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品卡和检验记录书写要求
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

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
是指医疗机构对检验报告单书写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
1. 书写规范:检验报告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字体,字体应清晰可读,字号适中。
2. 基本信息:每张检验报告单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就诊日期、送检科室、临床医生的信息等基本信息,以确保准确的标识。
3. 检验项目:每张检验报告单上应明确列出所进行的各项检验项目,包括检验项目的名称、检验结果、参考范围和单位等。
4. 检验结果的书写:检验结果应准确、清晰地书写,并用合适的数字和单位表示。
必要时,可以使用适当的缩写,但需保证缩写的准确性和易读性。
5. 参考范围:对于不同年龄和性别的患者,参考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检验报告单上应明确标注适用的参考范围。
6. 缺陷和异常结果:在检验报告单上应注明任何缺陷或异常结果,并及时通知临床医生。
若检验结果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应在报告单上进行必要的注释。
7. 签名和盖章:每张检验报告单应由负责检验报告的医师仔细核对和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8. 报告单的管理和归档:检验报告单应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管理和归档,以便随时检索和查阅。
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医疗护理。
(整理)药品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

药品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卡”,经逐级审核后,由所领导签发“药品检验报告书”。
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
1 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1 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见附件),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
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
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
凡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
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414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
记录填写管理规定

文件制修订记录目的: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
适用范围: 各类台帐、卡片、凭证、记录等。
职责:各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质量保证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1. 记录(凭证)是数据性文件,必须做到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生产管理质量活动均有记录,记录应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
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2. 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应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采用自控系统的湿热灭菌柜和干热灭菌柜,应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
3. 记录填写要求:3.1. 记录填写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3.2. 记录必须由操作者本人填写,多人操作时,所有操作者都应填写自己操作部分的记录。
操作者和复核者均应签注姓名和日期,签名应填写全名,不得只写姓或名。
质量检验部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仪器,因仪器操作系统不接受中文输入的,打印出来的图谱、曲线图操作者可以为姓名代码。
姓名代码表由质量检验部制定并归档保存。
3.3. 原辅料、半成品和产品的名称应按工艺规程等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不得简写。
3.4. 各类记录应在完成操作后及时填写,不得超前记录或回顾性补记、转抄。
3.5. 记录填写时应字迹清晰,数据完整,不得遗漏,不得擅自用记号、简称填写记录。
3.6. 记录填写所用阿拉伯字:1、2、3……,必须书写规范,填写后能够被直接辨认。
任何无法辨认的记录均为无效记录。
3.7. 填写日期一律横写,不得简写。
如:2024年8月1日的正确书写方法是2024.8.1或2024.08.01。
如为电子数据可为2024.08.01。
3.8. 所填写内容与上项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得用“"”或“同上”表示。
3.9. 记录不得留有空格,若无内容填写时应在空格处及对应的“操作者、复核者”内填写记录的人划一横线“________”,以证明不是填写者遗漏,但不必签名和日期。
药品检验原始记录及报告的规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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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送验单 的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 格、批号和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检验目 的、样品数量和封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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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检验项目记录的要求
旋光度:记录仪器型号,测定时的温度,供试 品的称量及其干燥失重或水分,供试液的配制, 旋光管的长度,零点(或停点)和供试液旋光度 的测定值各3次的读数,平均值,以及比旋度 的计算等。
折光率:记录仪器型号,温度,校正用物,3 次测定值,取平均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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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
如发现记录有误,可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记 录可辨,不得擦抹涂改;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 章。
检验或试验结果无论成败(包括必要的复试), 均应详细记录和保存。对废弃的数据或失败的 实验,应及时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并在原始记 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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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
检验中使用的标准品、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应 记录其来源、批号、含量和使用前的处理;用 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含量或效价。
检验记录中,应写明检验依据,反按照药典或 部(局)颁标准检验的,应列出标准名称、版 本或标准批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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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
检验过程中,可按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 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法 定标准中所载检验方法,可简略扼要的叙述;但如稍 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如实全部记录)、实验条件 (如实验室温湿度、实验仪器名称型号)、观察到的 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记录实验过程中观察到的 真实现象;如遇反常现象,应详细记录,鲜明标出, 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结果判断等。 均应及时、完整的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
药品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

药品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依据,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根据检验记录,认真填写“检验卡”,经逐级审核后,由所领导签发“药品检验报告书”。
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格式规范;每一张药品检验报告书只针对一个批号。
1 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1.1 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见附件),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显微绘图可用铅笔)。
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1.2 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
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1.3 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
凡按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或国外药典检验者,应列出标准名称、版本和页数;凡按送验者所附检验资料或有关文献检验者,应先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前述有关资料的影印件附于检验记录之后,或标明归档编码。
1.4 检验过程中,可按检验顺序依次记录各检验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检验日期,操作方法(如系完全按照1.3检验依据中所载方法,可简略扼要叙述;但如稍有修改,则应将改变部分全部记录),实验条件(如实验温度,仪器名称型号和校正情况等),观察到的现象(不要照抄标准,而应是简要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遇有反常的现象,则应详细记录,并鲜明标出,以便进一步研究),实验数据,计算(注意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详见《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第414页)和结果判断等;均应及时、完整地记录,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
原始检验记录书写

3.3.2 有关物质、重金属、砷盐、铵盐、氯化物、碘化物、硫化物、易炭化物或溶液颜色等等 若质量标准中有明确数值规定的,应在“标准规定”下写出;若以文字说明为主,且不易用数字或简单的语言确切表达的,此项可写“应符合规定”。在“检验结果”下如测得有准确数值的,写实测数据;如仅为限度,不能测得准确数值的,则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文字叙述中不得夹入数学符号,如“不得过……”不能写成“≤……”,“百万分之一”不能写成“10ppm”等。“项目结论”下,合格的写“符合规定”;不合格的写“不符合规定”。
制剂需提取后用高氯酸液滴定者,相对偏差不超过0.3%。
重量分析 记录供试品称量,简要操作方法、残渣或沉淀物的恒重值,结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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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气)相色谱 应记录仪器型号、色谱条件,样品的前处理、供试品及对照品的配制、色谱图,必要时应记录理论板数、分离度、校正因子的变异系数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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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分光光度法 记录仪器型号,核对供试品的吸收峰波长位置是否正确、狭缝宽度、供试品称量及稀释、对照品称量及稀释、波长及吸收度值(或附仪器自动打印记录)、计算式及结果。必要时应记录仪器的波长校正情况。
鉴别试验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 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内容,用简洁的文字书写,如“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图谱一致”。“检验结果”下写“与对照图谱一致(或不一致)”。“项目结论”下,合格的写“符合规定”;不合格的写“不符合规定”。
试验若采用薄层色谱法 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内容,用简洁的文字书写,如“供试品主斑点颜色与位置应与对照品相同”。“检验结果”下写“与对照品相同(或不同)”。“项目结论”下,合格的写“符合规定”不合格的写“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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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含量测定]
在“标准规定”下按质量标准内容和格式写 若质量标准明确写明化学成分和分子式的,均应按其书写。在“检验结果”下写具体测定数值。数值有效位数应于质量标准的规定一致。 “项目结论”下,合格的写“符合规定”;不合格的写“不符合规定”。
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

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
是指在医疗机构、实验室等进行各类检验项目后,对检验结果进行书写、记录和发放的一项管理制度。
1. 检验项目信息书写要求:
- 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
- 准确记录样本采集时间和检验时间;
- 检验项目的名称、编号和测试方法,以确保准确性和统一性;
- 相应的检验结果和单位,如数值、阴性或阳性判定等。
2. 报告格式和样式:
- 使用统一的检验报告单格式,确保内容的清晰和易读性;
- 字体大小要适中,文字和数字要清晰可辨;
- 如果涉及到图表、曲线等,要保证图示的准确性和美观性。
3. 报告单书写要求:
- 书写必须清楚、工整,字迹要清晰可辨;
- 书写内容要准确无误,不能有模糊、遗漏或错误的信息;
- 标明医疗机构名称、章节和签名,确保报告的来源和真实性;
- 确保报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漏项或重复。
4. 报告单发放和保存:
- 准确记录报告单的发放时间和领取人;
- 保密患者信息,避免泄露;
- 报告单要及时交付给医生或患者,确保结果能够及时被使用;
-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报告单进行合理保存,确保检验结果的追溯性和可靠性。
总之,检验报告单书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患者的权益。
检验原始记录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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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录书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二)记录的内容 (三)各检验项目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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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 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 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 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 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 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品名、规格、批号和效期、代号(或编号)、来源(生产单位或产地)、
取样日期、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 6.记录检品的信息 7.写明检验的依据(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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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录书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二)记录的内容 (三) 各检验项目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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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记录的内容 1.项目名称 2.检验日期 3.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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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熔点
记录内容
采用第×法,供试品的干燥条件,仪器型号或标准温度计的编号 及其校正值,除硅油外的传温液名称,升温速度;初熔及全熔时 的温度(估计读数到0.1℃),熔融时是否有同时分解或异常的情况 等。每一供试品应至少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并加温度计的校正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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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药品标准
《美国药典》××版 《英国药典》××××年版 《欧洲药典》第×版 《日本药局方》第××改正版 《日抗基》××××年版 《部分进口传统药和天然药物制剂注册标准》 《进口药品复核标准汇编》 进口注册标准JX××××××××
(三)送检单位所附检验资料
1、药品注册:申报质量标准、[已有国家标准的按(一) 国内药品标准填写] 2、医院制剂:所附质量标准、申报质量标准 3 3、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复核:拟定进口注册标准 4、技术协作: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要求将资料附原始 记录后,以备查阅)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14、供验量 : 指收到检品的最小原包装量×实际 、 供验量: 的最小原包装数量×数量,如10片/板×10板/ 盒×3盒。主验科室和辅验科室应分别在检品卡 和辅验单上注明本科室实际收到的样品量。如: 3+6盒。 15、检验用量:指实际检验消耗的样品数量。 、检验用量: 16、剩余量:指检验科室实际退回业务办的样品数 、剩余量: 量。辅验科室按实际剩余样品写,最后由主检科 室汇总填写实际所剩样品数量。如:1+6盒
★不允许简写。 如:正确 维C银翘片 错误 维C银翘 ★中药材:按中国药典规定书写,炮制或饮片应加 括号区分。 如:正确 黄芩(饮片),白术(炒) 错误 黄芩片, 炒白术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3、批号 批号:按药品包装上的批号填写。 批号 4、生产单位及产地: 生产单位及产地: 生产单位及产地 生产单位-指生产药品企业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若名称不能反映出所在的省、市,应在生产企 业名称前加注省、市名,放在括号内。 如:(吉林省)辽源制药有限公司。 产地-仅适用于中药材。 国别及药厂名称-按“进口药品注册证”填写。 5、送检单位 、送检单位:指提供样品的单位名称,应填写 全称。
(一) 国内药品标准
成册标准 《中国药典》2000年版 《中国药典》2000年版和2002年增补本 《中国药典》2000年版2002年增补本 《中国药典》2000年版2004年增补本 《中国药典》2005年版
检验依据
《卫生部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一册~第十五册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十六册~二十六册 《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27册~第34册 《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一册~第十六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 第一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蒙药 分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保护第一分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 第一册~第二十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 第一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抗生素药品 第一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生化药品 第一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及制剂 第一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一册~第五册 《卫生部药品标准》(二部)第六册(生化药品第一分册)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 《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6、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全检———包括微生物限度。 部分检验—一般两个项目以上,逐一填写。 如:无菌、热原等。 单项检验—可直接写出项目名称。 如:热原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7、检验依据:详见“二、检验依据”。手写页 、检验依据 数。 8、规格: 、规格
⑴ 原料药——按质量标准规定填写或画“/”。如“原料 药(供口服用)”或“原料药(供注射用)”等。 ⑵ 单方制剂——按质量标准【规格】栏填写。如片剂或 胶囊剂填“××mg”或“0.×g”等;注射液或滴眼剂 填“×ml: ××mg”等;软膏剂填“×g : ××mg” 等;没有规格的画“/”。 ⑶ 复方制剂——填写“复方制剂”。 ⑷ 中成药——按质量标准【规格】栏填写。 ⑸ 中药材——填写饮片或中药材。
⑴ 委托检验:按“药品检验委托书”日期填写。 ⑵ 抽查检验: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或 各药监分局抽样交接日期填写。 ⑶ 进口检验:按“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抽验日 期填写。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11、开验日期:指开始检验的日期, 按原始记录第一页 、开验日期: 日期(按年、月、日)填写。 12、报告日期:检品卡报告日期为检验员出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 (按年、月、日填写),报告书中表头的报告日期为 所长审核日期。(进口检验:审核、报告和签发日期 一致;国内检验:审核和报告日期一致,签发日期或 一致,或错后。)。 13、检验时数。按检验员进行检验的实际天数填写。 、检验时数。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2 、品名 品名: 国产药品: 国产药品:按现行质量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填写, 商品名或习用名可放在通用名后的括号内。如: 注射用头孢夫辛酯(西力欣)。 进口药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进口药品: “进口药品注册证”上的名称填写,商品名放 在后面括号内。如:硝苯地平缓释片(拜心 同)。
【性状】
注意要点:
外观性状 化学药品:原则上按质量标准内容书写(一般写 化学药品 到肉眼观察到的形色),异形片应做形状描述 中成药: 中成药:按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书写。 中药材: 标准规定写应与××性状相符; 中药材: 标准规定 检验数据写与××性状相符; 检验数据 若不相符,在标准规定 检验数据 标准规定和检验数据 标准规定 检验数据栏中 将不符合的主要特点进行简单描述。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要求: 1 表头所有栏目不能有空格,如无规格或 效期等,必须在空格内画斜线。 2 所有业务办填写的项目,检验员要与样 品进行仔细核对,如有错处可以进行修 改。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1、检验号: 、检验号:
抽查检验和委托检验:编号为 位 抽查检验和委托检验:编号为9位,第1位 为“G”(表示国内), 位 (表示国内), 位为年号, - 位为流水号 位为流水号。 第2-5位为年号,第6-9位为流水号。如:G20061235。 - 位为年号 。 进口检验:编号为10-14位,第1位为“J”(表示进口),第2-5位 进口检验:编号为 - 位 位为“ (表示进口),第 - 位 位为 ), 为年号, - 位为流水号 位为流水号, 后表示同一批号多个检号。 为年号,第6-14位为流水号,“-”后表示同一批号多个检号。如: J20061020或J20061800-1805。 或 - 。 人血白蛋白批签发:编号为9位,第1位为“B”(表示白蛋白), 人血白蛋白批签发:编号为 位 位为“ (表示白蛋白), 位为 位为年号, - 位为流水号 位为流水号。 第2-5位为年号,第6-9位为流水号。如:B20050001。 - 位为年号 。 疫苗:编号为 位 前两位为“ 京 位为年号, - 疫苗:编号为10位,前两位为“C京”,第3-6位为年号,第7-10 - 位为年号 为 流水号。 流水号。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口腔 肿瘤 儿科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外科 妇科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经络肢体 脑系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骨伤科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 气血津液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 脾胃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 肝胆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 肾系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 心系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 肺系(一)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 肺系(二) 分册 《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眼科 耳鼻喉科 皮肤科 分册
《北京市中药材标准》1998年版 北京市中药材标准》 年版 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 《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 年版 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 《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 年版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西药制剂(第二版)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西药制剂(第二版) 医疗单位制剂规程》 《医疗单位制剂规程》1984年版 年版
检品卡是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底稿,是 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 律效力的技术性文件,检验结果可以作 为判定药品真假、优劣并依法实施处罚 的依据。要求做到:依据准确,数据无 误,结论明确,文字简洁,书写清晰, 格式规范。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品名 批号 生产单位 及产地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规格 包装 业务办填写 业务办填写 业务办填写 业务办填写 业务办填写 业务办填写 业务办填写 业务办填写 收检日期 开验日期 报告日期 检验时数 供检量 检验用量 剩余量 药品有/失 效期 业务办填写 检验员填写 检验员填写 检验员填写 业务办填写 检验员填写 检验员填写 业务办填写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17、 药品有 / 失效期 : 按药品包装上所示, 、 药品有/ 失效期: 按年、月、日填写。 18、 合同号码 : 按进口合同书上的合同编号 、 合同号码: 填写。 19、注册证号:按 “进口药品注册证” 上的 、注册证号: 注册证号填写。
表头栏目及填写说明
20、检验目的: 、检验目的:
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编号为9-11位,第1位为“A”(代表注册检验), 第2-5位为年号,第6-11位为流水号,“-”后表示不同批号。 如:A20050005,A20050011-1。 进口复核: 进口复核:编号为10位,第1、2位为“AF”(代表进口复核), 第3-6为年号,第7-10位为流水号。如:AF20050001。 医院制剂注册: 医院制剂注册:编号为9位,第1位为“E”(代表医院制剂), 第2-5位为年号,第6-9位为流水号。如:E20050001。 ※※※※※※※※※※※※※※※※※※※※※※※※※※※※ 技术协作: 技术协作:编号为9位,第1-4位为年号,第5-8位为 流水号,第9位为“F”(表示技术服务)。如:20040137F。
(四)有关文献和科技资料
检品卡中的“检验项目” 检品卡中的“检验项目”、“标准规定”、 标准规定” “检验数据”和“项目结论” 检验数据” 项目结论”
注意要点: 注意要点:
1、检品卡表头下面应有四方面的内容: 检验项目 标准规定 检验数据 项目结论 2、检验项目最多包括四方面内容,并加黑括号 【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 其它不能加黑括号。 3、【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项中的每个项 目按质量标准的顺序排列。 4、除另有规定外,检验数据保留至与标准规定同位。 。 5、不合格项目在具体检验数据后填写“(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