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法律,目的是促进农村农民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这一法律,从法律的背景、内容、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198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内容之一。
此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管理主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必须建立起土地产权制度,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三、法律内容(一)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经过承包手续,获得土地承包权,具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并享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这一条款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可持续使用,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基础。
(二)承包期限与续期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但具体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承包期届满后,农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续期。
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益,为他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空间。
(三)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为了适应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土地承包法还允许农民将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这一条款鼓励农民通过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高效生产,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时,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并提供就业安置。
四、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1983年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发,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
不仅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农村地区的粮食生产也取得了稳步增长。
然而,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流转不畅、承包期限过短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以更好地发挥土地承包制度的作用。
五、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解读,使我们对这一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什么是合同流转

什么是合同流转第份甲方(流出方)名称:住址:禹会区乡(镇)村组经营权证号码:乙方(受让方)名称:住址: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合同双方约定该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甲乙双方约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5 年,自 2017 年6月 15 日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
四、流转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具体为: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一)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每亩每年 600 元,共计元。
付款时间为每年 1 月和 7月付清。
(二)土地流转后,涉及该土地的政策性补贴,双方约定归件甲方享受。
(三)流转费用调整: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2、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义务: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服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义务:1、按时足额交付土地流转费;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4、对受让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土地经营权在流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九、违约责任(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组,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草案。
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长期从事农业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并经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
现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
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
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202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第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第八条承包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合法;(二)程序规范;(三)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四)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制定承包方案,并对承包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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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经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参加家庭承包。
第十条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三十年的,其承包期视为三十年。
第十三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押,
不得代承包方保管。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颁发、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承包方有权查询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材料,发包方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