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word资料12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规模划分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监督检查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注:长江、淮河下划堤防上的建设项目,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长江、淮河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划堤防及防洪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皖水管(2005)277号)执行。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表说明一、有关规定1.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
3.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
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
4.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附图:(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
附件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检查日期: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安徽省淮河沿岸地区的河道工程建设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河道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河道工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工程管理责任2.1 主管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的管理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
水利厅将组织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批、监督和评估工作。
2.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河道工程施工任务,需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2.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
2.4 相关部门除了水利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外,还有其他相关部门需要配合工程管理工作。
比如环保部门要对工程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工程管理流程3.1 规划与设计阶段在规划和设计阶段,需要明确工程的需求和目标,并编制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规划和设计方案需要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批,并进行公示和听证。
3.2 施工准备阶段在施工准备阶段,需要进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确定施工现场的布置和设备需要。
同时,还需要开展施工现场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3.3 施工阶段在施工阶段,需要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具体的施工工作,并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并进行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4 竣工验收阶段在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主要包括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3.5 运维阶段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进入运维阶段。
需要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方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工程管理措施4.1 资金管理河道工程的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需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审批、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防止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发生。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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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3月11日水政[1993]143号)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计委(计经委),淮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我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我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其权限如下: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城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毫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2.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3.新沂河:嶂山闸至人海口;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8.南四湖及骆马湖;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
安徽淮河治理纲要word精品文档23页

附件1备注:带*号的县(市区)括号内百分比为该县(市区)位于淮河流域国土面积占总面积的比值。
第 1 页附件2重大项目表第 2 页第 3 页附件3附件4重大项目责任单位表第 4 页第 5 页第 6 页第 7 页第 8 页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安徽省淮河流域地处华东腹地,毗连我国经济最活跃、市场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承东启西,物产丰富,土地肥沃,人口密集,是国家主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基地和交通要冲,战略地位极为重要。
由于地处我国南、北气候过渡带的典型孕灾地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洪、涝、旱灾频繁。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60多年的努力,淮河流域减灾能力明显提高,淮河干流水质明显好转,但洪涝旱问题依然存在,重点水域污染问题仍很突出。
特别是随着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供给不足日益显现,已成为制约该区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实现省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走出六条新路,打造三个强省”的宏伟目标,全面实施“水利安徽”战略,适应皖北地区加快发展对防洪保安、抗旱减灾、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供给的迫切需求,抢抓水利改革发展机遇,在继续加快实施国家确定的进一步治淮、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简称“中小河流总体规划”)、抗旱规划、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同时,依据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淮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坚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简称“三化”)协调发展,统筹“水多、水少、水脏”(简称“三水”)同治,着力解决水资源供给不足问题,加速建设城镇及重要工业园区防洪保安体系、区域骨干水源保障体系以及河湖生态保护体系,促进我省淮河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编制《安徽省淮河流域(防洪防旱防污供水)综合治理规划纲要》。
本规划纲要期限为2019-2020年,基准年为2019年,近期为2019年,远期2020年,重大项目展望至2030年及以后;规划区为安徽省淮河流域。
法规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规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法规文号: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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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淮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管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下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涉河项目,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堤防加固、护坡、护岸、河道行洪断面补偿、基础防渗处理、防汛交通道路等)完工后,应依据本办法进行专项验收。
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应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验收之
前进行;未进行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三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管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
验收工作。
验收会议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涉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
理单位组织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向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验收。
小型项目应在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30天内申请验收;大中型项目应在完工后60天内申请验收。
如验收确有困难的,经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投入运行(含试运行)条件;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设完成;
(三)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已恢复河道、堤防原貌;
(四)工程建设管理报告、竣工图纸、设计(含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资料齐全(含必要的检测报告);
(五)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总体质量达合格以上等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第六条验收内容与要求:
l、涉河工程的位置、布置方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要求;
2、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3、工程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清理是否完成,是否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占用或损毁水工程是否按要求修复或补偿;
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齐全;
第七条验收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验收申请(参照附件1),并提供符合验收内容的相关材料。
(二)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成立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的,从
完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参照附件2)。
第八条验收小组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流域管理机构、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成员5~9人组成;
(二)规模较小工程,可以直接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相关河道管理单位或被委托的单位成员2~4人组成。
第九条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主体工程兴建缘由、工程位置(部位)、工程建设情况;专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工程建设过程等;
(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与结算等;
(三)防洪影响处理专项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位、分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检测与观测成果分析、外观评价、质监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意见等;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包括处理方案、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间及复验责任单位等;
(五)对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运行管理的建议;
(六)验收结论,包括对工期、质量、工程能否按批准的设计标准运用及发挥效益、工程档案资料以及是否同意验收等,均应有明确的定论;
(七)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
(八)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
(十)附件,包括分发验收小组成员的文件目录,有本人签字的保留意见等。
第十条对爬堤、跨堤、临堤的通讯(电力)缆线,地质钻探,砂堆场,上、下堤路等小型简易工程及临时工程可简化验收程序,直接填写《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验收表》(参照附件3)第十一条沿淮各水管单位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履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专项验收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
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淮河干流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申请表
附件2:
安徽省淮河干流涉河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验收(格式文本)
××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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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安徽省淮河干流简易涉河项目验收表
××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
××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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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自认为是福薄的人,任何不好的事情发生都合情合理,有这样平常心态,将会战胜很多困难。
2、君子之交淡如水,要有好脾气和仁义广结好缘,多结识良友,那是积蓄无形资产。
很多成功就是来源于无形资产。
3、一棵大树经过一场雨之后倒了下来,原来是根基短浅。
我们做任何事都要打好基础,才能坚固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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