5建议修改为:5.0.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6建议修改为:5.0.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7建议修改为:5.0.7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质[2009]3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质〔2009〕340号)
各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
根据2009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安排,我委将继续组织开展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能力验证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方案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
2009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见证检测机构
和专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方案。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
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1、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3、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4、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5、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对应关系,并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在附件中单独列明)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分别予以明确,以备分户验收时进行检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重点工程质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质[2009]54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21【实施日期】2009.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重点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京建质〔2009〕547号)各区、县建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为加强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6月10日~6月25日开展了2009年上半年重点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本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重点工程专项执法检查共涉及全市范围内35项重点工程,其中,公建工程27项,住宅工程8项;处于基础施工的10项,结构施工的16项,二次结构的4项,装修施工的5项。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工程安全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尤其是作为重点工程重要内容之一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其参建各方对工程安全质量重视程度较高,能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北京市相关质量管理规定,施工过程控制严格,质量体系运行有效。
二、工程安全检查情况(一)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受检工程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大部分工程制定了完善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比率达到100%,安全保证体系总体运行状况良好。
(二)起重机械受检工程起重机械大部分的登记编号、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办理情况良好,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比较完备。
(三)临边洞口防护情况受检工程临边洞口防护情况总体较好,电梯井口防护、人员出入口防护,楼层、屋面、物料平台防护到位,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比率达到100%。
(四)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情况大部分工程架体能够严格按照方案搭设,安全网设置总体能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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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
经研究,将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 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九年元月十二日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46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41-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329-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前言本规程为条文强制性标准。
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要求。
本规程的管理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规程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本规程时,如有疑问和意见,可函告: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楼;邮政编码:100021,电话:67795971)。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防水专业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郑伟革杨威许淑贤李自强刘小军刘大兴薛军潘贤虎张海明白健红赵丰东杨燕敏薛福志程峰张岩玉曹乃明陈泽泰林爱华苏贵峰主要审查人:杨于北高小旺朱尔玉马铁成冯越牛经涛高杰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质量保修范围…………………………………………………45质量保修期限…………………………………………………56质量保修要求…………………………………………………6本规程用词说明……………………………………………………9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维护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
1.0.3 本规程是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专项标准,商品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2术语2.0.1 商品住宅 home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由商品住宅所有权人通过合法交易方式购买的住宅。
2.0.2 房地产开发企业 the builder具有开发商品房资质的企业,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
2.0.3 商品住宅所有权人 the homeowner商品住宅所有权人系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商品住宅合法权利的人。
2.0.4 质量缺陷quality defect商品住宅工程的实体性能、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等不符合相应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
2.0.5 质量保修 the limtid warranty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无偿修复。
2.0.6 质量保修范围 warranty exclusins商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项目。
2.0.7 质量保修期限 the warranty period商品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为商品住宅所有权人修复质量缺陷的起止时间。
2.0.8 质量保修责任insurer'sresponsibility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销售的商品住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所应承担的保修或赔偿的责任。
3基本规定3.0.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0.2 当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0.3 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3.0.4 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住宅所有权人;若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3.0.5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时,应委托相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足保修服务要求。
3.0.6 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0.7 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3.0.8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宅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保修问题产生争议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4质量保修范围4.0.1 地基与基础工程。
4.0.2 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承重墙、梁、板和柱等。
4.0.3 保温工程,包括屋面、墙体和不采暖楼梯间等。
4.0.4 防水工程,包括建筑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等。
4.0.5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等室内装修工程和室外装修工程。
4.0.6 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包括输水设备及附属设备、管道设施、给排水器具及卫生器具等。
4.0.7 采暖及制冷工程,包括采暖及制冷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管道设施、末端散热设施等。
4.0.8 电气工程,包括电线、电缆敷设,插座、开关,防雷和接地等。
4.0.9 智能建筑工程,包含通讯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
其中通讯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线路、卫星天线、电话线路、宽带线路、对讲、远程抄送等,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监控、红外线报警、门禁设备及末端设施等,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广播、联动、防排烟、卷帘门、消火栓、水喷淋、喷雾、燃气报警设备及配套设施、末端设施等。
4.0.10 通风与空调工程,包括风机安装、风管安装、风管的绝热和防腐等。
4.0.11 电梯工程,包括电梯主机、导轨、门系统、轿厢、安全部件等。
4.0.12 室外工程,包括道路及交通设施、散水、管井等。
5质量保修期限5.0.1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2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3 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4 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5 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6 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7 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8 除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5.0.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5.0.10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5.0.11 电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3年。
5.0.12 室外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5.0.13 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限应自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交付住宅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应自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
6质量保修要求6.0.1 住宅保修责任人按以下程序履行保修义务:1住宅保修责任人接到质量报修申请(书面或电话)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保修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如出现的问题确属保修范围,应按照本章所列条款要求安排质量保修。
2保修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