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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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塞责,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理的教师,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诫勉谈话。

三、停课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整顿的处理。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和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城关镇中心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城关镇中心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城关镇中心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为增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促使教育形象建设活动的展开,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例,参照《国家公事员法》、《行政督查法》、《公事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并结合学校实际,经校领导会研究决定,特拟订本条例。

第一条:本决定用于城管镇小学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罚种类为:通告责备、警示、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罚期分别为:警示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条: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示处罚:
(一)不准时上下班,常常迟到、早走、不恪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讲堂上吸烟或使用通信工具的。

(三)不仔细备课、上课、不批阅作业、不指导学生、达成不了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原由不听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敬学生,嘲讽、奚落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私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益、私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谴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八)私自向学生、家长销售书本、刊物或其余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衣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
形象的。

(十)学校组织考试过程中,在试题保密、监考、评卷、登分统分等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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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乡镇教办、中学、县直校(园)认真组织教师讨论,并把讨论意见于2013年3月1日前报教育局办公室。

云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云教发〔2013〕号
关于印发《云县教育系统中小学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教办、中学,县直学校(园),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云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云教发〔2013〕2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县教育局
2013年2月26日
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违规违纪
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云县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工作规定〉的工作纪律》,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包括:全县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教师进修学校的教职员工。

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给予警告
处分:
(一)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二)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三)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四)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六)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七)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八)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九)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十)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一)在工作日进歌厅等娱乐场所的。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
(二)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三)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师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五)在公共场所玩麻将、打三匹,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网上交易、购物、玩电脑游戏、打牌下棋、看电影、看电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七)在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八)乡镇之间、学校之间利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在教学期间开展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散步流言蜚语、造谣惑众、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醉酒闹事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支持黄、赌、毒等活动的;
(十)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损害师表形象,影响本人或他人家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无故旷工,随意离岗。

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酒后驾车,造成责任事故,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属于教职工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立案查处并作出处分决定。

(二)属于局机关职工按程序报云县监察局审批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

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按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教育局机关职工受处分,处分期间的考核、工资待遇等按《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执行。

第十四条对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干部职工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本人。

本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职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接受申诉部门按规定程序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并作出撤销或更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县教育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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