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婚姻登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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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

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

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研究近年来,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发现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方案,保障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一:代替登记2019年,江苏省南通市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李某因替人办理结婚登记被行政拘留。

李某承认,在代替登记的过程中,其收取了一定的“代办费”。

该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揭示了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存在。

案例二:虚假登记2017年,山东省济南市婚姻登记处发现,有一些外地人在该市登记结婚,而实际上这些人并不在济南居住。

这些人通过虚假登记结婚,主要是为了获取当地的一些优惠政策。

这种虚假登记现象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

案例三:婚龄造假2018年,湖南省新宁县婚姻登记处发现,一些女性通过伪造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以及相关证件,将自己的年龄减少了几岁。

这样一来,这些女性的婚姻登记也将产生瑕疵。

这一现象的出现背后也反映了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一面。

以上几个案例说明了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还会损害社会的利益和道德风尚。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需要完善婚姻登记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婚姻登记处的监督。

其次,要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最后,鼓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婚姻登记监督中来,通过舆论的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也需要加强对婚姻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和筛查,认真核对证件信息,避免虚假登记的出现。

对于婚姻登记的瑕疵问题,要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障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强化法律的惩戒力度,对于婚姻登记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在不断完善和优化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在我国,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两个人的合法关系的确定,因此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原因,婚姻登记程序存在一些瑕疵,这给婚姻登记的审核带来了一些困境。

本文将探讨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并提出一些思考。

1.资料不全面婚姻登记的审查程序中,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很多时候,申请人并不一定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尤其是涉及到离异、再婚的情况。

这就给登记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审核人员难以判断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2.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在婚姻登记的审查中,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明、未婚证明等。

这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往往难以核实。

因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涉及到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证明人的诚信,如果相关部门或证明人不愿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明,那么审核人员将无法确定真实性。

3.审核人员判断主观性强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通常由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而审核人员的判断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对于有一方未满法定婚龄的情况,一些审核人员可能会违规通过申请,而另一些则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这种主观性的存在导致了婚姻登记的审查结果不够客观公正。

二、思考1.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婚姻登记中资料不全面、证明材料真实性难以核实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个相关部门可以共享相关信息,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还可以建立一个证明人诚信评价制度,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证明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提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加强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针对审核人员判断主观性强的问题,可以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培训应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核人员的违规行为,确保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对于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婚姻登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涉及到个人的婚姻权益和家庭利益。

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尤为重要,旨在保障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这些困境与社会、法律和技术等方面有关。

社会现实问题是婚姻登记审查的难点之一。

在一些发达国家,婚姻注册登记制度相对健全,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水平的局限,婚姻登记存在一些瑕疵,如假结婚、冒用他人身份等违法行为。

这就给婚姻登记的审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官方机构难以全面准确地审查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和婚姻意愿。

法律制度问题也是婚姻登记审查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审查标准和程序的不统一。

有些国家和地区相对宽松,只要申请人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明材料,就能完成婚姻登记。

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现象。

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则相对严格,对婚姻登记的审查程序比较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这不仅增加了审查机构的工作负担,也容易给人们带来诸多不便。

技术手段问题也制约着婚姻登记审查的效果。

虽然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在信息获取方面相对便捷,但是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者信息不发达的地区,官方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到相关的身份、婚姻证明材料等信息,从而造成审查工作的滞后和不准确。

技术手段的漏洞和被攻击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婚姻登记的信息被篡改或者冒用,给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带来威胁。

针对以上审查困境,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解决。

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婚姻登记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使其能够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提供更严格的审查措施和工具,加强婚姻登记的真实性核查。

可以采用生物识别技术,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手段,提高审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可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从而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婚姻登记是一项涉及到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事项,其结果直接影响着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在实践中,婚姻登记仍然存在一些瑕疵的审查困境,给相关方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并对其进行思考。

一、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1.信息核实不完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很难完全核实夫妻双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有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如年龄、婚姻状况等,以达到某种目的。

登记部门在核实信息时往往只依靠双方提供的证件等材料,而在现实中,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排除虚假信息的可能。

2.隐瞒已有婚姻关系有些人在进行再婚登记时可能会隐瞒自己已经有过婚姻关系,从而造成现有婚姻登记的瑕疵。

这种情况下,登记部门很难全面了解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导致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定。

3.违反个人意愿登记在一些情况下,有些人可能会被迫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违反了个人的真实意愿。

父母或亲戚的压力,恶劣的经济环境等,可能促使一些人做出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婚姻决定。

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的瑕疵不仅造成个人权益的损失,也对婚姻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二、思考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1.加强信息核实登记部门可以加强对夫妻双方提供信息的核实工作。

除了依靠证件等材料,可以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进一步核实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可以与户籍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同工作,共同核实夫妻双方的身份和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

2.建立更加完善的联网信息系统建立更加完善的联网信息系统,可以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户籍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可以通过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意愿。

可以建立起可信赖的婚姻咨询机构,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帮助。

可以加强对婚姻登记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个人意愿的登记情况。

结婚登记瑕疵的困惑与破解——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缺陷与完善

结婚登记瑕疵的困惑与破解——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缺陷与完善

结婚登记瑕疵的困惑与破解——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的缺陷与完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结婚登记瑕疵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一方利用重婚等婚姻诚信缺失事实而欺诈取得结婚登记,另一方以被欺诈原则提出婚姻无效请求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理结婚登记但相互承认结婚关系的;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骚扰或者干扰他方同时向两个以上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另一方以被骚扰或者被干扰原则提出婚姻无效请求的。

然而,这条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困惑之处。

对于“重婚等婚姻诚信缺失事实”的定义模糊不清,缺乏具体的明确标准。

这给法官在判断时带来了困扰,也给诚信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理结婚登记但相互承认结婚关系的”同样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

这样的模糊性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解读和解释,给婚姻登记的确定性带来了困惑。

再次,对于“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骚扰或者干扰他方同时向两个以上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另一方以被骚扰或者被干扰原则提出婚姻无效请求”的情况,难以界定骚扰或干扰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存在诉讼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进行完善。

对于“重婚等婚姻诚信缺失事实”的定义,可以采用数额标准,例如,当对方重婚的人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可以被认定为诚信缺失事实。

这样的明确标准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办理结婚登记但相互承认结婚关系的”,可以规定结婚关系的形成需要通过结婚登记,否则无效。

这样的规定可以明确登记的必要性,保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次,对于“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骚扰或者干扰他方同时向两个以上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另一方以被骚扰或者被干扰原则提出婚姻无效请求”的情况,可以明确规定骚扰或干扰的具体行为,例如,对对方提出碍于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或者诈骗等行为。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摘要】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问题提出开始,分析了审查困境的重要性和影响,探讨了合理审查标准以及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后果。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发现当前审查机制存在缺陷,建议改进审查机制和法律修正的必要性。

强调尊重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以保障婚姻登记的公正和合法性。

通过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进行深入思考,可以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提升审查机制提供有益参考,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登记瑕疵、审查困境、审查标准、法律后果、案例分析、审查机制改进、法律修正、当事人权益、婚姻登记1. 引言1.1 背景介绍婚姻登记是指合法男女相互之间发生法律婚姻关系的登记手续。

而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登记瑕疵的情况,也就是登记中存在一些不合规定或存在疑问的问题。

登记瑕疵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带来影响,甚至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性。

对婚姻登记中存在的瑕疵进行审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登记瑕疵的审查在实践中往往会面临一些困境。

这些困境可能包括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繁琐等问题。

对于登记瑕疵的影响也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正确认识登记瑕疵的法律后果,以及寻找合理的审查标准,对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登记瑕疵的影响、合理审查标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改进审查机制、强调法律修正的必要性,同时要求在保障登记的合法性的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1.2 问题提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瑕疵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这些瑕疵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疏漏或是当事人的疏忽造成的,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会给婚姻登记带来一定的困扰。

有必要对婚姻登记瑕疵进行审查,并思考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实际上,在婚姻登记瑕疵审查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审查的标准不统一,不同的行政机关可能会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

小议婚姻登记瑕疵

小议婚姻登记瑕疵------张臣波案件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登记瑕疵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而这个问题却没有现有的法律可以直接适用,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像张臣波案件这样的尴尬状态甚至各种纠纷。

张臣波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张臣波(男,浙江省临海市的一位村民,2008年5月结婚时31岁)与当事人“黄慧”(女,贵州人,当时24岁)在别人介绍下认识后的第四天就到当地进行的结婚登记,但在拿了彩礼(一万五千左右)、领了结婚证三天之后,“黄慧”以回娘家为借口,“消失”了。

当当事人张臣波发现这是一起骗婚案后,想起诉离婚却被法院告知不能离婚,原因是“黄慧”出具的身份证不是本人的,而户籍证明也是假的,也就是找不到离婚的对象。

于是张臣波就成了一个离不了婚的新郎。

张臣波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在本案中,张臣波就是要跟自己眼前的女子结婚,很明显不是受胁迫的,所以张臣波不能申请撤销此婚姻。

再看是否可以认为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年龄的。

从这一条上看,张臣波又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条,所以他又不能起诉宣布婚姻无效。

当事人张臣波既离不了婚,有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正处在结了婚,却又没有妻子的尴尬状态。

在当事人出示各种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去审查这些证件的真实性。

但由于审查的难度,婚姻登记人员的素质限制、精力限制等一系列主观和客观原因,结婚登记机关也无法保证能甄别前来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证件的真实性。

特别是在有很多人前来登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当事人本人看起来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别,其他证明的印章没有明显的瑕疵的情况下,登记人员就只能给予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

浅议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路径

浅议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路径随着我国婚姻法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瑕疵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同时,也对我们的社会治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来推进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浅议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路径。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指导作为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基础性文件,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应当对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进行完善。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谈到婚姻登记的程序时,要求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婚姻登记的准确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中,应重点强调工作人员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婚姻登记问题,尽量避免和减少瑕疵问题的发生。

最后,在制定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

特别是在跨省、跨市、跨县等地的婚姻登记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以应对瑕疵问题的发生。

二、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为了解决婚姻登记中出现的瑕疵问题,我们还需要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规范。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料。

在详细调查一方的身份信息、婚姻历史和财产状况后,进行注册。

其次,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对于工作人员漏审、误审的情况,要严格追究责任,以形成工作人员严谨负责的态度。

最后,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尽量简化手续、流程,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例如,通过建立婚姻登记一站式服务中心,实现“一次办好”。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教育为了解决婚姻登记中出现的瑕疵问题,我们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开放、透明的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提供查询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状况情况的途径。

其次,在相关的高校、媒体等渠道中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宣传。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婚姻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意味着两个人的法律地位和关系的确认。

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一些瑕疵,这给婚姻登记的审查带来了困境。

婚姻登记瑕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登记中的虚假、错误信息,例如身份证信息错误、虚假证件等;二是登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例如双方或一方未满法定婚龄、一方未与法定离婚关系解除等;三是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善或未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等。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在于如何发现和确认瑕疵。

一方面,婚姻登记是由双方自愿申请的,申请人可能有意隐瞒瑕疵,或者瑕疵在一开始并不容易被发现。

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材料时可能存在审查不严、审核不全面的情况,无法发现或确认瑕疵。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在于如何处理已发现的瑕疵。

一方面,对于已发生的婚姻登记瑕疵,如何撤销或作废登记,如何处理夫妻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财产分割问题,都是需要仔细考虑和解决的。

对于已发现的瑕疵如何进行法律追责,如何对涉及的人进行处罚或补偿,也是一个难题。

面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加强婚姻登记的审核制度。

需要建立完善的登记申请材料核查和审核程序,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需要加强登记机关的职责与执法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审核水平和法律意识,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严密性。

要加强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比对,提高瑕疵的发现率。

需要建立健全的瑕疵处理机制,对已发现的瑕疵进行妥善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审查制度和流程,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意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建立完善的瑕疵处理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的质量和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

浅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问题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及辨析婚姻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论界对对其性质一直有争议,主要学说有二,即行政许可说、行政确认说。

(一)行政许可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目的在于解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秩序的不利影响,我国法律禁止当事人之间随意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成立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婚姻登记有序进行才能维护好社会公益,而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登记并经过行政机关的准予,法律的禁止才能解除。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婚姻登记当属行政许可。

(二)行政确认说。

行政确认说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对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和宣告,也是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实加以认可和证明,明确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特点在于对已有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登记行为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仅对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和事实予以确认。

国务院法制办在《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也明确表示,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不属于行政许可,明确将婚姻登记排除在外。

因此,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所以,婚姻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确认。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程序必须经过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如果婚姻当事人未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就会违反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常见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几种。

(一)非管辖地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

非管辖地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指男女当事人在户口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办理的结婚登记。

而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婚姻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不得在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其申请婚姻登记的地点必须是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

非本人亲自办理的结婚登记,是指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由他人代理完成的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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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婚姻登记瑕疵
------张臣波案件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的登记瑕疵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而这个问题却没有现有的法律可以直接适用,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像张臣波案件这样的尴尬状态甚至各种纠纷。

张臣波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张臣波(男,浙江省临海市的一位村民,2008年5月结婚时31岁)与当事人“黄慧”(女,贵州人,当时24岁)在别人介绍下认识后的第四天就到当地进行的结婚登记,但在拿了彩礼(一万五千左右)、领了结婚证三天之后,“黄慧”以回娘家为借口,“消失”了。

当当事人张臣波发现这是一起骗婚案后,想起诉离婚却被法院告知不能离婚,原因是“黄慧”出具的身份证不是本人的,而户籍证明也是假的,也就是找不到离婚的对象。

于是张臣波就成了一个离不了婚的新郎。

张臣波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在本案中,张臣波就是要跟自己眼前的女子结婚,很明显不是受胁迫的,所以张臣波不能申请撤销此婚姻。

再看是否可以认为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
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年龄的。

从这一条上看,张臣波又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条,所以他又不能起诉宣布婚姻无效。

当事人张臣波既离不了婚,有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正处在结了婚,却又没有妻子的尴尬状态。

在当事人出示各种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去审查这些证件的真实性。

但由于审查的难度,婚姻登记人员的素质限制、精力限制等一系列主观和客观原因,结婚登记机关也无法保证能甄别前来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证件的真实性。

特别是在有很多人前来登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当事人本人看起来没有特别明显的差别,其他证明的印章没有明显的瑕疵的情况下,登记人员就只能给予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

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婚的撤销权。

那么,像张臣波这样的“骗婚”是不是就没有解决途径了呢?
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婚姻法解释出台之后,张臣波就可以一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解决问题。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上来看,该婚姻关系根本就无法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为意思表示真实,三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张臣波是想跟眼前的“黄慧”结婚,其真实意思是跟眼前的女子进行结婚登记,而不是跟黄慧的那张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其意思表示因认识的错误导致其内心真实意思与外部所表现的行为不一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况且当事人“黄慧”并不是要跟张臣波结婚,她只是一结婚登记为欺骗手段,骗取张臣波的“彩礼”。

个人认为“黄慧”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该意思表示不真实,即其外部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真实意思。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实质要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民事行为即结婚在实质上就不应当有效,婚姻关系就不存在。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中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由于意思表示的瑕疵,张臣波与“黄慧”的婚姻登记应当可以变更或撤销。

如上文中提到的婚姻法对可撤销的婚姻只规定了受胁迫的婚姻,对此欺骗婚姻没有解决。

当然我们也应当考虑到欺骗婚姻的各种情况,正由于这些种种难以确定的骗婚使得骗婚无法在法律上得到完全否定。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所涉及,但只是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有效的方法,有点转移问题的嫌疑。

要正真解决婚姻登记瑕疵,根本上还是要从立法上努力。

在目前的已有立法情况下,只能从司法的角度灵活适用法律,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来完善和知道司法工作。

徐登峰(法学院10级1班)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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