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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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深圳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工业园区、商务住宅等各类物业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其由业主自行组成,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提供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由业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7人,任期为3年。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督物业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2. 监督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合理使用;3. 维护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4. 组织居民秩序、环境卫生等相关活动;5. 协商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并妥善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提供方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2. 提供安全和便捷的小区出入管理服务,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3. 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权益;4. 组织和开展小区内的各类活动,促进邻里和谐;5. 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情况的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费用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

物业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绿化环境的保养、安全设备的更新等。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倩、陈海铭、曹阳、饶杰、冼峰、廖小斌、刘双乐。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活动中服务、维护、养护、于物业服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从事物业活动的组织。

权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涉外物业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物业企业应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严格按照进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物业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承担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服务物业企业专业,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共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的共用部位使用功能和安全检修和保养记录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楼房单元门、门窗的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对完损程度符合避雷规范要求做出评价人为损坏的人负责会所日常对会所设施、设备检查保证经营时间按时开放会所的娱乐设施做好收款、工作登记娱乐.1 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运行管理体系,通过评审,有效运行。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专业公司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大修、改造等工作。

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电梯使用证有效;8.4 .2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轿厢内按钮、灯具、对讲电话(或报警警铃)、监控等设备和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8.4 . 3 电梯运行稳定,开关门灵活,运行舒适感好,平层准确,风机运行无异响,照明良好;0>. 可聘用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周、月、季、年度检查及保养,根据检查计划对电器控制箱、机房、轿厢、井道、底坑、层门等部位和设备,以及对电梯曳引主机、减速器等系统部、附件及厢门机构等各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保持电梯轿厢门刀对厅门地坎间隙为5-8mm,轿厢地坎对门厅地坎间隙应为25mm,门厅锁啮合应不小于7mm,层门外面不允许能用手把门拨开;门扇下端距地坎应为5-8mm,门垂直误差不大于0.5mm;. 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突发故障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应急处理;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修理;单台电梯的年故障频率不超过1次。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深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安全和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社区居民,管理物业财产,维护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的意愿,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进社区自治,宏扬社区精神。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标准的宣传,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管理;环境卫生的清洁与保洁;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住户委员会的决定进行,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物业收费第十一条物业收费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依据,不得擅自提高或者乱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收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住户委员会的决议进行,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四条物业收费的金额和方式应当合理合法,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充分讨论和决定。

第四章物业安全第十五条物业安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标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业主和住户。

第十七条物业安全工作应当从源头预防,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隐患。

第十八条物业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附件列表:1.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深圳市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细则》3. 《深圳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4. 《深圳市物业安全监管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基础,对物业管理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深圳)物业服务通用规范

(深圳)物业服务通用规范

SZDB/Z 42—2011 IICS 03.080A 10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42—2011物业服务通用规范201-07-27发布 2011-09-01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SZDB/Z 42—2011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服务基本要求 (2)5 综合服务 (3)6 建筑物维护管理 (4)7 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6)8 公共保洁服务 (9)9 园林绿化养护 (11)10 公共秩序维护 (11)11 服务检查 (13)12 专项服务 (14)13 特约服务 (14)ISZDB/Z 42—2011II前言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通过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及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旨在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一个服务和消费的依据,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政府提供一个评价标准和纠纷处理的依据,并指导形成正常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起草。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午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安康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雷昭新、李倩、陈捷茂、裘颖颖、吴震、刘政、陈海铭、李辉、曹阳、鹿钦连、饶杰、潘世朋、廖小斌、刘双乐、邢晋。

SZDB/Z 42—2011物业服务通用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

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

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

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
1. 背景
为了提高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标准以评定物业服务的等级。

2. 评定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评定等级是依据物业服务的质量和综合能力进行评估。

3. 评定指标
以下是评定物业服务等级所考核的指标:
- 一级:物业管理公司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设备设施齐全,安全管理严格,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解决问题能力出色。

- 二级:物业管理公司具备较好的综合能力,设备设施完善,安全管理较严格,服务态度亲切,解决问题能力较强。

- 三级: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设备设施基本齐全,安全管理较为严格,服务态度较为热情,解决问题能力一般。

- 四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能力较弱,设备设施有限,安全管理不够严格,服务态度较差,解决问题能力较弱。

- 五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综合能力非常差,设备设施不足,安全管理混乱,服务态度恶劣,解决问题能力非常薄弱。

4. 评定流程
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由专业的评定机构进行,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定指标进行量化评定,最终确定所属等级。

5. 实施要求
为了提高住宅物业服务的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改进服务质量,提升综合能力,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和住户的期望。

6. 监督与考核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司进行整改,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

7. 生效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逐步在深圳市范围内推行。

以上是《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五级评定标准》的内容,旨在促进住宅物业服务的提升和规范化,确保住户的生活品质和权益。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44页)

物业管理--《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 44页)

发布DB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物业服务规范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实施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倩、陈海铭、曹阳、饶杰、冼峰、廖小斌、刘双乐。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19120-2003《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3]1号《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服务区域。

深圳物业服务标准(doc 44页)

深圳物业服务标准(doc 44页)

深圳物业服务标准(doc 44页)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2008年4月深圳市物业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提纲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物业服务区3.2 物业管理3.3 物业服务企业3.4 物业服务合同3.5 业主3.6 物业使用人3.7 业主委员会4 总则5 服务基本要求5.1 组织要求5.2 资质要求5.3 财务管理5.4 收费公示5.5 专业企业服务5.6 服务质量管理6物业综合服务6.1 接待6.2 值守6.3 服务时限6.4 综合信息和档案资料6.5 服务交接管理6.6 与业主组织共事6.7服务区文化活动7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7.1 日常维护7.2 物业巡检7.3 共有部分维修7.4 专有部分维修7.5 装修管理7.6 标示管理8共用设施设备维护.8.1 道路、停车场2.7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8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07年9月25日通过)。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物业服务区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商务楼、工业厂房等及其建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服务区域。

3.2 物业管理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3.3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组织。

3.4 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人、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协议。

3.5 业主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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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备案号:DB 物业服务规范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 xxxxxxxxxxx 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过程中得到了xxxxxxxxxxxxx的大力支持。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39号令《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区域。

3.2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3.3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组织。

3.4 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人、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协议。

3.5 业主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6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未取得产权的物业使用自然人或组织,非业主使用人仅具有物业的使用、租赁权。

3.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维护业主权利的业主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接受业主大会授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一方的义务和权利。

3.8 急修对严重影响物业服务区域正常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

3.9 业主满意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持满意和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

4 总则本规范通过对物业服务内容的分类、分项、分级,具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规范,尽量体现服务和消费的公平性,为物业管理的双方根据物业类别选择分类、分项、分级的服务内容作参考,为不断提高深圳市物业服务水平提供规范指导。

5 服务基本要求5.1 资质要求5.1.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质证书,同时在物业服务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5.1.2 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健全的物业服务规程和人员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5.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操作上岗证;5.1.4 涉外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涉外服务常识和外语会话能力等。

5.2 财务管理5.2.1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深圳市相关政策法规;5.2.2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5.2.3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酬金制或者包干制计费方式。

5.3 收费公示5.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5.3.2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公布收支帐目情况;5.3.3 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5.4 专业服务5.4.1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自己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承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秩序维护等的专业服务;5.4.2 物业服务企业不允许将全部服务项目聘请专业组织服务。

5.5 服务质量5.5.1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和政府颁发的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等进行服务质量管理;5.5.2 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接受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纠正服务行为;5.5.3 每年服务质量定期检查至少2次,并在服务区域公示。

6 综合服务6.1 接待6.1.1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企业标志;6.1.2 接待人员应服务主动,用语礼貌,仪表端庄,行为规范;6.1.3 管理处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制度;在受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报修、求助、咨询、投诉时,记录要清晰,并尽快处理,应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存档。

6.2 值守6.2.1 管理处建立每天24小时接待值班制度,值班事项应有记录;6.2.2 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业主来电应100%给予答复;6.2.3 应有完善的值班工作程序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6.3 服务时限要求分级标准如下:6.5 服务交接6.5.1 与业主委员会的交接6.5.1.1 成立三方(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新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小组,制定移交清单,进行现场移交,明确物业资料、设施设备、房屋建筑、公共场所、车库和园林绿化地等现状,形成物业服务现状移交备忘录,三方共同签字确认;6.5.1.2 由双方(业主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6.5.1.3 由双方(业主委员会、原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解除原《物业服务合同》。

6.5.2 与建筑发展商等委托方的交接6.5.2.1 成立由房屋开发商、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接管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清单,进行现场验收,全面接管验收物业服务资料(包括给排水、燃气等工程竣工图纸及电子版等)、设施设备、房屋建筑、公共场所、车库和园林绿化地等;6.5.2.2 如物业存在缺陷,由几方签字确认,并跟综后续处理;6.5.2.3 双方应在物业开始发售前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6 与业主组织共事6.6.1 建立共事的议事制度,及时与业主委员会相互沟通物业服务情况,在市主管部门、街道办、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6.6.2 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首次选举、换届选举及其它需要协助的工作;6.6.3 依法与业主委员会保持平等、公正的沟通方式,及时解决服务区域内存在的各类问题,有意见分歧,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

6.7 服务区域文化活动6.7.1 基本要求6.7.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设立物业服务区域文化活动人员,有组织服务区域文化活动的制度和实施方案。

7 建筑物维护管理7.1 基本要求:7.1.1 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建筑许可证批复划分,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建筑物楼内墙体、墙面、楼道、通道、走廊、大堂、屋顶、屋缘、管道、旋转门、自动门、推拉门、道路、井口、广场、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沟及预处理设施)、停车场、车库、公共标志、公共卫生间、厅、堂、平台、避难层、绿化地、花坛等;7.1.2 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应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保证物业的共用部位使用功能完善、完好和安全,并尽量满足业主专有部分的有偿服务;7.1.3 应建立并保管建筑物共有部分检修和保养记录的服务资料,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完好程度应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7.1.4 服务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完好程度要求分级标准如下:7.2 物业巡检7.2.1 每日应至少1次巡视服务区楼房单元门、共用通道及门窗、玻璃、路灯等其它共用部位的设施;7.2.2 每周应检查1次物业楼宇顶部情况及卫生状况,墙体共用管道、公共部位给排水及预处理设施、楼宇各种附属固定设施等使用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填写检查表;7.2.3 每半年应检查巡视1次建筑物主体结构、共用部位、地下建筑部位,围墙设施以及共有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完好情况,填写检查表;7.2.4 每年应对服务区域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状况全面检查1次,对建筑物完损程度及对符合避雷规范要求做出评价;7.2.5 根据特殊情况(如异常危害性天气、特殊季节等)需要,临时安排对服务区重点建筑部位和重点设施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查;7.2.6 应建立检查记录归档制度并对各项检查出现的缺陷及时组织修复。

7.3 共有部分维护7.3.1 基本要求7.3.1.1 根据建筑物实际使用年限和巡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损伤情况,属于日常维护的按规定时间给予维护,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及时编制计划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并组织维修;7.3.1.2 建筑物外墙出现安全隐患,违反改建、装修和使用功能等政府有关规定,出现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等情况时,应采取措施纠正,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7.3.1.3 建筑物共有部位或设施遭人为损坏的,应要求相关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7.3.1.4 重要维护项目要有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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