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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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是为了规范住宅装修工程验收,保障住宅装修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一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旨在提高住宅装修工程的质量,确保装修工程达到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一、装修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1.1 施工质量要求。

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1.2 安全要求。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范,保障施工人员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3 环保要求。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1.4 设计要求。

装修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装修效果与设计图纸一致,达到预期效果。

二、验收内容及标准。

2.1 墙面验收。

墙面应平整、无裂缝、无起鼓、无空鼓、无开裂、无渗漏等现象,墙面涂料应均匀、无色差、无起泡、无脱落。

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无起鼓、无空鼓、无开裂、无渗漏等现象,地面材料应牢固、无松动、无空鼓。

2.3 门窗验收。

门窗应开合自如、无噪音,密封性良好,无渗漏现象,无损坏、变形等情况。

2.4 天花验收。

天花应平整、无裂缝、无起鼓、无空鼓、无开裂、无渗漏等现象,吊顶材料应牢固、无松动、无空鼓。

2.5 电气验收。

电路应安全可靠,无短路、漏电等现象,开关插座应正常使用,无损坏、松动等情况。

2.6 水暖验收。

水暖管道应牢固、无渗漏,龙头、阀门等设备应正常使用,无损坏、松动等情况。

三、验收标准的执行。

3.1 验收人员。

验收人员应由业主委托的专业验收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装修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公正。

3.2 验收程序。

验收应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立即进行,验收人员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部分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验收合格的装修工程应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并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部分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北京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 11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北京市装修标准

北京市装修标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文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京建法[2001]616号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划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㈠、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㈡、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㈢、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㈣、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0(1)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0(1)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0(1)
一、前言
北京市对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验收标准,保证了居民家庭的生活环境质量。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0条的内容。

二、验收标准内容
1. 墙体装饰
•墙面应平整、色彩统一,无明显开裂、起壳等现象;
•墙面装饰应牢固,无空鼓、脱落;
•墙角线应装饰整齐,无明显漏浆现象。

2. 地面装饰
•地面平整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地砖或地板无间隙,拼缝处处理整齐;
•地面装饰材料应无脱落、翘起等现象。

3. 顶棚装饰
•顶棚表面平整,无裂缝、起壳;
•吊顶应安装稳固,无晃动;
•顶棚装饰颜色统一,无污染痕迹。

三、验收流程
1.业主与装饰公司协商验收时间;
2.双方到场验收,逐项核对装饰工程质量;
3.出具验收报告,记录存在的问题;
4.装饰公司整改问题;
5.重新验收,确认装饰工程合格。

四、总结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第10条明确了墙体、地面、顶棚装饰等方面的要求,为保障家庭生活环境提供了保障。

业主在验收时应关注装饰工程的细节,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让家庭更加舒适、温馨。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04-07-07京建法[2001]61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第八条 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 自行组织 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地面施工 1. 室内地面应平整、坚实,无空鼓、开裂等现象。

2. 地面材料应选用质量优良、无色差、均匀。

3. 地砖或地板铺贴应整齐、无空隙、错位等。

二、墙面施工 1. 墙面应平整、墙角垂直,无裂缝、开裂现象。

2. 墙面涂料应均匀、无刷痕、漏刷等,涂层应牢固。

3. 墙面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变形、失真等。

三、天花施工 1. 天花应平整、无变形、开裂,边沿应平直。

2. 天花板安装应密实、无下垂、脱落现象。

3. 天花孔灯或吊顶应安装牢固、均匀,符合设计要求。

四、门窗安装 1. 门窗框应稳固、垂直,门窗应开闭灵活、密封无缝。

2. 门窗玻璃应完整、无碎裂等,五金配件应齐全、可靠。

3. 门窗表面喷涂或包覆应均匀、无划痕、掉色。

五、电气安装 1. 电线布局应合理、整齐,线槽应牢固、无移位。

2. 开关插座应垂直、面板无开裂、脱落现象。

3. 灯具安装应牢固、开关灵活、无漏电等问题。

六、水暖安装 1. 管道布局应合理、管道连接应牢固、无漏水现象。

2. 龙头、阀门等配件应牢固、无渗漏、滴水现象。

3. 水槽、浴缸等设施应安装平稳、无晃动。

七、卫生间装修 1. 地漏、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异味,卫生间防水处理应符合标准。

2. 卫生间墙砖、地砖应平整、无空鼓,洁具安装应稳固、无漏水。

3. 浴室镜子应整洁、无破损,淋浴屏风无渗水漏水现象。

八、厨房装修 1. 橱柜应安装稳固、无掉落现象,台面应无变形、划痕。

2. 烟机烤箱等厨房电器应正常工作,出水口、下水道畅通无堵塞。

3. 厨房墙砖、地砖应干净整洁,防水处理应到位。

以上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验收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保障住户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性。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导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是人们对自己居住环境进行改善和美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旨在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二级标题 1: 验收范围住宅装饰装修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三级标题 1.1: 建筑结构和施工工艺•验收地基和基础的质量,确保符合设计标准。

•验收主体结构的施工工艺,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验收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包括墙砖、地板、门窗等,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验收各个施工工序的质量,包括墙面抹灰、水电安装、瓷砖贴附等。

三级标题 1.2: 空气质量和环保要求•验收装饰装修材料的环保性能,包括甲醛、苯等有毒物质的释放限量。

•验收装修工程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三级标题 1.3: 供水与排水工程•验收供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水管安装牢固、无漏水现象。

•验收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下水道通畅、无积水问题。

三级标题 1.4: 电气系统•验收电气系统的布局和线路图设计,确保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

•验收电气设备的安装质量,包括插座、开关等,确保安全可靠。

二级标题 2: 验收流程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三级标题 2.1: 竣工验收前准备•建立装修施工档案,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

•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和仪器设备,包括测量工具、检测设备等。

三级标题 2.2: 现场验收•对装修工程进行全面的巡视和检查,确保装修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对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环保性能符合要求。

•进行水电设备的功能性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三级标题 2.3: 报告编制和审批•根据现场验收结果编制验收报告,详细记录装修工程的各项情况。

•将验收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二级标题 3: 验收标准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三级标题 3.1: 主体结构•墙体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2mm/m,墙面平整度偏差不得超过5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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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道规办秘字[1998]第278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裔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第二条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条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

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第四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作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

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似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

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握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对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

如按设汁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第二章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部位│装修设计标准│初装修施工标准┃┠────┬───────┼──────────┼──────────────────┨┃│卧室、起居室、│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作到:现浇┃┃│内走道、阳台。

│面层全部设计到位。

│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赶光,预制砼楼┃┃│││面35mm厚细石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楼、地面├───────┼──────────┼──────────────────┨┃│厨房、卫生间。

│统一按地砖设计。

卫生│作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作面层。

┃┃││间必须设计防水。

│┃┠────┼───────┼──────────┼──────────────────┨┃│卧室、起居室、│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只作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作。

┃┃│走道等。

│位。

│┃┃墙面├───────┼──────────┼──────────────────┨┃│卫生间、厨房。

│基层作刚性防水,面层│作完刚性防水,面层不作。

┃┃││贴磁砖。

│┃┠────┼───────┼──────────┼──────────────────┨┃││统一按120mm高,│1.不抹灰只提供结构面,不作踢脚。

┃┃踢脚││并与墙表面平。

│2.抹灰:120mm高水泥踢脚与墙基底面┃┃│││平。

┃┠────┼───────┼──────────┼──────────────────┨┃顶棚││按刮腻子喷浆设计。

│刮耐水腻子,不作面层。

┃┠────┼───────┼──────────┼──────────────────┨┃││符合防水、防盗、隔热│┃┃户门││、隔声规定,设计一次│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到位。

│┃┠────┼───────┼──────────┼──────────────────┨┃││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全部内门只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理┃┃内门││规格、数量。

满足使用│件位置。

┃┃││要求。

│┃┠────┼───────┼──────────┼──────────────────┨┃│外窗(包括通往││┃┃│阳台的落地门、│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作│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窗)。

│。

│┃┃外窗及有├───────┼──────────┼──────────────────┨┃关部件│窗台板。

│按业主要求设计。

│作水泥窗台(比设计高度低25mm)。

┃┃├───────┼──────────┼──────────────────┨┃│窗帘盒轨。

│按为主要求设计。

│墙面内保温作法时应留出预埋铁件并标明┃┃│││位置;外保温做法时,不留埋件。

┃┠────┼───────┼──────────┼──────────────────┨┃││一次设计到位,并提供│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冷、热水管按设计┃┃卫生间││各专业管线综合图。

│将管道接至卫生间预留接管理位置(并安┃┃│││装截止阀门)。

防水层以下污水管均应安┃┃│││装到位。

┃┠────┼───────┼──────────┼──────────────────┨┃││按照洗、切、烧工艺设│台、柜、洗池一律不装,但排气竖管必须┃┃││计到位,设备齐全,设│施工到位。

燃气热水器的冷、热管水管经┃┃││排油烟、排气道,提供│水表安装至卫生间。

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厨房││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包│支管的转心阀门(含阀门)不装灶具;煤┃┃││括煤气管线,煤气表为│气表宜按低锁表方式设计安装。

污水管除┃┃││低锁表)。

│与洁具相连短管外均应安装到位。

┃┠────┼───────┼──────────┼──────────────────┨┃││提供可选择的隔墙位置│┃┃││和选材并按规定提供各│┃┃非承重的││种线路和开关位置等的│除分户墙、厨卫间隔墙外一律不装。

┃┃分隔墙││全部设计图纸。

隔墙应│┃┃││规定重量限制。

│┃┠────┼───────┼──────────┼──────────────────┨┃││设计荷载不小于250kg/│┃┃││平方米│┃┃││1.封阳台栏板高度应与│┃┃││窗台高度一致。

(850 │┃┃阳台││或900mm高),室内│阳台栏板内面和楼面做法与房间内部┃┃││外地面高度一致。

│规定相同。

┃┃││2.不封阳台时,850或9│┃┃││00mm高度以上应作横向│┃┃││栏杆并考虑封阳台的条│┃┃││件和排水设施。

│┃┠────┼───────┼──────────┼──────────────────┨┃空调器支││完成空调器定位、管线│┃┃架││、支架、托板全部设计│按设计一次施工,孔洞预留。

┃┃││。

│┃┠────┼───────┼──────────┼──────────────────┨┃暖器片││按设计到位。

│按设计安装到位。

┃┠────┼───────┼──────────┼──────────────────┨┃照明灯、│起居室、卧室、││按设计安装到位。

不安装的隔墙其灯具衣┃┃灯肯及控│卫生间、内走道│按简易灯具设计到位。

│开关不予安装。

┃┃制开关│、阳台等。

││┃┠────┼───────┼──────────┼──────────────────┨┃插座(含│││┃┃一般插座│││┃┃,空调专│││┃┃用插座,│起居室、卧室、│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

不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管┃┃卫生间浴│卫生间、内走道││线不安装。

┃┃室的专用│、阳台等。

││┃┃插座,洗│││┃┃衣机插座│││┃┃等)│││┃┠────┼───────┼──────────┼──────────────────┨┃电视及电│起居室、卧室、││按设计安装到位。

不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电┃┃话插座│卫生间、内走道│按规范要求设计。

│视、电话插座不安装。

┃┃│。

││┃┠────┼───────┼──────────┼──────────────────┨┃消防设施││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

┃┃户内跃层││按业主要求设计。

│钢筋砼楼梯,踏步作到基层,木钢楼梯作┃┃楼梯│││到踏步基层,扶手一律不作。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第392号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

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

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

经建设(开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

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

全部外檐公用工程的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

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果进行初装饰,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

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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