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导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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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
倾听他人观点
认真倾听他人的观点,理解不同角度的思考方式,拓宽思 路。
提出疑问和思考
在讨论中勇于提出疑问和思考,与老师和同学共同探讨, 深化对知识点的理解。
结合案例分析,提高实践能力
分析典型案例
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了解案例的背景、事实和法律问题。
运用法律知识
运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解决方案。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对于完善国际法律体系具有重 要意义。
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
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商法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解决 途径和依据,有利于争议的公正、高 效解决。
国际商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法律支 持,推动了全球经济的融合与发展。
02
国际商法的体系结构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的作用与意义
调整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规范了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行为,维护了国际商 事秩序。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国际贸易的顺 利进行。
国际商法的作用与意义
• 保护商事主体权益:国际商法通过规定商事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的作用与意义
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
目录
• 国际商法概述 • 国际商法的体系结构 • 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国际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 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与原则 • 国际商法的学习方法与技巧
01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定义与特点定义源自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 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性
国际商法的规则普遍适 用于国际商事活动,具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律的主要渊源不同 2.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 3.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4.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 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 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 定者的角色。 6.法律重心不同 7.法律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8.法律术语不同。
第一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一、国际商事组织 1.国际商事组织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 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 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运行 的主体和基本运行单位。 2.基本法律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公司。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单独出资设立、从事 经营管理,并由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主要特点: 1. 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3.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内部结构简单,经 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4.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 5. 税赋较轻 6.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合伙企业的设立
A.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 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B.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 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形式:一般以书面形式。 内容:名称及合伙人姓名 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合伙的期限 合伙人的出资种类及金额 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经营管理方式 其他必要事项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 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 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则A、B、 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 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 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 求后,A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 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偿债 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 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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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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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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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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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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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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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导论

第一节商法概述胡佳116020193一、商的概念(一)商事又称为“商”。

(二)一般常识的“商”:它依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内容。

(三)经济学上的“商”: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四)商法上的“商”: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Pay attention:现代商法中的商事的范围“第一种商”(“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如买卖商交易。

“第二种商”(“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如货物运输。

“第三种商”:“行为性质”与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

“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

如广告宣传。

二、商法的概念(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Commercial Law,Business Law,Mercantile Law和 Law Merchant(二)大陆法系的商法概念法国:规范商行为的法律。

德国: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台湾: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商法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4.本书作者:商法应当是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分类古代商法时代特征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英美法系商法法系大陆法系商法形式商法:以“商法”为名称指制定的法典。

表现形式实质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商法国际商法范围国内商法商公法商私法狭义商法: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即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一)概念: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特点:1.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01-商法导论

01-商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 两者的区别是: (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 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 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 要求 。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 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 增加。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 要的作用 。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时间顺序
起源
事件
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早在古罗马法中 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 一般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 ”(Law Merchant)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11世纪首先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 、德国及英国。 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 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事惯例。
近代
17世纪-20 世纪前
二战后
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 法,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国际性特征。
二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 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原因之一:二战后,经济增长,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 原因之二:国际贸易中形成的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如:FOB、CIF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 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 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 日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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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两大法系的特点及比较 中国现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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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概念
商的含义 一般人们认识的商 经济学上的含义 “商”:是对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总称。直观地 表现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我国汉书《食货志》 将 商概括为“通才鬻货曰商”;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 解释为“商品交换或买卖的行为”;《牛津大词典》 解释为“商品交换和与实现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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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这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2、成文法。 3、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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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法律制度 1、美国法的结构 2、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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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标志不同:成文法、判例法 、标志不同:成文法、 2、成文法的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 成文法的形式不同:法典、 3、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 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 一般; 一般; 4、法律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 法律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 与衡平法 法律观念不同:重视法理研究, 5、法律观念不同: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 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 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 官制定法律。 官制定法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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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 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5、罗马法直接全面影响着大陆法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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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王政时代(公元前753年——公元前 509年),这是古罗马社会的原始氏族时期, 是古罗马法律思想萌芽阶段。 (二)共和时代(公元前509——公元前 27年)以罗马人反塔科文暴政的起义、推翻 王权建立共和国为开端,屋大维阿奥古斯都 元首制的确立,则标志着共和制的终结。 (三)帝国时代(公元前27年—476年)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正确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就要掌握以下三个因素:1.“国际”属性“国际”一词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为“跨越国界”的意思,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调整。

或者为主体具有国际性,即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或者为行为具有国际性,即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地区,或者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行为具有国际因素。

2.“商”属性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小思考1-2: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双方父母对其婚姻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一家英国的企业与中国的加工厂签订了供货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问:这两个合同哪个属于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考核知识点:国际商法的“商”属性。

3.“法”属性国际商法并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或法典,而是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中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部分程序法的内容。

§知识小贴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既包括参加商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商法 导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的与发展 1、大陆法系的概念 2、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和地区 3、大陆法系的起源与发展
4、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1)法律的成文化,强调法典的编纂。 (2)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最基本的划分。 (3)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原则上不是法律的 渊源。
(4)法院组织层级基本相同,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 法院。
商事关系的含义也是广义的,不限于合同关系。但 是婚姻家庭、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不包括在内。 3、国际商法是私法。
4、国际商法是统一实体规范。
二、国际商法和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问题:国际商法与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 的关系究竟是怎样? 三、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1、中世纪的商人法(lex mercatoria, Law Merchant)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1、英美法系的概念 2、代表性国家 3、形成与发展 4、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以判例法为主。 (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
(3)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义。
(4)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尤其是英国)。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律分类不同。 2、法律的表美法系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主导地 位。 四、两大法系的当代发展
国际商事惯例经当事人采用当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 力。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采用,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国 际商事惯例,是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商事 惯例本身是不是法律?
Custom, Usage, Practice有什么区别? (三)其他渊源
1、国内法
2、法律重述 3、示范法 4、司法判例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5、学说
• 在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案件中,国际商 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法的适用 顺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如果再加上当 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惯 常做法呢?)

第一章商法导论

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概述胡佳116020193一、商的概念(一)商事又称为“商”。

(二)一般常识的“商”:它依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内容。

(三)经济学上的“商”: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四)商法上的“商”: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Pay attention:现代商法中的商事的范围“第一种商”(“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如买卖商交易。

“第二种商”(“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如货物运输。

“第三种商”:“行为性质”与前两者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

“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

如广告宣传。

二、商法的概念(一)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Commercial Law,Business Law,Mercantile Law和Law Merchant(二)大陆法系的商法概念法国:规范商行为的法律。

德国: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

台湾: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商法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

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4.本书作者:商法应当是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分类古代商法时代特征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英美法系商法法系大陆法系商法形式商法:以“商法”为名称指制定的法典。

表现形式实质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商法国际商法范围国内商法商公法商私法狭义商法: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即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一)概念: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特点:1.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商法导论第一章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私法公法化,任意性规范+ 1.兼容性:私法公法化,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兼容性 2.技术性 民刑法多伦理性条款, 技术性: 2.技术性:民刑法多伦理性条款,商法多技术性条款 3.营利性 营利性: 3.营利性:商法强调和保护营利 4.国际性 刑法政治色彩浓,民法民族色彩浓, 国际性: 4.国际性:刑法政治色彩浓,民法民族色彩浓,商法技术性 故国际性很强,易于统一。 浓,故国际性很强,易于统一。
第三节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主体
概念:商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概念:商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 个人与组织。 个人与组织。 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权利 行为能力具特殊性, 权利、 1.权利、行为能力具特殊性,其成立一般须经国家的授权 程序,如工商登记。其能力范围有限,必须在国家规定的 程序,如工商登记。其能力范围有限, 经营范围内活动。 经营范围内活动。 2.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性活动 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性活动。 2.商主体必须从事特定的经营性活动。 3.商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商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商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合伙人共同管理 公司机关 一般较小 意思自治 一般较大 强制法规范
第三节
商主体
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1.在我国,商个人、商合伙及商法人,从事商事活动, 1.在我国,商个人、商合伙及商法人,从事商事活动,均须 在我国 依法核准登记。 依法核准登记。 2.商事资格取得:自被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 2.商事资格取得:自被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 商事资格取得 商事资格丧失:完成注销登记并收缴营业执照之日起消灭。 商事资格丧失:完成注销登记并收缴营业执照之日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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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ist the main sources of modern Scots Law?The main sources of modern Scots Law are statute law, European Union law and common law.2.(a)What is meant by 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b) Please give an example of a judicial precedent.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 [stare decisis] involves such a process whereby a judge or judges can develop a rule of law by making a decision in a test case.A test case is the very case in which clarification of an important point of law is sought and judges, after listening to opposing legal arguments, will have to make the decision as to which view of the law is correct. Once this decision has been made, future judges and courts will be expected to follow the reasoning laid down in that test case if they are dealing with a case of similar legal issues.However, it should be stressed that not every judge can make a new, binding legal rule. The authority of the judge or the court will have to be considered first all. It is very unlikely that Junior judges like a Sheriff or a Justice of the Peace will be able to create a new rule of law. On the other hand, if the ruling came from superior courts, for example,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 or the House of Lords, this decision would have to be followed by the lower or inferior courts. Therefore, the position of the court matters greatly.Judicial precedent or case law is part of the unwritten law of Scotland.The well known case of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could be used as a good example of 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 (See 5.1.03 P.44)3.(a) Which is the superior legislative body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or the Scottish Parliament?(b) Explain your choice of answer in part above?The superior legislative body is the Westminster (or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By the Act of Union in 1707, the previous Scottish Parliament was abolished. Ever since, the new Scottish Parliament is not a completely independent body. It is an inferior body in comparison to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from which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derives its authority to pass laws for Scotland.Any legislation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is considered to be secondary legislation NOT primary legislation. Surely a simple Act of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is allthat it would take to abolish Scotland's Parliament, let alone the legislation by the latter.4. What is a statute?Acts of Parliament are often referred to as legislation or statute law.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the national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alone made laws for Scotland until the creation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However, Westminster has given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authority in many different areas of policy to make statute law.5. Name five Acts of Parliament.You are free to name any five acts of either the Westminster or Scottish Parliaments,e.g. 1) the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2) Sale of Goods Act 1979,3)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4) Abolition of Feudal Tenure (Scotland) Act 20005) Protection of Children (Scotland) Act 20036) The Licensing (Scotland) Act 19757) The Divorce (Scotland) Act 1976..6. What are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in Scotland? The main differences are:Criminal law is primarily used by the State as a means of maintaining law and order by punishing certain individuals who indulge in such behavior that is regarded as criminal and anti-social. The State uses the criminal law, therefore, to punish criminals on behalf of the community or society as a whole.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contrast with criminal law, aims to resolve legal disputes between private individuals in the areas as wide-ranging as family law, company law, partnership law, banking and finance law, sale of goods and services, consumer law, personal injury claims, trusts, defamation actions, succession issues and divorce.What courts, standards of proof and procedures should be adopted for a certain case then? It all depends on the nature of the case - whether a criminal action or a civil dispute.7. What is a crime? (You should list four examples of criminal behavior)A crime is behavior which/that is regarded as so blameworthy and which, consequently/finally, threatens or undermines the security of society. Criminal behavior ought to be punished by the state --- e.g. by means of the imposition of a prison sentence and/or fine or other sanction on the person who is convicted of a crime.Murder, rape, assault, fire-raising, theft and fraud are all criminal conducts8. Provide three examples of a civil dispute.Examples of a civil dispute might include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ions:* Employment law disputes e.g. unfair or wrongful dismissal claims, unlawful discrimination and cases involving unauthorized deductions from wages.* Family law disputes (custody or adoption of children).* Divorce or separation actions.* Debt recovery actions.* Defamation of character.* Tenor or authenticity of a lost document.* Land disputes e.g. trespass, nuisance, non-natural use of water, liability for animals, occupier's liability and spiteful use of property rights.* Winding up of a corporate body (companie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or limited partnerships) in an insolvency or bankruptcy situation.* Succession disputes (wills).* Trusts.* Personal injury claims.* Contractual disputes whether consumer or commercial in nature.9. (a)In a conflict between Scots and European Union Law, which one of the two legal systems are the Scottish Courts bound to follow?(b) Explain your answer? Such being the case, the Scottish Courts would have to obey the European Union's legal system.The European Union is a club of twenty-seven member states. Like most organizations or clubs, their members, in order to enjoy the benefits of membership, have to obey the rules or laws. UK has been a member of the EU since 1st January 1973 as a result of the passing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 by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This legislation recognizes the supremacy of European law over domestic law.By the time Britain became a member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 1973, many of the EU key laws were already in place and Britain had to accept these as the price of membership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now the Union). So, it would be safe to say that UK national law would never again reign supreme unless Britain decided to withdraw from membership of the European Union.10.(a )What are the four most important institu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b)which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stitutions has law-making powers?(a) The four primary institu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re as follows: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b) Speaking exactly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with the advic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has the power to make laws for the people of Europe.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nforces European Union Law.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is effectively the Union's civil service in the sense that it can propose laws (but it cannot actually legislate) and it can also bring breaches of the various European Union Treaties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In this latter role, the Commission is often regarded as the Guardian of the various European Union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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