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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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传媒与司法的应有关系
在 二者 的关 系 上 , 没 有 谁 对 谁 错 这 样 的质 的问 题 , 并 不 应该 将 二 者 对 立起 来 。
上 来 说是 其 他权力 借 助媒 体对 司法独 立 的侵犯 。
2部 分 引 起 舆 论 强 烈 关 注 的 涉 及 道 德 、 治 问 题 . 政 的诉 讼 案 件 ,如 果 过 分 的 强调 社 会 舆 论 对 司法 机 关 活 动 的监 督 , 法律 问题 政 治 化 、 德化 的危 险 。2 0 有 道 0 6年 4月 2 1日许 霆 利用 银 行 取 款 机 故 障取 款 1 - 元 。 73万 一
权 利在 《 法 》 3 和 第 4 条 中有 明确 的 规定 。 媒 宪 第 条 l 传
基 于社 会 分 工 获得 的 报道 、 价 以及 建 议 等 权 利 , 是 评 正 宪法 规 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 由权 和批 评 建 议 权 的 延 伸 。 司法 独 立 作 为 确 保 司法 公 平 公 正 的 前 提 性 原 则 .

般 认 为 , 媒 与 司 法 是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传 事
实上 , 媒 能促 进公 平 公 正 的实 现 , 司法 具 有 相 同 的 传 与 价值 追 求 。 时 , 媒 又 监督 司 法 , 响 司 法 独立 。 本 同 传 影 从
传媒 有健 全 民主政 治 、 维护 与促 进 个人 价值 等作 用 。
的监 督成 功 主要 不 在 于媒 体 的报 道 . 而是 因为 媒体 报 道
后 得 到有 关领 导 的重 视 、 示 。这种 所谓 的监 督 , 批 与其 说 是 媒 体 监 督 的结 果 , 如 说 是 领 导 干 预 的结 果 , 实 质 不 从
独立 权 , 是 《 法》 一 国家 根 本 大 法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 都 宪 这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论中国视阈下司法与传媒的辩证关系


要 :近 年 来 ,传 媒 对 司法 活 动 的报 道 已经 成 为 司 空见 惯 的现 象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中突 随之 而起 。 在 中 国视 闽 下 ,
司 法和 传 媒 应 该 是 一种 对 立统 一 的 辩 证 关 系。 本 文从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的 角 度 对 二 者 进 行 界 定 .探 讨 这 一 范畴 的 一 致 性
司 法 独 立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前 提 .而 司 法 公 正 是 司 法 的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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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星容 , 尹 宁一 中国视 阂下 司法与传媒 舌 辩证 关 系 沧 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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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 正 : 一 方 面 , 媒 报 道批 评 侵 犯 者 的侵 犯 行 为 , 另 传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界 定
司 法 是 指 检 察 院 或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对 民 事 、 刑 事 案
件 进 行 侦 查 、 判 。 (8) 法 有 广 义 ① 狭 义 之 分 . 审 p1司 12 和 本
文 有 关 司 法 与 传 媒 关 系 的 探 讨 .主 要 定 位 于 审 判 机 关
2二 者 互 为 保 障 一 方 面 . 闻 自 由 和 媒 体 的 职 责 新 要 求 传 媒 适 时 地 报 道 或 监 督 司 法 活 动 . 泛 的 、 开 的 广 公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是 遏 制 腐 败 的 利 器 . 其 有 助 于 增 加 司 法
过 程 的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 时 达 到 普 及 法 律 知 识 。 扬 同 弘

再论法治视野下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

再论法治视野下司法与法制新闻传媒的关系

二 、 法 与 法 制 新 闻 传 媒 关 系 的 现 状 司
法 治 国家 不 是 一个 区分 为 孤立 板 块 的 社会 ,法 制 新 闻传 媒 和 司法 亦 非 一 孤立 的领 域 .在共 建 法 治 国家 的过 程 中 二 者有 着必 然 联 系 , 多 领 域交 叉 、 撞 、 一 、 调 。 在 碰 统 协

2 法 制 新 闻传 媒 偏 重 于 从 伦 理道 德 层 面 评 价 司法 活 动 。 、 法 制新 闻传 媒 作 为专 业 媒 体 , 发 展 迅速 , 不 免让 人觉 虽 却
得 有 些 “ 成 ” 其 从 业人 员 在 法 学专 业 水 平 上 仍 有 所欠 缺 , 速 。 在
关 键 词 法 制 新 闻 传媒 司法 法 治 国家
中 图分 类 号 :F 4 D 8 文献标识码: A
0 。
对 司 法 活动 进 行 报 道 时往 往 掺 杂 过多 主观 态 度 ,偏 重 于 从 伦
理 道德 层 面 来 评 价 司法 活 动 , 略 了 司 法本 身 的明 确 性 、 忽 中立 性 和 程 序性 。法 官 审理 案 件 。 以法 律 而 非道 德 为 标 准 , 须 法制
应 当得 到 实 现 , 且 应 当 以人 们 能 够 看得 见 的方 式 实现 。 ” 而 法
3 法制 新 污 媒 随 意抨 击 评 论损 坏 司法 权 威 。 、
器和减压阀。 f 以说 , 制新 闻传 媒 为 民主 和 法 治搭 建 了一 法
座桥 梁 。 司法 是法 治 实 现 的重 要 环 节 , 治 意 味着 法 律 的普 遍 法 适 用 和 至 高 无 上 , 须 经 由公 平 、 正 、 开 的 司 法 活 动 来 贯 必 公 公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

浅析公众传媒监督与司法的关系——从公平正义角度摘要:公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协调又有冲突,二者追求的目标都是公平正义。

传媒自由灵活、影响力广泛,司法相对封闭独立,有着权威性和强制性,舆论监督是权力要求,近年来,传媒由于介入司法活动,使二者关系紧张。

传媒与司法各有优点又存在不足,应该设置一种能够平衡二者利益关系,既约束传媒活动范围,保证司法独立,又保证司法监督的有效实行。

缓解传媒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公平正义;传媒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有很多方式,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一道屏障,公平正义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传媒作为一种公众监督的手段,有着传播速度快、信息及时的特点。

如果将司法与公众传媒作出比较的话,二者都有着追求准确、权威和高效的特点。

当然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莫过于司法披上的是国家机关和强制力的外衣,传媒则是开放多元化的特点。

近年来,司法和传媒的关系存在着不明朗的现象。

公众传媒有着干扰司法判决的倾向。

由于传媒面对着的是公众群体,报道的信息内容量丰富,在社会范围内容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比较容易形成一种通俗的、大众性的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无疑是以道德观念或者公序良俗的指引形成的。

而某些行为有着法律上的既成规定,难免会遇到通过审判得出的结果,与“民意”不合。

或者是在审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呼声,要求按照“民意”审判。

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继而会冲击司法独立,不利于严格执法的实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矛盾。

一、公众传媒与司法活动出现偏差的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公众传媒与司法的影响范围不同。

司法是有着保守性的特点,“不告不理”的原则表明了司法是被动的。

而媒体由于其快捷灵活的特点,以“主动出击”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媒体的广泛性远远要比司法大得多,司法活动主要是在当事人中产生影响,而媒体需要在听众中发挥作用。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还 有 。在这 种 情况 下 , 媒 监 督 就 成 为 一种 社会 匡 传
正 手段 , 它有 助 于促进 司法 的公 正 。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
向社会 大众 传播 各种 社会 信息 的媒 体 。传统 的传 媒
有 3大类: 刊 、 播和 电视 。 刊是 纸质 传媒 , 称 报 广 报 也
防腐 剂 。 [ 审 判公 正是 现 代诉 讼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1 3
是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标 志 。 出 发 点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众 其
为 平 面媒 体 。广 播 和 电视 是 模 拟信 号 媒 体 , 称 声 也
像 媒体 。网络媒 体是 新兴 的 大众传 播媒 体 。 今 , 如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以及 网络 所 具 有 的其 他 媒 体 无 法 比 拟 的 自由性 , 所发 挥 的 作用 也 越来 越 大 。手 机 的 其 普 及性 和 信息 传 递 的快 捷 性 , 也使 其 成 为新 传媒 的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X 2 1 )4 0 9 — 3 1 8 4 6 (0 00 — 0 10 0
0 引 言
当代 既 是传 媒 活跃 的 时代 , 又是 司法 作用 日益 强化 的时 代 。如何 既充 分发挥 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 作
活动_ 】 1 。
21 传媒 监 督有 助 于审判公 正 、 制司 法腐败 . 遏
我 国司法 队伍 的 整 体 素 质 是好 的 , 还有 待于 但
12 传媒 的概 念 .
所 谓传 媒 , 传播 媒 介 的简 称 , 以特 定 的方 式 是 即
提 高 , 存 在有 法 不依 、 法 不严 、 私枉 法 等 现象 还 执 徇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摘要新媒体的崛起和迅猛发展,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方便和快捷。

在新媒体时代,司法无时不处在公众的视野里,无时不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司法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平台也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挑战,如何构建司法活动与媒体传播的良性互动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极易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宣泄口,司法活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舆论围观。

新媒体传播的开放性、集群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更为舆论围观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迫切需要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

笔者认为,就现实语境而言,确保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既要人民法院练好内功、善待宽容,又要媒体强化自律、把握界限,更要自媒体在行使表达权时,切实坚守法律底线。

只有坚持三位一体,才能努力实现舆论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良性互动,从而既保障社会舆论的有效监新媒体时代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文/张智全督落地生根,又避免社会舆论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先,人民法院要切实苦练内功,善待宽容。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突破了对信息的“严格”准入权,形成了“人人即媒体”的信息传播格局,公众获得了发表并且广泛传播言论的全新途径,可以随时随地、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以其海量的信息能力、开放式的结构和直观的表达方式,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

在新媒体的聚光灯下,任何一起案件,即使是“鸡毛蒜皮”之类的纠纷,都有可能被无限放大,甚至引发舆论风暴。

“打铁还需自身硬”。

新媒体完全颠覆了传统媒体监督司法的特点,要求人民法院切实练好内功,把自身的各项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从而以扎实过硬的工作坦然面对新媒体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善待媒体。

一方面,应着眼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积极为媒体提供充分的采访报道权利,并通过与网民在线交流、开通微博直接倾听公众意见等形式,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另一方面,要秉承“兼听则明”的诚恳态度,善于从新媒体传播出来的“牢骚话”、“诉苦话”甚至是骂声中捕捉民意,认真对待公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浅析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摘要:随着传媒对司法影响范围、深度的加强,传媒可能给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人们的反思。

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对传媒介入司法可能会带来的负面效果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就此分析该如何更好的发挥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力。

关键词:司法对立;媒体监督;负面效果;解决建议一、问题之源--由近年中国发生的几起重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媒体作为一种”第四权力”对司法进行监督由来已久,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媒体的影响力也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从几年前的许霆”atm机”案到近年的农民工张超海”开胸验肺”案、张晖”钓鱼执法”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等等,虽然发生在不同人物、不同时空之上,但仍可以从中抽象出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些案例普遍得到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这种关注度来自于媒体的传播与渲染,并且这种极高的曝光度或社会关注度都或多或少的影响案件最终的结果。

媒体在这些司法案例中发挥出了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不仅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并促进了案件的解决。

近年来,许多学者也就如何促进媒体监督、保障媒体监督纷纷各抒己见,相信对推动媒体监督力量的崛起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公约中也多处体现对传媒介入司法程序的鼓励。

面对传媒影响力的增强,尤其是对司法案件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在欣慰其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推进作用的同时,我们不禁反思,传媒介入司法案件对司法判决产生影响是不是有悖于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传媒在哪些方面、哪些阶段以何种程度介入到司法案件是不是会给案件带来完全不同方向的引导?上文提及的各种影响性案件的解决到底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彻底贯彻还是司法面对对强大舆论压力的一种妥协?传媒的影响力是否也有可能会成为干涉司法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舆论和媒体可以成为法制监督和完善的助推器,也可能成为干涉司法独立、带动司法不公的元凶。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探讨


抛弃 以满足大 众的 需要 。司法 审判被 作为 社会改造 的 工具 。而 有倾 向性 的评 论 , 干扰 审判 活动 的正常进 行 。 此 时法院 的任 务不在于 处理具体 个案 , 是试图通过其 活动宣 传 而 法 院的运 作离不 开行政 的支持 , 作为 回报 , 法院 也协 同权 威机 关 治理社会 , 显然这 也超 出了法 院的 原有职 能。 国家的方 钊、 策 , 图使人 民群众 接受 专业政策 与方 钊。于 是 高新 闻从业人 员的综 合素质 和监 督水平 。 ‘ 政 力 ‘ 当下的中 国特 有的体制 使得传媒 与司法呈现 高度的一致 , 并 无根本 性的 矛盾 ,两者究 竟在 多大程 度上 可 以发生 良性互动 关 系, 很难轻 易作 出结论 。 从理论上 两者之 间 的制约发 展或许值 但
公开也 是相 当重 要 的。
是 , 多中国特 色的监 督方式便 产生 , 如传 媒对 司法 的监督就 许 例 是其一 但是 由于传 媒与 司法均属 体制 内的 东西 , 它们 之间更 多
( ) 二 传媒的概 念及 内涵
传媒一词 的英文是 m d m, ei 具有传媒 、 u 工具等意 思。传媒监 的是合作 的关系 , 想象媒介对 司法 的介入和监督 能有多深 的 很难 督则是报刊 、 广播 、 电视等大众传媒 对各种 违法 违纪行为所进行的 程度 。所 以 , 媒体对 司法 的监督 是有 限度的 , 旦报道触 及司法 一
揭露报 道、 评论或抨击 。 媒通 过舆论 监督来实现对 司法的影响 。 权威 的边缘 , 果便是 非常严重 的 。 传 后 在司法方 面,宪法》 定:人 民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 独立 行使 《 规 “
审判权 , 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最 终也 ” 是 为了达到 公正审 判的 目的, 是审判 工作 的灵魂 和生命所 在 , 也 是法 官必然遵 循的价 值追求 。 二、 比较发 现: 司法与传媒 在 中国的现 实关 系

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法律规制

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法律规制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报道内容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案件的认知与判断。

然而,由于媒体报道的特点,其对案件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并讨论相关法律规制。

首先,媒体报道在案件审判中起到了信息传递的作用。

媒体通过报道案件的细节、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言行来向公众全面传递案情。

这种报道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增进对案件的认知。

然而,媒体报道往往不完全客观,可能存在报道偏颇、片面或者过度渲染的情况。

这样的报道可能会导致公众对案件有误导性的认知,从而对审判结果产生质疑。

其次,媒体报道还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媒体报道可以引导公众对案件的态度和观点,从而对审判结果产生舆论压力。

举个例子,如果某个案件在媒体报道中被大肆渲染为社会公义的象征,公众很可能会对该案件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并希望能够看到相应的审判结果。

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受到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因此,为了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度,相关法律规制也逐渐出现。

一方面,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严守事实真相原则,避免错误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知。

另一方面,法律应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

举个例子,一些国家规定,在案件尚未审判前,媒体不能透露被告的身份和相关细节,以避免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不当影响。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媒体报道的过度渲染,维护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院也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来降低媒体报道对审判的影响。

例如,法院可以设立媒体摄影区和采访区,限制媒体对案件现场的直接干预。

同时,法院也可以对媒体进行约束,要求媒体在报道时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并防止报道中泄露涉案信息。

总结来说,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包括信息传递和公正性方面。

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相关的法律规制必不可少。

我们应该重视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的影响,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制来保障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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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社会,每提及公正的司法审判和传媒报道,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一对矛盾体。

每当两者相遇,便会出现法律问题。

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珍视的两种价值,二者在所追求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而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又决定了二者具有天然的冲突性。

这种冲突通常是由两种表面上相互矛盾的权利造成的。

在整个世界传播法律与伦理下,皆是如此。

本文将细述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的关系,剖析两者间的冲突和契合,谋求公正审判与法庭报道的平衡。

关键词:司法审判;传媒报道;矛盾;“媒介审判”;平衡
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是世界各法治国家奉行的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

而现代社会是一个传媒越来越活跃的时代,同时也是传媒对司法活动影响越来越大的时代。

司法审判与传媒报道之间的微妙关系,在现代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

为了保证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同时又保证传媒能对司法实行有效的舆论监督,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的契合与平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1司法审判的内核
1.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司法审判的首要原则,也是最基本的原则。

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它要求审判必须符合程序法、实体法,遵守位阶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践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所谓程序公正,则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1.2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公理性法治原则。

早在18世纪,孟德斯鸠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利进行制约和平衡;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这些思想对于推动独立的司法审判产生了深远影响。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在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均对独立司法审判作出明文规定。

在国际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均阐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原则,使得独立原则成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普遍遵守和实施的一项基本原则。

1.3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体现。

在司法审判中,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第二,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收到法律的追究。

2对立统一的关系
2.1司法对传媒报道的保护
传媒报道的有序进行依赖于司法的保护,在司法有序运行的前提下,媒体才能有保障地进行报道,没有司法的保护,传媒报道便有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是一纸空文。

2.2传媒报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司法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必须接受监督,而这种监督自然而然地落在了传媒报道上。

媒体报道一方面体现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

然而传媒监督有利有弊,要把握好平衡点。

2.2.1传媒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一般情况下,传媒对大多数案件的监督是有利于公正的司法审判的。

首先,传媒报道可以作为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救济手段;其次,媒体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最后,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

传媒报道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它的介入,能够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的公正行使。

2.2.2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
另一方面,传媒监督司法也存在很大的弊端。

通常媒体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关注报道案件时,时有侵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行为,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媒体自身定位易出现错位,妨害审判独立,以致“媒介审判”;此外,公民对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看法易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作为审判活动主体的法官与陪审员也难以避免地受到干扰。

2.2.3切忌传媒报道演变为“媒介审判”
传媒报道须有“度”,稍越雷池便会演变为“媒介审判”,危害重大。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天性的“审判预设”。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媒介审判”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此类案件不胜枚举。

1954年,美国一名外科医生谢泼德被指控为谋杀自己妻子的杀手,由于当时案发现场并未留下任何有效线索,案件难以展开。

在媒体的大肆报道下,社会舆论普遍认定谢泼德为杀死其妻子的凶手。

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刺激公众情绪,最终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泼德有罪。

直到1956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泼德的请求重新审判,判其无罪,沉冤才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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