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
第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从事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丧失执业律师资格的,继续从事执业活动的;(三)伪造、变造证据的;(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律师应当保守的秘密的;(五)接受利益输送,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处罚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下列处罚:(一)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执业资格级别、撤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二)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执业证照或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执业时间、暂停执业、解散律师事务所等;(三)经济赔偿: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四)刑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对律师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受到处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第三章强化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肃追究律师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改革完善律师事务所选拔任用制度,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二条加强律师教育培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加强律师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腐败现象。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相关的工作。
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理规则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保护公众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而制定的。
该规则对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理:
一、律师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犯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可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撤销律师资格、暂停律师执业证、责令停止律师执业等。
二、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违反客户的合法权益、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传播不实信息等,可采取处分办法,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道歉、公开谴责等。
三、对于其他轻微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等方式进行处理。
律师协会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的实行,强化了律师职业的约束力,维护了法律秩序和公众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律师自身的声誉。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XXX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XXX第九次会议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8日第九届XXX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另行处分,但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为“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XXX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 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
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七)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八)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九)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
(完整版)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完整版)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完整版)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以维护律师行业的专业形象和职业道德。
任何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违纪、违规行为的定义- 违纪行为:指律师违反律师行为规范和组织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证据、隐瞒事实、向客户隐瞒利益冲突等;- 违规行为:指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涉及争议处理不当、丧失案件保密义务等。
2. 处理办法当发现律师存在违纪、违规行为时,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通报批评:对于轻微或首次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强调其违规行为的不当性和不可接受性,并进行警示教育;- 监督检查: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监督检查,调查事实真相,确定行为责任人,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暂停执业资格: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以暂停律师的执业资格,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律师职业活动,并进行专业修养和再教育;- 终止执业资格: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终止律师的执业资格,取消其律师资格证书,并纳入黑名单,禁止再次从事律师职业活动。
3. 处理程序- 接到违纪、违规行为举报后,相关机构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调查期间,应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公正审理;-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当事人和相关机构通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为律师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完整版,在律师行业的监管和自律中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职业声誉。
任何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严守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二、材料收取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1、初审阶段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
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
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深圳市实习管理办法

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
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一)设立满三年;(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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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试行)(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依据】为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积极规范深圳市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处分机构、效力】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处分的专门机构。
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对实习律师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对实习律师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惩戒处分原则】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实施的惩戒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客观、公正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回避、听证制度。
第四条【工作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审议、听证等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律协会员部”)协助管委会并负责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工作监督】管委会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接受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惩戒处分措施第六条【惩戒处分种类】管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情节,对实习律师实施以下惩戒处分:(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训诫;(四)通报批评;(五)公开谴责;(六)延长实习;(七)停止实习;(八)实习无效。
其中,延长实习期限的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凡被宣告实习无效的实习律师,在宣告实习无效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实习;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处分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惩戒处分合并实施;凡被给予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处分的实习律师,应重新参加实习培训和实习考核。
如果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协助、指导、指使、诱使、默许、鼓励等情形的,由管委会移交市律协律师纪律与惩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第三章惩戒处分行为第七条【惩戒处分行为】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的,适用本办法予以惩戒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违反《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实习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的;(四)违反实习培训或实习考核考勤制度的;(五)因不具备资格而连续多次(三次及以上)提出实习申请,干扰律协会员部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发表不适当的言论,有损律师行业形象及声誉的;(七)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实习的;(八)其他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行为与律师行业的专业精神和执业要求明显不相称,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行业形象和荣誉的。
前款第(七)项所称的虚假实习,是指实习律师仅在具备接收实习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其本人并没有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辅助性律师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并没有实际履行其实习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八条【从重处分行为】实习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惩戒处分:(一)拒不接受管委会或工作小组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进行查处的;(二)拒不执行管委会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的;(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四)对投诉人或检举揭发人、证人、管委会委员或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律协会员部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五)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六)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从轻或减轻处分行为】违规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从轻或减轻惩戒处分:(一)积极配合管委会或工作小组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二)初次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影响不大、悔改积极的;(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四章回避第十条【回避人员】负责查处实习律师违纪违规的委员(下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投诉人和实习律师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涉嫌违纪的会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违纪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本人与本案涉嫌违纪的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委员的回避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考管办”)分管委员决定。
管委会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违纪违规查处第十二条【查处方式】管委会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方式有:(一)主动查处;(二)根据投诉或检举揭发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受理】律协会员部对于投诉或检举揭发实习律师违纪违规的案件,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或检举揭发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查处决定通知】管委会决定受理的投诉或检举揭发案件或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主动查处的案件,应当在查处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或被检举揭发的实习律师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其在十日内做出书面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陈述权的放弃】被决定查处的实习律师在通知期限内不行使陈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实习律师应自行承担因放弃陈述权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轻微案件查处】对于实习律师违纪违规事实比较清楚,违纪违规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律协会员部受理后经报管委会分管委员批准,可移交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查处,律师事务所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管委会。
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按期办结或考管办分管委员不同意由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案件,由工作小组进行查处。
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十七条【调查取证】律协会员部工作人员协助工作小组成员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调查人数】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函。
第十九条【调查笔录】调查人员询问被调查人、证人、投诉人、检举揭发人(以下统称被询问人)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调查笔录上备注说明;被询问人在调查笔录上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报承办该案的工作小组讨论。
第七章审议第二十一条【审议形式】工作小组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案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议可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审议期限】工作小组收到调查报告后,在三十日内完成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案件的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议处理】工作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处理的方式,工作小组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处理意见及建议,报考管办分管委员核准。
第八章听证第二十四条【听证权利】管委会在对实习律师作出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的惩戒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实习律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申请听证】实习律师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考管委发出的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管委会收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小组进行听证。
听证工作小组由三至五名小组成员组成。
管委会在举行听证三天前向当事实习律师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延期听证】实习律师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如果实习律师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书面申请,可以延期一次;实习律师未经书面申请延期而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管委会作出的惩戒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
听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笔录注明;听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听证报告的做出。
第二十八条【听证报告】听证结束后,听证工作小组应出具听证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起呈报考管办。
第九章惩戒处分决定第二十九条【处分的通过】管委会对实习律师作出的警告、责令改正、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惩戒处分决定,由考管办分管委员决定通过。
管委会对违纪违规实习律师作出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的惩戒处分决定,应当由考管办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考管办过半数委员表决同意通过。
第三十条【处分的公示】惩戒处分决定通过后,管委会应当制作惩戒处分决定书。
惩戒处分决定书经考管办分管委员签发后,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当事实习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在市律协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处分的送达】惩戒处分决定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受送达的实习律师拒收时,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惩戒处分决定书按照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登记通讯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寄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处分的执行】实习律师的惩戒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律协会员部负责执行。
实习律师惩戒处分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可以在市律协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示或披露。
第三十三条【处分的备案】对实习律师的惩戒处分生效后,管委会按规定将对实习律师的处分结果,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协备案。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本办法自深圳市律师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