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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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4.22
•【字号】皖政秘〔2016〕63号
•【施行日期】2016.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
建规划(修编)的批复
皖政秘〔2016〕63号
省水利厅:
《关于报送〈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报批稿)的请示》(皖水规计〔2016〕27号)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安徽省淮河行蓄洪区及淮干滩区居民迁建规划(修编)》。

你厅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将各项规划措施落实到位。

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总体实施情况。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22日。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07.28•【字号】•【施行日期】198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1981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淮河干流和与之相接的河段堤防,以及与它们相关的行蓄洪区、生产圩、外护圩和江心洲堤防工程。

内河、湖泊的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由各有关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在省水利厅下设长江、淮河修防局。

沿长江、淮河各县设修防分局或修防所。

所署、市是否单独设立修防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如不单独设立,由水利局负责修防业务。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派遣、调配要经上一级修防部门同意。

第四条沿长江、淮河各县及国营农场,应将所属河道、堤防划段分工,设修防段负责管理。

有关厂矿、企业等单位,应按所占堤段长度,承担修、防、管任务。

大、中型涵闸设专管机构,小型涵闸由所在修防段统一管理。

沿堤排灌站及工矿企业的涵闸,由排灌站或工矿企业负责修、防、管,修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沿堤区、社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大队成立修防管理组,每两公里左右堤段设一护堤员。

护堤员报酬,凡堤防生产收入全部归国家的,由国家支付;国家与社队分成的,由社队在分成收入中支付。

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及河淮地修长拦河坝、码头、船台、桥梁、公路、货栈、泵房、管道、房屋、围墙、渠道、立窑等建筑物。

已修筑的阻水挑流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因修建工程而造成崩岸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护岸。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淮地、分洪道、行蓄洪区圈圩垦植。

淮河已圈圩堤应按国家清障要求进行处理。

长江干堤外淮地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时,应服从行洪需要。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皖交建管函〔2017〕601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安徽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初步设计报批的请示》(皖港投建〔2017〕177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一)项目代码:2017-340000-55-01-000136。

(二)同意淮河干流航道(蚌埠闸至红山头段)整治工程平面布置方案。

项目起于蚌埠市蚌埠闸下,终于明光市皖苏交界处红山头,全长143.4公里。

(三)同意航道天然和渠化河流Ⅱ级标准进行整治,航道底宽蚌埠闸至解放路桥段90米、解放路桥至红山头段130米,水深3.8米,最小弯曲半径550米。

设计代表船型为2000吨级货船、1拖8×1000吨拖带船队、100TEU集装箱船等。

(四)同意航道整治工程内容。

主要包括:1.疏浚航道28.95公里,疏浚土方292.2万方。

2.新建护岸12处共16.34公里。

3.新建蚌埠长淮卫、凤阳2处服务区,席家沟、五河、泊岗3处锚地以及桥梁防船撞设施、航标、信息化等。

二、疏浚整治工程原则同意疏浚工程设计。

疏浚工程采用绞吸式挖泥船水下疏浚并吹填上岸,部分疏浚和清障河段采用抓斗式挖泥船疏浚并配合泥驳转运。

三、护岸工程原则同意护岸工程设计。

护岸结构常水位以下采用抛石或铰链排护岸型式,常水位以上采用生态型联锁块护坡。

四、服务区及锚地工程原则同意服务区、锚地建设规模和平面布置。

(一)服务区。

蚌埠长淮卫服务区至上而下布置1个管理泊位,1个服务泊位,12个锚泊位,1个加油泊位(预留)。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淮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管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下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涉河项目,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堤防加固、护坡、护岸、河道行洪断面补偿、基础防渗处理、防汛交通道路等)完工后,应依据本办法进行专项验收。

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应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验收之前进行;未进行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三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管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验收会议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涉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组织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向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验收。

小型项目应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30天内申请验收;大中型项目应在完工后60天内申请验收。

如验收确有困难的,经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投入运行(含试运行)条件;(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设完成;(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已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四)工程建设管理报告、竣工图纸、设计(含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资料齐全(含必要的检测报告);(五)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总体质量达合格以上等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验收内容与要求:l、涉河工程的位置、布置方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要求;2、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3、工程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4、施工现场清理是否完成,是否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占用或损毁水工程是否按要求修复或补偿;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齐全;第七条验收程序:(一)申请人提交验收申请(参照附件1),并提供符合验收内容的相关材料。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规模划分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监督检查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规模划分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监督检查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注:长江、淮河下划堤防上的建设项目,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长江、淮河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划堤防及防洪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皖水管(2005)277号)执行。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表说明一、有关规定1.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

3.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

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

4.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附图:(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

附件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检查日期: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安徽省淮河沿岸地区的河道工程建设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河道工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工程管理责任2.1 主管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的管理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

水利厅将组织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批、监督和评估工作。

2.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河道工程施工任务,需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2.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

2.4 相关部门除了水利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外,还有其他相关部门需要配合工程管理工作。

比如环保部门要对工程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工程管理流程3.1 规划与设计阶段在规划和设计阶段,需要明确工程的需求和目标,并编制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规划和设计方案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批,并进行公示和听证。

3.2 施工准备阶段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确定施工现场的布置和设备需要。

同时,还需要开展施工现场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3.3 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需要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具体的施工工作,并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并进行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4 竣工验收阶段在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主要包括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5 运维阶段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进入运维阶段。

需要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方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工程管理措施4.1 资金管理河道工程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需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审批、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防止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发生。

淮河安徽段河道规划与治理

淮河安徽段河道规划与治理

15 9 1年 4月 ,淮委 编制 了 《 于治淮 方略 的初步 报 关 告》 对于 中游河 道治理 , 。 提出的要求是“ 安全排泄上游来水 不致为患 , 降低沿淮水位 以利排泄两岸 内水 , 缩短河线 以利 航运” 。该报告在规划淮北排洪辅道 的基础上 , 还提出了洪 泽 湖与淮河河湖 分开的多种方 案 。15 年 4月 2 91 6日至 5 月 2日, 淮委 召开第二次全体 委员会议 , 讨论《 于治淮方 关
淮 以来的几次规 划调整进行详细论述。
【 关键词 】 淮河 安徽段
1 淮 河 安徽段 的基 本特 点
安徽省地处淮 河中游 , 淮河干流安徽段长 4 1m。 3 k 历史
因此 ,淮河 中游河道治理是淮河流域 防洪最重要 的内 容之一 , 也是治淮的重点和难点 。 国务院历次治淮会议都把 整治淮河中游干流河道摆在突出位置 。20 0 6年 1 月 , 1 国务 院副总理 回 良玉在临淮 岗工程建成仪式上 的讲话 中指出 : “ 淮河不根治 , 沿淮无宁 日, 民难安定 , 人 国家也难安定 。”
断面形态浮山以上相对窄深 , 浮山以下较为宽浅 。
[ 虞邦 义, 1 】 倪晋 , 杨兴 菊. 淮河 中游水沙特性研 究f , R】安徽
省・ 水利部淮委水利科 学研 究院,09年. 20 【】 2 虞邦义, 杨兴菊, 倪晋. 淮河 中游河道形 态与 河相 关系研 究
f , R】安徽省 ・ 水利部 淮委水利科学研究院 ,0 9 20 .
徐迎 春 ( 安徽省水利水 电勘测设计 院 合肥
【 摘
2 02 ) 302
要】 淮河安徽段地 处淮河中游 ,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与历 史原 因, 淮河安徽段 的治理难度很 大, 使得 本文就新 中国治 河道 规划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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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规定试行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工程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水利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省管淮河河道工程(包括:淮河干流、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

非省直接管的淮河河道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河道工程是指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统一实施管理的淮河河道、堤防、涵闸等工程。

大中型水闸工程,应根据《安徽省淮河水闸技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及安徽省颁布的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全面做好目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加强河道工程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六条提高河道工程管理的科技含量,努力实现河道工程管理现代化。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七条河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工程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河道管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河道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程;(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岸线、险工、堤防工程状态以及河势、流态变化情况;(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四)编制并实施工程水毁、运行维护、除险加固计划;(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配合各级防汛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六)积极做好河道工程管理工作,推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七)利用自身优势,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工程管理社会经济效益;(八)配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河道采砂的检查监督;(九)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十)加强河道工程水行政管理,依法管理河道工程;(十一)全面开征各项水规费,保证水规费征收足额到位;(十二)科学管理,提高河道工程技术管理水平;(十三)加强职工教育,进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十四)努力改善职工福利状况,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十五)其他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在完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一)工程检查制度;(二)技术管理制度;(三)项目管理制度(四)财务、器材管理制度;(五)经济工作管理制度;(六)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九)报告制度;(十)工作总结制度。

第九条工程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保护河道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以及护堤植物的完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二)经常检查堤身隐患,消灭各种危害堤身的动物;(三)按计划种植工程防护林木和草皮,绿化堤防,经常对护堤林木、草皮进行培育和修整;(四)管护防汛物料、工程标志、测量标志、通讯线路及里程桩等;(五)实施水行政管理,杜绝违章;(六)对河道采砂管理进行检查监督;(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八)做好水法规宣传工作。

第十条河道管理单位要建立技术管理责任制。

技术负责人要做好河道工程的技术保障,指导管理人员做好技术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审查有关河道工程管理的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汛及防洪工程调度运用,必须高度集中统一。

河道管理单位只能接受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指令,并认真贯彻执行。

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的指令。

第十二条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险情控制。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单位应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管理技术业务、科学文化,有计划地培训职工,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水平。

河道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本工程部位的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意图、施工情况和工程存在问题,并掌握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各项业务。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协助做好河道水质监测工作,掌握水质污染动态,协助调查沿河污染源,发现污染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堤防管理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及护堤地。

护堤地应明确使用权,完整确权划界。

已经划定的护堤地以及废堤、废坝、堆土区、土方塘等,应由河道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均应按统一规划的桩号埋设里程桩,并划分堤段,树立界牌,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在保证防汛抗洪使用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护堤地自主开发利用,集约化经营,提高护堤地经济效益。

护堤地开发利用应以工程防护林木为主,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

第十八条堤防工程管理应贯彻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在堤身种植农作物、放牧、挖掘草皮或任意砍伐毁坏护堤林木。

(二)严禁在堤身和规定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洞、建窑、开沟、打井、开渠、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破堤开口。

确需临时破堤时,应事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同意,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堵复,由河道管理单位验收。

(四)严禁切堤筑路。

修建跨越堤防的道路时,应傍堤填筑,并按规定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五)严禁铁轮、履带式或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

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六)沿堤兴建涵闸、泵站、埋设各种管道,必须按堤防的重要程度和设计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等级,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并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监督。

(七)已建涵闸、泵站、各种管道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加固、改建或堵闭坚固,废弃的则应清除并回填加固。

第十九条保证堤身完整。

要做到“顶平、肩齐、坡饱满”。

堤身断面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肩要线直、弧圆;堤坡要饱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雨淋沟、浪坎、浪窝、洞穴等,无乱堆乱放、杂物垃圾,无违章搭建等;堤顶平整无陷坑,堤顶道路要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路面完整平坦,无明显凹陷和跌宕起伏,雨后无积水。

第二十条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应形成完整地生物防护体系。

宜绿化面积的绿化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

合理种植并及时更新防护林和草皮。

防护林无病虫害损失及人为破坏;林木缺损率应小于5﹪;草皮护坡应整齐,无杂树、杂条,无高杆杂草及阔叶草等;堤肩草皮每侧宽度应达0.5米以上;应科学、合理、及时、有计划地进行林木更新间伐和草皮护坡更新。

第二十一条堤防护坡工程应无缺损、无坍陷、无松动、无破坏,应完整美观。

第二十二条穿堤涵闸安全运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工程表面无剥落、破损、露筋、脱壳等;石工应保持良好;电气设备正常。

第二十三条应经常或定期进行堤防探测,发现隐患、裂缝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堤防工程应进行必要的观测,一般应进行的基本观测项目有:堤身位移、水位、堤身浸润线等。

第二十三条堤防工程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经常检查一般一个月进行一次,由河道管理单位指定专人,着重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变化情况。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堤身有无隐患,堤坡有无雨淋沟、浪窝、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护坡块石有无松动、翘起、塌陷;沿堤设施有无损坏;护堤林木有无损失等。

定期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汛后进行。

汛前应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度汛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情况、防汛组织、防汛物料和通讯设备等,及时作好防汛准备工作;汛后应着重检查河道工程水毁情况及河道管理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工程非常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着重检查工程有无损坏,并检查防汛器材动用、补充以及防汛队伍休整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项检查工作,都必须认真进行。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均应及时修补,情况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重要问题应作出记录,存入技术档案。

汛前、汛后和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检查均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以下日常修理养护工作:(一)发现堤身有雨淋沟、浪窝、堤顶高洼不平、护坡缺损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对护堤林木、草皮,妥加养护;(二)发现堤身有裂缝、洞穴等隐患,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灌浆或开挖回填等方法进行处理;(三)发现堤坡发生崩塌或滑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问题严重时,及时报请上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应每日进行一次。

日巡查的主要内容:⑴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⑵有无影响环境卫生以及工程整洁、美观的活动。

⑶堤防有无雨淋沟、塌陷、裂缝、滑坡和白蚁、害堤动物洞穴等。

⑷护坡块石是否缺损,反滤层的出水口能否正常出水,护坡封顶和基脚是否损毁破坏,坡面的排水沟和顶部的截水沟是否被破坏,护坡坡面是否有塌陷,块石有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对于素混凝土护坡要特别注意检查坡面有无龟裂。

⑸建筑物混凝土有无裂缝、碳化老化、腐蚀、磨损、露筋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有无变形、填充物流失等。

⑹涵闸钢闸门有无表面涂层脱落、门体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松动,闸门支承行走机构是否运转灵活,止水装置是否完好等;启闭机械是否运转正常,有无腐蚀,有无异常声响,螺杆有无弯曲变形,钢丝绳有无断丝、锈蚀、接头不牢等,零部件有无缺损、裂纹、磨损;油路是否畅通,油量、油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机电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准确可靠。

日常巡查应着重查看堤防工程总体状况有无明显异常,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当工程发生一般险情时,河道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工程发生决口、严重坍坡等较大的破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复杂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抢修。

第二十九条堤防养护修理应确保工程质量,恢复工程原有防洪标准;如需变更标准时,应作出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堤防养护修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定额管理和质量检验等制度,应进行总结验收。

第四章河道管理第三十条河道管理是指对影响河道输水、防洪及河势稳定等人类各项生活生产活动加以有效控制和管理,并通过河道整治和河势控制,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等,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加强河道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河道保护意识,维护河流健康,维护河势稳定,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河道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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