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吉医保联〔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省直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以下简称“省直医保”)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建立更加完善的待遇保障链条,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为“十四五”期间规范全省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奠定基础,全面调整优化省直医保制度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门诊保障省直医保门诊保障制度按照“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慢性疾病门诊保障+特殊疾病门诊保障”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制度(1)待遇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多发病、常见病,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基金可支付费用”),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
2.完善门诊慢性疾病保障待遇(1)疾病保障范围将溶血性贫血等44种疾病(治疗)纳入省直医保门诊慢性疾病保障范围(附件1)。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7000元以内(含7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机构省直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一)全血
急救、抢救、大出血及手术中输血,Hb〈60g/L。
(二)红细胞制品
慢性贫血有输血指征者,Hb〈60g/L;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Hb〈60g/L。
(三)白细胞制品
粒细胞缺乏症,WBC〈3.5*109/L。
(四)浓缩血小板
第十七条 参保病人入院后,科室应核对病人医保卡,确保人证相符。
省直医保参保病人使用粉红色住院病人一览表卡片和床头牌。
第十八条 参保病人在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对确需使用目录外范围的,科室应事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意见,并签订《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协议书》,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科室承担。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由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保办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第五章 省直医保三大目录库的基本构成
第二十四条 药品库
省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30%;
总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5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省直单位和市直管单位医保待遇水平对比

省直单位与市直管单位医保待遇水平对比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征缴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省直单位:省直机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10%。
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市直管单位:市直机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8%。
其中单位缴纳6%,比省直单位低2个百分点;个人缴纳2%,与省直机关相同。
2、公务员医疗补助省直单位: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4%缴纳,个人不缴费。
市直管单位: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3%缴纳,比省直机关低1个百分点;个人不缴费。
二、住院待遇1.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省直单位:住院起付标准规定,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医院)、二类(三乙、二甲医院)、三类(二乙及以下医院)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两项共计年度可报销38万元。
市直管单位:我市住院起付标准与省直单位政策相同,均为800元、500元、300元。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2万元,比省直单位高4万元。
另外,超过基保最高限额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年度最高可报销48万元,比省直单位高18万元。
两项共计报销60万元,比省直管单位多22万元。
2.政策内报销比例省直单位: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市直管单位: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92%、94%、95%,退休人员分别为94%、96%、97%。
3.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省直单位:(1)住院时个人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50%。
省直医保卡使用及就医指南

❖ 4、银行帐户为借记卡,不收取年费,卡内存款按照活 期利率计息。如需使用请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 通手续。
❖ 5、磁条帐户必须经过启用后才能使用,领卡后,请立 即拨打电话或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启用,并设置帐 户密码,银行帐户每次刷卡消费都需要密码,请妥善保 管密码,丢失后请及时挂失。
医保的使用流程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 五、社会保障卡背面的磁条帐户如何使用?
❖ 1、为方便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上面的磁条帐户是 符合银联标准的工商银行帐户。
❖ 2、银行帐户的使用遵照工商银行关于牡丹卡的有关规 定,24小时服务电话为:95588。
❖ 3、银行帐户可在有银联标志的任何地方刷卡使用,也 可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就医结算的主要方面
内容: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医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 就医
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指南
❖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 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三家综合医院一家中医医院。 ❖ 首批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一)附后,属
❖ 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 过100元。超过的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 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进行结算。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保障全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权益,规范医疗保险实施,进一步提高福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经过多方协商,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三、参保范围及费用1. 参保范围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在省人社厅指定的参保单位工作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 费用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省人社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
四、医疗保险待遇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和家属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费用;•住院诊疗费用;•临床检验、化验、放射和超声检查等医疗服务;•基本药品费用;•特殊病、慢性病、医疗康复等项目的费用;•门诊特殊需求和门诊急诊转诊等服务。
2. 医疗保险待遇限额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医疗待遇限额进行报销。
具体医疗待遇限额标准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及时公布。
五、保险统筹与管理1. 保险基金统筹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由省人社厅统筹管理保险基金。
2. 医保管理省人社厅将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管控参保人员的就医、报销等各项事宜,确保医疗保险的公平公正性。
六、附则1. 实施细则修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或废止,由省人社厅负责并及时公布。
2. 细则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长期有效。
3. 具体实施根据本实施细则,省人社厅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推出。
结束语本细则的出台,对于保障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省人社厅将加强对本细则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始终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职工医疗保险的作用是什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什么?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2、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3、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4、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就是将原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要解决职工医疗保障问题,二要解决和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
与此同时,要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
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遏止浪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是为保证职工得了大病,其高额诊疗费用个人难以承担,需要社会群体间互助共济,共抗风险,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实行个人医疗账户,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有利于强化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有病时储蓄医疗费。
此外,还能增强职工个人医疗费用意识,提高个人责任感。
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账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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