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目录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
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01•【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当前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实际上已不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
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成为主要的结婚主体,以及由于房价持续攀升、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现象普遍增多,这一问题又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实践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难题,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裁判依据。
但由于此类案件牵涉利益广泛,房产构成情况复杂,相关难题未能全面彻底解决,且实践中理解认识不一、处理结果迥异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本课题以按揭房屋、拆迁房屋、公产房等为研究的基本视角,并延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从近两年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归纳、整理出常见疑难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与方法,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2011年我院涉不动产离婚案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一)案件收案总量基本稳定,争议标的增加我院2010年全年共受理涉不动产离婚案件229件,2011年前11个月受理205件,分别占该年受理民事案件的11.24%和11.15%。
而该类型案件涉案金额,则由2010年约174.029万元,上涨为2011年约为395.594万元,增长127.31%。
以上数据表明,因不动产归属与分割形成的纠纷始终是离婚案件的主要类型,在数量上基本保持稳定。
同时,由于不动产价格居高不下、持续攀升,婚姻各方当事人为结婚而投入的财产价值增大,该类案件标的也有明显增长。
当然,这种对增长的统计并不完全,因为部分案件只要对房屋归属进行认定即能够结案,不必进一步估价处理。
因此,以上数据显示的涉案标的远远低于审判实践中处理不动产的实际价值。
(二)审理期限大幅缩短,调撤率增加2010年,265件已结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97.7天,2011年,209件已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59天,平均审理期限减少38.7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

本书的目录结构清晰明了,按照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了合理分 类。从整体上看,目录分为若干章,每一章下又细分了若干节,节下再列出具体 的裁判观点。这种分类方式使得读者能够迅速定位到感兴趣的内容,提高了阅读 的效率。
本书的目录涵盖了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的 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与监护、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离婚损害 赔偿等。这些内容都是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问题,本书的目录 全面而详细地反映了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和裁判观点。
摘录三:“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保子女 在离婚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环境。”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 高度重视和保护。
摘录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 据财产的来源、性质、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也要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 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一观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有助于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目录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是一本集结了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所持裁判观点的权威著作。本书不 仅汇集了众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还通过深入浅出的方式,对婚姻家庭法律领 域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析。以下是对本书目录的分析:
以上摘录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中的冰 山一角,但已经足以展现出这本书的深厚内涵和实用价值。通过阅读这本书,我 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裁判观点,还可以从中 汲取法律智慧,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这本书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和借鉴,有助于他们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_婚姻法_司法解释_三_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_吴晓芳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
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
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
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
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
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自-离婚判决获抚养权强制案件却难执行

离婚判决获抚养权,强制案件却难执行核心内容: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却不准予离婚,最终如愿离婚后,王女士被告知自己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手握着法院的判决书却始终见不到自己的孩子,无奈,王女士只好提出上诉,要求要回对儿子的抚养权,最终,王女士取回了孩子的抚养权。
为何这类强制“交出子女”的案件如此难执行?家住山东省淄博市的王女士手机里,存着一张去年5月跟儿子的合影。
照片上,母子相拥一起吹蜡烛,孩子脸上一片灿烂笑容。
但这之后,时至今日,王女士再也没有见到自己的儿子。
“我现在只知道,他被爷爷奶奶带回了东北老家,但是具体什么地方,我一无所知。
”说起这大半年的寻子经历,这位80后的年轻妈妈几近崩溃。
手握判决书却见不到孩子事情还要从去年王女士跟吕先生的离婚官司说起。
两人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帅帅(化名)。
但因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夫妻俩自2013年9月开始分居,双方分居期间,儿子随爸爸生活。
2013年9月30日,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之后,吕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儿子帅帅由原告吕先生直接抚养,被告王女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但是,离婚案子尚在审理过程中,吕先生在没有跟王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就把儿子送回了东北老家。
自此,王女士就再也没能见到过自己的孩子,这对一个母亲来说无疑是残忍的。
王女士无奈提出上诉,要求要回对儿子的抚养权。
2014年5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儿子的抚养权判回给了王女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充分考虑孩子成长学习需要,此种需要不应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应包括感情上的陪伴和慰藉,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
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协商的情况下即将婚生子送回本北老家,使其脱离了父母的关爱,远离其熟悉的成长学习环境,对于一个年幼的孩子来说,这样的改变对其健康情智的形成不利。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浅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家庭生活模式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种类繁多,案件复杂,纠纷多,审理难度大。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
本文讨论了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解决机制前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深层次的情感问题,因此应积极探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度、调解与判决的选择、家庭暴力问题、抚养子女等。
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解决方式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解决方式并不太适用,即使是法院判决了,但也无法解决纠纷的根本问题。
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纠纷,比如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等,从而有效地解决纠纷。
2. 法律知识不足在许多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审判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为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
然而,由于大多数人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在面对自己的家庭问题时,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
因此,审判者必须认真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其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定。
3. 证据不足在某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案件的审理变得非常困难。
其次,由于当事人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使得他们很难确定真实情况,从而可能造成错误的判断。
4. 社会舆论引导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社会媒体的热议或者对于某些人的支持或反对,判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性较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看法往往会受到媒体报道或舆论压力的影响,这也会导致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公正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会议认为,婚姻家庭案件面广量大,收案总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关系到我国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
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地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法律未具体规定,尚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以“重大理由”为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关于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应否支持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教育费用也不断增加,成年子女特别是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抚养费等费用相应地不断增长,单纯依靠子女自身的劳动收入很难完成学业,尤其是父母离异的,子女的教育费更难以为继,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助, 这样 就 使夫 妻共 同财 产 的 资金来 源 变得 复杂 。 在离 婚分 割共 同财产 时 , 方各 持 一词 , 双 使得 法 院在 认定 财产 的性质 时难 以把
握。
三、 解决 上 述 问题 的建议 与 对策
( ) 强对 当事人 的诉 讼指 导 一 加 首先 , 于 诉讼 能力 差 , 因经 济 困难 无力聘 请 诉讼 代理 人 对 又 在 婚姻 纠纷案 件 中, 无过 错方 请求 获得精 神损 害赔 偿实现 难 的农 村 妇女 , 法院 在依 法 减免 其诉 讼 费的 同时 , 当主动 与法 律 应 度大。 离婚 损 害赔偿 难 以实 现 , 因为大 部 分当事 人 无法 完成 举 援助 部 门联 系 , 是 为其 申请 法律 援助 。 次, 院要 强化 庭前 指导 , 其 法 证 责任 而导 致法 庭 无法 支持 其诉 讼请 求 。 提 高 当事 人 的举 证能 力 。 受理 案件 时要 做 好释 明 工作 , 当事 在 使 ( ) 五 财产分 割 成为 离婚案 件 的 焦点 与难 点 人 了解 “ 谁主 张 、 举 证” 谁 的基 本原 则 , 以及举 不 出证据 应 承担 的 在经 过长 时 痛 苦 的斗争 后 , 大多数 走上 法庭 的当事 人对 离 法律 后 果。 后 , 官在庭 审中应 当指 导 当事 人 围绕争 议 焦点进 最 法
律适用上有较大偏差, 影响 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通过分析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原 因, 进而提 出解
决 问题 的 办法
关键 词
家庭 纠纷
法律适 用 离婚案 件
文 献 标识 码 : A
的 保 护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一
文章 编 号: 0 90 9 (0 0 1-8 - 1 1 0 .5 22 1 ) l 50 0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查垒金竺!竺!!望堕i卷盈蟹筮豳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刘瑞刚摘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基层人民法院占据较高的比例地,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偏差,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
本文通过分析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家庭纠纷法律适用离婚案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85.0l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较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三年以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30%左右。
离婚案件为复合之诉,涉及人身权利、子女抚养和复杂的财产纠纷,关系到一家庭的解体与否,关系到家庭每个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处理不当,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离婚案件中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在离婚案件中,多数女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不会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懂如何保存、收集证据和如何向法庭举证。
有些女当事人即使提供了证据,但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不高。
有的在案件审理时质证、辩论能力较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有理表达不清。
(三)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现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缺席判决虽然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难以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财产状况难查明。
(四)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实现难度大。
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是因为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与难点在经过长时间痛苦的斗争后,大多数走上法庭的当事人对离婚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常常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讨论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结论部分提出了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以及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可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司法公正和有效性。
【关键词】重婚罪、认定、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证据证明、司法实践、改进、建议、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重婚罪是指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重婚罪案件逐渐增多,对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重婚罪认定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证据收集不足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及审理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出发,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探讨,旨在提出改进和建议,为重婚罪认定及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重婚罪是指一个已经有配偶的人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同居的行为,既涉及到个人道德伦理层面,又涉及到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实践中,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审理程序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
本研究旨在探讨重婚罪名的认定标准和审理程序,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证据收集和证明的难点,以及探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研究旨在提出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建议,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建议,并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方向和思路。
2. 正文2.1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罪的认定需要证实被告实施了结婚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上又与他人另立新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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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时间:2009年11月28日星期六9:00-12:00
地点:财政部礼堂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
我在最高院主要负责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工作,经常需要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
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同的案情各地法院却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
所以最高院准备尽快出台婚姻法解释(三)。
今天和各位在座的律师一起探讨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问题
我国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理由只有四条,即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在审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却以第十条规定之外的理由来申请婚姻无效,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使用假的身份证明登记结婚的
例如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时,使用姐姐的身份证明来登记结婚。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法院内部目前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
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应该按照离婚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我个人看法认为应该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2、骗婚的情况
近年来,骗婚的案子越来越多。
例如女方使用假的身份证明和男方登记结婚,达到自己的目的后便跑了。
这时男方想要取得救济的办法会出现尴尬的状况。
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男方申请婚姻无效,此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任何一种情况;男方到民政部也得不到保护。
这时,男方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也不能再次结婚。
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应该如何取得救济?
现在我们最高院民庭正在和行政庭商量解决此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
3、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的情况
例如在婚姻登记时,男方因有其他事务未能到场,男方的亲戚帮忙进行的登记。
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后男方因意外身亡,现在男方母亲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申请婚姻无效。
我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即便有一方不能亲自到场,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例如: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期,男方赠与了一处房产给女方,但未办理过户。
双方登记结婚后又离婚,此时女方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过户,而男方主张赠与合同撤销。
就这种情况,目前各法院的处理办法不同。
一些婚姻法专家认为,这种赠与合同属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即便没有办理过户,也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我认为不动产未办理过户即未交付,未交付标的物的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如果此时主张不撤销,则违背了赠与人的本意,对赠与人不公平。
三、亲子鉴定问题
现在科学技术的水平可以使亲子鉴定结果的准确率达到很高的程序,但让法官头疼的是,很多人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
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是否能够推定?一般来说,身份关系的确定是不允许推定的,但这中间要考虑到价值取向的问题。
例如原告主张其儿子是被告的亲生儿子,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拿不出否定的证据,也不愿意去做亲子鉴定。
这时的价值冲突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男方的隐私权益,我们这时应该选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而我们需要判断的是,举证到何种程度可以推定?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现在很多人在结婚前要求签署忠诚协议,列出若背叛则需要赔偿金多少诸如此类。
经调研发现,对于忠诚协议北京法院支持比较多,上海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五、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但后来因其他原因发生争执,未能协议离婚。
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而另一方则拿出离婚协议书,要求主张按离婚协议书上的协议分割财产。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方面基本达成共识,认为诉前的离婚协议,是附协议离婚条件生效的离婚协议。
未协议离婚,则离婚协议不生效。
六、夫妻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适用的是债权人起诉的纠纷,如果是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债务问题,不按此条处理。
七、夫妻贷款按揭问题
例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婚后双方共同还债,但贷款还未还完又离婚了。
这种情况在各地法院处理得也不一样,上海法院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款的部分为共同财产;江苏的法院按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判断,若在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个人认为,房屋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款的部分为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房屋升值的问题,应该就升值部分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若出现房屋价值降低的问题则不考虑。
八、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大家都知道在婚姻过程中,如果女方怀孕,则男方的诉权要受到限制,但如果是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的诉权不受到限制。
九、婚外补偿协议问题
夫妻一方为结束婚外关系而签署的赔偿协议或者借条,法院不予支持。
但我认为如果是在恋爱关系中签署的补偿协议,双方意识表示真实,应给予支持。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是否支持
大家都知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近亲属可以代理离婚,但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呢?
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原告,除非对方有遗弃虐待等行为。
十一、生育权问题
例如:女方擅自流产,男方主张女方侵害了他的生育权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是否支持?
目前法官内部大多数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男方主张生育权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
十二、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新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可以离婚损害赔偿,但就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现在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比较少,获得支持的更少。
主要原因是46条规定的条件较严,赔偿举证也较困难。
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有证据证明与他人连续六个月稳定同居,一般的一夜情等都不能算作损害赔偿的范围。
十三、不离婚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人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现在很多当事人根据这一条提出分割共同财产,但不提离婚的诉讼。
按照原来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是不受理此类请求的。
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我认为不能完全一概不受理,出现有重大理由的时候,法院来判断是否受理。
题外话,根据我们的调研,全国绝大数多法院不愿意开这个口,理由是现在的案件多压力大。
十四、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
这个问题现在争议比较大,很多学者认为夫妻之间是共同财产制,夫妻内部的借款无异于左口袋的钱放入右口袋,不应该给予支持。
我认为这是夫妻之间一种特殊的约定,不能完全不予支持,而应该根据实际案情来判断。
十五、继父母继子女认定问题
一起生活但未给予抚养费的或者给予抚养费但未一起生活
的,都算形成抚养关系。
几年算形成?时间点很重要,之前法律一直未规定,目前我们起草的解释(三)中规定的是五年。
十六、父母买房问题
父母给孩子婚前买房,是属于个人财产没有争议。
但父母给婚后的子女买房,目前争议比较大,虽然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现实生活中,很少会有父母真正出来明确表示。
所以解释(三)会对“明确表示”作出规定:产权证若只登记与父母给钱的一方名下,则为只赠与一方。
产权登记于另一方名下,则为赠与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